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等19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2018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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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7号--关于发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44项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7号--关于发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44项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7号--关于发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44项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8.12.04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7号
•【施行日期】2008.1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注:本篇法规中《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2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77号)
根据《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建标[2008]123号),现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等44项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予以公布。

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与中文版出现异议时,以中文版为准。

44项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统一组织出版发行。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44项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目录。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234-2016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234-2016
本规范共分 22 章和 13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墙体节能 工程,幕墙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供暖节能工程, 通风与空调设备节能工程,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节能工程,空调与供暖系统管网节能 工程,配电节能工程,照明节能工程,地源热泵系统节能工程,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 程,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建筑环境工程,资源综合利用工程, 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现场实体检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 7 ) 本 规 范 第 16.2.10 条 依 据 国 家 标 准 《 太 阳 能 供 热 采 暖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 GB50495-2009 第 5.3.5 条的规定。
(8)本规范第 3.4.4 条为绿色建筑工程涉及的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 验收方式的规定。
本规范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 筑节能中心)、重庆市绿色建筑技术促进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本规范的实施 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 交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渝中区牛角沱上清寺路 69 号 7 楼,邮编:400015, 电话:023-63601374,传真:023-6386127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设部备案号: J13144-2015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234-2016Leabharlann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energy efficient public building(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3)本规范第 1.0.4、3.1.2、11.2.4、22.0.6、22.0.7 条内容分别依据国家标准《建 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第 1.0.5、3.1.2 条、11.2.3、15.0.5、15.0.5 条等强制性条文要求。

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

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

附件: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一、建筑专业序号认定内容认定要点1节地与室外环境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

查阅项目区位图、场地地形图以及当地城乡规划、国土、文化、园林、旅游或相关保护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法定规划文件或出具的证明文件。

2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

查阅地形图,审核应对措施的合理性及相关检测报告或论证报告。

3 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查阅环评报告,审核应对措施的合理性。

4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和日照模拟分析报告。

5节约集约利用土地:1. 居住建筑:3层及以下不高于41m2/人、4-6层不高于26 m2/人、7-12层24 m2/人、13-18层不高于22 m2/人、19层及以上不高于13 m2/人。

2. 公共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5。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

6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场地:1. 居住建筑:1)住区绿地率:新区建设达到30%,旧区改建达到25%;2)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新区建设人不低于 1.0m2,旧区改建不低于0.7 m2。

2. 公共建筑:1)绿地率不低于30%;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居住建筑平面日照等时线模拟图、计算书。

7节地与室外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1. 居住建筑: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的比率不低于5%;2. 公共建筑: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不低于0.5。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

8建筑及照明设计避免产生光污染:1. 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2。

2. 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限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规定。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光污染分析专项报告。

9场地与公共交通设施具有便捷的联系:1. 有便捷的人行通道联系公共交通站点。

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

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

附件湖北省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附录B(施工图用)使用说明1.在使用此模板时,设计人员仅需填写“达标简述”、“相关证明达标文件名称或编号”及“是否满足”等三方面的信息。

可参照《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2017附录B填写。

图审机构应审查各专业设计说明并在“审查是否满足”中逐条给出审查结果。

2.施工图阶段的绿色建筑设计说明分专业编写。

此模板可作为某专业的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也可作为某专业设计说明中绿色建筑设计章节,具体有设计人员确定。

如果将此模板作为设计说明中的绿色建筑章节,模板的编号格式需调整的与设计说明条款编号格式相一致。

3.策划方案表中的“地标”指《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2017,“国标”指《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14;绿色建筑设计说明(总平面设计)一、设计依据—1 ——2 —一、设计依据1.《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14—3 —2.《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2017二、设计目标满足《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2017关于建筑设计的要求,且达到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要求。

三、设计满足标准要求简述设计满足标准要求的说明见下表—4 —四、设计自评本项目满足《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2017中第七章适用于本项目的一般项要求,同时在“节能与—5 —能源利用”方面应用绿色建筑技术得分达到分,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方面应用绿色建筑技术得分达到分,在“室内环境质量”方面应用绿色建筑技术得分达到分,在“提高与创新”—6 ——7 ——8 ——9 ——10 ——11 —四、设计自评本项目满足《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2017中第十章适用于本项目的一般项要求,同时在“节地与室外环境”方面应用绿色建筑技术得分达到分,在“节能与能源利用”方面应用绿色建筑技术得分达到分,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方面应用绿色建筑技术得分达到分,在“室内环境质量”方面应用绿色建筑技术得分达到分,在“提高与创新”方面应用绿色建筑技术得分达到分,满足星级要求。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09.13
•【字号】鄂建文[2010]162号
•【施行日期】2010.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鄂建文[2010]162号)
各市(州)、林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45号)和省政府法制办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厅对2009年12月30日以前制定的103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决定对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政策和行业发展不相适应的1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1)。

二、决定对部分内容与国家法律、政策和行业发展不相适应尚需继续适用的9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公布(见附件2)。

三、确认84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决定需要修改的规范
性文件,待修改公布后执行。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8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三十八号《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行与改造第四章技术应用与激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规范绿色建筑活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安全、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第三条绿色建筑发展坚持以人为本、低碳发展,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科技引领、创新驱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领导,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工作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和相关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1〕129号(1)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1〕129号(1)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为切实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和监督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建设领域“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管理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与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负责。

(一)建设单位质量责任1、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时应按照国家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2、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设计方案节能专项审查。

3、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并取得合格书。

4、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

当确需变更时,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指标要求,应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报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省、市确定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各类示范项目的节能设计变更,需报示范项目批准单位备案。

5、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与标准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6、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市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

7、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出具各质量责任主体签字盖章的《武汉市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未经建筑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湖北绿色建筑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

湖北绿色建筑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

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一、建筑专业序号认定内容认定要点1节地与室外环境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

查阅项目区位图、场地地形图以及当地城乡规划、国土、文化、园林、旅游或相关保护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法定规划文件或出具的证明文件。

2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

查阅地形图,审核应对措施的合理性及相关检测报告或论证报告。

3 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查阅环评报告,审核应对措施的合理性。

4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和日照模拟分析报告。

5节约集约利用土地:1. 居住建筑:3层及以下不高于41m2/人、4-6层不高于26 m2/人、7-12层24 m2/人、13-18层不高于22 m2/人、19层及以上不高于13 m2/人。

2. 公共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5。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

6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场地:1. 居住建筑:1)住区绿地率:新区建设达到30%,旧区改建达到25%;2)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新区建设人不低于1.0m2,旧区改建不低于0.7 m2。

2. 公共建筑:1)绿地率不低于30%;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居住建筑平面日照等时线模拟图、计算书。

7节地与室外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1. 居住建筑: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的比率不低于5%;2. 公共建筑: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不低于0.5。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

8建筑及照明设计避免产生光污染:1. 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2。

2. 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限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规定。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光污染分析专项报告。

9场地与公共交通设施具有便捷的联系:1.有便捷的人行通道联系公共交通站点。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审批业务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审批业务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审批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10.30•【字号】•【施行日期】2024.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审批业务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等文件要求,稳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延长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我省检测机构资质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5月31日。

延长期间,检测机构应保持满足原资质标准条件要求,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部门(以下简称“市州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检测活动的监督。

二、申报时间及申报材料(一)自2024年12月1日起,开始受理我省检测机构资质申报重新核定、合并重组、简单变更、注销等事项,现有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按照新资质标准重新核定。

通过重新核定后新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逾期未提出申请或未通过重新核定的,原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作废。

(二)过渡期内,有简单变更(名称、注册资本金、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等)、合并重组事项的,检测机构应先申请简单变更、合并重组,经审查同意后,再申请重新核定事项。

(三)自2025年6月1日起,开始受理、审批检测机构首次申请、增项、增参等事项。

三、申报方式及许可程序(一)网上申报。

检测机构应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提出资质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近期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厅头〔2021〕1248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近期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厅头〔2021〕1248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近期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近期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厅头〔2021〕124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根据《关于立即开展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支模和起重机械安全检查的通知》《关于开展2021年上半年住建领域重点工作综合督查的通知》的统一安排,4-6月,省住建厅组织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支模和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以及上半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现将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4月23日至5月31日,全省开展房屋市政工程领域附着升降脚手架、高支模和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论证和实施,以及现场的安全管理。

共检查工程2652项次,抽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598部,高支模项目315个,起重机械5762台,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共计7932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1115份,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94份,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30.7万元。

6月2日至6月15日,省住建厅共组织6个督查组,对全省15个市州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共抽查在建工程项目41个。

重点督查了各地住建部门履责情况、工程质量安全重点工作推进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主要是质量安全管理行为、安全监管信息化、施工扬尘治理情况,危大工程管理、高坠事故防范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回头看、除隐患”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各地住建部门能够全面履行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一是提升工程质量。

推动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提质扩面,促进住宅工程品质提升,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及“一证两书”制度,实施见证取样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从生产和施工两大环节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5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5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5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8月29日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为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根据国务院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建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以上,完成既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600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5000万平方米以上,武汉城市圈实施集中连片发展,其他市县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民用建筑中基本实现规模化应用;基本建成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形成省、市两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一批绿色生态城镇、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和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

到2015年末,全省城镇新建建筑20%以上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节能标准设计阶段执行率达100%,施工阶段达98%以上;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降低15%;县以上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开始实施低能耗建筑节能标准。

二、重点任务(一)推进绿色生态城镇建设。

加强城乡规划引导,各地城镇新区(含开发区、工业园区)要按照绿色生态发展要求规划、建设、管理,组织编制绿色生态专项规划,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资源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绿色生态城区示范,推进绿色生态城镇建设。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完善绿色建筑和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函〔2020〕62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完善绿色建筑和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函〔2020〕62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完善绿色建筑和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完善绿色建筑和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函〔2020〕6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顺利完成“十三五”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目标任务,力争“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高起点开局起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积极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一)贯彻实施住建部等7部门印发的《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编制印发我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及措施,细化各级各部门职责,形成合力促发展机制。

各市(州)在制定好本级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的同时,指导所辖县(市)制定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计划,于10月20日前将市、县创建计划报省住建厅标准与科技处。

(二)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修订发布我省《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全省县以上中心城区新建建筑全部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与验收。

二、加强绿色建筑与节能工作管理(三)按照《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37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压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建筑节能各环节监管制度。

建设单位为绿色建筑与节能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施工和监理,并组织绿色建筑与节能工程验收。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绿色建筑与节能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施工图审查要点等要求开展施工图审查,及时向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及施工图节能设计、绿色建筑设计专项审查情况、执行法规和标准情况以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见附表1、2)。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发布《电梯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等16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发布《电梯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等16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发布《电梯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等16项地方标准的公告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发布《电梯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等16项地方标准的公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电梯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等16项地方标准,现予公布(见附件)。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19日附件序号国家备案号标准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电梯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2019-12-022020-03-022DB42/T1522-2019曳引驱动电梯去功能化评估规则2019-12-022020-03-023DB42/T1523-2019电梯维保质量现场检查技术规范2019-12-022020-03-024DB42/T1524-2019蕲艾绒分级质量标准2019-12-022020-03-025DB42/T1525-2019中药材白及生产技术规程2019-12-022020-03-026DB42/T1526-2019儿童福利机构消毒隔离规范2019-12-022020-03-027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整理规则2019-12-022020-03-028DB42/T1528.1-2019湖北省农业用水定额第1部分:农田灌溉用水定额2019-12-022020-03-029DB42/T1529-2019耕地破坏程度鉴定2019-12-022020-03-0210DB42/T1530-2019大型水电工程开发中珍稀植物迁地保护技术指南2019-12-192020-03-1911DB42/T1531-2019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服务工作规程2019-12-192020-03-1912DB42/T1532-2019旋挖成孔灌注桩施工安全技术规程2019-12-192020-03-1913科技管矿信息系统矿山端监测通用技术规范2019-12-192020-03-1914DB42/T1534-2019高强热轧带肋钢筋应用技术规程2019-12-192020-03-1915DB42/T1535-2019文化体育综合场馆运行服务规范2019-12-192020-03-1916DB42/T1536-2019重要建设工程强震动监测台阵技术规范2019-12-192020-03-19——结束——。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通知-鄂建办[2014]49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通知-鄂建办[2014]49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通知(鄂建办〔2014〕4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促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监管,确保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就加强全省检测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机构,必须具有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严格在资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在3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

检测机构应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加强日常检测活动的动态自查内审,发现不符合工程质量检测条件以及检测资质管理规定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内审整改记录。

二、对我省企业实验室不再实行检测资质管理,但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管桩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以实验室为中心的质量保证体系,计量设备、实验仪器定期检定并满足实验需要,严格实验流程管理,质量控制记录齐全,各类资料必须保证其真实、齐全,并具有可追溯性。

严禁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人员代替施工单位制作、养护、留置和送检用于交货检测的试件。

三、加强对建设工程检测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企业实验室负责人及检测员须参加由企业委托的有关机构组织的检测技术培训,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取得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见证员、施工单位取样员须参加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机构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见证员证》、《取样员证》后,方可从事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工作。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鄂建[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37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城建)委、规划局、房管局: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十二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努力提高建筑能效水平和综合节能能力,推进全省节能减排和“两型”社会建设。

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一)建筑节能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资源、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加强建筑节能监管作为重点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建立工作联动、闭合管理、上下联动、监管有效,省、市、县三位一体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得到贯彻执行。

(三)强化建筑节能涉及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方面工作,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应选择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应选择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严格执行《湖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暂行规定》(鄂建[2009]82号)。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违反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视情节给予处罚,列入不良记录。

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 206号)、《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109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2008〕6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和《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有效期为1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有效期为3年.第三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住宅与公共建筑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范围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公布通过的项目。

对审定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当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具体组织项目申请、初评与标识的使用监督。

第五条成立“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标办”).省绿标办设在省建设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申请项目的受理、形式审查、标识与证书制作和发放、绿色建筑宣传与培训;负责专业评价与专家评审等有关工作程序的组织和衔接;建立并管理评价工作档案和绿色建筑评识项目数据库,受理查询事务;负责将评价标识工作情况及相关材料报国家绿标办备案,接受国家绿标办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委托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下设湖北省绿色建筑技术研发中心)为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专业评价工作。

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J32/J19-2015已于2016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取代原2007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1、对材料、构件和设备质量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2、对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3、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随机抽样检测,抽样检测应为见证取样检测。

当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则不得使用该材料、构件和设备。

4、经绿色建筑产品认证或具有节能标识的材料、构件和设备,见证取样时,可按规定数量的50%进行抽样检测。

在同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时施工的对个单位工程(群体建筑)中,同厂家、同类型、同规格的节能材料、构件和设备,连续三次见证取样均一次性检验合格的,其后进场的现场抽样检测数量可按规定抽样数量的50%进行抽样检测。

当按规定数量的50%抽样检测后出现不合格时,除按“不合格”处理外,再有同类材料进场时扔按原规定抽样数量进行抽样检测。

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优选项
4.1.19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4.1.20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地,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
4.2节能与能源利用
控制项
4.2.1居住建筑热工设计和暖通空调设计符合《湖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301的规定。
4.2.2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有关规定值。
优选项
4.2.13采暖年耗电量与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湖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301附表C.0.3列出的各地采暖年耗电量与空调年耗电量之和的限值的80%。
4.2.14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10%。
4.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控制项
4.3.1在方案、规划阶段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表3221设计阶段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居住建筑一般项数共41室内环运营优选项数等级室外环境能源利用资源利用料资源利用境质量管理表3222设计阶段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公共建筑一般项数共43优选项数运营节地与室节能与能源节水与水资节材与材室内环等级共13外环境管理利用源利用料资源利用境质量323绿色建筑建成后的评价应满足本标准第4章居住建筑或第5章公共建筑中所有控制项的要求并按满足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等级划分按表3231表3232确定
指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
2.0.6可再循环材料Recyclable material
指已经无法进行再利用的产品通过改变其物质形态,生产成为另一种材料,使其加入物质的多次循环利用过程中的材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2021)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2021)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2021)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鄂建文〔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2021)的通知鄂建文〔2021〕1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及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湖北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切实推动我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湖北省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 1319-2021)(以下简称《新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执行时间自2021年6月1日起,全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开始执行《新标准》。

《新标准》是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规定的基本级进行修订的。

2021年8月1日之前提交审查的施工图文件应优先执行《新标准》,8月1日(含)之后提交审查的施工图文件应严格执行《新标准》。

二、落实主体责任(一)建设单位依法对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施工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技术措施要求,杜绝以“优化设计”等名义降低绿色建筑设计及施工标准、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问题的发生。

负责组织绿色建筑工程专项验收,填报《绿色建筑工程验收信息表》(见附件)。

(二)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新标准》要求完成绿色建筑专项设计和审查,严控设计底线。

设计单位要做好相关技术交底,并于工程验收前出具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评价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把关,对绿色建筑专项审查质量负责。

(三)施工单位应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制定并严格落实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质量,并于工程验收前出具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自评报告,对落实《新标准》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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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等19项地方标准的公
告2018年第1号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以下《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等19项地方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
地方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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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DB42/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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