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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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卫法监发[2013]4号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卫法监发[2013]4号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卫法监发〔2013〕4号)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疾控中心、省卫生监督所,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标准化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13年9月4日附件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标准化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我省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我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且涉及的食品在本省或本省部分地区有食用习惯或生产经营的,可以制定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内容包括:(一)食品及原料的卫生要求;(二)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四)与产品标准对应的检验方法与检验规程;(五)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内容。

2024年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2024年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____年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的安全、卫生和合理消费,维护公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涉及食品生产、经营、流通、使用等环节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

第三条食品安全的原则是保护公众健康、科学管理、预防为主、风险可控和法治保障。

第四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体、公众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监管和风险评估相结合的原则,依法采取措施,防范、消除、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第六条经营食品的单位和个人要负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确保提供安全、卫生、合格的食品。

第七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和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食品生产管理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确保食品安全。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标准、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污染和危害因素对食品安全造成影响。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选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实施从供货商到产品上市等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确保食品从生产到上市环节的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记录制度,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风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

第三章食品流通管理第十五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六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各项安全标准、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食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

《卫生部印发《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卫生部印发《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卫生部印发《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xx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备案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解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

第三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第五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六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具体程序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汉语拼音字母“dbs”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号。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示例:dbs××/×××-××××代号顺序号年代号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20日内报卫生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报送文件;(二)标准文本;(三)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明确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4.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等管理,确保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

4.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过程、食品储存、食品运输、食品销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5.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和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四、食品安全检测与评估测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测体系,提高食品安全检测能力。

2.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预防食品安全风险。

五、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1.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2.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全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备案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及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公布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宣传、跟踪评价、清理和咨询等工作,对地方标准的安全性、实用性负责。

省卫生健康委组建四川省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

标委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专家以及有关部门代表组成,负责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以下简称审查),对地方标准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指导和服务。

标委会— 9 —设秘书处,承担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

第四条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地方特色食品,可以制定并公布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与地方特色食品的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

第五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四川省范围内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第二章立项第六条省卫生健康委在制定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立项建议。

《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卫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研制、起草、审查、编号、发布、备案、实施、跟踪评价等活动,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第三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食品产品、食品原料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五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范围、使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内容。

第六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发布、备案和解释等管理工作.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初审、项目研制单位审查、组织专家评审、以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复审等具体工作.第二章标准立项第七条省级各有关部门、法人单位、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可提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

提出建议时,应当说明立项的目的、意义、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相关情况等.第八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对立项建议进行初审.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的初审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确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拟立项项目计划,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山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山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山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计划、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以及修改与复审、跟踪评价等制定、修订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山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成立山西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山西省卫生健康委监督检查中心。

第五条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省卫生健康委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与地方特色食品的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第六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

第二章计划和立项第七条省卫生健康委根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相关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八条各地、各有关部门认为本地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应当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立项建议。

相关行业协(学)会、消费者协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备案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及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公布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宣传、跟踪评价、清理和咨询等工作,对地方标准的安全性、实用性负责。

省卫生健康委组建四川省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

标委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专家以及有关部门代表组成,负责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以下简称审查),对地方标准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指导和服务。

标委会设秘书处,承担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

第四条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地方特色食品,可以制定并公布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与地方特色食品的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

第五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四川省范围内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第二章立项第六条省卫生健康委在制定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立项建议。

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与管理办法(试行)(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加强和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含修订)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境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及管理。

第三条甘肃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全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

第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五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应当与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衔接。

第六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行业组织积极承担或者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七条制定地方标准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列支。

第八条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一、标准的立项第九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立项。

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以向甘肃省卫生厅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

公民或组织可以向甘肃省卫生厅提交制定地方标准项目的书面建议。

申请立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项目任务书;(三)项目草案。

根据需要,甘肃省卫生厅可以直接立项并向社会招标。

第十条甘肃省卫生厅收到材料后,对申报的标准项目组织审查,对立项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并提出书面论证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甘肃省卫生厅根据立项审查意见,确定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编制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

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

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

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本省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第三条省卫生厅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复审与修订等.省卫生厅组织成立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审评委员会设秘书处和专业分委员会。

第四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得与国家标准交叉、重复和矛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品种和相应指标,不应重复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第五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第二章计划和立项第六条省卫生厅每年编制本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前,省卫生厅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项建议。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省卫生厅提出立项建议。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

立项建议应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

提出多项立项建议的,应当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第八条秘书处对立项建议予以初审。

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规定

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规定
修订和废止标准的条件和程序
修订条件:标准内容不适应实际需要、标准存在缺陷或错误、标准实施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等
废止条件:标准内容已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标准已不适应实际需要、标准存在重大缺陷或错误等
修订程序:提出修订建议、组织专家论证、报请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等
废止程序:提出废止建议、组织专家论证、报请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等
实施标准的措施:制定实施细则、加强监督检查、开展宣传培训等
实施标准的方式和措施
制定实施计划:明确实施目标、时间表和责任人
监督检查: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地方标准要求
建立奖惩机制:对符合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进行惩罚
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认知和意识
本规定的生效时间和实施要求
修订和废止:本规定需要适时进行修订或废止时,应当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报经省政府批准
解释权: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省卫生行政部门
生效时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实施和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汇报人:
感谢观看
加强协作配合: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实施
实施标准的监督和检查
监督机构:陕西省政府设立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
检查方式: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整治等
检查内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是否符合地方标准
监督和检查的措施:对违反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并督促整改落实
04
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修订和废止
违反标准的法律责任认定
违反标准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认定程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包括调查取证、专家评审等环节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12•【文号】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施行日期】2019.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现就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理、开展地方标准清理等工作通知如下: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一)工作职责。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公布,开展标准宣传、跟踪评价、清理和咨询等。

各地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标准,对标准的安全性、实用性负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食品评估中心)承担地方标准备案工作,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建设和维护。

(二)地方标准涵盖范围。

地方特色食品,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标或要求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覆盖的食品。

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与地方特色食品的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

各省份要根据国家要求和地方标准实际,及时清理、整合、修订或废止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是关乎人民健康的重要问题,而国家标准则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相关政策,充分考虑国内外科学研究成果和实际情况,确保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广泛征求相关行业的意见,听取专家学者的建议,形成科学的标准内容。

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修订应当及时跟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保持标准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发布和实施。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发布应当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确保标准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2. 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确保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得到有效实施。

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监督和检查。

1. 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2.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及时公布,以起到警示作用。

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1. 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2. 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标准遵从意识和操作技能。

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完善和发展。

1. 国家相关部门应当不断完善和发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时吸纳国内外科学研究成果,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完善和发展应当与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相适应,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不断提高。

结语。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要性,积极参与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共同促进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食品地方安全标准规定

食品地方安全标准规定

一、食品地方安全标准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跟踪评价结果等情况,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对标准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废止。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3、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4、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5、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6、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7、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8、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9、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谁制定《食品安全法》第27条明确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9、超过保质期限的;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地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地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地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保障本地区食品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地方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检查、风险监测、事故调查处理等。

三、食品安全标准与规范1. 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2. 对于地方特色食品,应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四、食品生产与加工管理1.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并对生产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2. 加强对食品原料的采购管理,确保原料安全无害。

五、食品销售与市场监管1. 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2. 定期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2. 加强对餐饮服务人员的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培训。

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1.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流程。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八、公众参与与社会监督1. 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2. 定期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九、法律责任1.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2. 对于监管不力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监管部门的责任。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的解读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的解读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3.11.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解读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了《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现对《办法》有关内容予以解读。

一、《办法》修订背景现行《办法》于2010年颁布实施,对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推动产业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2015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及201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体现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深入调研,听取各方的意见建议,在经多方沟通协调、研讨论证,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和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办法》修订原则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围绕贯彻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重点突出几个方面:(一)坚持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坚守安全底线,在保障健康安全的前提下,维护公平贸易、促进产业发展。

(二)严格依法管理。

按照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统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管理,注重相互衔接。

(三)突出标准科学性。

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风险评估委员会协同,强化风险监测、评估与标准衔接,强调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标准的科学依据。

(四)强化风险管控。

从标准立项、起草、审查、公布、跟踪评价等全过程严格管理。

优化标准工作流程,严格标准审查机制,强化质量管控。

明晰各方职责,防范社会风险。

三、《办法》主要框架《办法》包括七章,共四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办法》的调整范围、标准制定原则、各方职责等。

第二章至第五章规定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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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备案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解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

第三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
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第五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
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六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具体程序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汉语拼音字母“DBS”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号。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示例:
DBS××/×××-××××
代号顺序号年代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20日内报卫生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报送文件;
(二)标准文本;
(三)编制说明。

第九条卫生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予以备案。

第十条卫生部定期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情况,指导地方标准制定工作。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相关单位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评价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跟踪评价结果等情况,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对标准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废止。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公布后20日内重新报送卫生部备案。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废止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废止后20日内向卫生部报送有关废止标准的文件。

第十四条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异议时,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批准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属科技成果,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依据。

第十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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