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源监控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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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

单位:万元

《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的填表说明

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和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时使用。

3.本表“税源监控情况”栏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股东股权变更信息监控登记情况或涉税事宜完税情况(需提供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

4.本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递解时应附有股权原值证明材料和股权转让协议(合同)。

5.本表为A4竖式,一式四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两份送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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