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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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10•【字号】滁政办电〔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查批准,是全省首部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自2022年1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

为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迅速组织学习宣传。

各地、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部门要将《条例》列为重点学习内容,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相关部门、行业商协会(产业联盟)、中介机构等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学习培训,全面准确掌握和执行各项规定,切实增强广大干部群众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学习宣传氛围,不断提高《条例》知晓率,提升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

二、抓紧制定配套措施。

逐条对照《条例》,凡涉及营商环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由制订或牵头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并及时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细化实化《条例》中的部分原则性规定。

有关制度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条例》相抵触的,应当予以废止;个别条款与《条例》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订;部门、地方之间政策不配套、不协调的,要以此次清理为契机,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推动消除“中梗阻”,打通《条例》实施“最后一公里”。

三、深入开展“双月双对标”活动。

各地各部门要将对标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领域重点工作,对可以直接学习借鉴的,要组织开展实地考察,及时在全市范围内复制推广;对通过适度改良能够在我市实施的,要大力开展流程再造和升级改造工作,抓紧研究出台我市实施方案;对受政策等因素限制,我市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要持续跟踪工作动态,积极向上争取改革试点或政策支持。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滁政办〔2015〕1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滁政办〔2015〕1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滁政办〔2015〕1号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月14日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适应城市管理需要,推进“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营造整洁有序、优美靓丽的城市环境,依据《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实现城市长效管理为目标,以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为重点,以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制为抓手,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区为主、综合管理”的长效管理模式,推动城市由粗放管理向精细管理、分散管理向集约管理转变,不断满足广大市民对城市环境的需求。

二、考核对象琅琊区人民政府、南谯区人民政府、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滁现代产业园管委会、琅琊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三、考核内容及分值考核内容由城市管理工作状态考核、城市管理事件办理督察督办考核、单项工作考核构成,考核分值为100分。

其中:(一)城市管理工作状态考核50分;(二)城市管理事件办理督查督办考核30分;(三)单项工作考核20分,每项5分。

四、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分类制定,具体内容见附件。

五、考核机构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领导下,市城管办负责城区城市管理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考评工作。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简版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简版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1. 引言地方标准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由地方政府组织制定的具有地方性质的标准。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和管理,保证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进一步推动地方标准的有效实施和运用。

2. 制定地方标准的基本原则- 科学性原则: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基于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 适用性原则:地方标准的制定应考虑地方特点和实际需求,保证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 公开透明原则: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公开透明,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和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 参与性原则:地方标准的制定应鼓励广泛参与,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多利益相关方的共识。

3. 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3.1 项目确定制定地方标准应由地方政府明确项目的确定,确定标准制定的目标和范围。

3.2 组织制定地方政府应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和利益相关方参与标准的制定工作,明确标准的编制责任。

3.3 资料搜集和研究制定地方标准前,需要搜集和研究相关资料,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内外相关标准等。

3.4 起草标准根据资料搜集和研究结果,制定地方标准的初稿,并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和利益相关方进行讨论和修改。

3.5 征求意见制定地方标准的初稿完成后,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接受公众的评议和建议。

3.6 审查批准制定地方标准的初稿经征求意见后,由地方政府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3.7 发布实施经审查批准后的地方标准应由地方政府正式发布,并明确实施时间和范围。

4. 地方标准的管理4.1 标准备案地方标准应向地方政府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包括标准的名称、发布时间、实施范围等。

4.2 标准的修订和废止制定地方标准后,应根据需要对标准进行定期修订和废止,确保标准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4.3 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应建立地方标准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标准的有效运行。

地方标准管理规定(3篇)

地方标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提高地方标准质量,保障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协调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第三条地方标准应当遵循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协调性和统一性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标准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第七条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地方标准的制定第八条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化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九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立项;(二)起草;(三)审查;(四)批准;(五)发布;(六)备案。

第十条地方标准的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标准化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二)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协调;(三)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四)具备必要的制定基础。

第十一条地方标准的起草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或者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地方标准的审查应当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三条地方标准的批准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地方标准的发布应当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进行。

第十五条地方标准的备案应当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地方标准的实施第十六条地方标准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实施;(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便民、高效;(四)保障人民群众利益。

第十七条地方标准的实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地方标准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二)地方标准的实施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三)地方标准的实施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四)地方标准的实施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安徽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安徽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情况:
“来安花红”由野生海棠长期演变而来,原名林檎,又称沙果、文林郎果,栽培历史已有年左右。最早在明朝《来安县志》就有记载,据清版《来安县志》记载牧副渔业类中花红为来安地方果木。
来安花红为苹果属,落叶小乔木,、月开花,月果熟,每株年产公斤左右,最高能产公斤。花红色泽鲜艳、皮薄肉脆、香甜多汁、渣滓少。除生食外,泡茶可解酒,泡酒能止泻,过夏后食用有医治痢疾之功,亦可酿酒。
来安花红有四大特点:()形似苹果,但小巧玲珑;()色泽青黄、红晕分明,鲜艳美观;()皮薄肉脆、汁多渣少,酸甜爽口、香味浓郁;()含有多种维生素和有益于人体的健康物质,营养价值较高,和怀远石榴、砀山黄梨、萧县葡萄并称为安徽四大水果。民间有谚语“桃子饱人杏伤人,李子树下抬死人,唯有花红最养人”。
来安花红的特有品质既得益于来安先民在漫长岁月中契而不舍地对花红的培育,也得益于来安特有的地理环境和生长条件,主要表现在(一)来安县地处于安徽省东部,介于长淮之间,地势北高南低,属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北部山区温暖湿润,光照充足,雨热同季,无霜期长,为来安花红的生长提供了良好的生长环境。花红成熟季多雨且气温较高,月份时常出现高于℃连续高温,有利于花红着色,形成特有的感官效果。(二)种植区内土壤多为岩成土,马肝土,平均值在之间,非常适合来安花红的生长。种植区内土层平均厚度在米,腐殖质厚度厘米,有机质,土壤呈中性,富含微量元素,但汞、铅、砷、铬、镍等重金属之含量极低,满足了花红生长的各方面条件,同时保证了产品质量,使来安花红富含人体所需要的营养物质和微量元素。
、《地理标志产品来安花红》标准严格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和国家质检总局[]第号公告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来安花红的《质量技术要求》制定。

安徽地方标准申请流程

安徽地方标准申请流程

安徽地方标准申请流程
安徽地方标准的申请流程如下:
1. 收集建议:申报单位对收集的建议进行统一审查。

2. 提交申请:根据标准内容向安徽省卫生健康归口业务管理处室报送立项申请材料。

需提交纸质文本一式两份,并附送电子文档。

申报地方标准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申报范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超出范围的行业标准项目不予受理。

2. 申报重点:根据产业发展、市场需要、重点突出等原则,加强重点和基础通用标准、市场急需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重点突出原材料、装备、消费品、电子信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产业基础标准。

3. 申报要求:按照规定,地方标准项目每季度申报一次。

申报材料包括《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请表》、《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建议说明》,其中《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须标准化技术组织出具推荐意见。

申报材料由各市经信部门每季度末月20日前汇总并行文报省经信厅。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告诉我。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一、引言地方标准是指由地方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具有地方特色和可行性的技术规范,被广泛应用于本地区的各个领域。

地方标准的管理和实施对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地方标准的制定1. 法定依据地方标准的制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

政府应当明确制定地方标准的权限范围,确保标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制定程序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包括立项、编制、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等环节。

各个环节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3. 参与主体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和需求,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消费者等。

各方的参与将有效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三、地方标准的管理1. 发布与解读地方标准的发布需要经过专业机构审核并获得政府批准后进行。

发布后,政府需要积极向社会公布标准内容,并及时解读标准,确保相关单位和个人充分了解并正确应用。

2. 实施与监督地方标准的实施需要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对于违反标准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惩处,保证标准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四、地方标准的应用1. 促进产业升级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推动本地区产业的升级和创新,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水平,从而提升地方经济发展的竞争力。

2. 保障消费者权益地方标准可以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标准化的产品和服务,消费者可以更加放心地进行消费,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3. 加强地方间合作地方标准的制定可以促进不同地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各地方可以借鉴和采用其他地方的标准,促进互利共赢,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五、地方标准的评价与修订1. 评价方法地方标准的评价应当综合考虑标准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效果等方面。

评价结果将作为标准修订的依据。

2. 定期修订地方标准需要定期进行修订,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和技术进步的要求。

XX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XX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XX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XX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XX市地方标准的管理,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范围内的所有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组织,经过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经专家评审、公示后确定。

第四条地方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重要利益。

地方标准制定应当兼顾市场需求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

第五条地方标准的发布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负责。

发布地方标准应当公告在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指定的官方网站上,并通过其他适当的渠道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地方标准的实施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或规避地方标准的要求。

对违反地方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地方标准的监督管理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负责。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条地方标准的修订应当及时进行,根据市场需求和科技进步的发展情况,及时进行更新和完善。

修订地方标准应当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通过公示程序进行。

第九条对于那些在地方标准领域有重要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鼓励和表彰,提供相关奖励和支持。

第十条地方标准的管理费用由市政府负责安排,并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XX市制定了本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这是为了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实施和监督管理,为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保障。

首先,本办法明确了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程序。

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由市政府或授权的行政机关组织,需经过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专家评审,公示后才能确定。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滁政办秘〔2015〕124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滁政办秘〔2015〕124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滁政办秘〔2015〕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滁州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10日滁州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质量滁州建设,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103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证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县(市、区)人民政府。

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四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下同)牵头,会同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

质量目标包括产品质量量化指标和工程质量量化指标,质量措施包括质量宏观管理、质量安全监管、质量基础建设。

相关考核目标设置、统计方案、评价方法、评分标准、实施细则等,参照国家有关要求另行制定,并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六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90分以下)、C级(60-80分以下)、D级(60分以下)。

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绿地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建筑景观第十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筑、个人自建房除外)。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实施均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九)D—特殊用地。

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等)。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中小学用地(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学校用地)、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无删减范文

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无删减范文

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1. 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安徽省各级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和管理,提高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效力,促进地方标准制度健康发展,为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学、规范和可靠的标准服务。

2. 基本原则- 科学性原则:地方标准制定必须基于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具备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 公开透明原则: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 公平公正原则:地方标准制定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损害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 国际接轨原则: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国际标准的相关规定,并尽量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性。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地方标准的制定第三条制定程序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1. 研究确定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 讨论和研究地方标准的内容和结构,明确制定目标和要求3. 制定地方标准草案,并组织评审和征求意见4. 组织专家审定地方标准草案,并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5. 上报省级标准化管理机构审批,并报省政府备案6. 按照核准的地方标准编号进行发布第四条制定依据地方标准的制定依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原则和要求2.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3. 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4. 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要求第五条制定组织机构制定地方标准应当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或工作组,并组织专家进行研究和讨论。

第六条制定周期地方标准的制定周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安排,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地方标准的发布和实施第七条发布程序地方标准的发布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1. 地方标准的稿件应当经过专家评审和修改完善后,上报省级标准化管理机构审批2. 省级标准化管理机构根据审批结果,决定是否发布地方标准3. 地方标准的发布应当通过指定的标准发布渠道进行,并向社会公众公示第八条实施和执行地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具有强制性执行。

最新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最新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最新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地方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未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

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第八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收到的立项建议和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并对立项申请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进行审查。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
第一章总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管理,提高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地方标准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应用。

第二章制定
第一节制定机构
1. 地方标准的制定应由具备标准化工作能力的机构承担,具体机构由地方政府指定。

第二节制定程序
1. 制定地方标准应遵循科学、公正、透明、民主的原则。

2. 制定前应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论证,确保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3. 制定过程中应广泛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确保标准制定的公正性和包容性。

4. 制定草案应进行专家评审,并组织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三章实施和管理
第一节实施
1. 地方标准的实施应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地方标准的有效执行。

第二节管理
1. 地方标准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地方标准的高效管理。

2. 管理人员应具备标准化管理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监督和评价
第一节监督
1. 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地方标准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节评价
1. 地方标准的评价应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和公正。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参考资料: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旧版】地方标准制定程序指南
地方标准实施和管理指南。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是指由地方政府制定并实施的,适用于某一地方范围内的标准。

地方标准的制定对于加强地方管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障地方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地方标准的管理,提高地方标准的质量和适用性,进一步优化地方标准制度,依法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行为,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1.法律法规原则: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科学性原则: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基于科学理论和技术实践,并考虑到地方实际情况。

3.公平公正原则: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

4.透明度原则: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应公开透明,相关信息应及时发布。

二、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应包括以下步骤:1.确定需求:地方政府根据需要确定地方标准的制定任务,并对制定的地方标准进行需求调研。

2.组织编制:地方政府成立标准制定工作组,负责组织编制地方标准,并明确责任人员和工作要求。

3.制定草案:标准制定工作组根据需求调研结果,编制地方标准的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4.征求意见:地方政府在制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邀请专家、企业代表等相关方参与评审。

5.修改完善: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评审结果,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6.制定定稿:经过多次修改,地方政府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的定稿,并提交批准部门审批。

7.审批发布:批准部门对地方标准进行审批,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发布。

8.实施监督:地方政府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并及时修订和更新地方标准。

三、地方标准的实施与管理地方标准的实施与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推广宣传:地方政府应加大对地方标准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地方标准的认识度和遵守度。

2.执行指导: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地方标准执行的指导,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帮助企事业单位合理应用地方标准。

3.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地方标准的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地方标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秘〔2014〕145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秘〔2014〕145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修订的《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15日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项目决策、管理和监督制度,合理使用政府性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以及需要用市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各类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方式的政府投资达到100万元及以上项目。

政府投资10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直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接受市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

采用转贷、贷款贴息和PPP等其他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管理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四条国家和省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管理,按照《滁州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办法》(市管字〔2014〕51号)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是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审查批复项目立项、可研和初步设计。

地方标准工作管理制度

地方标准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标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地方标准质量,保障地方标准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标准化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地方标准工作。

第三条地方标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规范;(二)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三)公开透明,民主参与;(四)持续改进,创新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地方标准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地方标准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地方标准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地方标准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审查地方标准项目立项;(三)组织地方标准起草、审查和发布;(四)指导、监督地方标准实施;(五)协调解决地方标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六)开展地方标准宣传、培训和教育。

第六条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二)有稳定的起草人员队伍;(三)具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实验条件。

第七条地方标准起草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按照地方标准工作委员会的要求,开展地方标准起草工作;(二)组织专家对地方标准进行技术审查;(三)及时向地方标准工作委员会报送地方标准送审稿;(四)参与地方标准实施后的跟踪调查和评估。

第三章地方标准制定程序第八条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分为以下阶段:(一)立项;(二)起草;(三)审查;(四)发布;(五)实施。

第九条地方标准立项程序:(一)起草单位根据行业需求、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等情况,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二)地方标准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进行论证,确定立项项目;(三)立项项目由起草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条地方标准起草程序:(一)起草单位根据立项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开展起草工作;(二)起草单位组织专家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技术审查;(三)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滁政[2007]9号【发布部门】滁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2.02【实施日期】2007.0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滁政〔200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滁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七年二月二日滁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登记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一)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报送上一级行政机关(以下称备案监督机关)备案:(一)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二)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三)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备案;(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报送备案;(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备案;(六)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管理该机关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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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滁州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滁州市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备案、归档、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制定地方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制定地方标准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为满足我市风俗习惯、自然环境等特殊需求,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徽省地方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第六条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县(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工作,提出制定地方标准项目的建议。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提出制定地方标准项目的建议。

申报单位对收集的建议进行统一审查、协调后,向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滁州市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函(附件1);(二)滁州市地方标准计划项目汇总表及电子文本(附件2);(三)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代表召开立项论证会,对立项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通过论证后方可开展地方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地方标准计划执行过程中,可以进行下列调整:(一)确属不宜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应予终止;(二)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需调整地方标准项目的,应由起草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申报单位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当申请未被批准时,应按照原定计划进行工作。

第三章起草第十三条各申报单位按照通过论证的地方标准项目组织实施,应定期检查项目进展情况,督促并创造条件,保证起草单位按计划完成任务。

第十四条起草单位负责起草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写滁州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附件 3)及有关附件。

第十五条起草标准应遵循下列要求:(一)GB/T9001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二)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验验证;(三)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四)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五)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六)符合WTO/TBT相关原则要求。

第十六条起草单位应审查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并发送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代表征求意见,并同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方式可以采取分发、邮寄、电子邮箱、征求意见工作平台、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

网上公开网站包括起草单位网站或申报单位网站等,没有公开网站的单位,鼓励在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被征求意见者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

被征求意见者提出比较重大的修改意见,应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起草单位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和归纳整理,填写滁州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附件4),并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

第十八条地方标准送审稿经申报单位审查通过后,由申报单位统一报送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必要时,申报单位可要求起草单位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报送标准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标准送审稿电子文本;(二)标准编制说明电子文本;(三)征求意见汇总表电子文本;(四)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标准原文及译文各一份;(五)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一份;(六)主要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的文本。

第四章审查、批准与发布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审查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告知补充材料或者进一步修改。

经初审符合规定的,组织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地方标准送审稿由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原则上采用会议审查的形式。

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有关行政主管单位组织审查。

第二十二条在召开标准审查会议5日前应将审查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表等有关材料提交给审查专家组。

第二十三条审查专家组应由不同领域的专家和代表组成,原则上不少于7人且为单数。

审查专家应全程参与审查工作,并签署审查专家承诺书(附件5)。

地方标准起草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参加标准审查。

第二十四条地方标准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徽省地方标准的协调性;(二)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情况,相关各方意见是否协调一致;(三)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四)文本编写的规范性;(五)必要时,可对技术内容的先进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审查会议应听取起草单位介绍标准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并对标准文本逐条进行审查。

会议审查应有不少于审查专家组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

审查会议应形成滁州市地方标准审查会议纪要(附件6),由审查专家组组长代表审查专家组签字,并附滁州市地方标准审查专家签字表决表(附件7)。

第二十六条起草单位应按照审查意见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并报送审查专家组组长出具滁州市地方标准报批稿复核意见(附件8),由申报单位向滁州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第二十七条报批地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报单位出具的报批公文一份;(二)地方标准报批稿一份及电子文本;(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两份及电子文本;(四)审查会议纪要一份;(五)审查专家组表决意见一份;(六)报批稿复核意见一份;(七)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标准原文及译文各一份。

(八)标准送审稿一份;(九)审查专家承诺书一份。

第二十八条地方标准的代号、编号:(一)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滁州市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3411,再加“/T”组成。

(二)地方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顺序代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

示例:DB3411(代号)/T ×××(顺序号)—××××(年代号)地方标准封面统一为“安徽省滁州市地方标准”。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审核地方标准报批材料,重点审查材料完整性、程序合法性、编写规范性等。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以整改单形式反馈给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及时组织修改完善。

第三十条地方标准由滁州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批准、发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章备案、印刷与归档第三十一条滁州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地方标准发布后30日内通过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滁州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出版、印刷地方标准,印刷应符合GB/T 1.1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地方标准的档案管理遵照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实施与监督第三十四条地方标准发布后,有关单位应认真做好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工作,加强对地方标准实施的监督,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滁州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馈。

第三十五条滁州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收集地方标准宣贯及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有关标准问题,对重要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第七章复审、修订与废止第三十六条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三十七条地方标准的复审原则上采用会议审查的形式,一般要有参加过该地方标准审查的单位或人员参加。

第三十八条滁州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复审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继续有效的重新发布实施;需要修订的按本办法规定列入修订计划,及时安排修订;需要废止的公告废止。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安徽省地方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滁州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等×项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的函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关于组织申报××××年滁州市地方标准计划的通知》,现申请××××年×项滁州市地方标准计划。

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一是制定的必要性;二是适用范围;三是主要规范的内容;四是国内外情况(包括标准查新)简要说明等。

联系人:×××;联系电话:×××附件:滁州市地方标准计划项目汇总表申报单位(盖章)××年××月××日滁州市地方标准计划项目汇总表(EXCEL格式)附件3滁州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附件4滁州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附件5审查专家承诺书本人作为审查专家,承诺全程认真参与《XXXXXXX》地方标准审查,严格履行审查专家职责,本着公正、客观的原则,在地方标准审查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提出审查意见,与本标准无利益关系,并对自己的审查意见和表决结果承担责任。

承诺人:(可多人)XX年X月X日附件6滁州市地方标准审查会议纪要附件7滁州市地方标准审查专家签字表决表附件8滁州市地方标准报批稿复核意见《××××》地方标准已于×年×月×日通过了专家审查。

经过复核,认为起草单位已经全面采纳审查意见并进行了认真修改,现已符合滁州市地方标准编制要求,建议将标准报批稿报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发布。

专家组长:×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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