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局高管任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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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条件

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条件

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条件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通常由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来确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条件的一些基本要求:
1. 年龄限制:通常,董监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但也可能存在其他年龄限制。

2. 学历背景:大部分情况下,董监高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如本科及以上学位。

具体要求可能因国家、地区以及不同职位而有所不同。

3. 从业经验:董监高通常需要具备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特别是与保险行业相关的经验。

这些经验可能包括在保险公司或金融领域从业的经验,或者在相关行业担任高级管理职位的经验。

4. 职业素质和道德标准:董监高需要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标准,包括诚实守信、责任心、专业能力等。

5. 无犯罪记录:通常要求董监高没有严重违法犯罪记
录。

6. 健康状况:董监高需要符合身体健康的要求,以确保能够履行职责。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条件的基本要求。

具体要求可能因国家、地区和不同的公司而有所不同。

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参考当地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或咨询专业人士。

中国银监会令-董事(理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董事(理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25次主席会议于2012年6月20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8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2013年11月18日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25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25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257号2006年10月12日)河南银监局:《河南银监局关于政策性银行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请示》(豫银监字〔2006〕12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1号)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政策性银行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具体操作流程、审查决定期限等可参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考虑到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政策性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事权划分继续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4〕2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并事项,按《财政部关于政策性银行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财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0〕88号)的有关规定,应先取得财政部核准意见后,再由我会按监管职责分工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办超出章程规定业务范围之外的新业务(包括新业务试点),执行《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按照法人监管的原则,由法人机构统一向银监会申请,获准后再授权其分支机构办理,其分支机构在开办新业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报告。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石河子监管分局关于曾新彬高管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石河子监管分局关于曾新彬高管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石河子监管分局关于曾
新彬高管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河子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12.22
•【字号】石银保监复〔2020〕50号
•【施行日期】2020.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石河子监管分局关于曾新彬高
管任职资格的批复
石银保监复〔2020〕50号
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
你行《关于曾新彬同志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建新报〔2020〕347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经石河子银保监分局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曾新彬建设银行石河子市分行行长任职资格。

二、你行应在曾新彬任职后10日内向我分局报告任职情况。

三、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未任职的,本批复失效。

四、你行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诚勤勉履职。

石河子银保监分局
2020年12月22日。

中国银监会令-董事(理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董事(理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2‎5次主席会‎议于201‎2年6月2‎0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8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2013年‎11月18‎日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45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45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4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今年以来,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案件多发,外部骗贷案件和内部违规案件增加,民间融资、非法集资相互勾连的银行案件突出,暴露出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内部控制不严、对基层营业机构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营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基层营业机构管控,促进合规经营(一)梳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岗位制度和操作规定,加强业务流程关键点控制,提升后台运营控制力度,实现切实有效、相互制约的动态监督。

(二)科学制定对基层营业机构的业绩考核和激励约束办法,确保合规经营类和风险管理类指标占比满足监管要求,引导基层营业机构管理人员摒弃“重业务,轻风险”的粗放经营观念,避免不当激励诱发违规经营。

(三)不断加强基层营业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完善流程管理、系统控制和现场监督等多种内部控制手段的配合使用,可在各级机构设立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岗位,有效消除内部控制盲点。

二、完善基础业务环节管理,堵塞管理漏洞(一)严格执行前台经办人员与后台授权人员岗位分离制度,加强柜员号和密码管理,严禁交叉使用。

(二)加强高风险业务交易流程控制,对前台柜员发起的各类代办业务、大额资金交易、账户变更、存单(折)挂失等高风险业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授权人员必须严格审核。

银监局任职资格准入的调查报告

银监局任职资格准入的调查报告

关于***同志任职资格准入的调查报告根据《**银监分局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准入调查制度》,分局对***拟任高管任职资格进行了实地调查,具体情况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个人基本情况***,男,19**年*月**日出生,籍贯***,中共党员,汉族。

年毕业于***,***学士,助理经济师职称。

**年参加工作。

(二)工作简历(三)家庭情况及主要社会关系(四)个人品格、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该同志作风正派、诚实守信,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

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在工作中勇于创新,敢于开拓。

严格遵守金融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无提供虚假材料、无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无违反诚信原则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且本人及其配偶无到期偿还的债务,也未受到过金融监管机构和行业管理部门的任何行政处分。

二、工作情况及能力(一)工作业绩与过失该同志政治立场坚定,党性原则强,组织纪律观念强,责任意识强,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始终与党保持高度一致,能严格执行行业管理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做到依法经营、合规操作;群众基础好,服务意识强,办事公道,作风民主,社交接触面广,具备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整体意识和大局观念较强。

多年在工作岗位上,始终兢兢业业,勤勤恳恳,注重在理念上求创新,在思路上求突破,在措施上求落实,在实践中总结,在总结中提高,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为全面指导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特别是今年以来,尽职尽责,取得了较好的工作业绩。

一是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

制定出台了****等制度性文件。

二是积极组织各类活动。

三是认真完成各类会议材料及上报材料。

四是做好宣传工作。

(二)金融风险管理知识和能力该同志在政治上比较成熟,驾驭全局能力强,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熟悉经济、金融政策理论知识,领导经验丰富;工作顾全大局,重大事项能做到民主决策,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工作务实效率高;平易近人,善于团结同志,有一定的感召力;对自己严格要求,能认真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个人威信较高;协商处理外部事物能力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IIII监管局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做好IIII省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落实考试责任,规范考试行为,提高考试效率,根据《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IIII监管局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准入规程》等许可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职资格考试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命题、属地组织”的工作制度,遵循公平、公正、效率和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任职资格考试建立考试题库。

任职资格考试必须使用考试题库试题。

第四条IIII银监局统一负责题库的建立与更新、题型的设计与分类、试题的编制与利用以及考试系统的维护与升级。

第五条IIII银监局应根据监管政策和制度的变化,及时完善相应的考试组织、题库设置、电脑智能考试系统开发等制度。

第六条IIII银监局负责编制任职资格考试大纲(见附件2),考试大纲的内容包括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金融基础知识与实务、重要领导讲话精神等。

第七条决定机关或决定机关授权的机关负责组织任职资格考试。

第八条任职资格考试题目设计突出应知应会,避免难、偏、怪,考试主要内容包括金融基础法规、金融基础理论知识、银行业金融机构常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领导讲话精神等。

第九条任职资格考试考卷满分100分,及格分数线为60分。

试题题型包括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判断、简答和论述等。

考卷题目由公共基础考题及特色考题两部分组成,公共基础考题题型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判断,分值占比60%;特色考题题型为简答、论述,分值占比40%。

第十条任职资格考试对象为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拟任二级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具有管理职能的二级支行高级管理人员)、基层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法人机构监事长、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金融机构董监高任职资格

金融机构董监高任职资格

金融机构董监高任职资格前言本文档旨在概述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

金融机构董监高具有重要的决策职责和影响力,他们的任职资格对于保证金融机构的稳定运营和监管合规非常重要。

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 具备中国国籍;2. 年满18周岁;3. 无违法犯罪记录;4. 无受贿、行贿等不良信用记录;5. 无涉及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记录;6.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7. 无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资格限制。

此外,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可能还有特定的资格要求,具体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进行确认。

内部机构要求金融机构通常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

这些内部要求可能包括以下内容:1. 学历要求:通常要求具备较高的学历,如硕士及以上学位;2. 从业经验要求:要求具备一定的金融从业经验,熟悉金融市场和相关业务;3. 专业技能要求:要求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相关职位;4. 诚信要求:强调董监高的诚信和廉洁,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5. 综合素质要求:强调领导能力、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

具体要求可能因不同金融机构而异,应根据各机构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确认。

考核评估金融机构一般会采取考核评估的方式对董监高进行选拔和任职确认。

这包括面试、背景调查、资格审查等环节。

选拔和任职确认的程序应遵循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结论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是保证金融机构经营稳定和监管合规的重要保障。

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基础上,金融机构应制定严格的选拔和任职程序,确保董监高具备专业知识、经验和素质,以更好地履行其职责。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治理人员履职行动静态监管暂行办法[资料]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治理人员履职行动静态监管暂行办法[资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持续、动态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动态监管,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日常管理等方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依法履职及职业操守、业务经营、风险管理、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配合等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管,并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动态监管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和持续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动态监管的职责划分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动态监管,按照属地监管和任职资格审核权限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分级监管、信息共享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银监局负责对设在太原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实施动态监管,并及时掌握各市由银监局负责审核的高管人员的重要信息。

第六条银监分局负责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实施动态监管,并及时向银监局报告辖区内由银监局负责审核的高管人员的重要信息。

第七条监管办依据授权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实施动态监管,并及时向银监分局报告辖区内其他各类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重要信息。

第八条银监局、银监分局各监管处(科)和监管办具体负责对所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实施动态监管。

办公室、纪检监察、统计、政策法规等职能部门应及时向对口监管处(科)室通报所掌握的高管人员的情况。

第九条银监局组织的异地交叉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被查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通报有关情况;银监分局组织的交叉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被查机构所在地监管办通报有关情况。

银监局、银监分局组织的案件调查等,可视情况向发案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最新整理的银监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6套)

最新整理的银监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6套)

完整资料网址:/jinrong/yinjianju-gaoguan-kaoshi/yinjianju-fagui农村信用社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试题(含答案)
银监局对农村信用社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试题(含答案) 多选题 1.汇票在以下( )情形时,不得背书转让。 A汇票被拒绝承兑 B汇票被拒绝付款 C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 D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 2.下列哪几种情况开户行不能给客户办理销户手续( )...
完整资料网址:/jinrong/yinjianju-gaoguan-kaoshi/gaoguan-renzhi-kaoshi-tiku-2.html
6、银监局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模拟试题(一)(附答案)
银监局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模拟试题(一) 一、单选题(每题0.5分) 17.商业银行应建立授信工作 ,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A....
完整资料网址:/jinrong/yinjianju-gaoguan-kaoshi/yinjianju-tiku-1tao.html
3、银监局对信用社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法律法规考试(附答案)
银监局对信用社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法律法规考试(附答案) 一、单选题: 1、农村信用社不 良资产是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等确定的标准和程序划分的不 良信贷资产和( ) A、生息资产B、非...
完整资料网址:/jinrong/yinjianju-gaoguan-kaoshi/nongcunxinyongshe-gaoguan-kasohi.html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30•【文号】银监发[2005]87号•【施行日期】2005.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7号)各银监局:银监会成立以来,紧紧围绕“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不断完善监管工作,对强化国有商业银行一级法人管理体制,督促各行健全内控管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起到了良好效果。

但在推进股份制改革、完善经营管理的过程中,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暴露出改革滞后、管理不严、内控薄弱等问题。

尤其是近一段时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部分分支机构接连暴露大案、要案,涉案金额大,情节恶劣,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也给银行信誉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监管过程中也存在部分派出机构片面理解法人监管理念,放松对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管人员配备不足、风险预警处置滞后、查处问责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督促各家银行全面推进改革,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银监会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各银监局要认真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监管工作重点和要求,进一步充实国有商业银行监管队伍,督促指导辖内监管派出机构,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完善监管信息收集、反馈、报告要求,规范建立监督检查、监管通报、座谈、质询、风险提示、戒勉谈话等监管制度,在系统内部建立动态跟踪、上下联动、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持续监管工作机制,整体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拟任职机构所在地未设银监分局的,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三)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新设立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按照该机构开业的核准程序受理、审查并决定。
(四)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拟任人应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决定机关和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拟任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应书面通知拟任人及其所在国有商业银行重新申请任职资格:
(一)未在拟任人任职前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的;
(二)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或显示拟任人可能存在不适合担任新职情形的;
(三)原任职可能存在不符合本办法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
(四)已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
9
办理手续
1.对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
2.任职资格申请表;
3.对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4.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拟任人国家认可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
6.拟任人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序号
项目
内容
1
项目名称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不公开理由:
3
责任单位
四川银监局
4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5
文件编号
6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

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
(一)机构
1.机构设立年度规划
1.1国家开发银行
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新设分支机构暂不执行年度规划管理。
1.2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大型银行)设立规划
基本要求:
(1)大型银行应根据本行机构发展战略和规划,结合当年实际情况,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境内外新增(含新设、升格和收购)机构计划,包括新增机构数量、地点和方式等。
第十一条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未能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机关在期满后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在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审批流程:
(1)银监会负责审查机构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统筹把握大型银行全行的机构总量、结构和分布,指导科学制定年度新增机构计划。
(2)各省(市、区)分行在上报年度新增机构计划前要与所在地银监局提前进行沟通,充分征求银监局意见。银监局负责审查辖内大型银行年度新设和升格机构的可行性、必要性、拟设地、业务范围和具体数量等。
审核要点:
(1)境内新增机构主要审核:目标市场已有机构数量、网点覆盖情况、经济发展情况、业务量、客户数量、资产质量、财务预测等指标,对东北部和中西部的指标要求原则上应低于对东部的要求。
(2)境外新增机构应主要审核:一是目标市场的功能互补性,要能够发挥与境内外机构之间的联动协同效应,提高整体服务水平和盈利能力;二是市场竞争性,尽量选择已设中资机构较少区域发展,尤其要避免在金融市场并不发达的国家扎堆发展;三是业务可持续性,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及趋势良好,与我国经贸往来密切,“走出去”企业相对集中,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未来经营预测能够达到机构准入标准;四是环境友好性,当地政府或监管部门持欢迎或支持态度,监管透明公平;五是风险可控性,当地国别风险较低、经营风险较小,对新增机构有相应的并表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有适应当地经营和风险管理需要的国际化人才等。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北京银行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北京银行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北京银行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21.04.06•【字号】京银保监发〔2021〕87号•【施行日期】202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北京银行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21〕87号辖内各银行保险机构:现将《北京银行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1年4月6日北京银行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银保监会简政放权相关要求,加强辖内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范任职资格审批工作要求,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化银行业保险业“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29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任职资格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19〕1105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管人员是指根据银保监会行政许可相关规定,由北京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决定后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任职资格审批,是北京银保监局为审核拟任高管人员是否具备任职必需的知识和能力水平所开展的相关工作安排,主要包括书面审查、考察谈话等方面。

第二章书面审查第四条受理拟任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后,北京银保监局行政许可业务办理处室(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业务办理处室)可以通过审核申请材料、调查从业经历、核查信访举报材料等方式审查拟任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履职基本条件。

第五条在核准拟任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前,可以通过查询银行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系统等系统、向原任职机构核实、征求相关监管机构意见等方式,调查其从业经历情况,加强对拟任高管人员任职回避情况的核查。

支行行长银保监对支行行长任职资格审查任职资格审查流程

支行行长银保监对支行行长任职资格审查任职资格审查流程

支行行长银保监对支行行长任职资格审查任职资格审
查流程
支行行长,一般是由银行大堂经理、银行客户经理、财务主管或是银行会计主管晋升而来。

银保监分局根据辖区内金融机构报送本单位拟任高管任职资格资料,经审查报送资料无误后。

对拟任高管人员进行书面考核、监管谈话,考核通过后,经行政许可委员会审核,全体委员通过后,监管部门发文批准其任职资格,并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流程为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向银保监会提交高管资料,然后通过考试和面试考核。

没有时间规定,一般是三到五个月。

银行高管任职,由各银行向当地的银保监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资料,银监分局的相关管理科室对其资料进行审查,然后是笔试,笔试过关后是面试,面试过关后交分局党委讨论,无异议,则下发任职文件,所以这个流程比较长,要得三至五个月时间。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督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督
•本系统由银监会各监管部门提出,由信息中心开发,目标用户为银 监会、银监局、银监分局。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基础档案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整理,上报给相应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由其导入到本系统的数据库中。
系统概述
1. 通过系统建立全国统一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档案数据库,实现 资源共享和黑名单否决等功能,加强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管 理。通过记录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考试结果等一系列行为 档案记录任职行为,建立完整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档案,对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连续性监管。

9、一个人即使已登上顶峰,也仍要自 强不息 。上午 7时18 分16秒 上午7时 18分07 :18:162 0.8.23
• 10、你要做多大的事情,就该承受多大的压力。8/23/2
020 7:18:16 AM07:18:162020/8/23
• 11、自己要先看得起自己,别人才会看得起你。8/23/2
撤销许可
注销许可
取消 许可
取消任职资格
撤回许可
离任管理
现任高管人员检索
谢谢莅临指导!

1、有时候读书是一种巧妙地避开思考 的方法 。20.8. 2320.8. 23Sunday, August 23, 2020

2、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的 人谈话 。07:1 8:1607: 18:1607 :188/2 3/2020 7:18:16 AM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督管理 系统操作流程培训
培训内容
系统介绍 系统使用
系统介绍
项目背景说明 系统概述 与系统相关的业务人员 系统布署方式 高管准入流程介绍 系统基本业务活动
项目背景说明

山西银监局关于核准刘晓群等27人任职资格的批复-晋银监函[2011]70号

山西银监局关于核准刘晓群等27人任职资格的批复-晋银监函[2011]70号

山西银监局关于核准刘晓群等27人任职资格的批复正文:---------------------------------------------------------------------------------------------------------------------------------------------------- 山西银监局关于核准刘晓群等27人任职资格的批复(晋银监函〔2011〕70号)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你联社《关于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晓群等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并城农信办字〔2010〕258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定,现批复如下:一、核准刘晓群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庄信用社主任;王继辉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家井信用社副主任(主持工作);薛保国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店信用社主任;张旭玉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家堡信用社主任;牛旭斌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陵信用社主任;王东亮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信用社主任;王利斌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亲贤信用社主任;郭斌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村信用社主任;胡波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城信用社副主任(主持工作);韩志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阳信用社主任;贺晓民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兰信用社主任;黄厚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板信用社主任;张丰秀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阳曲信用社主任;武寿宏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井峪信用社主任;魏春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沟信用社主任;冀月柱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铭信用社主任;王D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化客头信用社主任;刘拴龙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封信用社主任;刘涛龙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社信用社主任;高杰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羊市信用社主任;郝勤拯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家峪信用社主任;王建民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涧河信用社副主任(主持工作);王效军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返信用社主任;冯燕忠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晋源信用社主任;田兵兵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胜信用社主任;蒋超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晋祠信用社副主任(主持工作);贾克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副主任(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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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一)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
(3)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4)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5)熟悉经济金融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
(6)能与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并积极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
(7)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学历与金融工作年限条件
●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董事会秘书、行长助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董事,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
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职责;
●独立董事,还应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方面的专家,并符合《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总审计师或内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审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
●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

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

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其任职条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应增加4年。

3.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犯罪记录的;
(二)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
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
(三)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
(四)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累计2次被取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五)累计3次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六)与拟担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的;
(七)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个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的负债,或正在从事的高风险投资明显超过其家庭财产的承受能力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目录
1.任职资格申请(要对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及《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相关条件逐项说明审核意见,需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详细说明具体原因和情况),主送机关应为决定机关,如主送机关不是受理机关,还应提交受理申请书;
2.任职资格申请表(申请表中内容要如实填列,并加盖申请人和受理机关公章);
3.董事会选举、聘任决议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决议;
4.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5.个人的资格证明:
●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复印件;
●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
●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非国民教育系列的,须提交入学通知书和毕业生登记表);
6.任职资格谈话记录(必要时);
7.离任审计报告。

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分管业务经营状况。

包括资产质量、赢利水平等;
●分管业务合规合法情况;
●分管业务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审计结论。

8.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董事、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不需提供本款第6、7条材料。

(三)行政许可权限
银监分局、银监局负责受理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银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需要进行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按照上述权限划分上收一级办理。

(四)实施程序
1.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应采用信函方式或当面递交方式向受理机关办公室提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

受理机关以公文登记日为收文日,并根据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和申请材料目录,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的审核、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机关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受理机关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或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不予受理的,发出不受理的通知书。

2.审查与决定
行政许可受理机关自受理通知发出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决定机关(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和决定机关不一致时)。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核准的,应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送达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文件。

拟任人应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决定机关和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或到任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城市商业银行支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一)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
(3)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4)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5)熟悉经济金融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
(6)能与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并积极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
(7)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学历与金融工作年限条件
城市商业银行支行行长及临时主持工作超过3个月的支行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其任职条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应增加4年。

3.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犯罪记录的;
(二)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
(三)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
(四)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累计2次被取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五)累计3次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六)与拟担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的;
(七)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个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的负债,或正在从事的高风险投资明显超过其家庭财产的承受能力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目录
1.任职资格申请书(要对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所规定的相关条件逐项说明审核意见,需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详细说明具体原因和情况),主送机关应为决定机关,如主送机关不是受理机关,还应提交受理申请书;
2.任职资格申请表(申请表中内容要如实填列,并加盖申请人和受理机关公章);
3.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4.个人的资格证明:
●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复印件;
●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
●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非国民教育系列的,须提交入学通知书和毕业生登记表);
5.任职资格谈话记录(必要时);
6.离任审计报告。

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分管业务经营状况。

包括资产质量、赢利水平等;
●分管业务合规合法情况;
●分管业务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审计结论。

7.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行政许可权限
银监分局、银监局负责受理所在地城市商业银行支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需要进行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按照上述权限划分上收一级办理。

支行临时主持工作超过三个月的副职,应按正职任职资格审核程序和条件报银监分局、银监局备案。

(四)实施程序
支行行长任职资格实施程序参照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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