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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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标管理办法

地标管理办法

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提高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确认、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的实施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应当制定地方标准:(一)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二)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安全和技术要求;(三)化肥、农药等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重要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四)防伪技术及其产品的质量要求;(五)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服务质量要求;(六)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七)其他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地方标准:(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二)不属于技术要求,需要通过立法或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解决的;(三)在全市范围内难以统一实施或不具有普遍性的技术要求。

第五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能耗限额、环境保护、种子及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地方标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制定,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体系协调配套;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八条制修订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征集。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08•【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各委办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进一步推进“标准化+”行动计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以及《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2021年天津市地方标准立项指南》(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做好地方标准申报工作。

附件:2021年天津市地方标准立项指南2021年4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2021年天津市地方标准立项指南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进一步推进“标准化+”行动计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以及《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2021年天津市地方标准立项指南》。

一、立项原则(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紧紧围绕贯彻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以及2021年我市重点工作任务,聚焦于我市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社会事业发展重大需求,满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

(二)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标准项目所包含的技术、方法先进适用,属于我市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和地理标志产品,对我市经济、社会、生态建设具有支撑作用以及对对接新需求、服务新优势产业具有引领作用的通用技术要求。

(三)统筹兼顾,协调一致。

加强与国家标准体系及地方标准体系的衔接,标准项目应与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我市已有的地方标准协调配套,避免重复和矛盾。

天津市地方标准发布通告(第126号)

天津市地方标准发布通告(第126号)

天津市地方标准发布通告(第126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1.22
•【字号】津市场监管标准〔2020〕3号
•【施行日期】2020.0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天津市地方标准发布通告(第126号)
津市场监管标准〔2020〕3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平台经济企业用工服务指南》等4项地方标准,现予以通告。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附件:4项天津市地方标准
2020年1月22日附件
4项天津市地方标准
注:地方标准文本可在我委门户网站(http:// )查阅。

查阅路径:在线服务→综合查询→天津市地方标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地名管理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87]13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地名管理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87]13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地名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地名管理细则》的通知(1987年10月8日津政发〔1987〕1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地名管理细则》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地名管理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地名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方便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根据国务院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名胜古迹、游览地和重要人工建筑物名称。

第三条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名办)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区、县地名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

一、地名命名由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统一规划。

局部地名的命名,必须服从总体规划要求。

地名命名要尽可能反映当地的地理、历史、文化特征,尊重传统习惯和民族习惯,简明确切,好找好记。

二、全市范围内乡、镇街道办事处不重名;一个区、县范围内村庄不重名;郊区街道与城市街道不重名。

在上述范围内,避免同音地名。

三、行政区划的名称和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地名统一。

其他派生地名,要与主地名统一。

四、对较大的居民区和较长的街道,可分片、分段命名。

不得使用序数命名地名。

五、地名一般不用人名和外国地名命名。

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

六、旧区改造一般不重新命名地名。

因故调整和注销地名时,须按分级管理的要求办理调整和注销手续。

关于对《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关于对《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关于对《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4•【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对《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国家《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地方标准管理,市市场监管委对现行的《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请于2021年5月28日前将加盖公章的书面意见反馈至市市场监管委。

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附件:1、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编制说明联系人:张永来苏文博,邮箱:***************.cn联系电话:27182133 27182054(传真)(此件主动公开)2021年5月14日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提高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评估、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市制修订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以下简称“京津冀标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含修订,下同)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授权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标准化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工作,主要包括:(一)统筹规划地方标准工作;(二)制定地方标准,对地方标准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三)指导、协调地方标准的起草和实施;(四)组织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复审,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编制说明

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编制说明

《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修订说明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国家《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地方标准管理,在充分总结现行《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背景现行《管理办法》自2016年颁布,对于推动我市的地方标准化工作改革,规范地方标准的管理,促进地方标准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近几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新要求,特别是新《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也于2023年修订实施,对地方标准工作做出了一定修订,进一步确立了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制定主体,完善了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因此,结合当前工作需要及我市的实际情况,对现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总体思路修订《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标准化法》、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以及国家《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对地方标准工作的要求,坚持地方标准的立意宗旨,秉承公益标准的基本属性,主要围绕地方标准制定、实施和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注重保持工作连续性,吸收借鉴北京、上海的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实践的经验,紧贴政府对地方标准管理和服务的需求,加强贯彻和实施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力求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三、修订主要内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地方标准工作的发展情况,基本保留了原有的内容,并进一步补充完善。

共包含9章53条内容,主要进行了如下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增加了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了作为公益性标准的地方标准的性质、范围。

落实了地方标准工作“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相关部门职责。

二是加强了对制修订地方标准的计划及立项项目管理。

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标准制定要求,强调了不予立项情形,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对立项申请的把关,对跨行业、跨领域的立项项目部门之间的协调一致。

天津地方标准

天津地方标准

天津市地方标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管理规程》(DB/T29-209-2010)2011年7月1日建科[2011]451号《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技术规定》(暂行)2011年4月8日建科教[2010]797号先张法预应力离心混凝土空心方桩》(DBJT29-187-2009)图集中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天津市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DB29-140-2011)2011年5月1日建科[2011]180号《挤扩灌注桩技术规程》(DB29-65-2011)2011年5月1日建科[2011]120号《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2010)2011年4月1日建科[2011]6号《天津市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检测技术规程》(DB/T29-88-2010)2011年3月1日建科[2010]1175号《缓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施工技术规程》(DB/T29-190-2010)2011年2月1日建科[2010]1118号《天津市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T29-178-2010)2011年2月1日建科[2010]1115号《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2010)2011年1月1日建科[2010]972号《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2010)2011年1月1日建科[2010]971号《天津市建筑节能门窗技术标准》(DB29-164-2010)2011年1月1日建科[2010]959号《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DB/T29-72-2010)2011年1月1日建科[2010]963号《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T29-184-2010)2010年12月1日建科教[2010]917号《建筑内外墙涂料应用技术规程》(DB/T29-132-2010)2010年12月1日建科教[2010]865号《建筑用界面处理剂应用技术规程》(DB/T29-133-2010)2010年12月1日建科教[2010]862号《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B/T29-130-2010)2010年12月1日建科教[2010]864号《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标准》(DB/T29-115-2010)2011年1月1日建科[2010]962号《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技术标准》(DB29-35-2010)2011年1月1日建科[2010]958号《混凝土用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程》(DB29-129-2010)2011年1月1日建科[2010]965号《建筑工程模板支撑系统安全技术规程》(DB29-203-2010)2011年1月1日建科[2010]960号《钢筋混凝土地下连续墙施工技术规程》(DB29-103-2010)2010年11月1日建科教[2010]820号《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29-202-2010)2010年11月1日建科教[2010]819号《天津市预防混凝土碱—集料反应技术规程》(DB/T29-176-2010)2010年11月1日建科教[2010]819号《钻孔灌注桩成孔、地下连续墙成槽检测技术规程》(DB/T29-112-2010)2010年11月1日建科教[2010]798号《天津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标准》(DB29-89-2010)2010年10月1日建科教[2010]800号《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技术规程》(DB29-110-2010)2010年10月1日建科教[2010]797号《天津市绿色建筑施工管理技术规程》(DB29-200-2010)2010年10月1日建科教[2010]762 《自密实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DB29-197-2010)2010年8月1日建科教[2010]553 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程》(DB/T29-162-2009)2009年12月1日建科教[2009]361号《天津市市政工程资料管理技术规定》2008年6月1日建科教[2008]395号《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轻钢结构拼装型临建房屋安全技术规程》(DB29-185-2008)2008年6月1日建科教[2008]302号《聚合物砂浆面保温装饰板应用技术规程》(DB29-183-2008)2008年4月1日建科教[2008]139号《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安全技术标准》(DB29-182-2008)2008年4月1日建科教[2008]138号《天津市CS外墙外保温板和屋面板工程技术规程》(DB29-180-2008)2008年3月1日建科教[2008]41号《天津市玻纤水泥平板复合保温屋面外墙施工验收规程》(DB29-179-2007)2008年2月1日建科教[2007]1459号。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9月6日,国家技监局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二)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规定非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含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由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提出计划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建议进行协调、审查,制定出年度计划。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制定地方标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三)负责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或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编写成标准送审稿。

(四)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审查工作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组织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

审查形式可会审,也可以函审。

(五)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将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送审稿,修改成报批稿,连同附件,包括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验证材料、参加审查人员名单,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天津市地方标准

天津市地方标准

20元 DB29-184-2010 10元 DB29-186-2008 15元 DB29-188-2008 25元 DB29-190-2010 20元 DB29-195-2010 20元 DB29-197-2010 20元 DB29-200-2010 20元 DB29-201-2010 20元 15元 60元 55元 20元 20元 20元 20元 DB29-202-2010 DB/T29-205-2010 DB/T29-209-2010 DB/T29-213-2010
DBJT29--18-2005 05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 (给排水) DBJT29--18-2005 05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 (暖通)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编制深度图样 津 DBJT29-178-2007 07SJ701 天津市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结构篇 DBJT29-183-2007 08MS-G 天津市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给排水篇 DBJT29-183-2007 08MS-S 天津市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电气篇 DBJT29-183-2007 08MS-D DBJT29-187-2009 先张法预应力离心混凝土空心方桩
450元 DBJT29-176-2007 320元 DBJT29-177-2007 30元 DBJT29-178-2007 75元 DBJT29-183-2007 40元 DBJT29-183-2007 55元 DBJT29-183-2007 40元 DBJT29-183-2007
名称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钢筋混凝土异性柱结构技术规程 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程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热技术规程 雷击电磁脉冲建筑防护标准 电热辐射供暖技术规程 建设事业IC卡应用标准 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疏散系统设计标准 天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标准 天津市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规范 地下管线非开挖技术规程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桥梁工程部分)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污水厂部分) 桥用轻骨料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标准 钢结构住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检测技术规程 增强聚丙烯(FRPP)室外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 程 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与复壮技术规程 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天津市公共汽车服务管理标准 天津市城市供水服务管理标准 住宅厨房卫生间变压式排风道应用技术 劲性搅拌桩技术规程 天津市管道直饮水工程技术标准 公路沥青路面基层冷再生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 燃气应用设备技术规程 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程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标准 天津市遥感影像绿地统计标准 城镇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标准 城市供水管网维护技术规程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 仙客来生产栽培技术规程 混凝土用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程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 建筑用界面处理挤技术规程 现浇发泡夹心保温墙体施工及验收规程 城市快速路设计标准 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市政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标准 地下铁道盾构法隧道工程施工006 DBJT29-27-2006 DBJT29-29-2004 DBT29-39-2002 DBJT29--43-2002 DBJT29--45-2002 DBJT29--56-2003 DBJT29--60-2003 DBJT29-141-2005 DBJT29-168-2007 DBJT29-170-2007 DBJT29-175-2007 DBJT29--18-2005 DBJT29--18-2005 DBJT29--18-2005 DBJT29--18-2005 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空心方桩 06G304.305 住宅垂直集中排气系统 06J102 炉渣混凝土聚苯板复合保温外墙图04SJ104 GQ塑合中空内模水泥墙建筑构造 02SJ105 3E 轻型高强方孔墙板建筑构造图集 02G 系列结构标准设计图集—(套) 无障碍设施 03J901 页岩多孔砖墙体建筑构造 建筑 J107 建筑防水构造(一) 05SJ801 围护结构外墙外保温构造 津07SJ110 建筑防水构造(粘霸系列) 津07SJ802 城市道路质量通病防治系列图集 津07SSZ1 05J14 (建筑)补充本 05D16 (电气)补充本 05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 (建筑) 05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 (电气) 35元 20元 20元 20元 21元 245元 28元 20元 20元 20元 20元 58元 25元 45元 630元 580元 DBJT29-17-2010 DBJT29-28-2006 DBT/T29-30-2001 DBJT29-33-2002 DBT29-40-2002 DBJT29-44-2010 DBJT29--49-2006 DBJT29--60-2003 DBJT29-108-2004 DBJT29-151-2005 DBJT29-169-2007 DBJT29-171-2007 DBJT29-172-2007 DBJT29-173-2007 DBJT29-174-2007 DBJT29-175-2007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9.06•【文号】•【施行日期】1990.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地方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9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二)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规定非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编审、编号和发布。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含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由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提出计划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建议进行协调、审查,制定出年度计划。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制定地方标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三)负责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或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编写成标准送审稿。

(四)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津政令第52号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津政令第52号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正文:----------------------------------------------------------------------------------------------------------------------------------------------------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2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市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26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012年5月21日以津政令第5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城市环境的需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对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公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与社区环境等实施的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街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二)坚持体制创新,建立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三)坚持科学管理、机制创新,健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政府监管、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四)坚持教育引导与依法严管相结合,形成人人守法、文明自律的社会氛围。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对与城市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

第五条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

办公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城市管理专项管理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对城市管理中的职能交叉、管理空白以及执法等方面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协调,提出解决方案,明确管理责任,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报城市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三)协调处置城市管理应急突发事件;(四)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工作;(五)城市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天津地方标准

天津地方标准

天津地方标准天津地方标准是指由天津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并颁布的,适用于天津地区特定领域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

天津地方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和引导天津地区的生产、生活和管理活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天津地方标准的制定遵循科学、公正、公开、民主的原则,充分考虑天津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结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出适合本地区的具体标准。

天津地方标准的实施,对于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天津地方标准涉及的领域广泛,涵盖了工业生产、建筑工程、环境保护、食品安全、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多个方面。

例如,在建筑工程领域,天津地方标准规定了建筑设计、施工工艺、材料选用等方面的要求,保障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在食品安全领域,天津地方标准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卫生要求,保障了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天津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和协调,形成合力。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天津地方标准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社会公众对标准的认识和遵守意识,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天津地方标准的修订和更新也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不断吸收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成果,及时调整和完善标准内容,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

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天津地方标准,才能更好地发挥其规范和引导作用,为天津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总之,天津地方标准是天津地区特定领域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对于规范和引导生产、生活和管理活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充分重视天津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完善工作,不断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适用性,为天津地区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标准环境。

天津市建筑工程地方标准

天津市建筑工程地方标准

天津市建筑工程地方标准天津市建筑工程地方标准是指在天津市范围内,针对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所制定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标准。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为天津市的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首先,天津市建筑工程地方标准涵盖了建筑设计的各个方面。

在建筑设计阶段,需要考虑到天津市的地理环境、气候特点、建筑风格等因素,因此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标准。

比如,在建筑结构设计中,要求考虑到天津市常见的地震、风灾等自然灾害,确保建筑的抗震、抗风性能符合要求。

此外,在建筑节能设计方面,也有相应的地方标准,以适应天津市的气候特点,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

其次,天津市建筑工程地方标准还涉及到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规定。

在建筑施工中,需要严格遵守施工工艺、材料选用、施工工期等方面的标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比如,在混凝土施工中,要求按照天津市的混凝土配合比标准进行配制,以保证混凝土的强度和耐久性。

同时,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方面,也有相应的地方标准,要求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最后,天津市建筑工程地方标准还包括建筑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

在建筑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验收,以确保建筑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天津市针对建筑结构、建筑节能、建筑材料等方面都有相应的验收标准,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测和评定。

只有经过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才能投入使用,从而保障使用者的安全。

综上所述,天津市建筑工程地方标准涵盖了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建议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这些地方标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为天津市的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天津市地方标准

天津市地方标准

天津市地方标准
天津市地方标准是指由天津市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经天津市人民
政府批准,具有推荐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技术文件。

天津市地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和引导天津市各行业的生产、施工、管理等活动,促进天津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天津市地方标准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天津市标准化条例》,遵循科学、公正、民主、依法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经过专家评审和公开征求意见程序,最终确定并报批。

天津市地方标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程、
质量等级、包装、标志和标签、使用说明书等。

在相关行业中,天津市地方标准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对于企业的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市场准入等起着重要的作用。

天津市地方标准的制定不仅有利于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还有利于促进
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推动天津市经济的发展。

因此,天津市地方标准的制定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天津市地方标准的实施需要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密切配合,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
检查机制,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同时,还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各方对标准的认识和理解,促进标准的全面落实。

总之,天津市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天津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
意义。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标准的重要性,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共同推动天津市地方标准的健康发展,为天津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天津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天津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天津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天津市企业产品标准的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产品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加工企业、销售企业等,其产品标准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1、企业应当制定产品标准,并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

产品标准可以是企业自主制定的,也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一项或者几项。

2、企业制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和需求,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和批准。

3、企业产品标准的文本应当清晰、完整,包括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内容。

4、企业产品标准制定后,应当向天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进行备案。

四、企业产品标准的实施1、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产品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者违反标准规定。

2、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企业应当按照产品标准进行自检和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3、企业应当对产品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记录和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不符合标准的情况。

4、企业应当对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监督管理1、天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部门应当对企业产品标准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天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部门可以采取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天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责令其改正。

4、天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部门应当建立企业产品标准的信用评价体系,对企业的产品标准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公示。

5、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企业产品标准的违法行为,天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依法进行处理。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电梯维护保养质量要求与抽查规则》等项性地方标准的通告第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电梯维护保养质量要求与抽查规则》等项性地方标准的通告第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电梯维护保养质量要求与抽查规则》等13项推荐性地方标准的通告第110号津市场监管标准〔2018〕30号各有关单位:依据《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电梯维护保养质量要求与抽查规则》等13项推荐性地方标准,现予以通告。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附件:13项天津市地方标准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7月25日序号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DB12/T627-2018电梯维护保养质量要求与抽查规则2018-07-252018-09-012DB12/T811-2018日光温室智能电加温系统技术规范2018-07-252018-10-013DB12/T812-2018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站点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2018-07-252018-09-014DB12/T813-2018飞机人工增雨作业技术规程2018-07-252018-09-015DB12/T814-2018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气象参数与算法2018-07-252018-09-016DB12/T815-2018翻斗式雨量计现场核查技术规范2018-07-252018-09-017DB12/T816-2018中低温地热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程2018-07-252018-09-018DB12/T817-2018贵金属及珠宝首饰设计加工服务规范2018-07-252018-09-019DB12/T818-2018足金(银、铂、钯)首饰标识2018-07-252018-09-0110DB12/T819.1-2018城市建设管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1部分:核心元数据2018-07-252018-09-0111DB12/T819.2-2018城市建设管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2部分:信息资源分类2018-07-252018-09-0112DB12/T819.3-2018城市建设管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3部分:标识符编码规则2018-07-252018-09-0113DB12/T820-2018汽车维修钣喷中心通用条件2018-07-25201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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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提高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确认、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的实施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应当制定地方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安全和技术要求;
(三)化肥、农药等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重要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四)防伪技术及其产品的质量要求;
(五)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六)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
(七)其他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
(二)不属于技术要求,需要通过立法或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解决的;
(三)在全市范围内难以统一实施或不具有普遍性的技术要求。

第五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能耗限额、环境保护、种子及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地方标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制定,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体系协调配套;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八条制修订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
(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征集。

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各行业协会按照地方标准年度计划要求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申报,提出地方标准计划项目建议。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计划项目建议进行协调、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编制年度计划并下达执行;
(二)天津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可以进行下列调整:
1、本市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重大项目,可以增补;
2、情况发生变化,已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应当终止;
3、无法完成的项目,由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的书面申请,经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或计划项目推荐单位)批准同意后,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或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终止项目;
4、主要起草单位发生变更时,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或计划项目推荐单位)批准同意后,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5、主要起草人发生变更时,应由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三)拟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撰写天津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任务书(附件1)和标准草稿,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四)承担地方标准项目起草工作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落实。

同时,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组成标准起草组,按计划要求编写出地方标
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修订)说明并广泛征求意见。

起草单位将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处理后,填写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附件2);
(五)经征求意见修改后的地方标准,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标准起草部门或单位在送审稿完成后,应尽快将地方标准送审稿连同标准编制说明、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及其他所需材料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六)地方标准送审稿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与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审查;或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相关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也可组织专家审查。

审查会专家组成员一般可由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企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专家组人数根据情况不得少于5人(总人数应为单数),其中高级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的专家人数一般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一半;
(七)地方标准送审稿的审查,一般采取审查会的形式。

标准起草部门或单位应在审查会前将全部必要资料(一般包括地方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提供拟参加审查的人员。

审查会应听取地方标准的起草过程和意见处理情况,审查标准内容,形成标准审查结论及会议纪要;
(八)通过审查的地方标准,形成地方标准报批槁。

地方标准报批稿应在审查会后三十日内,连同编制(修订)说明、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天津市地方标准审批表(附件3)、会议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一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编号、发布。

环保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市环境保护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九)强制性地方标准发布前应向社会征求意见,一般情况下期限为一个月。

第九条地方标准发布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地方标准在编写格式、结构和表述规则上应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

第十一条地方标准的代号和编号。

(一)地方标准的代号由“地标”二字的汉语拼音大写字头“DB”、本市行政区域代码的前两位数“12”和斜线,构成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

斜线下方加“T”,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
示例:天津市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DB12/
天津市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DB12/T
(二)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

示例1: DB12/ XXX -- XXXX
(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 (标准顺序号) (年代号)
示例1: DB12/T XXX -- XXXX
(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 (标准顺序号) (年代号)
第十二条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标准归口部门、标准起草部门或单位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对标准适时进行复审,根据复审结果,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

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标准应当及时复审。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相关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
(四)标准内容已不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复审建议,确定地方标准的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公布:
(一)不需要修改仍适用的地方标准确认继续有效;标准编号不变,在公布的地方标准目录上注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标准再版时,在地方标准封面编号下注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作修改的地方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列入年度地方标准修订计划,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把年代号修改为修订的年代号;
(三)需要废止的地方标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废止通告。

第十五条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十六条 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实施日期应充分考虑生产、流通、管理及出版方面的因素。

有足够的实施过渡期,发布日期距实施日期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第十七条 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标准提出、起草单位应在相关地方标准发布后,做好宣贯和实施工作。

定期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实施效果评估,及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反馈标准实施中的情况及问题,提出持续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及时收集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研究解决实施中的有关标准问题。

对重要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九条 市各有关标准化科研机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学会及其他中介组织应当积极主动地开展或参与地方标准的宣贯,开展标准化咨询、培训等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地方标准是科学技术成果。

对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可以申报本市各级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1997年4月29日发布的《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津技监局标发【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天津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任务书 标准名称:
起草单位:
项目负责人:
报表时间 年 月 日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
专家论证意见
地方标准起草组人员名单
附件2: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标准名称:
附件3:
天津市地方标准审批表
标准名称:
起草单位:
协作单位:
组织审查单位:
审查日期: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
标准审查委员会名单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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