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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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
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11804
【发文字号】内党发[1999]8号
【发布部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9.04
【实施日期】1999.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1999年4月内党发〔1999〕8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贯彻落实的一项具有全局性、基础性的制度。为切实贯彻落实好《规定》,推进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维护改革、发展和
稳定的大局,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职责范围
(一)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同级领导班子正职领导干部和下一级党委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常委(委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分管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对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人大常委会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责。
(三)各级政府(行署)领导班子对政府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政府(行署)正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政府(行署)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责,对分管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各级政协党组对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政协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责。
(五)各级纪委(纪检组)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负责所辖地区、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纪委常委会对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纪委书记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常委会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办发〔1997〕5号文件的规定,各级纪委(纪检组)对同级党委(党组)及其成员履行监督职责,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或它的成员有违反党
的纪律的情况,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
(六)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组对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指导和监督责任。党组书记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