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摘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于2009年04月01日实施,主要变更如下:

5.5.2 砂浆、混凝土试块管理

1 用于工程质量验收的砂浆、混凝土试块制作完成终凝后,在见证人员见证下及时在试块表面刻制试样制作日期、部位、强度等级,刻制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2 检测机构与委托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时应明确本条对砂浆、混凝土试块管理的要求,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时应注明“不作为验收依据”字样,否则一经查实给检测单位不良记录一次。

3 当砂浆、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检测结果高于设计强度等级两个等级,混凝土强度等级≥C40时,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检测结果高于设计强度等级三个等级的,应对试块对应的部位实体强度进行检测。

5.5.3 建筑节能材料检测管理

1 建筑节能材料按照相关规定的抽样频率见证取样,实施留样

制度,送检的样品一份用于现场材料的抽样复验,另一份由检测机构封存,存放时间不少于2个月。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节能材料进行抽测时,如抽检结果与复验检测报告存在较大差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时,可对封存样品指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如封存样品与检测复验结果有较大差异,原检测单位将不合格样品检测成合格的,按本规程3.0.15条处理。如封存样品与检测复验结果基本一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见证取样人员的证书,给工程造成重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