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离婚条件
民商法_面试题目(3篇)
第1篇一、面试题目1. 请简述民商法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 论述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3. 解释合同法中“要约”和“承诺”的概念,并说明它们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作用。
4. 分析物权法中关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相关规定。
5. 请简述侵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侵权责任认定中的运用。
6. 论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组织结构、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
7. 解释商法中“商主体”和“商事行为”的概念,并说明它们在商法体系中的作用。
8. 分析《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收养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9. 请简述知识产权法中关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10. 解释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并说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1. 论述公司法中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12. 分析物权法中关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相关规定。
13. 请简述侵权法中关于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相关规定。
14. 论述商法中关于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破产程序中的运用。
15. 解释《民法典》中关于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并说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6. 分析知识产权法中关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17. 请简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相关规定。
18. 论述商法中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规定,并说明其作用。
19. 解释《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的运用。
20. 分析物权法中关于物权的保护方式及其在物权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二、解析1. 民商法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具有基础性、综合性、调整性等特征,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 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意思表示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当事人不通过意思表示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电大婚姻法
法律专科《婚姻法学》作业题第一次作业一、名词解释1、婚姻家庭法2、婚姻家庭法律关系3、婚姻4、家庭5、婚姻家庭制度6、群婚制7、对偶婚制8、婚姻自由9、包办婚姻10、买卖婚姻11、借婚姻索取财物12、重婚13、男女平等14、亲属15、宗亲16、自然血亲17、法律拟制血亲18、直系血亲19、旁系血亲20、姻亲二、填空题1、婚姻家庭法的特征有()、()、()、()。
2、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即具有()、()这两方面的因素。
3、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有()、()、()、()。
4、群婚制经历了()、()这两个发展阶段。
5、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如下特征,即()、()、()、()。
6、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年()月()日经中央人民政府第()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公布施行。
7、1980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8、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共分()章()条。
9、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了五项基本原则,即()、()、()、()、()。
10、重婚在理论上分为()和()两种形式。
11、中国古代明、清时期将亲属分为()、()、()三种。
12、现代各国大都根据亲属产生的原因,将亲属分为()、()和()三种。
三、选择题1、对偶婚出现的意义是()。
A、为母系氏族的产生准备了条件B、为父系氏族的产生准备了条件C、为一夫一妻的产生准备了条件D、能够确认子女的生父2、“一夫一妻”产生的社会条件是()。
A、原始社会的崩溃B、私有制的确立C、父系氏族的出现D、母系氏族的出现3、婚姻法中的规范大部分是()。
A、强制性规范B、任意性规范C、制裁性规范D、随意性规范4、家庭关系是基于()而发生或终止的。
A、结婚B、出生C、收养D、死亡5、婚姻法调整对象范围包括()。
A、婚姻关系B、家庭关系C、人身关系D、由人身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6、外祖母是自己的()。
试谈中国离婚问题
试谈中国离婚问题摘要:70年代末以来中国的离婚率持续上升,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家庭与社会的关系试十分紧密,那么在当下这个大力建设的和谐社会中营建一个完美和谐的家庭试多么的重要。
中国增加的离婚率问题也应受到足够的重视。
关键词:离婚概念;离婚率;社会问题;婚姻对策引言:70年代末以来中国的离婚率持续上升。
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离婚数从1979年的31.9万对递增到2000年的121.3万对,粗离婚率也从1979年的0.33‰上升到2000年的1.91‰约增加了3倍。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离婚率上升也不能单纯地说是好事或坏事,应该具体分析。
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细胞,它与社会紧密联系,相互影响。
一方面,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就有一定的婚姻和家庭。
人类社会每一次变革,每向前迈进一步,都不可避免地给婚姻家庭提出新的要求,灌注新的内容,赋予新的形式,强化新的功能,更换新的观念;另一方面,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的分系统,也是能动的、积极的,时刻对社会各系统给予强大的反作用。
幸福的婚姻家庭也不仅造福人类自己本身,还会促使整个社会形成和谐的风气,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氛围,也会为社会带来无尽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从而有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
婚姻关系是建立在爱情基础之上的,双方在经过不太短的时间考验以后,才能考虑到组织家庭。
一个家庭要长久地生活在双方的人际关系之中,不但要抚养自己的儿女,还要奉养双方的父母,而且还要亲切和睦地处在双方的亲、友、师、生等等之间。
婚姻不是爱情的坟墓,而是更亲密的、灵肉合一的爱情的开始。
“二人同心,其利断金”也是中国人民几千年的智慧的结晶。
可见家庭与社会的关系试多么的紧密,那么在当下这个大力建设的和谐社会中营建一个完美和谐的家庭试多么的重要。
中国增加的离婚率问题也应受到足够的重视。
本文就从离婚的概念与程序,离婚带来的问题,离婚(率)的变化,离婚的原因出发,简单地探讨研究,最后希望从中有所发现并提出一些对解决问题可行的意见。
试论离婚的法定条件及其完善的开题报告
试论离婚的法定条件及其完善的开题报告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离婚作为一种婚姻关系的终止方式,直接关系到社会成员的婚姻、家庭、子女等多方面利益,以及社会的稳定和文明的发展。
为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普及法律知识,有必要对离婚的法定条件及其完善进行研究,以推进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制化建设。
二、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以离婚的法定条件为核心,详细分析现行我国婚姻法中的具体规定,评估其可行性和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和完善方案。
同时,也将结合案例法和调查法进行实证研究和对比分析。
其中,案例法将用于深入探究离婚的实际情况及其产生原因,调查法则将用于了解社会公众对离婚条件的认知程度和法律制度的实施情况。
三、研究的预期目标和意义本研究的预期目标是,通过对离婚法定条件的研究,推动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法治化发展,促进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规范离婚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和文明的持续发展。
具体上,本研究计划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分析现行我国婚姻法对离婚的法定条件的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2.探究离婚的实际情况、产生的原因和特点,并对比国内外离婚条件的不同;3.介绍欧美国家离婚制度的优点并借鉴,提出针对我国离婚法定条件的改进措施;4.通过问卷调查,了解社会公众对离婚条件的认知程度、对法律制度的遵守情况及其实施效果;5. 就完善离婚法定条件的制度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四、论文的结构安排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及意义1.2 研究内容和方法1.3 研究预期目标和意义第二章离婚的法定条件——现行法律规定的探析2.1 婚姻法对“三无”、“三有”双方的规定2.2 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定2.3 婚姻法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规定第三章欧美国家离婚制度的优点及借鉴3.1 对比国内外离婚条件的不同3.2 欧美国家离婚制度的优点3.3 欧美国家离婚制度对我国的借鉴第四章离婚条件在实践中的应用4.1 离婚条件的实际情况4.2 离婚条件遵守情况的调查和分析第五章完善我国离婚法定条件的探索5.1 破解离婚条件面临的挑战5.2 完善离婚条件的措施和道路第六章结论6.1 论文研究的主要创新点6.2 论文结论及其在实际中的运用作用6.3 论文研究的不足及未来发展研究方向。
试论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
试论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1. 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增多,涉外婚姻的数量逐渐增长,随之而来的涉外离婚案件也日益增多。
为了应对这一趋势,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对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做出了新的规定,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本文将首先分析涉外离婚的发展趋势,然后重点研究我国在涉外离婚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原则、管辖权、程序等问题,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2. 涉外离婚概述涉外离婚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欲在中国进行的离婚行为。
在中国,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遵循法院地法的原则,即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为准据法。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则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这意味着,如果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的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受理,将适用中国法律如果由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受理,则适用相应的国家(地区)的法律。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法院的管辖权通常根据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来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和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只要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有居所,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但在特殊情况下,也适用“被告就原告”原则,即如果原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涉外离婚的程序主要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自愿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诉讼离婚则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通常建议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离婚,以确保离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我国涉外离婚法律框架我国涉外离婚的法律框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
这一框架旨在处理跨国婚姻关系解除时的法律适用、管辖权、判决承认与执行等问题。
试谈中国离婚问题
试谈中国离婚问题引言:近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中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离婚率的上升。
这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许多人对中国离婚问题表达了诸多观点和忧虑。
本文将从社会背景、离婚原因、影响及应对等方面进行分析,试图探讨中国离婚问题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一、中国离婚问题的背景:中国传统的价值观念一直强调婚姻家庭的重要性,维护家庭稳定与和谐在社会中被广泛认同。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思想观念的变化,中国的婚姻观念也在逐渐演变。
一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们的工作压力增大,时间和精力投入家庭的减少,导致婚姻关系受到冲击。
另一方面,随着女性地位的提升,女性开始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不再认同传统婚姻观念,这也导致了婚姻关系的不稳定。
二、中国离婚问题的原因:1. 经济压力:在中国,经济因素往往是引发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当前高房价和生活成本上涨情况下,许多夫妻面对经济困难,感受到了巨大的压力,这对婚姻关系造成了冲击。
2. 个人成长与婚姻价值观念的变化: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和价值观念的开放,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追求个人成长和幸福感。
这会导致一些夫妻在婚姻中出现不满和焦虑,因而选择离婚寻求自己的发展空间。
3. 婚姻沟通问题:婚姻中的沟通是维持婚姻关系的重要因素,而现实中很多夫妻在沟通上存在问题,导致矛盾不断加深,最终导致离婚。
三、中国离婚问题的影响:1. 对子女的影响:离婚对子女的影响是最为直接和深远的。
他们往往面临亲情破裂、感情困扰、生活方式改变等问题,给他们带来心理和情感上的伤害。
《婚姻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婚姻法复习题(课程代码362122)一、名词解释1、亲等2、家庭3、收养4、婚姻5、拟制血亲6、无效婚姻7、约定夫妻财产制8、转继承二、判断分析题1、男女双方同居满10年,视为事实婚姻,合法有效。
()2、我国的法定婚龄规定为男22周岁,女21周岁。
()3、养父母与养子女因为没有血缘关系,他们之间是可以结婚的。
()4、丈夫因发明获得的专利转让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为成年子女就没有这个义务了。
()7、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8、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发生冲突,应以遗嘱为准。
()9、我国的婚姻登记机关是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
()10、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三、简答题1、简述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
2、什么是代位继承?它和转继承有什么区别?3、简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4、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5、简述协议离婚应符合的条件和程序。
6、简述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7、无配偶的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8、简述收养成立后,会产生怎样的法律效力?四、论述题1、试分析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区别?2、试分析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及其意义。
3、试述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
4、恩格斯指出:“一夫一妻制从一开始就具有它的特殊性质,使它成了只是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一夫一妻制。
”这句话怎么理解?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贯彻一夫一妻制原则?5、遗嘱应具备哪些法定形式和内容?其有效条件是什么?五、案例分析题1、1998年,郭芳在丈夫去世后,带着8岁的儿子张力与梁文一起生活。
2002年,郭芳与梁文生育一女梁丽丽。
2008年,因与梁文产生矛盾,郭芳带着儿子张力独资生活,女儿梁丽丽随梁文生活。
2015年,梁文因病残疾,生活困难。
此时甲已经成年,参加工作,每月收入4000元。
试论离婚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离婚现象日益普遍。
离婚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情感纠葛,还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离婚的法律后果,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责任承担等方面。
二、离婚的法律后果1.财产分割(1)财产分割的原则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财产分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①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②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
③照顾无过错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
(2)财产分割的具体规定①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提成、投资收益等。
②财产分割的具体方式:财产分割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等额分割:将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给双方。
- 不等额分割:根据双方的贡献、需求等因素,对财产进行不等额分配。
- 赔偿性分割: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责任,另一方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子女抚养(1)子女抚养的原则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①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抚养子女问题上,应当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②父母共同抚养原则:离婚后,父母双方应当共同抚养子女。
③尊重子女意愿原则:在子女已满十周岁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子女的意愿。
(2)子女抚养的具体规定①抚养权归属: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可以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也可以由一方行使。
②抚养费用: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
③探望权:离婚后,子女的父母双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3.责任承担(1)过错方责任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存在过错(如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另一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赔偿责任离婚时,如果一方因离婚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违约责任离婚协议中,如果一方违反协议内容,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试论影响离婚的因素及降低离婚率的措施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而婚姻则是维持和推动家庭和社会发展的动力和基石。
现代文明发展在提高了人们的物质生活的同时,也降低了夫妻间彼此的忠诚度。
离婚率的上升导致了家庭的不稳定,从而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稳定,由此可见离婚已经不再是个人的问题。
当一个人已经把一只脚迈在婚姻之外时,彼此间曾经的相濡以沫,有过甜蜜的恩爱夫妻,却为何走向曲终人散,分道扬镳。
该文通过专业心理咨询师或婚姻家庭咨询师在江西省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每个工作日针对前来离婚的人员进行调解,通过梳理婚姻调解工作中收集的其中155対离婚者的资料为样本,统计当前离婚群体的有效信息,分析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从而进一步探讨有效加强婚姻质量的有效途径。
1 离婚者的人口信息统计1.1 离婚群体的年龄分析有婚姻专家曾认为,在男人40岁、女人37岁这个年龄段中,夫妻貌合神离的现象很普遍。
对155对离婚夫妻的年龄分析发现男性离婚群体年龄的高发年龄阶段为31~50岁,占了总离婚男性的63%;女性离婚群体年龄的高发阶段也为31~40岁,占了总离婚女性的38%,其次为30及30岁以下,占总女性人数的25%。
1.2 离婚群体的学历分析对155对离婚夫妻的文化程度分析,男性离婚群体在初中学历的离婚率最高,占了总离婚男性的31%,其次为高中学历,占总男性人数的23%;女性离婚群体在初中学历和高中学历一样偏高,都占了总离婚女性的26%。
文化程度的高低或许不能成为离婚的一大诱因,最重要的是夫妻间能有相互成长、相互理解的心态。
2 离婚原因分析婚姻也同步着时代的“快餐文化”,在恋爱中还没有深入地消化对方,就急匆匆步入婚姻的殿堂。
而在这凸显个性的年代,传统婚姻的忍让观也挣脱了包容彼此的桎梏,另外,在物质的膨胀下,婚姻的结合也不免带有金钱的诱惑,以传统伦理道德观念、情感等维系婚姻的主线也渐渐地被物欲、第三者冲淡,有些夫妻间也自然会背道而驰,越走越远。
从这155对离婚的夫妻来看,离婚的原因见表1。
2023年婚姻法知识竞赛考试必考50个重点知识汇编
2023年婚姻法知识竞赛考试必考50个重点知识汇编(精品)1.如何正确理解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原则的含义?我国婚姻中的婚姻自由原则,既是对封建包办婚姻的根本否定,又同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有着本质的区别。
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自由与谁结婚,任何第三人包括父母都无权干涉,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在夫妻关系确己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人不得阻碍,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
2.简述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⑴中国国籍的自然取得,依据一定的亲属关系。
⑵与中国人有一定亲属关系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申请加入中国籍;⑶与外国人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中国人,可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3.简述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⑴重婚的;即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
⑵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指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⑶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⑷未到法定婚龄的;即男方未达到22周岁,女方未达到20周岁。
4.简述我国《继承法》关于遗产继承顺序的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5、结婚的禁止条件有二: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禁婚亲,是指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
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二禁止结婚的疾病。
三禁止重婚。
6、结婚登记的程序。
结婚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男女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对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以便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条件。
婚姻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婚姻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的法定年龄是:A. 男22岁,女20岁B. 男21岁,女19岁C. 男20岁,女18岁D. 男18岁,女16岁2. 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不包括:A. 直系血亲B.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C. 近亲结婚D. 双方自愿3. 结婚后,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是:A. 各自所有B. 共同所有C. 按比例分配D. 按贡献分配4.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一般由:A. 法院判决B. 父母协商C. 子女选择D. 社区决定5. 下列哪项不是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理由:A. 重婚B. 家庭暴力C. 遗弃家庭成员D. 双方感情不和二、多选题(每题3分,共15分)6. 婚姻法中,哪些情形下婚姻无效:A. 未达到法定婚龄B. 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C. 近亲结婚D. 重婚7. 婚姻法规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 工资、奖金B. 生产、经营的收益C. 继承或赠与的财产D. 一方的个人财产8. 离婚时,哪些情况下可以请求赔偿:A. 一方有重大过错B. 一方故意隐瞒财产C. 一方虐待家庭成员D. 一方拒绝履行抚养义务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9.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的财产均为共同财产。
()10. 婚姻法允许未成年人结婚。
()11.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母亲所有。
()12.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分配共同财产。
()13. 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4. 简述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条件。
15. 简述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
16. 简述婚姻法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
五、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17. 张三与李四结婚三年后,张三发现李四在婚前隐瞒了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张三是否可以请求离婚?为什么?18. 王五与赵六离婚时,双方均要求子女的抚养权,法院应如何判决?六、论述题(15分)19. 论述婚姻法在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试论《民法典》视角下离婚冷静期适用的困境和出路
试论《民法典》视角下离婚冷静期适用的困境和出路
吕奕佳
【期刊名称】《楚天法治》
【年(卷),期】2024()4
【摘要】婚姻家庭的和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然而离婚问题一直是婚姻家庭领域中的难题。
在简易离婚办理手续的背景下,轻率离婚现象愈发普遍,导致离婚率不断攀升,这促使社会各界寻求有效的应对策略。
因此,根据婚姻关系解除规定的发展逻辑,提出了“离婚冷静期”制度。
该制度在实践中有效地遏制了离婚率上涨的趋势。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该制度仍面临一些困境和挑战,亟须进一步完善。
本文着重探讨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包括明确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特殊情况下的应对措施、衔接登记离婚冷静期与诉讼离婚,以及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等。
通过这些完善建议,旨在解决当前离婚冷静期制度面临的困境,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总页数】3页(P0146-0148)
【作者】吕奕佳
【作者单位】东北农业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
【相关文献】
1.《民法典》视角下离婚冷静期制度思考
2.民法典视角下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
3.登记离婚冷静期法律适用的困境与出路——兼评《民法典》第1077条
4.《民法典》离婚冷静期的现状探究与困境出路
5.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的困境反思与路径完善——以民事诉讼社会化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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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论文选题(精简版)
婚姻法论文选题
婚姻法论文选题
婚姻法论文选题是我为大家精心选集的,婚姻法师婚姻男女关系的成立与解除,具有婚姻法律效力,维护夫妻见得权利和义务。
今天我为大家分享这篇关于婚姻法论文选题。
有需要帮助的朋友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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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论文选题:
论离婚自由
试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违法婚姻及期防治
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当前离婚案件的特点及原因
无效婚姻制度初探
夫妻财产制度探析
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拟制血亲间婚姻关系探讨
对结婚禁止条件的探索
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这些关于婚姻法论文选题都是我们现实存在争议很大的热点~
以上这篇婚姻法论文选题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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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第三版)试卷2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10题)1、下列行为中,由民法调整的是()A. 甲与网友相约一起参加电子竞技B. 乙大学拒绝授予郑某硕士学位C. 丙在相亲活动中与王某成功“牵手”D. 丁公安局发布公告:“提供破案线索者,奖励3000 元”正确答案:D2、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B. 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C. 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D. 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正确答案:A3、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 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B. 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C. 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D. 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正确答案:C4、甲在2005年与乙结婚登记,2010年又与丙登记结婚,并生一子。
2015年甲与乙离婚现甲与丙的婚姻()A. 有效B. 无效C. 可撤销D. 不成立正确答案:A5、甲乙结婚不到半年,在一次事故中脑部遭受重创,虽经全力抢救挽回生命,但智力严重受损,智商仅相当于三岁孩童。
起初乙还能耐心照顾,但随着时间经过,乙渐渐丧失耐心,稍不顺心便随意打骂甲,且经常整日外出,致甲独自在家挨饿。
甲的父母欲解除甲乙的婚姻。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 因乙对甲有虐待行为,甲的父母可以直接以甲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B. 甲的父母应先依特别程序变更监护关系,然后代理甲提起离婚诉讼C. 因乙对于婚姻破裂存在过错,故在离婚判决生效后一年内,甲的父母还可以代甲提出赔偿请求D. 甲为无行为能力人,无法做有效意思表示,故该离婚诉讼无须调解即可迳行判决正确答案:B6、张某1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
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顾。
2000年王某、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
试论《婚姻法》中的离婚赔偿制度
关键 词 :婚 姻法 ; 离婚 ; 无过 错 方 ;过 错赔 偿 。
中 图 分 类 号 : DF 5 5 l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 : 0 . 42 0 ) 30 4 -3  ̄ 1 9 1 (0 2. .0 60 0 1 1 0
O n t e Re l to so v r e Co h gu a n f i Di o c mp n a i n i ‘ w a r a e La ’ f e s to ' n Ne M r i g w’ o i a Ch n ZH A0 Xu n a Ab t a t n ‘ w a ra e L w”o i a h e u a i n fu b a b e p r th a n ca m o a g s b n ftt s r c :I ‘ Ne M ri g a fCh n ,t e r g l to s o n l ma l a t t e h s a l i f r d ma e e e y ha i o p n s i a y f miy v o e c d d f n a l ’ d v l pi g h a t n tb l y u ih b g m , a l i l n e a e e d f miy S e e o n e l a d sa ii . n h t Ke o d : a ra e L w; i o c ; n l ma l a t ; o y W r s M ri g a d v r e u b a b ep ry c mp n ae f r a l e s t u t o f . 收 稿 日期 : 2 0 -6 1 0 2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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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 卷第 3 期
20 o 2年 9日
从“试婚”到“试离婚”的法律思考
( 泸州职 业技 术学院管理系 , 四川 泸州 6 6 0 ) 4 0 5
捕 l 伴随《 l 要: 婚姻法》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和《 出台, 结婚和离 婚手续简化了,试婚” “
和 “ 离婚 ’ 试 ’ 次悄然流行起 来。大多数 专 家和 学者从社会道德 和伦理 角度时这种 现 却再
方 向。
、
( ) 婚 在 法 律 上 也 有 难 以逾 越 的 障碍 二 试
首 先 是 其 地 位 在 法 律 上 很 难 有 一 个 准 确 鉴 定 , 必 将 它 同未 婚 同居 、 实 婚 姻 、 婚 一 样 作 为 非 法 定 程 序 而得 不 到 事 定 法 律 的 保 护 , 次 , 婚 期 间 的 家 庭 关 系 是 否 成 立 , 女 之 其 试 男 间是否夫妻 之间 的权利义 务关系 , 次 , 婚期 间的财产 、 再 试 子 女 问 题 也将 是 一 个 难 以解 决 的 问题 。
2 0 1 4 8 日 修 订 通 过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0 1年 月 法 》 0 3年 1 。2 0 O月 1 日国务 院颁 发 的《 姻 登 记 条 例 》 式 婚 正 生 效 。 两 个 法 律 和 法 规 的 颁 布 实 施 , 予 了广 大 适 婚 公 民 这 赋 更 大 的 婚 姻 自主 权 。但 结 婚 和 离 婚 的 现 象 并 不 如 人 们 预 计 的 哪 有 大 幅 度 增 加 , 此相 应 的 作 为 结 婚 和 离 婚 前 奏 的“ 与 试 婚 ” “ 离 婚 ” 开 始 被 人 们 关 注 。结 婚 和 离 婚 的程 序 简 单 、试 又 了, 为什 么离 婚 的 比 例 没 有 大 幅 度 上 升 呢 ?这 也 应 该 说 是 人 们 对 婚 姻 的态 度 更 为 理 智 , 们 的 婚 姻 观 更 日臻 成 熟 的 一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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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离婚的条件【内容提要】: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缩影,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必然牵动整个婚姻家庭生活。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不同时代社会形态的变迁相适应的。
离婚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的条件是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化。
几十年来,我国已从立法和司法解释两个方面确立了比较完善的离婚条件,并确立了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两条解除婚姻的途径。
本文简单论述了离婚的法律特征、离婚的条件、限定离婚条件的意义及如何完善我国的离婚制度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即应当改诉讼离婚的条件“感情破裂”为“婚姻破裂”,完善调解制度,废除军婚的特别规定,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分居制度。
【关键词】:法律特征离婚条件破裂意义制度一、离婚条件概述(一)离婚的含义离婚是夫妻双方在生存期间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离婚是婚姻终止的原因之一,它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不仅仅是感情问题,还受政治、经济、文化、习俗及当事人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二)离婚条件的演变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不仅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也享有很高的国际声誉,被外国学者誉为新中国“恢复女性人权宣言”。
但唯一令人遗憾的是这部伟大的婚姻法通篇没有离婚标准的规定。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不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经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第2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之后,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均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法定的离婚标准(也有称为离婚的法定条件或法定理由)。
2001年4月1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在离婚法定条件上还是把“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法定条件。
(三)确定离婚条件的意义1、便于法官操作一旦确定离婚的法定条件,法官在判决离婚案件时便有法可依,避免了因主观臆断而有可能出现的误判和错。
这样,司法工作的效率也进一步提高,避免了不必要的麻烦。
2、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请求离婚,只要是因为出现了婚姻不和谐的原由,只要有了离婚的条件,他们便可根据法律规定选择自由离婚,挣脱不健康婚姻带来的束缚,也摆脱了不好婚姻的痛苦,使不幸福的家庭得到解放。
3、稳固了婚姻自由原则我国婚姻法主张婚姻自由原则,即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离婚法定条件的确定,既有效实施了离婚自由原则,也为结婚自由原则作了很好的铺垫和榜样作用。
二、离婚的法律特征(一)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在离婚行为中必须体现当事人本人的意思。
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做出申请离婚的意思表示;诉讼离婚的,当事即使有诉讼代理人,本人仍应当出庭,但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除外。
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以表达本人的意愿。
(二)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其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须存在婚姻关系。
11方文晖;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三)离婚必须遵守法宝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的理由(条件)有过错和无过错之分。
三、我国现行离婚条件(一)夫妻感情破裂的概念夫妻感情属于个人的情感、心理活动,具有浓厚的个性化特色及深层的隐秘性,作为当事人本身也往往只能意会不能言传,难以表达。
众所周知,夫妻相处,难免有误会,有挫折,有烦恼,夫妻关系是很微妙的关系。
从现象上看,夫妻感情破裂,主要是家庭纠纷和夫妻之间不和造成的。
从本质上看,想要了解夫妻感情破裂,就得深究引起双方感情不和的根源所在。
那么,到底该如何定义“夫妻感情破裂”呢?从法律学意义上来说,夫妻感情破裂是婚姻关系的瓦解。
婚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家庭的基础。
张玉霞在《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新论》中对婚姻和家庭下了定义,她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当然,现实中夫妻感情的破裂并不都直接导致婚姻关系的解体,可能会在感情破裂后的相当一段时间中,婚姻关系还可能仍然具有法律意义。
(二)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以上,我们已经从法律学意义上分析了感情破裂的确切含义,知道感情破裂到底怎么一回事,但这对于我们研究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法定条件还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应当从实际出发,从现实生活的案例中思考一个问题: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当某一具体的离婚诉讼案件提请到法院,请求法院审理时,法官该以什么标准去判断夫妻感情破裂呢?1980年的《婚姻法》对感情破裂的认定,共列了14种情况。
而新《婚姻法》对这一项作了05期大修改,列了5种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况,而剩余的则归为无效婚姻的判定标准。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判定是否是实质上的破裂时,当事人总是以“感情确已经破裂”为理由的。
但是,实际情况告诉我们,并不是所有提出离婚诉讼的夫妻,他们的感情都确已破裂。
从司法实践中所总结出的经验来看,无论是表面上的破裂还是实质上的破裂,都是由于双方的婚姻纠纷引起的。
这时,对婚姻纠纷的实质研究就成了判定是否可以离婚的事实标准。
从以上分析看,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也是一门大学问,都需要法官的谨慎处理才能判定。
只有是实质上的长久破裂,才能被认定为真正“感情破裂”,才具备离婚的条件。
四、现行离婚条件的缺陷我国最新的《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也就是说,法院审理案件时,是以“夫妻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标准。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原则在与世界离婚立法发展的大趋势保持一致的情况下,把破裂的实体规定为感情,这与其它国家截然不同。
但从长期的司法实践来看,这个离婚法定标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没有完全反映婚姻的本质属性婚姻具有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
所谓社会属性,是指婚姻是一种社会关系,为哲学、人类学、社会学等学科广泛使用。
所谓自然属性,是指每一个社会对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等都有符合于该社会统治阶级意志的特定要求,男女的结合符合这种要求,就成为当时社会所承认的婚姻关系。
实际上并非只有感情破裂才是导致离婚的唯一理由,现实生活中离婚的原因错综复杂,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有感情因素,也有非感情因素,并不是用“夫妻感情破裂”就能概括的,仅以“夫妻感情破裂”为认定婚姻死亡的唯一依据,这无疑忽视了婚姻的伦理性及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不能反映现在社会婚姻道德对当事人的要求,故不能完全反映婚姻的本质。
(二)有局限性,不能概括离婚的全部现象现实生活千姿百态,离婚原因也多种多样,很多都是难以用“夫妻感情破裂”来概括、解释的。
婚姻关系的形成必须具备形式和实质两个要件。
形式要件主要指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实质要件主要指:(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2)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的规定;(4)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或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等。
但并不是所有符合形式要件的婚姻也都符合实质要件,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就会发现有些离婚并非都是因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夫妻感情”状况如何不能决定所有的离婚案件,也不能包揽所有离婚现象。
从逻辑上讲,以“感情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其前提实际上是确认了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原本都是有感情的,否定了现实生活中无感情婚姻的存在。
而现实生活中从未建立过真正夫妻感情的婚姻为数也不少。
如果单纯地把夫妻感情的存在与否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则会忽视了婚姻的其他职能,忽视了婚姻的责任、道德、权利与义务。
从我国现实的婚姻状况看,不可否认,现实生活中没有感情的婚姻是客观存在的。
尽管如此,他们仍然有可能因为子女、父母、工作,有可能为某种物质利益的需要而长期保持联系v。
很显然,这样的婚姻并不是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的。
所以,我国《婚姻法》把“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法定条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概括我国离婚现象的全部。
(三)不符合我国婚姻现状从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制定到现在,《婚姻法》主要经过了两次大修改,是1980年和2001年。
不变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依然把“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
但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政治关系等正在稳步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分配制度的原则的影响,男女在政治、经济、社会上仍呈现着不平等的现象,妇女并未获得真正的解放。
也就是说,爱情不是现阶段婚姻的唯一基础,而是依赖其他关系建立婚姻关系,既然如此,又何来的“夫妻感情破裂”呢?婚姻的死亡也就不可能仅归于夫妻感情的破裂。
因此,有无感情不应成为离婚与否的唯一条件。
离婚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不仅仅是感情问题,还受政治、经济、文化、习俗及当事人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因此,我国离婚的法定条件,应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婚姻状况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规定,才能真正达到保障婚姻当事人的权利。
(四)缺乏可操作性,与婚姻自由原则相抵触再者,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是《宪法》的具体体现。
那么什么是婚姻自由原则呢?婚姻自由是指当事人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不受外力强制和干预,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意愿的自由。
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的内容,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当然,《婚姻法》规定离婚自由是有条件的,即只有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下,才能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
可见,把“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法定条件与婚姻自由原则是互相矛盾的。
从以上四个方面,我们不难发现:把“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在很大程度上不能令人满意。
所以,把“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法定理由会给法律的真正实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会成为《婚姻法》的一个重要缺陷。
五、以“婚姻关系破裂”说取代“夫妻感情破裂”说(一)婚姻关系破裂的概念我们都知道,男女双方因结婚建立婚姻关系,成为夫妻。
夫妻关系包含三部分的内容,即精神关系、经济关系和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