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享有多大范围内的阅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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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查阅卷宗的法律规定(3篇)

律师查阅卷宗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查阅卷宗是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获取案件信息、了解案件情况的重要途径。

卷宗是案件的重要资料,包含着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信息。

律师查阅卷宗对于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律师查阅卷宗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律师查阅卷宗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是规范律师执业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律师查阅卷宗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三十六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2)第三十七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对律师查阅卷宗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三十一条:律师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2)第三十二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对律师查阅卷宗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五十八条:律师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2)第五十九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律师查阅卷宗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三十二条:律师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2)第三十三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5.相关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律师查阅诉讼文书和案卷材料的办法》(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三、律师查阅卷宗的程序1.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机关提出申请律师在查阅卷宗前,应向案件涉及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查阅卷宗的目的、范围和期限。

论我国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论我国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一、阅卷权的国际标准阅卷权,简而言之,即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其当事人案卷的权利。

然而,是在短期间内阅卷,还是在充分的期间内阅卷,是查阅一部分案卷,还是查阅所有案卷,等等一系列问题,直接关系到阅卷权能否真正得到实现。

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1条规定:“主管当局有义务确保律师能有充分的时间查阅当局所拥有或管理的有关资料、档案和文件……”。

从刑事辩护的国际标准看,辩护律师的阅卷期间是“能有充分的时间”,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是“当局所拥有或管理的有关资料、档案和文件”,即全部案件材料。

因此,从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来看,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应当是全面、完整的阅卷权,否则,不能称之为真正的阅卷权。

二、确保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原因为什么要确保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为什么要让辩护律师看到全部案卷,笔者认为理由如下: (一)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不能确保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辩护律师不能全面地、完整的阅卷,要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要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不可思议的。

(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不充分。

《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刑诉法》第37条也作了相似的规定。

这些规定意味着,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律师就无法调查与案件或法律事务相关的证据和情况,律师不具有完备的充分的调查取证权。

根据我国的传统观念和文化,屈死不打官司,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涉及到案件和法律事务,都唯恐避之不及,谁愿意卷入诉讼纠纷漩涡之中。

这种规定使律师调查取证处于极为艰难的境地,等同于一般代理人,限制了律师发挥应有的作用。

2、律师部分调查取证权依附于与其相对的控方不合理。

律师刑事阅卷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可以阅卷吗?

律师刑事阅卷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可以阅卷吗?

Don't let yourself feel very comfortable, because you don't feel tired only when you go downstairs, and you don't need to step on the accelerator when you go downhill.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律师刑事阅卷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可以阅卷吗?导读:律师刑事阅卷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是可以阅卷。

通常我们都知道,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申请阅卷,也就是查阅、摘抄复制案卷。

而作为被害人,其可以请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

但是,有一个前提,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阅卷要经过检察院的允许。

一、ls刑事阅卷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可以阅卷吗?1、通常我们都知道,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辩护ls,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申请阅卷,也就是查阅、摘抄复制案卷。

而作为被害人,其可以请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

但是,有一个前提,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阅卷要经过检察院的允许。

2、被告人的辩护ls则不需要。

不过一般在实践中,对于被害人请的ls,检察院一般都会同意。

3、这种程序性的事项是有明确的法规规定的。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六条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4、在审判阶段,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申请阅卷,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同样,也需要经过许可。

二、审查起诉的证据审查审查起诉阶段审查判断证据的重点是对证据“三性”的审查l、从证据的“合法性”来审查,主要审查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确,证据的形成与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新刑诉法规定律师可查看全部卷案

新刑诉法规定律师可查看全部卷案

新刑诉法规定律师可查看全部卷案依新刑诉法规定律师可以全⾯阅卷原《刑事诉讼法》第三⼗六条是这样规定的:辩护律师⾃⼈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经⼈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会见和通信。

根据该规定,辩护律师只能查阅诉讼⽂书和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机关的⼿续卷(内有对犯罪嫌疑⼈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和时间等内容),⽽不能查阅所有案卷。

⽽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辩护律师⾃⼈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经⼈民法院、⼈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根据该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查看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机关的所有案卷,包括犯罪嫌疑⼈供述、被害⼈陈述、证⼈证⾔、搜查笔录、鉴定结论等。

依据新的《刑事诉讼法》和与之配套的《⼈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本市河北区⼈民检察院昨天安排辩护律师或其他辩护⼈查阅了相关案卷。

记者在该院的案件管理办公室看到,⼀名律师正在聚精会神地通过电脑查阅案卷。

据介绍,该院是本市⾸家开展电⼦阅卷的检察院。

他对记者说,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的辩护权,这是⼈权保障的充分体现。

过去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他只能看到部分材料,⽽全部案卷需要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他才能查阅。

现在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查阅所有案卷,这⽅便辩护律师的提前介⼊,及时全⾯的掌握证据情况,从⽽更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的辩护权。

河北区检察院检察官对记者说,检察机关机关迅速贯彻执⾏新“刑诉法”,为律师执业充分创造条件。

对于律师来讲,新“刑诉法”带来了两个变化,⼀是能查阅的案卷更全了,⼆是查阅案卷更快了。

根据新的规定,检察院现在应⾃律师预约之⽇起三⽇内安排辩护律师阅卷。

⽽电⼦阅卷这⼀新举措改变了查阅、复制纸质案卷费时费⼒的状况,极⼤地⽅便了律师。

诉讼代理人的阅卷范围是什么,有无独立调查权

诉讼代理人的阅卷范围是什么,有无独立调查权

诉讼代理⼈的阅卷范围是什么,有⽆独⽴调查权
诉讼代理⼈的阅卷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进⾏规定,诉讼代理⼈需要经过法院的许可才可以进⾏,要不然是不能进⾏任何操作的,那么诉讼代理⼈的阅卷范围是什么。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诉讼代理⼈的阅卷范围是什么,有⽆独⽴调查权”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诉讼代理⼈的阅卷范围是什么,有⽆独⽴调查权
《刑事诉讼法》对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代理律师阅卷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的,经⼈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对代理⼈阅卷范围的规定,没有从与控⽅展开积极对抗的辩护律师职责同与控⽅展开积极配合的代理律师职责截然不同的实际出发,机械地⽐照辩护律师阅卷的规定,这与被害⼈诉讼地位是不相称的。

因⽽,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允许被害⼈的代理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有犯罪事实材料;并且不应加“许可”
批准之类的限制,被害⼈与被告⼈在这⽅⾯的保护应是平等的。

有⽆独⽴调查权
没有。

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公诉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代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代理律师不能单独、直接收集、调取证据。

这种规定与被害⼈地位及律师代理⼈的作⽤是不相称的。

因⽽,⽴法规定代理律师单独的收集、调取证据权是相当必要的。

对于你提出的“诉讼代理⼈的阅卷范围是什么,有⽆独⽴调查权”问题,诉讼代理⼈是不能单独进⾏调查的这个在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诉讼代理⼈在进⾏阅卷的时候也是要向法院进⾏申请的,只有通过后才可以。

你可以咨询店铺的律师。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是一种重要的职业角色,他们有着广泛的阅卷范围,不仅能够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意见,还能够保证侦查、审判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需要了解的阅卷范围包括:一、侦查阶段1. 案件立案决定书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查阅案件立案决定书,了解本案的基本情况,比如案件发生时间、地点,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等。

2. 侦查机关的调查笔录和证据材料律师可以查阅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询问笔录、供述笔录、勘验笔录等,了解被告人的语言表达能力、思维逻辑能力等方面的情况,有助于律师针对被告人的情况提出辩护意见。

此外,律师还可以查阅证据材料,了解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的情况,从而为被告人提出更为有力的辩护意见。

二、审判阶段1. 起诉书、判决书律师在审判阶段可以查阅起诉书、判决书,了解被告人的罪名、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刑事责任等方面的情况。

同时,律师还可以从中了解案件审理的程序是否合法和公正,是否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 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律师还可以查阅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相关材料,了解证人的证言是否真实可信,鉴定报告的可靠性和合理性等方面的情况。

这对于律师提出针对证人和鉴定结论的辩护意见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上诉和复议阶段1. 上诉状、上诉理由书、抗诉状在上诉和复议阶段,律师可以查阅上诉状、上诉理由书、抗诉状等相关材料,了解上诉和抗诉的事实和理由,为代理人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提供参考。

2. 上诉附带民事诉讼材料在上诉和复议阶段,律师还可以查阅附带民事诉讼材料,了解相关证据材料、诉求等内容,从而为代理人提出合适的辩护意见。

总之,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职业角色,在不同阶段的阅卷范围包括案件立案决定书、调查笔录、证据材料、起诉书、判决书、证人证言、鉴定报告、上诉状、上诉理由书、抗诉状、附带民事诉讼材料等内容,律师需要充分了解这些内容,提供有力的辩护意见和法律服务。

刑事案件阅卷的法律规定(2篇)

刑事案件阅卷的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概述刑事案件的阅卷是指律师、当事人或者其他有阅卷权的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制作的诉讼文书进行查阅、摘抄、复制的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阅卷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

本文将重点阐述刑事案件阅卷的法律规定。

二、阅卷的主体1. 律师:律师是刑事案件阅卷的主要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2. 当事人:当事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3. 其他有阅卷权的人:其他有阅卷权的人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有阅卷权。

三、阅卷的时间1. 律师: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2.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3. 其他有阅卷权的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根据需要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四、阅卷的内容1. 诉讼文书:包括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侦查终结报告、审查起诉报告、判决书、裁定书等。

2. 案卷材料: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材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

五、阅卷的程序1. 律师阅卷:律师阅卷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答复。

答复同意后,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2.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阅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阅卷可以直接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答复。

检察院律师阅卷

检察院律师阅卷

检察院律师阅卷
律师在检察院阶段可以阅卷,具体规定如下:
1.律师自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案卷材料。

2.如果案卷材料涉及到秘密、个人隐私的,律师应当保密。

3.律师阅卷,接待人员应对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进行审核并登记。

对不具有执业律师资格和存在执业禁止情形的,不予办理阅卷事宜。

4.律师阅卷,应当在律师阅卷室进行。

5.律师需要打印、复制案卷材料的,应当向案管中心提出申请。

6.律师阅卷过程中,不得拷贝电子卷宗材料;不得将纸质卷宗材料原件带离阅卷场所;不得对卷宗进行增删、涂改。

对造成卷宗材料毁损、缺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7.律师阅卷结束后,应填写《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记录清单》,由律师和接待人员签字确认。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域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咨询相关部门或机构以获得更准确的信息。

律师阅卷权的法律规定(3篇)

律师阅卷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阅卷权是指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查阅、复制案件材料及相关证据的权利。

律师阅卷权是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本文将围绕律师阅卷权的法律规定,从法律依据、权利内容、行使条件、限制与例外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律师阅卷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有权查阅、复制案件材料及相关证据。

律师查阅、复制案件材料及相关证据,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案件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上述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律师自案件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复制案件材料。

其他代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复制上述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律师自案件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复制案件材料。

其他代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复制上述材料。

”三、律师阅卷权的内容1.查阅权:律师有权查阅案件卷宗、证据材料、询问笔录、鉴定意见等案件相关材料。

2.复制权:律师有权复制案件卷宗、证据材料、询问笔录、鉴定意见等案件相关材料。

3.摘抄权:律师有权摘抄案件卷宗、证据材料、询问笔录、鉴定意见等案件相关材料。

四、律师阅卷权的行使条件1.案件已经立案:律师阅卷权是在案件已经立案的情况下产生的,未立案的案件,律师无权行使阅卷权。

2.律师身份:律师阅卷权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律师资格的律师,包括执业律师、实习律师。

3.依法行使:律师在行使阅卷权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泄露案件秘密。

五、律师阅卷权的限制与例外1.限制(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律师在查阅、复制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2)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等因案件需要保密的身份信息,律师在查阅、复制时,不得泄露。

律师法院阅卷法律规定(3篇)

律师法院阅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件事实的权利。

法院阅卷制度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途径,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律师法院阅卷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律师阅卷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依法执业,享有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文件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律师代理诉讼的,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律师代理诉讼的,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十条明确指出:“律师有权查阅案件材料,查阅案件材料的时间、地点、方式由人民法院指定。

”三、律师阅卷的范围1.案件卷宗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审判人员会议记录等。

2.法院调查材料包括调查取证记录、询问笔录、询问证人记录、勘验笔录等。

3.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包括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专家意见等。

四、律师阅卷的程序1.申请阅卷律师需要向法院提出阅卷申请,说明阅卷的目的、范围和所需时间。

2.法院审查法院收到律师的阅卷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阅卷。

3.指定阅卷时间和地点法院批准阅卷申请后,应当指定阅卷的时间和地点。

4.律师阅卷律师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查阅案件材料。

5.复制材料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如需复制案件材料,可以向法院提出复制申请,经法院同意后进行复制。

五、律师阅卷的限制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律师在阅卷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

审查起诉阶段案卷材料律师可以看吗

审查起诉阶段案卷材料律师可以看吗

If you insist, you will shine. Time is an invincible weapon. It can gather arms and sand into towers, making theimpossible in life possibl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审查起诉阶段案卷材料律师可以看吗导读: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阅卷,并可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律师在起诉阶段只能看到搜查证、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司法鉴定书书等少量材料,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其他证据材料检察院有权不让律师看。

移送审查起诉时,侦查机关应当向人民检察院移交全部案件材料。

审查起诉阶段案卷材料ls看吗可以的。

辩护ls的阅卷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ls稿)》对ls阅卷问题提出七条修改意见。

部分被新《刑事诉讼法》采纳。

1.审查起诉阶段的ls阅卷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ls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根据这一规定,ls在起诉阶段只能看到搜查证、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司法鉴定书书等少量材料,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其他证据材料检察院有权不让ls看。

用检察官的话说:“你要拿到杀我,难道还要求我把脖子伸过去吗?”《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ls稿)》提出的修改意见是:“移送审查起诉时,侦查机关应当向人民检察院移交全部案件材料。

自案件移送起诉后,辩护ls可以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全部案件材料,包括对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三日内书面通州辩护ls阅卷。

”这一条意见,遭到公安局、检察院的强烈抵制。

经过了十年的斗争,人大终于接受了ls的意见,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ls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刑事律师阅卷法律规定(3篇)

刑事律师阅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享有阅卷权,这是律师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关于刑事律师阅卷的法律规定,本文将详细解读这些规定,以便更好地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利。

二、律师阅卷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第34条规定:“律师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证据材料和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该规定对律师阅卷权利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律师阅卷的范围、程序和保障措施。

三、律师阅卷的范围1.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以下材料:(1)起诉书、答辩状、上诉状等诉讼文书;(2)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4)法律文书、证据材料、诉讼档案、案件卷宗等。

2.律师在侦查阶段,经侦查机关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以下材料:(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2)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案件性质;(3)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四、律师阅卷的程序1.律师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阅卷申请。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许可。

3.许可后,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材料。

4.律师在查阅、摘抄、复制材料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秘密。

五、律师阅卷的保障措施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为律师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如提供阅卷场所、设备等。

2.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如发现案件材料有遗漏、错误或者需要补充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意见。

律师调阅卷宗的法律规定(3篇)

律师调阅卷宗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卷宗是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重要材料,包括案件卷宗、诉讼卷宗等。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调阅卷宗,以便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律师调阅卷宗的法律规定、程序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律师调阅卷宗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文件、资料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查阅、复制案件材料,了解案件情况。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案件材料,了解案件情况。

”三、律师调阅卷宗的程序1.提出申请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需调阅卷宗,应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案件名称、卷宗名称、申请查阅的卷宗范围等。

2.审查批准法院或检察院收到律师的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律师申请查阅的卷宗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批准查阅。

3.查阅卷宗律师在获得批准后,可按照法院或检察院的要求查阅卷宗。

查阅过程中,律师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4.复制卷宗律师在查阅卷宗过程中,如需复制卷宗,应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律师可按照规定复制卷宗。

5.归还卷宗律师查阅、复制卷宗后,应按照规定将卷宗归还法院或检察院。

四、律师调阅卷宗的注意事项1.律师在申请查阅卷宗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2.律师在查阅卷宗过程中,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3.律师在查阅卷宗过程中,不得随意涂改、损毁卷宗。

4.律师在查阅卷宗过程中,如发现卷宗存在错误或遗漏,应及时向法院或检察院反映。

5.律师在查阅卷宗过程中,如需咨询相关法律问题,应向法院或检察院申请。

五、结语律师调阅卷宗是律师办理案件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查阅案卷的法律规定(3篇)

律师查阅案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查阅案卷是律师行使辩护权、代理权的重要手段,也是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我国,律师查阅案卷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这些法律法规出发,对律师查阅案卷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律师查阅案卷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律师在诉讼中,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与义务1.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1)查阅权:律师有权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卷宗、诉讼文书、证据材料等。

(2)复制权:律师有权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3)要求提供权:律师有权要求当事人、司法机关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2.律师查阅案卷的义务(1)遵守保密义务:律师在查阅案卷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案件秘密。

(2)不得滥用权利:律师在查阅案卷过程中,不得滥用查阅权、复制权,不得利用查阅到的证据材料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律师查阅案卷的程序1.律师向司法机关申请查阅案卷律师在查阅案卷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查阅案卷的目的、理由和范围。

律师查阅卷宗的法律规定(3篇)

律师查阅卷宗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查阅卷宗是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有助于律师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

然而,在查阅卷宗过程中,律师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确保查阅活动的合法性。

本文将围绕律师查阅卷宗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律师查阅卷宗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卷宗等,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证据材料。

律师代理诉讼的,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证据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三、律师查阅卷宗的范围1.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律师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2.案件相关卷宗律师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卷宗,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文书等。

3.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律师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函、律师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

四、律师查阅卷宗的程序1.申请查阅律师查阅卷宗前,应向案件承办法官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查阅卷宗的目的和范围。

2.审查批准案件承办法官在收到律师的查阅申请后,应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查阅时间律师查阅卷宗的时间,由案件承办法官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4.查阅方式律师查阅卷宗的方式,可以采取以下几种:(1)现场查阅:律师在承办法官的陪同下,到法院、检察院等机关查阅卷宗。

(2)复制查阅:律师在承办法官的监督下,对卷宗中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制。

(3)摘抄查阅:律师在承办法官的监督下,对卷宗中的有关材料进行摘抄。

如何解读新律师法的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

如何解读新律师法的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

如何解读新律师法的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届全国⼈⼤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新律师法,并已在今年的6⽉1⽇开始实施。

该法着眼于保障⼈权,扩⼤私权利的保护,着重解决律师界普遍反映的三难问题⽅⾯(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直接做出与现⾏的刑诉法规定不⼀致的新规定。

根据⽴法法的规定,同⼀⽴法机关,即全国⼈⼤与⼈⼤常委均为最⾼⽴法机关,做出的法律,新法与旧法规定不⼀致的,以新法为准。

本⽂主要围绕新律师法的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三个问题展开讨论。

⼀、关于会见权,律师法第三⼗三条规定:“犯罪嫌疑⼈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被告⼈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被告⼈,不被监听。

”对于此法条理解上容易产⽣的困惑有三个:1、是否任何案件律师均可以凭“三证”会见犯罪嫌疑⼈、被告⼈?现⾏的刑诉法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被告⼈应当经过批准。

有意见认为律师过早介⼊,不利于保护国家利益。

作为法律职业⼯作者的律师,同样受到⾃⾝的职业道德和⾏业纪律约束,如果律师泄密,执法机关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如何理解“监听”⼀词,是指不准通过监听器进⾏秘密监控,还是不允许任何听取活动,包括公开在场旁听和秘密监听?“不受监听”在于维护律师与当事⼈之间谈话的秘密性,这与国际公约的规定是⼀致的,因此⼯作⼈员在场旁听也是不符合新律师法的要求。

对于出现极个别律师违反法律和职业道德,为犯罪嫌疑⼈通风报信的现象,会影响⼝供的稳定性。

解决⽅法是⼀⽅⾯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风险警⽰,另⼀⽅⾯检察机关只有摆脱单纯依赖犯罪嫌疑⼈⼝供的侦查思路,增强侦查⼒度,多⽅⾯求证,收集证⼈证⾔书证物证和其他证据构成固定的证据链条,严密地证明犯罪事实。

3、会见的时间是否包括第⼀次讯问之时?第⼀次讯问未结束时,当律师要求会见,检察机关是否就得中断讯问⽴即安排会见?个⼈认为第⼀次讯问当天开始律师就可以会见当事⼈,⾄于会见的安排具体⼯作由检察机关来决定,不然的话,正常的侦查⼯作会受到严重⼲扰。

律师阅卷权法律规定(3篇)

律师阅卷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阅卷权是指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诉讼文书等文件的权利。

律师阅卷权是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代理权的重要保障,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对律师阅卷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律师阅卷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诉讼文书等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本案有关证据材料,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查阅、复制本案有关证据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代理人查阅、复制本案有关证据材料,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查阅、复制本案有关证据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律师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诉讼文书等文件。

”三、律师阅卷权的行使条件1.律师身份律师阅卷权的行使主体为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

2.案件性质律师阅卷权适用于各类诉讼案件,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3.当事人同意律师阅卷权的行使,应当得到当事人的同意。

当事人同意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表达。

4.人民法院许可律师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诉讼文书等文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许可后方可行使。

四、律师阅卷权的行使范围1.证据材料律师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实物证据;(2)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言词证据;(3)当事人的陈述、辩护人、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的陈述;(4)与案件有关的调查报告、鉴定报告、评估报告等。

民诉律师阅卷权法律规定(3篇)

民诉律师阅卷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重要从业者,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律师阅卷权是指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证据材料等权利。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律师阅卷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民诉律师阅卷权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律师阅卷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律师、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证据材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律师有权查阅执行卷宗,查阅执行卷宗时,不得妨碍执行工作。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律师有权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时效材料。

”三、律师阅卷权的范围1.诉讼文书律师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证据材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庭审笔录等诉讼文书。

2.证据材料律师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3.庭审笔录律师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庭审笔录。

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律师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如执行卷宗、调解协议等。

四、律师阅卷权的行使1.律师阅卷权的行使条件律师行使阅卷权,应满足以下条件:(1)律师已取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授权;(2)律师已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3)律师应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2.律师阅卷权的行使程序(1)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2)人民法院审核授权委托书,确认律师身份;(3)人民法院向律师出具阅卷证明;(4)律师凭阅卷证明查阅、复制相关材料。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法辅导:阅卷权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法辅导:阅卷权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法辅导: 阅卷权2017-2018司考刑诉法辅导:阅卷权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 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38条)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高检规则第47条)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 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高法解释第47条第1款)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由案件管理部门及时安排, 由公诉部门提供案卷材料。

因公诉部门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 应当向辩护人说明, 并安排辩护人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 公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应当在人民检察院设置的专门场所进行。

必要时, 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

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等方式, 人民检察院只收取必需的工本费用。

对于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费用,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减收或者免收。

(高检规则第49条)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 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方便, 并保证必要的时间。

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

(高法解释第47条第2、3款)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 要集中火力, 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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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享有多大范围内的阅卷权?
在审查起诉阶段中,刑事辩护律师享有多大范围内的阅卷权?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可见,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的范围是有限的,仅仅限于“诉讼文书”与“技术性鉴定材料”两部分内容。

对于二者的具体范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9条进一步予以了明确,所谓“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所谓“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廊坊刑事律师从辩护实践来看,在上述诉讼文书与材料中,律师首先应当查阅的文件为起诉意见书,因为起诉意见书是侦查机关经过对案件侦查所形成的总结性材料,是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依据,侦查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的主要事实集中反映在起诉意见书中,辩护律师查阅后,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案情有一个概括的了解。

在律师进行阅卷的过程中,有两个具体问题值得注意:一是《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2003年12月30日)进一步要求检察院公诉部门,对于律师要求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的,受理后应当安排办理;不能当日办理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并在3日内择定日期,及时通知律师。

二是根据《六部委规定》第14条,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相关办案部门,只能收取复制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不可收取各种其他名目的费用,而且工本费收取的标准应当全国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确定。

原文出自廊坊刑事律师/mlist3708/55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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