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研发后补助项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研发后补助计划项目试
行方案
【标题】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研发后补助计划项目试行方案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2010-11-20
【实施日期】2010-11-20
【文号】
【题注】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效率,完善科研项目的立项资助模式,以推动企业加快成长和发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特制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研发后补助计划项目试行方案。
第二条市科委负责本研发后补助计划项目的综合管理,包括项目备案、验收、审批和补助等。各区(县)科委及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负责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审查、推荐及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
第三条本研发后补助计划项目的申请一般每年受理一次。
第四条申请对象为已通过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项目验收的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
第五条申请的项目研发内容应符合上海市产业发展方向,有技术突破性、创新性,有较好的市场前景,且处在研发阶段;研发成果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权权益状况明晰。研发期限一般为2年
第六条每个企业当年限报一个项目,且研发内容不得与已获国家、市级财政资金资助过的项目重复。备案项目未验收前,企业不得再次申报该类项目。
第七条申请企业提交《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研发后补助计划项目申请书》等相关材料,交区(县)科委及市科技创业中心审核汇总后向市科委推荐。
第八条市科委对相关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签订项目备案合同,并向社会公示备案结果。
第九条备案项目待验收通过后,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计,按审计确定后的研发经费20%实施补助(每个项目补助经费上限为150万元)。各区(县)按市补助经费的1:1比例给予匹配支持。如发现备案项目自筹科研经费不落实、研发条件不具备、申报资料不真实等情况,将不予经费支持。
第十条研发后补助经费的用途必须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4号)和《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预算编制要求的说明》(沪科合〔2009〕第006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参与研发后补助计划项目管理实施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审核推荐工作负有诚信责任,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本试行方案由市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