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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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滁州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安徽省地方标准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滁州市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
批准、编号、发布、备案、归档、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实施和
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条制定地方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
的要求,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制定地方标准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地方
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县、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
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
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为满足我市风俗习惯、
自然环境等特殊需求,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徽省地方标
准而又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
标准样品的制作)。
第六条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县(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结合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工作,提出制定地方标准项
目的建议。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提出制定地方标准
项目的建议。申报单位对收集的建议进行统一审查、协调后,向市
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滁州市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函(附件1);
(二)滁州市地方标准计划项目汇总表及电子文本(附件2);
(三)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
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邀请相关
领域的专家和代表召开立项论证会,对立项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
等问题进行论证,通过论证后方可开展地方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地方标准计划执行过程中,可以进行下列调整:
(一)确属不宜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应予终止;
(二)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需调整地方标准项目的,应由起草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申报单位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当申请未被批准时,应按照原定计划进行工作。
第三章起草
第十三条各申报单位按照通过论证的地方标准项目组织实施,应定期检查项目进展情况,督促并创造条件,保证起草单位按计划
完成任务。
第十四条起草单位负责起草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写滁
州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附件 3)及有关附件。
第十五条起草标准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GB/T9001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
(二)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验验证;
(三)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
(四)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
争等内容的条款;
(五)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
(六)符合WTO/TBT相关原则要求。
第十六条起草单位应审查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及有关附件,并发送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代表征求意见,并同时公开
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方式可以采取分发、邮寄、电子邮箱、征求意见工作平台、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网上公开网站
包括起草单位网站或申报单位网站等,没有公开网站的单位,鼓励
在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被征求意见者应在规定期限内
回复意见,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
被征求意见者提出比较重大的修改意见,应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起草单位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和归纳整理,填写滁州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附件4),并形成地方
标准送审稿。
第十八条地方标准送审稿经申报单位审查通过后,由申报单位统一报送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必要时,申报单位可要求起草单位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报送标准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标准送审稿电子文本;
(二)标准编制说明电子文本;
(三)征求意见汇总表电子文本;
(四)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标准原文及译文各一份;
(五)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一份;
(六)主要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的文本。
第四章审查、批准与发布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审查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告知补充材料或者进一步修改。
经初审符合规定的,组织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地方标准送审稿由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
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原则上采用会议审查的形式。
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有关行政主管单位组织审查。
第二十二条在召开标准审查会议5日前应将审查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表等有关材料提交给审查专家组。
第二十三条审查专家组应由不同领域的专家和代表组成,
原则上不少于7人且为单数。审查专家应全程参与审查工作,并签署审查专家承诺书(附件5)。
地方标准起草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参加标准审查。
第二十四条地方标准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及安徽省地方标准的协调性;
(二)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情况,相关各方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三)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