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委托对味精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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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委托对味精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的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办函[2009]1189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09.11.13

【实施日期】2009.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委托对味精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的函

(环办函[2009]1189号)

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福建、山东、河南、广东、陕西和宁夏等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为推动味精行业提高污染防治水平,我部正在组织开展味精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并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布达到环保要求的味精生产企业名单。现委托你们对本辖区内申请核查的味精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请于2009年12月12日前将核查结果及监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杨俊峰

电话:(010)66556243 (传真)66556244

附件:2009年申请核查的味精生产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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