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放水工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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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放水工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煤矿从事探放水孔施工的井下钻探工。
二、上岗条件
第2条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具有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3条必须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井下钻探工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
第4条熟悉各类钻机的工作原理,掌握各种钻机的操作要领、维护保养及排除故障的技术知识。
第5条必须经过煤矿安全知识培训,掌握煤矿的防灾、避灾知识。
第6条必须严格执行工种岗位责任制和各种防范事故的措施,掌握各种钻探施工方法。
三、安全规定
第7条井下钻探施工前,必须了解钻探工程的设计目的、任务,施工措施要做到传达、贯彻、签字,并严格按照各种规程措施施工。
第8条作业地点要保证风量可靠,无风地点施钻必须采用专门安设局部通风机或导风筒等方式通风,施钻过程严禁停风、停电、停水。
第9条必须对现场进行加固支护,钻场要符合设计要求,不得相互拥挤,设备、钻具要摆放有序。
第10条钻进时要严格按照工程技术人员标定的孔位及施工措施中规定的方位、角度、孔深、孔径等进行施工,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改动。
第12条施工地点必须有专用电话,保持正常的通讯联系。
第13条钻头下入钻孔至孔底时应慢速、轻压扫到底,严禁采用单纯加快转速的做法。
第14条正常钻进时,应保持压力均匀,不得无故提动钻具,如发现孔内有异状,如夹钻、抱钻时,应立即处理。
第15条拧卸钻头时要严防管子钳夹伤合金或夹扁钻头。
四、操作准备
(一)设备的检修、保养及维护
第16条新设备应先期在地面进行安装调试,待钻探人员经厂方的技术培训达到熟练掌握后,方可使用。
第17条经常使用的钻探设备应定期进行更换卡瓦。
液压油、齿轮油、黄油等,及时检查维修压力表、操纵阀、密封圈、油管路、多向换路阀等,使钻探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18条钻探设备应经常清洗、保养、除锈蚀,长期不用时将运动部位涂抹黄油并包好。
(二)操作前准备
第19条入井前应检查机械、液压、操作(纵)阀等是否完好可靠,不得带故障下井。
第20条检查钻杆、丝口(扣)、岩芯管、螺丝头等磨损是否超限,钻杆是否弯曲,钻(杆)具是否有微小裂隙(缝)。
第21条根据设计要求带足本项钻探工程所需的器材、工具、材料等。
(三)设备运输注意事项
第22条钻机应经有关部门检查防爆性能合格后,方可人井。
第23条运输时,要重心平稳,不得前倾后仰,不得超高、超宽,两头做好防碰撞设置。
第24条运输超长管材时,必须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措施。
第25条设备解体分装、分运时应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要保护好油管接头、操作(纵)阀、调速阀、离合器操纵杆、液压缸柱塞等易损部件。
第26条斜巷中运输或搬运设备时,作业地点下方不得有人员停留,不得在斜巷下方不同地段同时作业,严禁在斜巷中向下滚放任何物品。
第27条设备装卸严禁摔、滚、碰、撞、击。
第28条人工搬运设备时,绳子要系牢,并轻抬轻放,要由有经验的专人统一指挥和协调,起落行动一致。
(四)钻探设备的安装必须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第29条施工钻场必须符合钻探技术要求,并检查和加固钻场,防止冒顶、片帮。
要清理各种、杂障碍物,挖好水沟,必要时在低洼处建立相应的排水系统。
第30条钻机要安放平稳,不平时机台木下可垫木料衬平,按两压四戗固定。
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使用单体液压支柱。
第31条钻机及其动力设备等都必须安装平稳、牢固。
在容易积水处施工时,设备要适当垫高,并备泵排水,以防水淹。
第32条对钻机的传动部分如传动皮带、传动链条等,要安装防护装置。
第33条在安装、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警示牌,不得带电作业,并派专人看守。
第34条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程的规定。
安装完毕、无关人员远离动力设备后,方可送电、试车。
第35条开钻前,必须由机(班)长亲自检查钻孔的方位、倾角是否与设计相符,检查钻机各部件安装是否稳固,并进行试运转。
(五)开钻前应具备的条件
第36条检查各操作系统及各手把、按钮、仪表是否齐全、灵活可靠,液压系统的油量、油管接头、控制阀密封是否完好,油压系统是否调整到零位。
第37条开钻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有害气体含量。
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0.8%时,不得开钻。
2.工作人员进入钻场必须首先检查钻场及其周围的安全状况,如防水、防火、通风设施及顶板情况等,如有不安全因素,不得开钻。
3.检查机械设备安装质量及安全设施情况,经试车合格后,方可开钻。
五、安全操作
第38条在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进行探放水时,必须根据编制的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措施规定的方位、角度、孔深等进行施工,未经工程技术人员同意,不得擅自改动。
第39条施工探放水钻孔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加强钻场前、后10米范围内的巷道支护,安全通道要畅通。
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
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必须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做到出水时可随时开泵排水。
3.在打钻地点或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4.工程技术人员和探放水人员必须亲临现场,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放水孔
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以及钻孔数目。
第40条预计水压较大的地区探水钻进前,安设探放水钻孔孔口管及其固定的方法必须符合设计的要求。
第41条操作钻机时,在探放水钻机后面和前面活动范围内,不准站人,防止高压水将钻具顶出伤人。
第42条钻进中,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异状时,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并派人监测水情。
如果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43条探放老空区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探放采空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采空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采空区积水区高于探放水点位置时,只准用专用钻机探放水。
2.钻孔放水前,必须估计放水量,根据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量。
3.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水压,做好记录。
4.若水量突然变化,必须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调度室。
第44条透采空区后,如孔内无水流出,经瓦斯检查员检查有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用木塞或者黄泥封闭。
第45条疏通钻孔时,操作人员不准直对钻杆操作。
第46条探放采空区水钻孔接近采空区,预计有瓦斯或他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
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及时处理。
六、收尾工作
第47条钻孔结束后清理钻机等设备。
1.所有液压油缸的活塞杆都应缩回缸内,不能缩回的活塞杆应用棉纱包好,以防划伤。
2.卸开的油管接口处必须用堵头堵住,严防污物进入管内。
3.钻孔竣工后,应做好各种善后处理工作,其中包括:钻机的撤除、搬迁、检修、存放,钻杆的更换,钻孔质量验收和封孔。
4.整理好钻孔资料。
每个班都必须填写班报,包括钻孔角度、进尺、套管下置深度、岩芯采集、设备运转、钻程记录。
作业时间、交接班记录等原始资料。
记录要真实反映生产隋况,做到全面、准确、详细和整洁。
记录需经当班班长审核并签字。
5.钻机应经常清扫擦洗、保养,以防锈蚀。
长时间不用时,须在清洁后将运动部位涂以黄油包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