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四)——多余指定原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四)——多余指定原则

发布时间:2010-10-26来源:论文下载网

摘要:专利侵权判定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本文将讨论关于专利侵权判定的几个基本原则,着重探讨其中的等同原则,因为该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专利侵权判定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专利侵权判定和判断合同违约不一样,合同有相应的合同条款,可操作性比较强,而专利侵权判定需要与权利要求书做比较,被控产品方案很多情况下与权利要求书都是不一致的,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构成侵权,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不构成侵权,这是一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因为既涉及到法律衡平的问题,同时又涉及到技术问题。从国外的侵权判定司法实践来看,经历了一个从整体方案比较到具体特征一一进行对比的过程,我国侵权判定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尤其是美国的侵权判定原则。本文将讨论关于专利侵权判定的几个基本原则,着重探讨其中的等同原则,因为该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第四节多余指定原则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还有一种原则叫多余指定原则。在1995年的周林频谱专利侵权案是一个典型的适用多余指定原则案例。在这个案子中,原告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中有一项关于立体声放音系统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具备了原告权利要求里除了放音系统以外的所有其它特征。受理这个案件的法院认为,从该专利的发明目的来看,这项技术特征不具备完成专利发明目的所必不可少的功能和作用。缺少了这项特征,不影响频谱治疗仪的功能和作用,也不影响整个技术方案的完整性。由此看来,显然是专利申请人缺乏专利撰写的经验,将不必要的特征写进了独立权利要求中。最终法院认定,缺少了这一项非必要技术特征,被控产品仍然构成侵权。

这个案件判决后,在我国专利界和司法界引起了很大的震动。一种观点认为,凡专利权人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都应该依法视为必要技术特征。不论这项技术特征在实现发明目的、效果方面是否重要,只要被控产品缺少这项特征,依据专利侵权判定制定的“全面覆盖”,法院就应该判定侵权。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因失误写入了非必要技术特征,只能吸取教训,法院不能在审判中迁就和照顾其失误,在专利审判中保证执法的统一性应该是放在首位的。另一种观点认为,解释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我国实行先申请原则,发明人一旦完成了发明创造,就要尽快申请专利。撰写权利要求是一项技术性和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有时难免把对实现发明目的、效果不甚重要的技术特征写入了独立权利要求,大大缩小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在专利权被授予后,第三人经过研究权利要求书,发现了权利要求书中存在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就很容易略去这项特征后实施专利技术。法院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认定被控产品构成侵权。

美国没有多余特征指定原则,美国司法界认为,如果允许法院在确定专利侵权是否成立时任意忽略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技术特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会因此扩大。保护范围扩大后的新的权利要求是否仍然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地要求就会成为疑问,需要重新加以审定。既然法院不可能重新进行专利检索,以审查新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授予专利的要求,就不应该单方面改变权利要求的范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适用等同原则来解决这个问题。

英国法院承认多余指定原则。在法院适用这一原则时,法院必须衡量这项特征在权利要求中的作用,并且推定撰写人在权利要求中加进这项技术特征的用意。法院在做这项工作要考虑三个问题:

第一,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区别于权利要求的变更,对于发明的工作方式是不是有实质性的影响?

第二,如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话,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区别于权利要求的这种变更,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不是很明显?

第三,如果这种变更是很明显的话,那么所属领域里的普通技术人员是不是可以从专利说明书里看出,撰写权利要求的人当时的意图明显是要把这种非实质性的变更包括在专利保护范围以内。

笔者认为应该适用多余指定原则。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就像国家专利局代表社会公众与专利权人签订的一个合同,当事人有可能由于自己的疏忽或者重大误解而签订了一个显失公平的合同。如果从合同的角度讲可以对其进行撤销,那么对于专利来讲就应该允许将多余的特征去掉,来确定其保护范围。因为适用法律的最终的目的还是公平二字。当然适用该项原则一定要慎重,认定为多余特征的一定是非常明显的与发明目的无关的技术特征。而且,对于发明创造性比较低的实用新型一般不应适用多余特征指定原则。(王双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