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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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试行)

目录

1 总则┄┄┄┄┄┄┄┄┄┄┄┄┄┄┄┄┄┄┄┄1

2 维修养护项目等级划分┄┄┄┄┄┄┄┄┄┄┄┄6 2.1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6 2.2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6 2.

3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7 2.

4 海塘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7 2.

5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8

2.6 灌区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9

3 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构成┄┄┄┄┄┄┄┄┄┄11 3.1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11 3.2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11 3.3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12 3.

4 海塘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13 3.

5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13

3.6 灌区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14

4 维修养护定额标准┄┄┄┄┄┄┄┄┄┄┄┄┄┄1

5 4.1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15 4.2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19 4.3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22 4.4 海塘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27 4.5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31 4.

6 灌区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33

5 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39 5.1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39 5.2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41 5.3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42 5.4 海塘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43 5.5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44 5.

6 灌区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45

1 总则

1.1 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经费管理,科学合理地编制、核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定额标准。

1.2 编制本定额标准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国家和我省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精神,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预算政策和有关规定,按照不同类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内容,完善和细化预算定额及项目工作(工程)量,力求科学合理,操作规范。

1.3 本定额标准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承担公益性水利工程任务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按照工程的功能或资产的比例划分公益部分,具体按以下办法划分:(1)同时具有防洪、发电、供水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库工程,参照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财农字…1994‟第397号),采用库容比例法划分: 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防洪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其中,因防洪需要,近三年水库功能发生变化,防洪库容实际已占用兴利库容的水库工程,按批准的防洪库容计算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

(2)同时具有排涝、灌溉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闸、泵站工程,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的规定,采用

工作量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排水工时/(提水工时+排水工时)。其中,属于公益性质、改善水环境需要的提水工时,计入排水工时计算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

(3)灌区工程由各地根据其功能、水费到位情况、工程管理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

1.4 本定额标准适用于水利工程年度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预算编制和核算。不包括超常洪水和重大险情造成的抢险费用和工程修复费用,以及水利工程除险加固、更新改造费用和其他专项费用。

1.5 本定额标准由基本维修养护项目费用定额标准、调整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调整系数等组成。定额标准费用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

1.6 本定额标准按照我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分为六种工程类型:水库工程、水闸工程、堤防工程、海塘工程、泵站工程和灌区工程。分别按照工程类型、级别制定基本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1.7 使用本定额标准时,首先按照工程类型、维修养护等级确定“基本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并根据工程实际确定维修养护调整项目和调整项目的定额标准;再对照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的计算基准,确定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调整系数,计算本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定额标准。若某一基本维修养护项目有多个调整系数时,采取系数连乘,作为该项目最终的调整系数。

1.8 使用本定额标准时,应按工程所在地区的不同进行调整,各地区调整系数见表1-1~表1-10。当工程所在地距离市

区、县城所在地50km以上时,除按地区调整系数进行调整外,增设1.05的运距调整系数。

表1-1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地区调整系数

表1-2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地区调整系数

表1-3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地区调整系数

表1-4 海塘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地区调整系数

表1-5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地区调整系数

表1-6 渠道工程及橡胶坝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地区调整系数

表1-7 渡槽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地区调整系数

表1-8 倒洪吸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地区调整系数

表1-9 涵洞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地区调整系数

表1-10 滚水坝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地区调整系数

1.9 本定额标准的“工程使用年限”调整系数,计算基准为15年,每超过10年增加1.05的使用年限调整系数。不足10年,按每2年增加0.01调整系数进行内插,不足2年不予调整。工程使用年限系指该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后的年限,若工程已经除险加固或更新改造,则按加固或改造后的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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