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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制度的对比研究

中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制度的对比研究

中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制度的对比研究[摘要]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低龄化、手段残忍化、类型多样化等发展特征更是引起了人们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制度的思考。

在美国,未成年人犯罪同样是严重的社会问题,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美国在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刑事规定上对我国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本文通过对比中美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制度方面的不同,研究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在刑事制度上的缺陷并提出建议。

[关键字]未成年人犯罪;美国;司法制度;处罚方式一、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经过了两个阶段的变革,第一阶段是在十九世纪末期到二十世界六十年代,在这个阶段中,人们关注对未成年人的福利保护,认为少年犯是与成年犯完全不同的一个群体,相比成年犯,少年犯的责任能力更低,可改造性更强。

基于这种理念,美国伊利诺伊州于1899年颁布了《少年法院法》,同时成立了美国第一个也是世界第一个少年法院。

少年法院的诞生标志了美国司法走向了少年审判机构与成年审判机构相分离的道路。

在1899年后越来越多的州开始建立少年司法制度、设立少年法庭,这时的少年法庭将与少年有关的所有类型的案件都列入自己的管辖范围。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随着美国少年犯罪率的不断上升,人们开始倡导对少年犯采取惩罚性政策,这时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迈向了第二个阶段,在这个阶段美国各州尝试将犯罪行为严重的少年犯犯转移至成人刑事法庭,逐渐形成了少年司法分流制度,一直延续至今。

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具有体系完整、流程清晰的特点。

少年司法体系包括少年法院、少年收容所、少年教养院等,它与成人司法体系在独立运转的同时又可相互转化。

司法分流制度则贯穿了案件从受理到审判的全过程:在案件受理时,警察有权决定将被控诉少年交由哪个机构处理,可以选择对其进行简单的训诫也可以带回警局:审判前,有关部门可以对案件进行分流,分流的结果是无条件释放或移送成年刑事法庭或进入少年法院;审判时再进行分流,法官可以对进入少年法院的案件选择非正式处理措施即保证将被害人的损失恢复原状、在学校出勤、遵守服用药物的建议或宵禁等措施,在非正式处理措施执行完毕的时候案件就已经终结,而不适用非正式处理措施的案件则正式由少年法院审判。

中国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司法处遇制度的完善

中国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司法处遇制度的完善

中国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司法处遇制度的完善马丽亚【摘要】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遇范围不清且界限不明,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采用的是非司法性处遇方法,收效甚微.这些问题主要是源于中国尚未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未成年人司法理念和实践仍难以摆脱成年人刑事司法模式的控制和影响.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降低之争出现的根源之一,是目前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后并无其他有效的干预措施.支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希望通过刑罚予以规制,但只要存在刑事责任年龄这一概念,便一直存在触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后不予处罚的人.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佳之道并非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是构建和完善有效的干预机制.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中国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司法处遇制度的建构和完善,应当提升司法处遇制度主体的专业性,赋予其“先议权”,厘清司法处遇制度的对象,重构个别化的司法处遇方案.【期刊名称】《云南社会科学》【年(卷),期】2017(000)004【总页数】7页(P118-124)【关键词】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不良行为;司法处遇【作者】马丽亚【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4近年来,中国未成年人的恶性违法犯罪行为频频见诸报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尤其是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引起各界极大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不予处罚,实践中该条成为未成年人的“免罪金牌”,部分未成年人屡次触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故而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成为社会再次关注的热点。

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降至八周岁,把该问题的讨论推向一个新高潮。

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降低之争出现的根源之一,是目前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后并无其他有效的干预措施。

因此,支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希望通过刑罚予以规制,但只要存在刑事责任年龄这一概念,便一直存在触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后不予处罚的人。

新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新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康 树 华
( 北京 大学 法 学院 , 京 10 7 ) 北 0 8 1
摘 要 : 国建 立 少年 司法 制 度 的 主要 标 志有 三 项 : 是 建 立 了少年 法 庭 ; 是 制 定 了《 成年 人保 护 法 》 预 防 我 一 二 未 与《 未成 年人 犯 罪 法》 三 是 在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案 件 审 理程 序 与 未成 年 人 犯 罪 综合 治理 方 面 。 成 与 完善 了有 别 于成 年 人 司 ; 形 法制 度 的 特 色与做 法。 我 国 少年 司法 制 度 存在 着理 论 研 究 滞后 、 年 法律 体 系不 完备 等缺 陷 。为 此 , 国必 须 制 定相 少 我
收 稿 日期 :0 2 0 — 6 2 1— 2 0
“ 革 ” 后 . 青 少年 犯 罪 激 增 的 历史 背 景 之 文 之 在
作 者 简 介 : 树 华 (9 6 , , 康 12 -) 男 黑龙 江绥 化 人 , 京 大 学 法 学 院教 授 、 国犯 罪 学 研 究会 名 誉 会 长 、 国 法 学会 青 少年 法制 教 北 中 中
经济 、 会 状 况 和历 史 、 社 文化 传 统 上 存 在 着差 异 , 因
此 ,少年 司法 制度 的发 展并 不是 遵 循一 个 国家 的模
事诉 讼 、 罪 量刑 的规 定 , 定 以及 对少 年 的不 良行 为 和
违法 行为 所采 取 的各 种保 护措施 甚 至 于学 生 守则 之 类 , 属 于少 年 法 的内容 范 围 ; 都 从对 违 法犯 罪 少年 所 采取 的处 罚措 施 及矫 正方 法来 看 。 更是 形式 多 样 , 不 拘一 格 。 既有 刑 事 处 分 , 有 各 类 民事 的 、 政 的制 也 行

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

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

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2.11.14•【文号】•【施行日期】1992.11.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国际研讨会上的演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准(1992年11月14日)尊敬的诸位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女士们、先生们:首先,请允许我对来自世界各地的司法界、法律界的同行们和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对你们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方面所做的卓有成效的努力以及从中表现出对青少年一代、对人类未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表示崇高的敬意!中国是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也是发展中国家。

特别是从1978年底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也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这种日新月异的变化,无论是对首次来访的朋友,还是对多次来访的朋友,同样都会感到新鲜。

如果我们的同事和朋友有兴趣更多地了解一下中国发生的变化,那将会感受到这些变化与国际社会所共同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一个组成部分。

对于从事神圣的法律工作的人来说,无论你来自哪一个国家和地区,在通过法律为世界和平与发展服务的每一个领域,都会在中国找到共同感兴趣的话题。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的问题,就是一个我们共同关心的,非常有意义的话题。

我们希望通过这次国际研讨会,更多地了解和借鉴其他国家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方面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进展,也希望国际社会了解我国在这方面所作的工作和取得的成就。

因此,我很高兴利用这个机会,把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向在座的同行和朋友们作一个简要的介绍。

众所周知,占世界人口约三分之一的青少年代表着人类社会的未来,是建设和平、幸福、美好生活的重要力量。

中国有11.6亿人口,其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

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印发《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通知

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印发《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通知

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印发《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28•【文号】教政法[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印发《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通知教政法[201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法治教育的系统化、科学化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经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按照《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条件保障,切实推进学校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协调、组织政府各有关部门,构建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新格局。

各高等学校要组织力量,积极参与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各地、各高校贯彻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情况,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和经验,请及时报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教育部普法办)、司法部法制宣传司。

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2016年6月28日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的要求,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系统规划和科学安排法治教育的目标定位、原则要求和实施路径,制定本大纲。

一、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使广大青少年学生从小树立法治观念,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是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是在青少年群体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要途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客观要求。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的完善

2013年第1期(总第100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 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12013(Sum N o.100)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的完善冀祥德,齐蕊(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2488)摘要: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原因之一就是当前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还存在不少不足之处。

那么,我们就要认真分析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的现状及其特点,指出对它进行完善的实际意义所在,并有效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构建一套新刑事诉讼制度,不断完善该制度,从而有效遏制和处理各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生的频率,通过进一步地细化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来更为全面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现状;完善中图分类号:D F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l一0006—04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最早建立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已经走过了近30年的发展历程,在防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情势的变化,各种问题凸显出来,原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已经出现了很多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地方。

法律制度的滞后,既是法制改革和完善的对象,又是法制改革和完善的动因。

因此,以立足国情为基础,以借鉴经验为手段,进一步完善和充实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就成为顺应时代变化的必然选择。

唯有如此,该制度在新形势下才能更有效地发挥防治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功能。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的优势与缺陷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指的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办理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适用的一系列诉讼制度。

试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色与完善

试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色与完善
2 1年 9 0 1 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 期 总5 5 4
冰 政 法研 究 冰
试 论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司 法 制 度 的 特 色 与 完 善
李 刚
( 中共十堰 市委 党校 湖北 十 堰
中图 分类 号 : 9 6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4 20 ) 400
文章 编 号 :0 8— 2 X(0 1 0 0 2 0 1 0 9 5 2 1 )9— 0 9— 3
【 摘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 中国化 的伟大成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 系在 法 是
治实 践 中取得 的伟 大 成就 , 中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制度 的重要 内容 。正 确 认识 和 准 确 把 握现 今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司法 制度 的特 色 , 是 对 于坚 持和 完善 中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司 法制度 具 有“ 前提 性 ” 意义 。现 今 中国特 色 社会 主义 司法 制 度 的特 色 , 要 集 中在 司法体 制 架 构 、 主 司 法机关 产 生 、 司法运 行机 制 、 司法功 能 配置 、 司法运 作 方 式 、 司法 职 能方 向 、 司法 队伍 建 设 、 司法 与政 党 的关 系八 个 方 面 , 改 革 完善 其 必须 坚持 社会 主 义 的改革 方 向 , 必须 坚持 从 中国 的国情 和 实 际 出发 , 必须 坚持 遵 循 司法规 律 , 须 坚持依 法 有序 进行 。 必
【 关键词】 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
改革完善
都 并 受 司法 制度 是任 何 一个 现代 国家 不 可 或 缺 的一 项 基 本 制度 ; 中 关 同行 政 机关 一样 , 由同级 国家权 力 机 关产 生 , 对 它 负 责 , 国特 色社会 主 义 司法制 度 是 中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制度 的重 要 内容 。 它 监督 。国家 权力 机 关 与它 产 生 的审 判 机 关 和 检 察 机 关 之 间 的 胡 锦 涛 同志在 庆 祝 中 国 共 产 党 成 立 9 O周 年 大会 上 的 讲 话 中 指 关 系 , 生 与被 产 生 、 督 与被 监 督 的关 系 , 是产 监 司法 不 享有 违 宪 审 三 、 有 出 :经 过 9 的奋 斗 、 造 、 累 , 和 人 民 必 须倍 加 珍 惜 、 期 查 的权 力 。这 与 西方 采 用 “ 权 分 立 ” 司法 制 衡 议 会 与 行 政 , “ O年 创 积 党 长 坚持 、 不断 发展 的 成就 是 : 开辟 了 中 国特 色 社会 主义 道 路 , 成 了 着 显著 的不 同。 形 中 国特色 社会 主义 理 论 体 系 , 立 了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 确 ” 13 在 司法运 行 机制 方 面 , 国 司法 机 关在 外 部 运 行 上 , . 我 实 “ 面对 风云 变幻 的 国际 形 势 , 对 艰 巨 繁 重 的 国 内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行 分 工 负 责 , 相 配合 , 相 制 约 ; 内 部运 行 上 , 行 民主 集 中 面 互 互 在 实 任务 , 我们 党 要 团结带 领人 民继续 前 进 , 创 工作 新 局 面 , 得 事 制 , 立 审判 ( 察 ) 员 会 , 院长 ( 开 赢 设 检 委 在 检察 长 ) 持 下 , 论 决 定 主 讨 业 新 胜利 , 本 的就 是 要 高举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义 伟 大 旗 帜 , 最根 坚 重 大案 件 和其 他 重 大 重 大 问题 ; 系 统 运 行 上 , 下 级 法 院问 采 在 上 持 和 拓展 中 国特色 社 会主 义道 路 , 持 和丰 富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 义 取 业 务监 督 与被 监 督 的关 系 , 下 级检 察 院 问采 取领 导 与 被领 导 坚 上 理 论 体系 , 和 完善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制 度 。 正确 认 识 和 准 确 的关 系 , 立 必要 的 监 督 指 导 制 度 和 案 件 请 示 制 度 ; 运 行 效 果 坚持 ” 建 在 把 握 现今 中国特色 社会 主 义 司法制 度 的特 色 , 于 坚 持和 完 善 中 评 价上 , 对 注重 法律 效 果与 社会 效 果 的 有机 统 一 。这 些 注 重 司法 配 合 与制 衡 以及 发 挥集 体 智慧 、 重 司法 的特 色 , 慎 鲜见 于 西方 司法 。 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司法 制度 具有 “ 提性 ” 义 。 前 意 1 现 今 中国 特色 社会 主义 司 法制 度 的主 要特 色 14 在 司法 功 能配 置方 面 , 国最 高 人 民法 院 、 高人 民检 . 我 最 中 国特色 社会 主 义 司法制 度 , 中 国共 产 党 领 导广 大 人 民 群 察 院拥 有 就 一般 法 律 适 用 问题 制定 司 法解 释 的权 力 , 是 我 国地 是 这 “ 虚 的 法 众, 以马克 思 主义 法律 思想 为 指导 , 立足 中国 国 情 , 认 真 总 结 中 广 人 多 的国情 、有 本 有 文 , 本 实文 ” 司法 传统 、 制 建 设初 启 在 国特 色社 会 主义法 治 国家 建设 成 功经 验 , 学 借 鉴 人 类法 治 文 明 的现 实 的需要 , 科 与世 界 各 国 比较 较 为 罕 见 ; 注 重 发 挥 案 例 的指 在 优秀 成果 的基 础 上建 立 和发 展 起 来 的 司法 制 度 。中 国特 色 社 会 导 功 能上 , 英 美法 系 判 例 法 的 司法 功 能 也 有 实 质 区 别 , 例 虽 与 判 主义 司法 制度 的创 立 和发 展经 历 了艰 难 曲折 的 探索 历 程 , 后 经 有 一定 的指 导或 约 束 作 用 , 不 是 法 律 渊 源 ; 其 是 我 国 司法 始 先 但 尤 历 了新 民主 主义革 命 年代 、 国初 期 、 运 动 至“ 革 ” 间 、 终 注 重将 各 项具 体 司法 活动 与 法 律宣 传教 育 结合 起 来 , 在基 于 建 反右 文 期 改 这 革开 放后 至党 的十五 大 期 间 、 五 大 至今 五个 重 要 发 展 阶 段 , 十 凝 纯 粹 的 司法 中立 、 动 、 被 消极 等所 谓 司 法 特性 顾 虑 下 的 西方 司法 , 结 了几代 中国共产 党人 的不 懈 追 求 与集 体 智 慧 。现 今 中 国特 色 是 很难 做 到 或实 现 的 。 15 在 司法 运作 方 式方 面 , 国刑 事诉 讼 注重 “ . 我 宽严 相 济 ” , 社会 主义 司法 制度 的特 色 , 主要 集 中 在 司 法体 制架 构 、 法 机 关 司 坚 持 惩罚 与 教育 相 结合 。 目前 虽 尚无 “ 兰 达规 则 ” 规定 , 在 米 的 但 产生 、 司法 运 行 机制 、 司法 功 能 配 置 、 司法 运 作 方 式 、 司法 职 能 方 诉 讼 中重 证 据 、 重调 查研 究 、 轻 信 口供 ; 不 民事 诉 讼 注 重 “ 判 结 调 向、 司法 队伍 建设 、 法与 政党 的关 系八个 方 面 ; 司 t1 在 司法 体制 架构 方 面 , 国采用 “ 司法 ” . 我 大 的概 念 , 司法 合 ”将 调 解 置于诉 讼 的 各个 阶段 和 全过 程 , 许 当事 人 在 诉讼 中 , 允 行 公 , 法 机关 由审 判机 关 与检 察 机 关 构 成 , 法权 包 括 审 判 权 和 检 察 权 , 和解 撤诉 和 调解 结 案 ; 政 诉讼 注 重 “ 私兼 顾 ” 既 保 护公 民 、 司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 又维护行政机关能够依 法 院 、 院 两家 法 律 地 位 并列 并 重 , 检 察 院 对 法 院 的 诉 讼 活 检察 但 动依 法 负有监 督之 责 ; 判 机 关 与 检 察 机 关 各 自分 设 并 自成 体 法 行 使行 政 职权 。原 则 上 只 对 当 事 人 认 为 是侵 犯 了 自己 的合 法 审 大 行 系, 且检 察机 关 与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也 分别 单 设 , 行 “ 检 分 设 ” 权 益 的具 体 行政 行 为 进 行 合 法 性 审 查 ; 力 推 动 人 民调 解 、 政 实 审 、

浅议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谢芬【摘要】当前,我国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较重视未成年人利益,采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种法律进行保护,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社会上残害、虐待未成年人的恶性事件也在时常发生,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还存在系列问题.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监护问题都非常重视,制定了比较完备、操作性强、有利于未成年人发展与保护的监护制度,对我国监护制度改革有借鉴之处.在借鉴外国立法的同时,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和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期刊名称】《湖南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23)004【总页数】4页(P126-129)【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问题;完善【作者】谢芬【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7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现今各国所设立的监护制度,“无不以未成年人或无能力人之身体及财产的保护、监督为其目的”。

[1]可是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仅有三个条文对监护作了原则性规定,其他法律如《婚姻法》、《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也只是对监护制度作了零散的规定,未形成完整的监护制度。

同时高度概括性的法条框架背离了法律的规范性、明确性、具体性的内在意旨,而且逾越了法律规范之一般性、典型性技术走向,使法律失去了作为社会关系和个体行为指南的严密地位,导致可操作性差,这是与我国国情及当今监护立法发展趋势所不符的。

1.仅笼统地规定监护人须有监护能力,却没有具体说明何谓“有监护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条也主要从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上加以考虑,没有注意考察监护人的品行、文化水平、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除经济联系之外的其他关系的状况等因素,因而难以保证监护人能够真正尽职或阻却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更不利于提升监护水平,以利于被监护人的成长。

我国未成年犯减刑制度不足完善

我国未成年犯减刑制度不足完善

浅论我国未成年犯减刑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摘要:本文从未成年罪犯减刑法律依据和执行情况进行研究,从法律依据、监督机制、减刑撤销制度三个方面,着力分析理论与实践的脱节问题,完善未成年犯减刑的立法和监督,形成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减刑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罪犯减刑监狱制度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世界各国政府面临的一大难题。

对于已经身陷囹圄的未成年罪犯,如何提高未成年犯改造质量,预防其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不但是司法机关面临的课题,也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努力的方向。

由于未成年罪犯具有恶习不深、可塑性强的特点,因此,减刑制度对于促进未成年犯改造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笔者作为从事多年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工作的监狱人民警察,仅就未成年犯刑罚执行过程中减刑制度的不足和完善略述己见。

一、我国未成年犯减刑制度的不足(一)法律制度不完善尽管近年来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在立法方面进展缓慢。

并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典。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

”“认罪服法”:这一条件包括认罪和服法两个环节。

所谓认罪,主要是指犯人承认犯罪事实,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性,认识到自己思想的反社会性,深挖犯罪的思想根源,认识到自己进行改造的必要性;所谓服法,主要是指犯人认识到法律的公正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正确性,认识到自己所受的刑罚是罪有应得,咎由自取,服从法院的正确判决、裁定。

只有真正认罪,然后才有服法可言。

①“认罪服法”作为反映罪犯思想的主观条件,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差。

在实际监管工作中,如果未成年犯写出《认罪悔罪书》即认为罪犯认罪服法。

但从《认罪悔罪书》的内容来看千篇一律,并没有体现出罪犯对自己罪行的深刻认识,以及对受害人、社会,甚至对自己家庭的愧疚感。

浅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保护

浅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保护

了一个专章来规定 司法保护 , 但是 由于没有 对相应的少年司法制度做 出组织 、实体、程 序方面的必 要规定 , 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 律亦尚未根 据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做 出对应 性规定 , 所以仅仅依 据当前 的法律还无法真 正达 到给与 未成年 人司法 保护 的 目的。 因 此, 虽然我国有 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的法律 已经初具体 系 , 但 由于法律数量少 , 规定粗 糙, 在 内容上仍存在不少空 白。 ( 2 ) 未成年人权 益保护 的法律 规定 缺
乏操作性和执行性 。一部分执法人员的观念
重。 总之 , 我们应通过立法明确未成年司法 程序 , 要以正当程序保 障未成年犯 的合法权 益 ,给孩子们更 多的保护和保 障。 第二 ,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 参考联合国 及 各 国有关 未成年 人法律援 助的规定及 司 法实践 , 对未成 年人 的法律援助应从侦查阶 段 开始 , 并贯穿于整个诉讼阶段 ; 建立一支 专 门的律师 队伍 ,为未成年人 提供法律 援 助; 通过专业的法律手段 , 切实保障对未成 年犯罪人 的司法保护。 第三 , 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一些建立了 前科消灭制度 的地区 , 为 了配合该制度 , 建 立 了专 门针对未成年犯的社 区矫正制度 。 但 只是有原则性 的规定 , 并无易于操作的实施 细则 。那么 , 没有对矫正者约束 的矫正 , 无 非是给未成年犯登个记填个表 , 对未成年人 思想教育 ,思想感化效果必然不 明显 。 笔者 认为 ,社区矫正 可以实行军事化管理 , 在对 未成年身心同时磨炼下 ,自我感化 ,培养责 任感和正义之心 。 达到建立社 区矫正制度 的 宗 旨和 目标 。 第 四,扩大未成年司法保 护的范围。将 民事、 行 政、治安方面的未成年人保护同样 纳入司法保护的范围 , 以此加强对其它未成 年人保护机关的监督与约束 , 进而切实保护 未成年人的利益。

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中的不足、成因及完善建议论文

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中的不足、成因及完善建议论文

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中的不足、成因及完善建议论文作为一个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课题,伴随着国际人权的发展和国民法治意识的增强,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逐渐为国内外所重视。

近些年来,我国为推进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工作做了大量工作,首先从立法上对其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的完善;其次又从司法上对其进行司法化、文明化的保障。

这一系列措施旨在保障未成年人成长有一个健康的环境,不受非法侵害,不受腐朽思想意识形态的侵蚀,不为有违法治之行。

现阶段,面对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发展的新层面,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体制从理论上再次加以研究。

以帮助探索和总结我国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具体落实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而探寻解决诸些问题的可行性对策,团结社会个体每一份子的力量,拧成"一股绳",从最大限度、最大积极性上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一、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的不足立法规制有缺失当前,有关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分布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部法规中。

实体法中,有关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的条文少之又少,且内容的覆盖面极其狭隘;在程序法上,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专设一节的规定以明确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体制,但是,仍然有很多条文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作为号称"未成年人宪法"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法律,在具体的实务操作方面,仅仅做了模糊的原则性规定,在实务中缺乏充满活力的具体性落实。

为此,构建一个规范化、统一化、有序化的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体系,有关制度、法规方面的建设嗜需进一步予以完善,从而构建一个体系化的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系统。

组织体系不完备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开展这么多年以来,公检法等部门机构体系内部科室的设置仍不能与司法实务相衔接。

一是公安机关将工作重心往往放在打击犯罪中,而绝大部分忽视维权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性,进而不思专门部门的构建。

论人民法庭制度的完善

论人民法庭制度的完善

论人民法庭制度的完善作为我们国家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人民法庭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使命。

然而,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我国人民法庭制度也面临着很多挑战和问题。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民法庭制度。

首先,完善人民法庭的法官队伍是重中之重。

当前,我国法官队伍总体水平还有待提高,包括法律知识水平、专业能力、司法技能等方面。

因此,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如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的待遇、推进司法体制和人事制度改革等。

案例一:2018年,陕西省法院招聘实习法官时,引入了公开竞聘、纳入专业分组、按绩效考核的方式,吸引了一大批人才报名参加。

此次招聘活动大幅提高了招聘的公开透明度和竞争性,有效促进了法官队伍建设。

其次,完善人民法庭的审判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曾出现一些瑕疵审判案件,使人们对司法公正性产生质疑。

因此,加强审判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完善审判制度,特别是强化司法公正与透明,是完善人民法庭制度的必要措施。

案例二:2019年,江苏省南京市法院正式推出“网络庭审”平台,为当事人提供网上法庭审判服务。

该平台有利于加强庭审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完善司法公正机制,防止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现实生活中,司法不公时有发生,例如一些“地方保护”现象等。

因此,需要规范司法的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职责和权力,加大问责力度,建立“超级监察机构”,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纠正,保障公正的司法环境。

案例三:2017年,江西省全面推行反腐倡廉监督员制度,在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立监督员,全面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强化对腐败案件的查办和预防,推动司法公正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完善人民法庭制度是当今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完善审判制度,规范司法监管体制,这些都是建立健全人民法庭制度所需要的措施。

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少 年 司法 制度 是整 个 司法 制度 的重 要组 成 部分 , 是衡量 一个国家法治文 明程 度的重要标志 。一 直以来 , 制度 建设 起步较 晚。因此 ,在结合我 国实际情 况的基础
批失去依 靠的儿童流落街 头 ,这些穷 困儿童难 以通过合 法途径 解决 自己的生存 问题 ,教育 和有效管控 的缺失 ,
不起诉制度 、轻罪记录封存制度等 。这些创新规定无 不 少年法庭 。该法 及少年法庭 的设立标志着少年 司法制度
体现我 国少年 司法 “ 教育 、挽救犯 罪少年 ” 、 “ 刑 罚的 的诞生 。伊 利诺 伊州少年 司法制度 ,对美 国乃至全世界
轻缓化 ”和 “ 刑法的谦抑性”等价值取 向。
不得 不引起人们关 注时 ,社会各 界为改善青少年 的不 良
我 国非常重视未成年人 的教育和保护工作 ,但 少年 司法 极 易使 其走上违法犯 罪的道路 。当这 一问题 日趋严 重 , 上 ,有必要借鉴 国外 一些 先进 的制度 ,以对我 国少年 司 环境 ,以期有效遏 制少年犯罪 而努力 ,在美 国乃 至大西
挥 了重要作 用 。至此 ,我 国已基本 形成 以宪 法为核心 ,
( 一 ) 世 界范 围内少年 司法制度的产生
随着 西方 工业 革 命 的发 展 ,人类 社会 的生存 环境 率 先试点建立 ,宣告 了少年 司法 制度在我 国的诞 生 。此 9 8 7 年上海 市人大常委会 通过的 《 上海市 青少年保 和生活方式发 生了剧变 ,由此 引发 的少年犯罪 问题也越 后 ,1 我 国第一个 青少年保护法 规 ,也是 来越严重 ,这 种状况 在工业化程度较 高的美 国表现得 尤 护条例 》被认 为是 “ 我 国第 一部 少 年法 ” 。l 2 1 9 9 1 年颁 布实 施 的 《 中华人 为 明显 。十九世 纪后期 ,伴随着大量 欧洲移 民的涌人 ,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法律是一个国家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它反映着统治阶级的利益与意志,它有利于调整社会关系,在维护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推进和完善国家法治建设便成了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关键。

一、中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其一,国民整体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

建国以后,由于基础薄弱,教育事业仍然没有摆脱落后的局面,加上工作中的一些失误,长期以来忽视了民主和法治建设。

一些在实践中出现的好的民主形式,没有能够用制度加以确定;已经建立的民主制度,又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而得不到保障;本来就很不健全的民主制度,又多次遭到破坏,“家长制”、“等级制”等封建思想还未肃清,法律应有的权威还没能建立。

在国民的整体素质仍然较差,全民的法律意识还很薄弱的情况下,进行民主法治建设必然会遇到极大的阻力。

其二,法律思维模式落后。

传统的法律文化重礼轻法,治人高于治法,权力至上和义务为本,重义而轻利,重实体而轻程序,重特权而轻民主,无一不和现代法治精神相冲突。

法治社会是“向下型”的权力结构,即“国家主权在民而不在君,在下而不在上”。

而中国法律传统素以集体为本位,无视个人,造成法律否定个体和压抑个人,丧失了现代法治要求的独立法律人格和意识。

这种思维模式的落后阻碍了法律主体积极推进法治建设的主观能动性。

其三,法律系不完善。

中国近代以来立法的着眼点在于把中国改造成现代化国家,法律往往是立法机关或规则制定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制作出来的产物。

这种对立法及程序的认识仍局限于当年中国知识界急于求成的情况下,造成法律文件本身及相互协调存在许多缺陷。

比如法律文件普遍存在操作性不强的弊病,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及其规范化运作明显不足。

立法缺乏整体规划,致使该出台的一些基本法律未出台等等。

这样一方面是成文法的大量制定和颁布,而另一方面是成文法难以通行,难于融入社会,成为真正的规则,违背了人们的立法初衷。

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前言立法制度是现代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的稳定和民众的生活。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的立法制度与许多发达国家相比,尚有许多不足之处。

然而,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立法制度的完善也变得日益重要。

本文将探讨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1. 法律规范缺乏完整性中国的法律体系在建立的过程中主要参照的是苏联的法律体系,导致中国的法律体系规范缺乏完整性。

例如,现在仍然存在四大刑律和七大民法典的分割,民商法律体系不成熟等问题。

2. 立法过程不透明在中国,立法过程缺乏透明性。

一些重要法律的起草、评估、审批、公示等环节不透明,社会公众难以获得全面的立法信息,影响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

3. 法律实施存在问题中国法律的实施过程虽然有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问题。

“恶法不执”、“好法难执”等问题是普遍存在的,形成了一些法不尽责、治不严的局面,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4. 法律制度落后中国的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落后的问题,如法官独立性不足、行政机关干预司法等缺陷。

这些问题,一方面影响了司法公正性和正义性,另一方面也妨碍了法治的实现。

中国立法制度的完善1. 加强立法透明性加强立法透明度是完善立法制度的重要措施之一。

应当通过加强立法信息公开、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方式,提高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

2. 完善法律制度完善法律制度是解决现有法律存在的问题的关键。

与其盲目地破旧立新,不如修缮法律空白和不足,增强现行法律的综合性和系统性。

3. 加强法律实施加强法律实施是完善立法制度的另一个重要措施。

为了实现法治,必须加强执法机关的能力和道德水平,并加强司法监督,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4. 保障法官独立性保障法官独立性是完善法律制度的关键步骤之一。

法官独立权的实现需要法官自身的道德水平,以及法律制度和社会环境的支持和鼓励。

结论中国的立法制度尽管存在一些不足,但也有其优点,如它能够适应中国的国情,并能够保证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档】浅析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问题与完善word版本 (3页)

【参考文档】浅析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问题与完善word版本 (3页)

【参考文档】浅析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问题与完善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浅析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问题与完善一、导论我国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实践始于20 世纪50 年代,早期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范围比较狭窄,仅仅包括文书送达等。

近年来,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不断增强,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对当前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现实意义。

二、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存在的问题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司法机关为履行刑事司法职能的目的而相互提供便利、帮助与合作行为的总和。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一般可以分为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最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

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是指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调查取证、冻结或扣押财产和提供法律情报等。

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

最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相互承认与执行刑事判决和刑事诉讼移管。

( 一) 我国引渡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本部分将重点讨论引渡的原则和简易程序。

其中,将重点讨论两个引渡原则,也是最具有争议性、引发众多学者讨论的引渡原则,即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1. 死刑犯不引渡原则与一些发达国家死刑已经被废除的法律现状不同,我国现行法律仍然有死刑这一刑种的存在。

但是,现阶段我国的法律趋势是限制适用并逐渐废除死刑。

法律上,我国201X 年刑法修正案( 八) 撤销了13 种死刑罪名,并且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显示了我国控制死刑的立法趋势。

实践中,我国在与西班牙签订的双边条约中首次作出了对被引渡人不判处或不执行死刑的承诺。

同时,我国与澳大利亚、法国等一些西方国家签订的引渡条约中,也将死刑犯作为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法律资料]试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法律资料]试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试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论文提要: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中国法学界、司法界近年来一直关注、调研的问题。

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符合司法改革精神,即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体现了人文精神和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如何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本文笔者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定义和特征、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设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权益保障方面进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阐述,以期对折射着人性光辉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有所补益及对我国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有所贡献。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定义和特征未成年人前科是指被宣告有罪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发生在被告人尚未成年的阶段。

所谓前科消灭,又称刑事污点取消、犯罪记录销毁,是指当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具备法定条件时,由法定机关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被处刑记录的制度,也就是将该人曾被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宣告有罪或者判处刑罚的法律事实视为不再存在,即被视为未曾犯罪,将原定罪记载归零,成为“零犯罪记录”。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1、前科曾经存在是前科消灭制度的前提。

对于前科的构成是否要求具备定罪和处刑两个条件,通常的理解是,只要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被宣告有罪,即可构成前科,至于其是否被科刑或者刑罚执行与否,均不影响前科的成立2、前科消灭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各国的刑事立法实践,均规定前科消灭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常见的前科消灭条件,包括罪质条件、刑度条件、时间条件和悔改条件等3、前科消灭需要经过一定的方式从世界各国刑事立法所设立的前科消灭制度的类型来看,前科消灭的方式,基本上包括自然消灭和裁定消灭两种方式。

4、前科消灭产生的直接结果和法律后果是曾受过有罪宣告或被判处一定刑罚的人,在前科消灭之后,将不再被认为曾经犯过罪和受过刑罚处罚,其在司法机关的有关刑事档案会被注销,其他机关有关该人档案的相应内容记载也被注销或销毁。

法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变迁——兼论对中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完善的启示

法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变迁——兼论对中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完善的启示
案件 的人 。不 公开 审理 , 避免 不适 当地 公开 涉及 家庭 私生 活 的案件 。对 于 l 3至 l 6岁 的未成 年人 , 提交 给 儿童 和少 年法庭 , 该 法庭设 于 每个行 政 区的首 府 , 由 3个 职业 法 官 、 1 个 检 察 官和 1 名 书 记员 组 成 , 法
王娜 ,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 法 学博士 , 上海市闽行 区人 民检察院副检 察长。本 文 系上海政 法学院 央财项 目“ 城市
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 和科研基地项 目“ 法 国应对未成年人犯罪机 制研 究” 阶段性研 究成果 。 ① J e m —J a c q u e s Y v o  ̄l , c h e mh e u r e n h i s t o i r e a l a d i  ̄c t i o n d e l a ̄c h e mh e d e 1 ’ E c o l e n a t i o n  ̄ e d e p ot r e c t i o n j u d i c i a i  ̄d e l a j e u n e s s e
开辟 了道 路 , 并 在法 律 中持续 地载 人少 年 司法特 殊性 这一 重要基 本 原则 。随后 , 法 国通 过一 系列 持续性
改革不断充实、 发展少年司法制度 , 形成了具备法国特色 的少年 司法制度模式 , 其发展历程及未来走向 对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具备借鉴意义 , 值得关注 。 ②
法 制 度 与 少 年 司 法制 度 在 同一 语 义 上 使 用 。
③ 部 分中关于法 国 1 9 1 2年法律 、 1 9 4 5年法律和 1 9 5 8 年法令的 内容 , 均参 见 h t t p : / / w w w . j u  ̄ i e e . g o u v . f r / h i s t 0 一 e t — p a  ̄m o i n e ~

我国罪错未成年人司法处遇制度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我国罪错未成年人司法处遇制度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我国罪错未成年人司法处遇制度的问题及完善路径摘要:2021年6月1日,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时生效,这是对我国未成年人事业划时代的贡献,也是对建党一百周年的献礼。

在新的少年司法背景下,我国未成年犯司法制度仍面临非犯罪化标准不明确、刑罚执行变更困难、分级干预制度不完善等诸多问题。

应借鉴域外少年司法的先进经验,明确未成年犯分流标准,完善未成年人缓刑、假释、减刑等制度。

,并丰富特殊教育措施,以纠正少年犯。

关键词:未成年人;司法处遇;问题;完善路径;专门矫治教育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一些严重的恶性案件,如未成年人故意杀人,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这反映出我国法律没有为干预这种严重的犯罪和错误提供足够的制度供给。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XI)》和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中《刑法修正案(XI)》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于2021年6月1日实施。

《刑法修正案(XI)》对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进行了重要修改,在第17条中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

这是立法对民意的回应,体现了法律对民意的尊重。

但如果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十二周岁”,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还将责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满十六周岁未受刑事处罚的人进行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负责。

”修改为“必要时,依法开展专项矫治教育。

“预防少年犯罪法(1)原《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的修改与刑法的规定有关。

①不再使用“收容教育”的概念,建立“特殊矫治教育”制度。

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还不够清楚。

目前,我国对未成年犯的司法处理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也没有完善彻底的刑罚替代措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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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康树华少年司法制度作为一个国家治理与预防少年违法犯罪的一种专门的司法制度,应当主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长时期人少年司法的实践。

( 2)有较完善的少年法律、法规体系。

( 3)有以专门的少年司法机关为中心的、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少年司法体系。

(4)有资质较高且热爱少年司法事业的专业司法人员。

下面我就这几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一些建立和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构想。

一、加强法学理论研究,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离不开理论的指导。

凡是少年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无不有深厚的法理学基础和实证研究成果的指导。

很多国家除了政府组织少年犯罪研究外貌关司法研究部门、著名大学等,都设置了犯罪研究机构,许多大学开设犯罪学课程,培养这方面的专门人才和专家。

为建立健全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我们国家需要强化和优化青少年法学研究。

1、建立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青少年法学研究队伍,特别是跨世纪的中青年青少年法学专家队伍,着重提高研究人员的主体素质。

2、重视自然科学在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

青少年司法理论问题研究,不是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专利,自然科学工作者也可以参加,青少年犯罪研究人员,也要求具有相应的自然科学知识。

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要想对犯罪问题研究有所突破,没有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是无法想象的。

3、要在研究过程中强调量上的调查分析。

象美国、日本、英国、德国等政府,都十分重视犯罪统计资料的积累,每年都要公布有关统计资料,统计类别之细、规模之大,确实花了大量精力,几十年、上百年保存下来的比较我系统、完整的犯罪统计资料,对青少年犯罪研究是十分有利的。

这一点,在我国是十分欠缺的。

我们缺乏完整、系统的犯罪资料,很多人发表的文章都是从理论到理论,没有量上的分析,即使有少数人文章中有一些为数据,但也不甚准确和完整,从而使文章的质量和信度大打折扣,这也是我们的社科专业文章很少得到国际承认的一大原因。

我们国家应尽快建立起全国统一的青少年犯罪数据库和定期通报制度,以便为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和进行科学研究提供及时可靠的数量方面的依据。

4、不断探索和革新研究方法。

目前,国际上已将预防犯罪的研究方法、决策程序、操作规范等列为与预防犯罪的政策、方针、措施等同样的重要的问题。

可见研究方法的重要性。

国外研究人员把一些崭新的科学方法运用于研究之中。

系统论、信息论和控制论等方法正在与青少年犯罪研究结合起来,电子计算机也被广泛使用。

我们的法学研究人员必须随时代的步伐前进,掌握先进的研究方法,使我们的理论研究能取得更多的成果和突破。

5、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

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国是个新生事物,而在国际社会上却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了。

尽管各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具体形式和内容有所区别,但它的理论根据和基本精神大致相同,即针对少年的特点,立足于教育保护,促使其健康成长。

所以,各国少年司法制度之间是可以相互借鉴、相互学习、相互补充的。

为了完善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我们国家应当在少年司法领域里广泛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如举办国际研讨会,同国外学者就某个或几个项目开展合作性研究,有计划地派出我国学者和少年司法工作者到国外进行考察升讲学,邀请外国专家来我国讲学,以及更多、更系统地翻译介绍外国少年司法领域里最新的先进成果上,但也不能照抄照搬,应结合我国国情和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实寻需要,加以改造后吸取。

二、完善立法,建立起有关少年司法的法律、法规体系少年司法制度最终能否确立,核心问题是要有不同于成年人案件审理的程序法、实体法和处置法,这样才能名符其实地开展工作。

我国现在已有二千多个少年法庭,但名不符实者不在少数,有些是硬件(如机构设置、设备、人员)不落实,更多的是运转中缺乏必要的软件,即现有的办案程序性规定还相当简单,实体性、处置性规定比较笼统。

为建立起科学、有效的少年司法制度,我们必须制定相关配套的实体法、程序法和处置法。

1、大力修改刑法,条件成熟时再制定单独的《少年刑法》为了满足法院处理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急需,一个最快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修改刑法典的同时,单设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遇专章,待条件成熟之际再制定独立的《少年刑法》。

我认为,专章内容应在现有刑法有关未成年人条款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和补充,尽量做到完善,并充分体现专章规定的特殊性。

第一,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这个概念应由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和犯罪行为三个基本要素构成。

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 周岁未满18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二,增加一些新罪名。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 、“社会保护” 、“司法保护” ,为少年儿童设置了多种保护屏障,但很多规定流于形式,既缺乏可操作性,又缺乏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对触法者缺乏相应的惩罚措施。

为了打击侵犯少年儿童合法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障保护法的实施,刑法有必要相应增加一些新罪名。

如,针对一些地区的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16 岁的少年儿童,而且劳动时间长、生活待遇低、劳保条件差的情况,可增设“使用童工罪”,严惩这种剥削行为;再如,针对一些人出于贪利的目的,诱骗未成年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或淫秽节目,摧残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行为,可设“诱骗未成年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罪”。

第三,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原则。

如: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特殊预防为主,一般预防为辅的原则;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等等,不仅要明文规定从轻或减轻的标准和幅度,而且要把上述原则具体化,把教育、挽救和改造的方针形成法律条文,把教育保护未成年代与综合治理社会治安联系起来,以适应实际需要。

第四,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具体适用的刑罚种类。

应废除适用的刑罚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和管制刑;应严格限制适用的刑罚有:有期徒刑和拘役,尤其是拘役刑,不可用有期徒刑 6 个月来代替拘役刑,并且,如果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尽量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比较适宜的刑罚是有期徒刑,但应与成年人适用的有期徒刑有所区别,比如可把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规定为10 年,数罪并罚不超过15 年。

第五,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放宽减刑和假释的条件。

短期自由刑会使未成年人受到交叉感染,把他们收监关押的实际效果不如宣判缓刑。

因此,刑法应对少年犯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对于被判处拘役、7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同时,将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规定为原判规定为原判刑期以上七年以下。

对过失犯罪的未成年犯只要其认罪服法,均可适用缓刑。

关于减刑,对少年犯可特别规定为: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三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七年;关于假释,对未成年犯可规定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三分之一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七年以上,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第六,对少年犯不适用累犯制度。

对累犯从重或加重加罚,是因为考虑到累犯主观恶性深,社会危险性大,不严厉打击和惩治,不足以震慑犯罪和保护社会。

但未成年犯大多为偶犯、初犯,不宜适用累犯规定。

一般少年犯受过一次刑罚以后,再经过三年时间,就满18周岁了,这时可以按成年犯的刑罚处罚,不必再追究其少年时所犯罪行以从重处罚了。

我们应该把少年犯罪与成年人犯罪严格区分开来,不使其相互衔接,以更好地体现对少年犯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反映在累犯制上,即对少年犯不适用累犯规定。

第七,规定非刑罚的处理方法。

“应使主管当局可以采用各种各样的处理措施,使其具有灵活性,从而最大限度的避免监禁。

”“把少年投入监禁机关始终应是万不得已的处理方法,其期限应是尽可能最短的必要时间。

”我国刑法有必要建立专门适用于未成年罪犯的非刑罚处置方法,改变目前对他们只适用刑罚的单一处置模式。

当前少年犯多数为短刑犯,重新犯罪率比成年人高,刑法应结合少年身心发展特点等多种因素,增加非刑罚的处理办法,规定较为详细具体的少年保护处分和教育处分。

《北京规则》第十八条列举了一些处理办法,我们可以借鉴采取。

这些办法是:照管、监护和监督的裁决;缓刑;社区服务的裁决;罚款、补偿和赔偿;中间如遇和其他如遇裁决、参加集体辅导和类似活动的裁决;有关寄养、生活区或其他教育设施的裁决。

第八,增加消除少年刑事污点的规定。

为防止犯罪少年释放后到歧视,许多国家对犯罪少年的刑事污点的取消作了有限制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

如日本《少年法》规定:“少年犯执行完毕或免予执行,适用有关人格法律的规定,在将来得视为未受刑罚处分。

”德国是通过判决的方式来取消少年的刑事污点的。

如少年刑事法官确信,被判处少年刑罚的少年犯已用无可指责的行为证明自己是一个正直的人,少年法官则可以用官方的名义,或根据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家长或法定代理人的申请,或根据检察官和少年刑事诉讼协理机构代表的申请,宣告取消刑事污点。

我们应从有利于社会安定和促进、巩固少年犯改造成果出发,对犯罪少年作出有限制、附条件的消除刑事污点的规定。

如,对一般罪行,因为偶犯的少年犯,在释放五年内无重新犯罪者,可以消除刑事污点,在人事档案中将此记录抹去。

2.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案件处理法》和《少年法庭法》现有的几个规范性文件,如《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意见(讨论稿)》以及《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是我国在少年司法建设方面多年的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的总结,也为我们制定相应的权威性的法律奠定了基础,我们应该把它们上升为法律,制定《未成年人案件处理法》和《少年法庭法》。

《未成年人案件处理法》的性质相当于一部诉讼程序法,它应该规定公、检、法各机关的权限和职责,规定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等等。

为了建立一整套少年司法制度,有必要在公安机关内部设少年科或少年处,在检察机关内设少年科或少年处或少年厅,在各级法院设少年法庭,使少年案件从侦查、起诉至审理均有相应的少年司法组织负责处理,并且有可循的法律依据。

该法大体上可参照刑事诉讼法制定,但在某些方面应有所突破。

如:(1)规定处理少年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

即规定第一审程序中的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简单轻微的少年刑事案件时适用刑事审判简易程序。

所谓“简单轻微” ,是指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危害性小、影响不大。

虽然是简易程序,公诉人一般也应出庭参与教育少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应到庭,少年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权应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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