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014年北京大学883法学综合(宪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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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北京大学878法学综合(宪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78法学综合
宪法部分
1.《宪法》第6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里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具体是指哪些经济形式?请分别做简单说明。
2.试述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
参考答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78法学综合
宪法部分
1.《宪法》第6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里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具体是指哪些经济形式?请分别做简单说明。
答:我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多种所有制经济具体指以下几种经济形式:
(1)公有制经济
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国有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一种经济类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在我国的国计民生中占到主体地位,起到主导作用。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生产资料归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形式。
(2)非公有制经济
包括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个体经济,指在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从事个体劳动和个体经营的私有制经济。
私营经济,私营经济是指以生产资料私有和雇工劳动为基础的,并以盈利为目的和按资分配为主的一种经济类型。
(3)外资经济
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商投资部分,以及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是指我国同外商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是指由外商出资金、设备,我方出土地、劳动力合作经营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商经我国批准,在我国境内租赁土地、独自投资、独自管理、自负盈亏的企业。外资经济已
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试述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
答:(1)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的含义
集会自由,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活动的自由。
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连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2)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的相同点
①两者都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政治自由的内容;②两者都是公民基本权利;
③都是若干人共同表达意愿;④除此之外,不论集会自由还是结社自由都要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自由,这些自由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同时公民行使这些权利也有法律的保证。
(3)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的不同点
①成立条件不同。中国对公民结社的管理大体采用批准制,即公民结社时,须向国家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将所要成立的社团名称、目的、地址、章程、活动范围和地区、负责人的履历、组织情况及社团成员人数、附属机构或分支机构等方面的情况如实申报。集会自由的实现首先要申请,得到批准后才可以进行合法集会。
②举行活动的程序不同。举行集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公民在行使集会权利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结社自成立起,活动的自主性就可以由活动者决定的,内容较为灵活。
③分类不同。根据公民的结社自由的目的不同,结社可分为两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
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前者主要指商业性组织,后者则分为政治性组织与非政治性组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因而,我国公民的结社均为非营利性的。集会没有明确而统一的分类。
2013年北京大学885法学综合(宪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85法学综合
宪法部分
1.论述1982年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
2.谈一谈对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理解?
参考答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85法学综合
宪法部分
1.论述1982年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
答:1982年宪法在认真总结前几部宪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较
大调整,规定了符合中国实际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
(1)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①平等权
我国现行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首先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平等权的含义是:
a.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b.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c.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这一宪法原则既包括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包括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③政治自由
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