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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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武汉市地方标准管理,规范标准制修订和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标准委关于做好地方标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湖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满足武汉市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以及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需求,可以制定武汉市地方标准,并报湖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荐执行。

第三条武汉市地方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武汉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4201”和“/T”,再加标准顺序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

武汉市标准示例:
DB4201/T×××-××××
第四条武汉市地方标准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

法律对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标准立项
第五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初提出市地方标准项目征集计划,面向全市公开征集本年度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六条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一般通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企业申报。

申报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应经项目涉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及标准项目查新报告。

第七条项目征集工作结束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逐个进行评审,并通过网站对标准项目予以公示,在此基础上印发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通知。

第八条执行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和内容是:(一)确属急需制修订地方标准的项目,可以增补;
(二)确属不宜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应予撤销。

第三章标准起草
第九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所编制的地方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负责。

具体起草工作可委托国家或省、市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

没有对应的国家或省、市级标准化专业
技术委员会的,应成立标准项目专家组,承担标准的具体起草工作。

第十条标准起草单位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按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0001《标准编写规则》和GB/T20002《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等基础性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起草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武汉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见附件2)。

第十一条主要起草单位在完成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后,应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发至该标准所涉及的管理、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高等院校、学术团体和相关专家、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应附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武汉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等材料。

地方标准在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

对比较重大的修改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二条起草单位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研究,并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作必要的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连同《武汉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和《武汉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3),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评审与归口
第十三条武汉市地方标准评审工作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可委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组织评审并归口。

第十四条评审组由标准涉及的管理、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化、高等院校、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家和代表组成。

第十五条地方标准评审人员应遵循回避规定,从“武汉市标准化专家库”中选取,标准起草组成员或与标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审专家。

根据审查需要,也可特邀相关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但特邀专家人数不得超过评审组总人数的50%。

专家组人数为奇数,一般为5~9人,推选组长1名,也可以增设副组长1名。

第十六条为确保评审质量,应在评审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和《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中“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标准文本等材料发送给参加评审会的专家。

第十七条地方标准评审会议议程主要包括:
(一)介绍专家组成员及项目起草单位参会人员,确定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二)明确审查要求和纪律;
(三)主要起草人介绍标准编制情况;
(四)专家组对标准文本逐条进行审查;
(五)专家组讨论形成“会议审查意见”;
(六)组长代表专家组向项目起草单位宣读“会议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评审工作应协商一致。

如需表决,应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评审组专家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地方标准评审通过后,起草单位应根据评审会意见,整理《武汉市地方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修改提出地方标准报批稿。

地方标准报批稿在报批前,应将修改情况送交评审专家组正副组长复核。

第五章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条起草单位完成地方标准报批稿后,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地方标准审批表(见附件5);
(二)地方标准报批稿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纸质版和电子版;
(四)会议审查意见;
(五)地方标准审查会专家名单;
(六)地方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七)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八)地方标准征求意见阶段反馈表;
(九)下达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文件;
(十)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表;
(十一)标准项目查新检索报告;
(十二)检验报告(此项仅产品类标准需提供,要求至少一份原件)。

第二十三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批材料后,按相关规定审批、编号、发布、报备。

市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再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申请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地方标准批文、地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各两份,并附电子版。

第二十四条制修订市地方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统一归档。

第二十五条地方标准印刷出版应符合GB/T1.1的规定。

市地方标准出版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存档,并分发市标准化研究院备查。

第六章标准复审
第二十六条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复审项目通知,复审具体工作可委托市级以上标准化技术
机构或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也可根据需要在复审周期内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见附件6),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二十七条地方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不需要修改的地方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地方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号。

当地方标准重版时,在地方标准封面上、地方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作修改的地方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

修订的地方标准顺序号不变,仅将年号改为修订当年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地方标准,予以废止。

第二十八条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
2.武汉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3.武汉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4.武汉市地方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5.武汉市地方标准审批表
6.武汉市地方标准复审申请表
附件1
20 年度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
附件2
武汉市地方标准制编制说明
武汉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
时间:
情况介绍:
武汉市地方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地方标准名称:年月
武汉市地方标准审批表
地方标准名称:
地方标准编号:
起草单位:
年月日
武汉市地方标准审批表
附件6
武汉市地方标准复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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