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局高管任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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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一)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
(3)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4)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5)熟悉经济金融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
(6)能与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并积极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
(7)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学历与金融工作年限条件
●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董事会秘书、行长助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董事,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
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职责;
●独立董事,还应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方面的专家,并符合《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总审计师或内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审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
●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
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其任职条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应增加4年。
3.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犯罪记录的;
(二)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
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
(三)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
(四)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累计2次被取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五)累计3次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六)与拟担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的;
(七)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个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的负债,或正在从事的高风险投资明显超过其家庭财产的承受能力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目录
1.任职资格申请(要对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及《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相关条件逐项说明审核意见,需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详细说明具体原因和情况),主送机关应为决定机关,如主送机关不是受理机关,还应提交受理申请书;
2.任职资格申请表(申请表中内容要如实填列,并加盖申请人和受理机关公章);
3.董事会选举、聘任决议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决议;
4.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5.个人的资格证明:
●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复印件;
●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
●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非国民教育系列的,须提交入学通知书和毕业生登记表);
6.任职资格谈话记录(必要时);
7.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分管业务经营状况。包括资产质量、赢利水平等;
●分管业务合规合法情况;
●分管业务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审计结论。
8.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董事、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不需提供本款第6、7条材料。
(三)行政许可权限
银监分局、银监局负责受理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银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需要进行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按照上述权限划分上收一级办理。
(四)实施程序
1.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应采用信函方式或当面递交方式向受理机关办公室提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
受理机关以公文登记日为收文日,并根据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和申请材料目录,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的审核、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机关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受理机关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或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予受理的,发出不受理的通知书。
2.审查与决定
行政许可受理机关自受理通知发出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决定机关(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和决定机关不一致时)。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核准的,应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送达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文件。拟任人应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决定机关和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或到任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城市商业银行支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一)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
(3)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4)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5)熟悉经济金融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
(6)能与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并积极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
(7)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学历与金融工作年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