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合同模板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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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目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释义
出资
合伙人加人合伙的条件和程序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合伙人收益的分配与债务的承担
合伙人离职及退休期间的权利义务
合伙人退伙的条件、程序及权益处理
合伙人的除名
合伙人权利、义务的转让与继承
合伙人会议
执行委员会
合伙终止与清算
合伙争议的解决
协议生效、修改与解释及协议与章程之关系
协议之签约人
合伙人协议
根据《民法通则》、《律师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协议签约人
就合伙组建和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合伙协议,作为各签约人共同遵
照执行的合伙行为规范。
第一章释义
第一条在本协议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名词释义为:
1. 1 一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以一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本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相应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
备案的律师。除本协议特别点明“创始合伙人”外,一级合伙人的概念均含创始合伙人。
1. 2 二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务所以二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
1. 3 三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务所以三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
1.4 合伙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的,决定事务所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
1.5 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指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由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及各
委员组成的,在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事务所管理职能的合伙人会议之执行机构。
1. 6事务所主任是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对外代表事务所,对内负责统一协调事务所各项
事务的一级合伙人。
1.7 执行主任是指由事务所主任提名并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全面具体落实事务所各项工
作,对外与事务所主任共同代表事务所的一级合伙人。
1.8 执行委员会委员是指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具体负责事务所财务、行政、人事、业务
管理等事项的一级合伙人。
1. 9 本协议所称“绝对多数”系指四分之三以上人数(含本数); “一般多数”系指超过二分之一的人数(不含本数)。
第二章出资
第二条事务所初始出资为万元人民币,由创始合伙人以现金及资产等额投入,并于
年月_日前足额一次性缴付。创始合伙人实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
证明,作为创始合伙人的权益凭证。
第三条新加入的一级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由创始合伙人一致决定之。新加入的一级合伙人实
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明,作为一级合伙人的权益凭证。
第四条新加入的二级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由一级合伙人(含创始合伙人)、绝对多数通过。新加入的二级合伙人实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明,作为二级合伙人的权益凭证。
第五条新加人的三级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由一级合伙人(含创始合伙人)、二级合伙人绝对多
数通过。新加人的三级合伙人实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明,作为三级合伙人
的权益凭证。
第三章合伙人加入合伙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合伙人加人合伙的条件为:
6.1 从事律师工作满五年 ;
6.2 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
6.3 具有较强的创收能力,并有能够承担相应成本的能力;
6.4 具有良好的合作精神和执业道德;
6.5 具有较好的身体素质 ;
6.6 无不良记录 ;
6. 7承诺接受本协议和事务所其他规章的内容和约束;
6.8 如有特殊专长、能力和成就者,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
第七条合伙人加人合伙的程序为:
7.1 有至少两名一级合伙人的推荐;
7.2 向合伙人会议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7.3 由合伙人会议所持表决权的绝对多数通过;
7.4 按规定和要求足额缴付出资;
7.5 报主管部门备案;
7.6 在合伙人协议及有关文件上签字。
第四章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一级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8. 1对事务所的尚未分配的现金收人,按事务所《分配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所有
权;
8.2 有在合伙人会议上的表决权 ;
8. 3 有对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执行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8. 4 有对事务所重大事宜提出召开临时或特别合伙人会议的建议权;
8.5 有对事务所的各项事务的知情权;
8. 6享有事务所规定的保险、休假及其他福利权利;
8.7 有申请退伙的权利 ;
8.8 享有事务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二级合伙人、三级合伙人均享有本协议第十三条规定的一级合伙人的各项权利,但其
表决权分别为一级合伙人之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和一级合伙人之表决权的三分之一,且本协议第8. 3 条所规定的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及执委会委员应从一级合伙人中产生。
第十条事务所应当保障所有合伙人权利的实现,不得剥夺和妨碍每位合伙人的权利和权利的
行使。合伙人在行使前条权利时,不得损害事务所和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的权益。
第十一条合伙人应承担下列各项义务 :
11. 1 严格遵守本协议及事务所其他各项规章和制度;
11. 2 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11.3 无条件地遵行合伙人会议的议事规则;
11.4 积极开拓业务,努力提高创收水平,完成创收任务;
11.5 克己奉公,严于律己,精诚合作,团结互助,维护事务所的声誉和利益;
11.6 在事务所工作期间及退伙之后均应严守事务所的机密;
11. 7依法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11.8 承担法律或事务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合伙人收益的分配与债务的承担
第十二条全体合伙人及非合伙律师必须以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客户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
统一人账,统一支出,统一纳税。
第十三条合伙人收取的律师费必须以的比例计入事务所共同台账,用于支付事务所的
公共支出,主要为:(1)房租;(2)办公费用;(3)非合伙人律师及职员的基本工资;(4)集体福利基金;
(5)税收及律师协会会费、注册费等,余额由全体合伙人根据财务分配方案分配。合伙人收取的律师
费其余部分由参与办案的合伙人律师及助手依事务所分配制度进行分配、提成。
第十四条合伙人参加盈余分配,采取工资预支,特殊支出事务所借款,年终结算,多退少补
的办法进行。工资预支的限额,由执委会根据该合伙人的实际情况每年决议一次。合伙人特殊支出
需向事务所借款,需向执委会提出借款申请,由执委会根据其台账情况以决议方式批准。
第十五条非合伙律师的创收额,计入负责该案件或项目的合伙律师的创收额内,并按本协议
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对事务所的公共债权,以事务所名义统一进行追偿。追偿后归事务所所有。
第十七条对事务所之债务,先由责任人清偿; 不足清偿时,由事务所清偿; 事务所不足清偿时,
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第十八条对事务所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形成的合同或侵权之债务,由事务所先行承担。是
否向责任人追偿及追债限度,由执委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