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银行员工不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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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不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承
诺书
监管部门和中国农业银行制度规定,禁止员工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活动,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主要制度规定和处罚条款如下:
一、员工不得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有关规定
(一)员工不得参与经商办企业、从事第二职业的有关规定。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第9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单位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在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涉及本人、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关人时,主动汇报或提请工作回避;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2.《中国农业银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银党纪〔2010〕73号)不得有下列行为,第4条第4款:“违反规定以各种方式为企业、个人融资,充当资金掮客。”;第6条第4款:“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以及农业银行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第7条第1款:“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或与他人合伙经商、办企业”、第2款:“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行的关联企业和与本行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
入股,搭“干股”或接受赠股”、第3款:“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第4款:“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第5款:“未经批准兼任农业银行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第6款:“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单位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单位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3.《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为守则》第25条第5款:“员工不得从事以下活动:1.自行在其他单位兼职或从事第二职业。2.不得在外参与经营性或盈利性活动。”
4.《中国农业银行员工内部退养管理暂行办法》(农银发〔2000〕29号)第4条第3款:“内退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与农业银行解除劳动合同,不再享受农行内退员工待遇。”
5.《关于重申严禁农业银行员工参与经商办企业规定的通知》(农银党发[2002]79号)规定:“严禁农业银行工作人员个人经商办企业或与他人合伙经商办企业;严禁自行在其他单位兼职或从事第二职业;严禁在外参与经营性或盈利性活动”。
6.《中国农业银行严格禁止员工行为的若干规定》(农银规章〔2011〕154号)第35条:“严禁员工从事与本行有利害关系
的第二职业、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第36条:“严禁员工在企业参股、分红或收受干股”。
(二)员工不得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有关规定。
1.《票据法》第104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类行为涉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可以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第2条:“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第1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一是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二是不得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三是不得介绍机构
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四是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五是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六是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七是不得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不得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八是不得允许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4.《中国农业银行严格禁止员工行为的若干规定》(农银规章〔2011〕154号)第1条:“严禁员工把本人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第2条:“严禁员工用本人账户为他人提供便利并从中获取利益”;第29条“严禁员工违规对外担保、承诺或出具保函”;第32条:“严禁员工借用客户资金或借资金给客户使用”;第33条:“严禁员工与客户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第34条:“严禁员工组织、参与或介绍民间融资”。
二、员工不得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处罚条款
(一)《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农银规章〔2010〕140号)第181条第12款:“在与本行有直接业务关系的单位兼职或参股,经商办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第186条:“违规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视情节及后果,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二)《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农银规章〔2010〕140号)第22条第7款:“与有业务往来关系的客户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的”给予领导班子成员或主管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26条第2款:“代客户办理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第181条第1款:“挪用公款或挪用、借用客户资金的”、第4款:“违规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或对外提供担保、保函、票据、资信证明的”、第8款“违反规定借用本行资金,数额超出3万元,或个人以单位名义向外借款的”、第9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主动为其提供便利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第183条第8款:“与客户发生资金往来,牟取利益的”、第9款“通过员工个人账户,与社会人员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超出3万元(含)以上的”、第15款“以单位或个人组织员工进行集资;以个人或亲属名义与有业务关系的客户借款,获取利益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186条:“违规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视情节及后果,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本人已阅读并知晓以上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如已违犯,保证立即纠正。今后如有违犯,由此产生的一且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并自愿接受所在单位任何处理。
承诺人:
所在单位和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