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发布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5号令发布日期1990-09-06 生效日期1990-09-06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二)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规定非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含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由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提出计划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建议进行协调、审查,制定出年度计划。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制定地方标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三)负责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或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编写成标准送审稿。
(四)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审查工作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组织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摘要地方标准是指由特定地域范围内的政府或其他机构制定和监管的一种规范性文件,用于指导、管理和监督该地区的各项工作。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执行和评估等方面而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背景、目的、内容和执行过程,以及对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前景展望。
第一部分:引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是为了推动地方标准的健康发展,提高其质量和可行性而制定的。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地方标准在国内外贸易和合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因此,建立一套系统完善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对于保障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背景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在我国已经有较长的历史。
随着国内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地方标准的需求越来越大,但由于各地区标准制定水平不一、管理手段不完善等原因,地方标准的质量和可行性存在一定问题。
因此,制定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迫在眉睫。
第三部分:目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统一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执行和评估等工作,提高地方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具体目标包括:1. 建立完善的地方标准制定流程,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 加强对地方标准制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3. 加强地方标准的宣传和推广,提高标准的知晓率和应用率。
4. 建立地方标准的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部分:内容为了达到上述目标,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地方标准的制定流程:规定了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审核流程、决策程序等。
2. 地方标准的发布和管理:明确了地方标准的发布渠道、管理机构、标准的备案和确认等。
3. 地方标准的执行和监督:明确了地方标准的落地和执行要求,以及监督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
4. 地方标准的评估和修订:建立了地方标准的评估机制,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修订和改进标准。
法律法规宣传: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

法律法规宣传: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日期:2020年05月19日《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通过,经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予以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地方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未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
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第八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44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若干规定价监竞争局45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广告监管司第二类项目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39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信用监管司40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信用监管司41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信用监管司42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信用监管司43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信用监管司46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特殊食品司47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监管司药监局、知识产权局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48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药监局49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药监局50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监局51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药监局52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药监局53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监局54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知识产权局55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知识产权局表1(续)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1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第八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一、引言地方标准是指由地方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具有地方特色和可行性的技术规范,被广泛应用于本地区的各个领域。
地方标准的管理和实施对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地方标准的制定1. 法定依据地方标准的制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
政府应当明确制定地方标准的权限范围,确保标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制定程序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包括立项、编制、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等环节。
各个环节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3. 参与主体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和需求,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消费者等。
各方的参与将有效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三、地方标准的管理1. 发布与解读地方标准的发布需要经过专业机构审核并获得政府批准后进行。
发布后,政府需要积极向社会公布标准内容,并及时解读标准,确保相关单位和个人充分了解并正确应用。
2. 实施与监督地方标准的实施需要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对于违反标准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惩处,保证标准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四、地方标准的应用1. 促进产业升级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推动本地区产业的升级和创新,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水平,从而提升地方经济发展的竞争力。
2. 保障消费者权益地方标准可以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标准化的产品和服务,消费者可以更加放心地进行消费,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3. 加强地方间合作地方标准的制定可以促进不同地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各地方可以借鉴和采用其他地方的标准,促进互利共赢,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五、地方标准的评价与修订1. 评价方法地方标准的评价应当综合考虑标准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效果等方面。
评价结果将作为标准修订的依据。
2. 定期修订地方标准需要定期进行修订,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和技术进步的要求。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9月6日,国家技监局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二)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规定非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含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由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提出计划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建议进行协调、审查,制定出年度计划。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制定地方标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三)负责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或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编写成标准送审稿。
(四)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审查工作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组织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
审查形式可会审,也可以函审。
(五)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将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送审稿,修改成报批稿,连同附件,包括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验证材料、参加审查人员名单,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提高地方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协调,满足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和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地方标准的制定第五条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立项: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二)起草:组织专家和相关利益方起草地方标准草案;(三)征求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四)审查:组织专家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技术审查;(五)批准:地方标准草案经审查通过后,由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六条地方标准起草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因素,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三章地方标准的实施第七条地方标准发布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第四章地方标准的监督第九条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地方标准的行为进行举报,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会更加详细和具体,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XX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XX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XX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XX市地方标准的管理,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范围内的所有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组织,经过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经专家评审、公示后确定。
第四条地方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重要利益。
地方标准制定应当兼顾市场需求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
第五条地方标准的发布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负责。
发布地方标准应当公告在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指定的官方网站上,并通过其他适当的渠道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地方标准的实施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或规避地方标准的要求。
对违反地方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地方标准的监督管理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负责。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条地方标准的修订应当及时进行,根据市场需求和科技进步的发展情况,及时进行更新和完善。
修订地方标准应当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通过公示程序进行。
第九条对于那些在地方标准领域有重要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鼓励和表彰,提供相关奖励和支持。
第十条地方标准的管理费用由市政府负责安排,并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XX市制定了本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这是为了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实施和监督管理,为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保障。
首先,本办法明确了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程序。
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由市政府或授权的行政机关组织,需经过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专家评审,公示后才能确定。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一、前言地方标准是指由地方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发布并施行的具有强制性和指导性的技术规范。
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标准制定程序,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二、标准的制定程序1. 立项地方标准的制定需经相关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供立项报告,说明制定该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及依据。
相关部门将根据申请进行评估,审批通过后方可进入制定程序。
2. 组织制定制定地方标准的具体责任单位应建立标准工作组,负责组织标准的制定工作。
标准工作组成员应包括相关专家、企业代表、用户代表等,确保制定出的标准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和科学性。
3. 起草标准工作组根据立项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标准的起草方案。
起草方案应包括标准的目录结构、内容概要以及参考文件等内容。
起草方案通过评审后,开始进行标准的起草工作。
4. 征求意见制定标准的过程中,应广泛征求相关各方的意见。
可以通过会议、座谈会、网络调查等形式,收集并整理相关意见。
相关意见应在征求意见稿中得到适当体现和回应。
5. 内部审核标准起草完成后,应进行内部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的逻辑结构、表达方式、用语准确性等方面。
内部审核通过后,将进入标准的审查程序。
6. 专家评审为了确保标准的专门性和科学性,应邀请一定数量的专家对标准进行评审。
评审主要包括对标准的技术要求、测试方法、指标设置等方面的审查。
专家评审通过后,标准将进入正式发布程序。
7. 批准发布经过专家评审的标准,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布。
审查主要包括标准的合规性、适用性等方面的评价。
审查通过后,标准将正式发布,并向社会公布执行日期。
三、标准的执行和管理1. 执行地方标准的执行是强制性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标准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标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2. 定期评估发布后的地方标准应定期进行评估,以确保其科学性和有效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1.16•【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16日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地方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未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含修订,下同)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报。
第六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实施,对本市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审查部(以下简称“地方标准审查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市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负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地方标准,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九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标准化组织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对符合《*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予以经费补助。
第二章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第十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市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市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16日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地方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未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
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第八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质量和水平,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标准范围)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需要统一的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原则)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五条(职责分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以上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指导、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和组织实施地方标准。
第六条(设区的市地方标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标准化主管部门)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批准的范围和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
第七条(区域协同地方标准)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区域合作发展需要,联合制定地方标准。
第八条(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可以组建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工作。
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非法人技术组织。
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由相关方组成,具有广泛代表性。
第九条(奖励机制)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
第二章地方标准的制定第十条(项目建议)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市级以上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一条(立项申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本行业实际需求,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14•【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5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5号)《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2年9月14日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质量,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东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为了满足本市自然条件、风俗习惯、地理标志产品等特殊技术要求,或者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对一般工业产品的技术要求以及产品检验方法,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符合市场竞争和创新发展的需要,可以由市场主体制定的,一般不制定地方标准。
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四条地方标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质量引领、创新发展,瞄准一流、开放构建,重点突破、全面推进,政府推动、多方参与的原则。
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规范原则,有利于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促进产业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借鉴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推动地方标准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将地方标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地方标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深圳标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市地方标准工作,统筹协调本市地方标准工作重大事项。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1. 引言地方标准是在国家标准之上,适用于某特定地方的标准化文件,具有地域性和局部性特点。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旨在规范和统一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和管理流程,保证地方标准的质量和适用性,促进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的衔接。
2. 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各地方政府制定、发布并管理地方标准的活动。
3. 名词定义- 地方标准:指在国家标准框架下,由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等制定的标准化文件。
- 制定单位:指受地方政府委托或责任主体制定地方标准的组织或单位。
- 发布单位:指地方政府指定的负责发布地方标准的组织或单位。
4. 制定流程地方标准制定流程主要包括规划、起草、论证、审批、公布五个阶段。
4.1 规划阶段制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明确地方标准的制定目的、依据、范围、内容和计划,并进行初步调研和立项。
4.2 起草阶段制定单位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和计划编写地方标准的技术方案、起草稿,并组织相关专家和利益相关方进行论证和修改。
4.3 论证阶段制定单位应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等利益相关方参与地方标准的论证。
论证内容主要包括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合理性、科学性等方面的评估和讨论。
4.4 审批阶段经过论证和修改后,制定单位将地方标准提交给地方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过程要求严格,包括评审、公示、听证等环节。
4.5 公布阶段经地方政府指定的发布单位审查合格后,地方标准将向社会公布,并通过适当的渠道和媒体进行宣传,确保地方标准得到广泛传播和应用。
5. 评审和监督为确保地方标准的质量和适用性,各级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的评审和监督机制。
具体措施包括:- 对制定单位和发布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组织对地方标准进行评估和评审,建立标准修订制度;- 推动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衔接,促进标准化与国际接轨。
6. 地方标准的应用各地方政府应加强地方标准的宣传和推广,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积极应用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和管理,加强地方标准的质量控制和提升地方标准的实用性和科学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制定和发布地方标准第二条地方标准应当由具备相应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能力的单位或组织进行制定。
第三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的制度。
第四条地方标准应当符合社会公众利益和行业发展需要,并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确保公开透明、合理合法。
第六条发布地方标准应当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
第七条发布的地方标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有效实施。
第三章地方标准的实施和执行第八条地方标准的实施应当依法进行。
第九条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地方标准的实施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提高标准的执行意识和水平。
第十一条违反地方标准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地方标准的管理第十二条地方标准的管理由地方标准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地方标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标准管理制度,健全标准管理的组织、人员、设施、资金等相关支持体系。
第十四条地方标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标准的评价和修订工作,保持地方标准的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地方标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标准制定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地方标准的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地方标准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方标准的宣传推广工作,提升地方标准的使用率和影响力。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见附件部分。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地方标准:由地方制定,适用于特定地域的技术规范和测试方法等标准。
2、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指与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标准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
第一章总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管理,提高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地方标准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应用。
第二章制定
第一节制定机构
1. 地方标准的制定应由具备标准化工作能力的机构承担,具体机构由地方政府指定。
第二节制定程序
1. 制定地方标准应遵循科学、公正、透明、民主的原则。
2. 制定前应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论证,确保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3. 制定过程中应广泛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确保标准制定的公正性和包容性。
4. 制定草案应进行专家评审,并组织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三章实施和管理
第一节实施
1. 地方标准的实施应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地方标准的有效执行。
第二节管理
1. 地方标准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地方标准的高效管理。
2. 管理人员应具备标准化管理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监督和评价
第一节监督
1. 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地方标准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节评价
1. 地方标准的评价应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和公正。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参考资料: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旧版】地方标准制定程序指南
地方标准实施和管理指南。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是指由地方政府制定并实施的,适用于某一地方范围内的标准。
地方标准的制定对于加强地方管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障地方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地方标准的管理,提高地方标准的质量和适用性,进一步优化地方标准制度,依法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行为,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1.法律法规原则: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科学性原则: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基于科学理论和技术实践,并考虑到地方实际情况。
3.公平公正原则: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
4.透明度原则: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应公开透明,相关信息应及时发布。
二、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应包括以下步骤:1.确定需求:地方政府根据需要确定地方标准的制定任务,并对制定的地方标准进行需求调研。
2.组织编制:地方政府成立标准制定工作组,负责组织编制地方标准,并明确责任人员和工作要求。
3.制定草案:标准制定工作组根据需求调研结果,编制地方标准的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4.征求意见:地方政府在制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邀请专家、企业代表等相关方参与评审。
5.修改完善: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评审结果,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6.制定定稿:经过多次修改,地方政府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的定稿,并提交批准部门审批。
7.审批发布:批准部门对地方标准进行审批,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发布。
8.实施监督:地方政府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并及时修订和更新地方标准。
三、地方标准的实施与管理地方标准的实施与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推广宣传:地方政府应加大对地方标准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地方标准的认识度和遵守度。
2.执行指导: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地方标准执行的指导,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帮助企事业单位合理应用地方标准。
3.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地方标准的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地方标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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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地方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未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
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第八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收到的立项建议和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和
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并对立项申请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论证评估、调查结果以及审查意见,制定地方标准立项计划。
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
第十二条起草单位应当对地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
第十三条起草单位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意见,并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四条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意见对地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后,与编制说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材料一并报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的下列事项进行技术审查:
(一)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
(二)技术要求是否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三)是否妥善处理分歧意见;
(四)需要技术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起草单位应当将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地方标准,与技术审查意见处理情况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一并报送立项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报送材料齐全、制定程序规范的地方标准予以批准、编号。
第十八条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省级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其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字组成。
市级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其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数字组成。
第十九条地方标准发布前,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相关技术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重大政策性变化的,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变更或者终止建议。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等,作出项目变更或者终止决定。
第二十条地方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其门户网站和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其制定的地方标准的目录及文本。
第二十二条地方标准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发布公告及地方标准文本。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备案的地方标准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地方标准进行复审。
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应当及时复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复审地方标准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
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意见,并根据有关意见作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结论。
复审结论为修订地方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地方标准制定程序执行。
复审结论为废止地方标准的,应当公告废止。
第二十六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的相关技术要求的,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废止相关标准;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标准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编号或者备案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或者公告废止未备案标准;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标准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复审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利用地方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或者制定主体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上一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告废止相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地方标准,可以按照地方有关规定申报科学技术奖励。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日为公历日。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0年9月6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公布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