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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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第一章总则
为促进我市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提高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春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按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长春市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本市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

《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标准是本市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改建、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标准》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以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本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中小学校园、校舍标准
一、学校网点布局、规模、选址与规划设计标准
(一)学校网点布局
1、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根据长春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新区建设中,必须规划建设义务教育学校。

学校规划布局应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以及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使学校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新建住宅区内,要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数量及实际人口出生率,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

长春市中小学校网点布局一般应符合下列原则:(1)学生能就近走读入学;(2)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3)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2、学校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居住条件、方便学生就学等原则确定。

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学。

3、新建高中应独立设置;有条件的地区可考虑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

(二)学校规模
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一所学校的规模(班级数量规模、每班学生人数规模、学校占地面积规模、校舍建筑面积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

凡符合本《标准》规定规模的学校为“适宜规模学校”。

新建或改建学校应以适宜规模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依据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本市学校小学每班学生人数不超过45人,初中和高中不超过50人。

学校的适宜班级规模见表2-1。

(注:完全中学适宜规模参见高级中学)
(三)校址选择
1、新建的中小学校,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

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
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2、学校选址应避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精神污染源(如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精神病医院、太平间、公安看守所等);避免各种生物污染源(如垃圾站、传染病医院、粪便贮存处等);避免电磁波等物理污染源;避免工业生产和生活中所产生的化学污染源和危险品库;避免交通和工业噪声的干扰等。

3、学校选址应注意学生上下学安全,尽量不安排在城市轻轨、快速路和城市干道旁。

(四)校园规划设计
1、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余地。

教职工住宅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

2、校园规划应功能齐全、分区明确,布局设计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以达到布局合理,整体协调。

有关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及绿化用地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校园规划设计应当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交往,确保师生安全为宗旨,最大限度地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

4、学校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当考虑学校资源向社会开放的需要,为促进学校与社会资源共享创造条件。

5、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

路线要通畅便捷,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

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

6、室外水、电、气、弱电系统等地下管线,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并按防火规范要求在适当位置设置室外消防栓供水接口。

变配电系统应独立设置,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当留有余量。

室外多种管线的敷设应用地下管沟暗设。

室内的水、电、气、弱电系统等管线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设计时应考虑管线设置一步
到位,避免事后增设管线对建筑的美观和使用造成影响。

弱电系统的综合布线应充分考虑到校园网络、闭路电视、广播音响、电话通讯、防盗监控的需要。

需设置空调的校舍,应预留空调室外机组位置,做好立面处理,减少其对建筑立面效果的影响。

7、学校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设置人流集散广场,应便于学生就学,有利于人流迅速疏散,不宜紧靠城市主干道。

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和设置警示标志。

有条件的学校应考虑设置一定数量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

8、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9、校园应有围墙,沿主要街道的围墙宜有良好通透性。

二、学校用地标准
(一)校园占地面积确定的原则和依据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及《长春市中心城区中小学布局专项规划》(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教育局编制)用地标准来确定,并充分考虑长春市日照间距系数较大、同等情况下容积率略低,以及长春市是国家园林城市、学校绿化率高等具体情况。

生均用地指标采用两级控制标准,即基本指标和规划指标。

新建学校用地应按本《标准》中的规划指标进行配置;改建、扩建的学校可参照本《标准》的指标进行配置,但不得低于基本指标的标准。

*县镇中小学建设参照该标准执行。

(二)校园占地面积指标
表2-2—表2-5为各类型学校占地指标的下限值。

*完全中学的用地指标参照高级中学指标。

(三)学校用地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根据不同学校规模确定了学校占地面积的下限值,满足了教学及附属设施、体育场地、绿化用地的需求。

另外,对其中的体育场地、绿化用地等做以下具体规定:
1、田径场地:独立小学设置200米环行跑道,独立初中(含九年制学校)设置300米环行跑道,独立高中(含完全中学)设置400米环行跑道。

2、课间操场地:小学生:3平方米/生;
中学生:4平方米/生。

3、篮球(或排球)场地:每6班设一个。

4、校园绿化:
(1)、校园绿化覆盖率达到校园面积的40%,形成环形绿化带;
(2)、具备条件的学校要进行垂直绿化;
(3)、建立以乔(50%)、灌(30%)为主,地被植物为主要绿地(20%),花卉配置为辅的节约型校园生态园林体系。

三、校舍建筑标准
(一)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校舍建筑标准依据《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确定。

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设计规范、建筑规范、环保规范、安全规范等标准。

同时应特别考虑到在紧急意外情况出现时师生避险、疏散的需要。

设计和建设学校基础设施,应充分考虑学校进行现代化教学所需通讯、强弱电、燃气、采暖、采光等方面的要求。

学校各类设施应兼顾残疾学生的使用和安全,实现无障碍的要求。

生均建筑面积指标采用两级控制标准,即基本指标和规划指标。

新建学校建设应按本《标准》中的规划指标进行配置;改建、扩建的学校可参照本《标准》的指标进行配置,但不得低于基本指标的标准。

表2-6到表2-9为不同学校校舍建筑面积的下限值。

建筑面积中包括了教学、实验、办公、图书、风雨操场(体育馆)的功能,不含学生宿舍、食堂和自行车存放面积。

本指标未列完全中学面积指标,完全中学面积指标参照高级中学指标执行。

本《标准》中核算校舍建筑面积时采用的平面利用系数为0.6(平面利用系数=使用面积/建筑面积)
(二)教学用房的配置标准
1、完全小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
(1)、普通教室。

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小于61 ㎡。

(2)、专用教室。

专用教室按下表设置,且使用面积不小于表2-10中规定。

(注:每套用房面积中包括辅助用房面积)
(3)、公共教学用房。

公共教学用房按下表设置,且使用面积不小于表2-11中规定。

(注:各种用房面积中包括辅助用房面积)
2、初级中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
(1)、普通教室。

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小于67 ㎡。

(2)、专用教室。

专用教室按下表设置,且使用面积不小于表2-12中规定。

(注:每套用房面积中包括辅助用房面积)
(3)、公共教学用房。

公共教学用房按下表设置,且使用面积不小于表2-13中规定。

(注:各种用房面积中包括辅助用房面积)
3、九年制学校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

(1)、普通教室。

每班设1间,小学教室使用面积不小于61 ㎡,初中教室使用面积不小于67 ㎡。

(2)、专用教室。

专用教室按下表设置,且使用面积不小于表2-14中规定。

(注:每套用房面积中包括辅助用房面积)
(3)、公共教学用房。

公共教学用房按下表设置,且使用面积不
小于表2-15中规定。

(注:各种用房面积中包括辅助用房面积)
4、高级中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
(1)、普通教室。

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小于67 ㎡。

(2)、专用教室。

专用教室按下表设置,且使用面积不小于表
2-16中规定。

表2-16 高级中学专用教室使用面积指标(单位:平方米)
(注:每套用房面积中包括辅助用房面积)
(3)、公共教学用房。

公共教学用房按下表设置,且使用面积不小于表2-17中规定。

(注:各种用房面积中包括辅助用房面积)
(三)办公用房的配置标准
学校应配置教学办公用房和行政办公用房。

教学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人。

其他办公用房和管理用房的配置可在办公用房面积内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安排。

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的基本指标和规划指标分别不小于下表2-18、2-19规定。

(四)生活服务用房的配置标准
生活服务用房包括学生宿舍、教职工单身宿舍、食堂、锅炉房、车库等,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

(五)校园校舍安全防范设施
1、新建学校的出入口、校内主要道路等人员聚集场所安装监控系统;财会室、实验室、计算机室以及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库房等部位安装红外线报警器、制式防盗门、有条件的安装监控系统,
技术防范设施符合国家、行业和省市有关部门标准。

2、学校必须在校门口设置外来人员接待室,有专人管理。

3、学校内各独立建筑之间要符合防火要求,学校应设有消防车通行的出入口。

第三章中小学装备条件标准
一、常规装备
(一)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
执行国家教育部2006年发布的《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的标准。

(二)中小学各学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
执行国家教育部最新发布的中小学各学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

(三)图书配备标准
(四)常规实验员配备
1、小学科学实验员
要求:学历大专以上
2、中学实验员
要求:学历本科以上
二、现代教育技术装备
(一)现代教育技术教室设置
1、小学
2、初级中学
3、高级中学
4、装备要求:
(1)小学、初级中学少于2个平行班的按“2~4个平行班”标准配备,高级中学少于4个平行班的按“4~8个平行班”标准配备。

(2)学校功能室的数量各校可根据情况适当增加。

(3)互联网接入系统,学校接入互联网速率不低于512Kb/s。

条件好的学校应以2Mb/s以上速率光纤接入互联网。

因为线路原因不具备宽带接入互联网的学校,至少应能拨号接入互联网。

(4)计算机网络教室,生均面积不小于1.91平方米,所有计算机形成网络平台,应至少保证开展教学活动时,每名学生都能独立使用可以正常教学应用的计算机。

(5)“计算机资料及工作室”与“软件制作室”可合并设置。

(6)网络环境下学生用计算机数量应保证满足教学班整班需求。

学校若没有电子备课室,每个教研组应至少配备一台联网计算机,条件好的学校应为每名教师配备计算机一台。

(7)根据学校规模,建有相应数量的语音教室,以适应语音教学的需要。

中学必配,小学可根据开课选配。

语音教室可选用与计算机教室合一的数字语音教室,但不能影响信息技术课的正常教学。

(8)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系统,只限要求于农村中小学校,目前我市农村中小学普通普及率为100%,各项规定参照国家相关标准。

(9)每间功能室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并有相应的防尘、防盗等设备与设施。

第四章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标准
本标准依据吉教联字[2005]30号(吉林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文件执行。

如果上级有新调整的文件和政策,以上级文件调整标准为准。

第五章教职工队伍配置标准
一、师资配备标准
(一)普通中小学编制核定方法
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核定办法严格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65号)要求核定。

如果上级有新调整的文件和政策,按照新文件执行。

(二)教师资格要求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在岗教师均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

(三)学历要求
1.普通高中教师
新补充的高中教师必须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城区高中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达到100%,县(市)区高中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达到95%以上,其他学校高中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达到80%;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的,省示范高中教师中占15%以上,其他学校高中教师不少于5%。

高中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达到85%。

到2015年,高中教师大学本科学历达标率100%,城市和县城学校均有一定数量的高中教师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

2.初中教师
新补充的初中教师必须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城市和县城学校初中教师大学专科学历达标率100%,其他学校初中教师大学专科学历达标率98%;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的,市区学校达70%,其他学校50%。

初中教师大学专科达标率100%。

到2015年,初中教师全部达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小学教师
新补充的小学教师必须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城区新补充的小学教师基本达到大学本科学历。

城市和县城小学教师中师以上学历达标率100%,具有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的,市内学校达80%,其他学校
50%。

小学教师合格学历达标率100%。

到2015年,小学教师全部达到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二、学校内设机构和干部配置
普通中小学校内设机构和干部配置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65号)精神进行设置和配备。

如果上级有新调整的文件和政策,按照新文件执行。

第六章附则
基础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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