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条件、审核重点及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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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公司发行条件、审核 重点及审核程序 —— 上市辅导培训
目 录
一、审核依据 二、发行条件 三、审核重点 四、审核程序
2
目 录
一、审核依据
3
首次公开发行审核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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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二、发来自百度文库条件
5
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 为。
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的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 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 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 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 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一元)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季报、半年报)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25%)
7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 市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 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11
审核重点--主体资格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 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健全的内部机构;
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 的情形。
16
审核重点--独立性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 的其他企业; 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或 相近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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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四、审核程序
24
材料制作与申报
董事会就发行方案、募集资金项目及其他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制作文件、保荐机构推荐;
证监会受理;
证监会初审; 创业板发审会审核通过;
证监会核准;
询价发行。
25
证监会内部审核程序
见面会:创业板发行部有关领导、预审员与发行人领导及项目组见面,会后 预审员开始审核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递交中国证监会后即进入静默期,不得 与预审员进行沟通; 反馈会及反馈意见:创业板发行部内部会议,总结发行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 题,出具正式反馈意见; 部例会:创业板发行部内部会议,根据前一阶段审核情况,决定项目是否具 备上发审会的条件或者尚需进一步反馈; 发审会:创业板发审委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初审报告进行审 核,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依法 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26
谢 谢!
27
不得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17
审核重点--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禁止同业竞争。 虽然取消30%的关联交易比例限制并不意味着放松独立性和关联交易 要求,作为替代手段,证监会提出了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
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最近一年及一期的 主要财务数据。
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 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实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关联交易 价格公允,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
尽可能少(公允性、必要性、合法性、所履行的程序)
18
审核重点--募集资金运用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 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根据《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 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 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 〔2007〕105号)对于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电力、建材、造纸、 酿酒、制药、纺织、制革、采矿等重污染行业,需省级环保部门出具 环保核查意见。
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兼职。
14
审核重点--独立性
财务独立
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15
审核重点--独立性
公司环评、募集资金项目的环评
21
审核重点--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
公司所处的行业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收入、利润在行业中的排名 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及劣势
22
审核重点--股利分配政策
滚存利润归老股东享有还是新老股东共享应在招股书中明确。 滚存利润归老股东享有的,应进行审计并在发行前分配完毕。 滚存利润归新老股东共享的,应在招股说明书首页作重大事项 提示。
前三年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家法规政策不符的,省级税务部门应 出具确认文件,发行人应就可能被追缴的风险作重大事项提示。 近三年有无税收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过税务部门处罚。
20
审核重点--环境保护
公司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
拟投资项目是否会产生环境污染,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的环保要求。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 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 决定的专项账户。
19
审核重点--税收政策
发行后执行的税种、税率应合法合规。
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 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发行人、子公司、控股股东的历史沿革
12
审核重点--独立性
资产完整
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 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13
审核重点--独立性
人员独立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其 他企业领薪;
8
目 录
三、审核重点
9
目前的监管重点
主体资格 公司独立性 避免同业竞争 减少关联交易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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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重点--主体资格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自股份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有限责任 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 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目 录
一、审核依据 二、发行条件 三、审核重点 四、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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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审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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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审核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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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二、发来自百度文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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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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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的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 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 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 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 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一元)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季报、半年报)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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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 市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 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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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重点--主体资格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 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健全的内部机构;
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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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重点--独立性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 的其他企业; 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或 相近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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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四、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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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制作与申报
董事会就发行方案、募集资金项目及其他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制作文件、保荐机构推荐;
证监会受理;
证监会初审; 创业板发审会审核通过;
证监会核准;
询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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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内部审核程序
见面会:创业板发行部有关领导、预审员与发行人领导及项目组见面,会后 预审员开始审核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递交中国证监会后即进入静默期,不得 与预审员进行沟通; 反馈会及反馈意见:创业板发行部内部会议,总结发行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 题,出具正式反馈意见; 部例会:创业板发行部内部会议,根据前一阶段审核情况,决定项目是否具 备上发审会的条件或者尚需进一步反馈; 发审会:创业板发审委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初审报告进行审 核,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依法 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26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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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17
审核重点--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禁止同业竞争。 虽然取消30%的关联交易比例限制并不意味着放松独立性和关联交易 要求,作为替代手段,证监会提出了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
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最近一年及一期的 主要财务数据。
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 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实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关联交易 价格公允,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
尽可能少(公允性、必要性、合法性、所履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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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重点--募集资金运用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 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根据《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 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 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 〔2007〕105号)对于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电力、建材、造纸、 酿酒、制药、纺织、制革、采矿等重污染行业,需省级环保部门出具 环保核查意见。
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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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重点--独立性
财务独立
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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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重点--独立性
公司环评、募集资金项目的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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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重点--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
公司所处的行业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收入、利润在行业中的排名 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及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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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重点--股利分配政策
滚存利润归老股东享有还是新老股东共享应在招股书中明确。 滚存利润归老股东享有的,应进行审计并在发行前分配完毕。 滚存利润归新老股东共享的,应在招股说明书首页作重大事项 提示。
前三年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家法规政策不符的,省级税务部门应 出具确认文件,发行人应就可能被追缴的风险作重大事项提示。 近三年有无税收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过税务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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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重点--环境保护
公司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
拟投资项目是否会产生环境污染,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的环保要求。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 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 决定的专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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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重点--税收政策
发行后执行的税种、税率应合法合规。
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 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发行人、子公司、控股股东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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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重点--独立性
资产完整
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 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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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重点--独立性
人员独立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其 他企业领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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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三、审核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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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监管重点
主体资格 公司独立性 避免同业竞争 减少关联交易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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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重点--主体资格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自股份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有限责任 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 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