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山水林田湖草芝田河生态修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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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山水林田湖草芝田河生态修复工程地形图测绘政府采购需求报告书
一、项目概况
1、项目编号:SDTATS2018-0294-00
2、项目名称:泰安市山水林田湖草芝田河生态修复工程地形图测绘
3、预算控制价:18万元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项目概述:本项目为芝田河河道测量,测绘范围约6.5平方千米,项目北起刘家庄水库,测绘范围为水面线外围100米,芝田河以现状河道中心线为界,两侧各150m,其中卸甲河入河口位置可以现状驳岸为界向两侧各100米。测绘胸径20cm以上的孤植乔木、成排乔木、成片乔木林需给出范围及植物种类。
二、资格要求
2.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2.2供应商须具备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的测绘行业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2.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商务要求
1、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完成工程量的60%付至合同价款的50%,测绘完成并交付成果经招标人及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一次性付清。
2、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提交全部成果资料。
3、售后服务要求:无
四、技术标准:
一、项目内容
1、0.03米分辨率航空摄影
采用后差分或实时差分无人飞机搭载高效数码航摄仪进行航空摄影,获取测区内0.03米分辨率航空影像数据。
2、像控测量及DOM制作
以航摄影像为基础,利用集群式影像处理系统,经像控测量、空三加密、正射纠正、镶嵌裁切等工序制作0.03米分辨率数字正射影像图(DOM)。
3、作业区域1:1000地形图测绘
完成作业区域内1:1000地形图测绘。
(二)作业依据
(1)GB/T27920.1-2011《数字航空摄影规范第1部分:框幅式数字航空摄影》;
(2)CH/T 2009-2010《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技术规范》;
(3)GB/T27919-2011《IMU/GNSS辅助航空摄影技术规范》;
(4)GB/T 23236-2009《数字航空摄影测量空中三角测量规范》;
(5)CH/T 9008.1-2010《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 1:500 1:1000 1:2000 数字线划图》;
(6)CH/T 9008.3-2010《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 1:500 1:1000 1:2000 数字正射影像图》;
(7)GB/T 20257.1-2007《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
(8)其它相关国家、行业规范。
(三)技术要求
1、坐标系统
平面坐标系统采用80西安坐标系,高斯-克吕格正形投影,3°分带,中央经线117°。
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2、数据的基本指标
(1)数字正射影像图(DOM)
地面分辨率为0.03米,数据采用TIF格式(加定位文件*.tfw),依据委托方要求进行分幅。
(2)现状地形图
现状地形图采用1:1000比例尺测绘成图,数据采用DWG格式,依据委托方要求进行分幅。
(四)资料提交
1、0.03米分辨率正射影像图(DOM);
2、1:1000地形图;
3、采购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评标方法
5.2.1 第一阶段:资格性审查
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所有供应商的商务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并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报价资格,填写资格审查表并签字确认。
5.2.2 第二阶段: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以及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
要求作出响应。
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同时,对属于不合格或者无效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说明,供应商签字确认。供应商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磋商小组作出的不合格或无效报价裁定。
5.2.3 第三阶段:技术和商务评审
5.2.3.1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审查供应商相关服务,记录实质性响应、技术偏离等事项,进行技术部分评审。
5.2.5.3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审查供应商报价、业绩等,记录相关事项,进行商务部分评审。
5.2.3.3磋商小组针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对属于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说明,供应商签字确认,供应商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磋商小组作出的不合格或报价无效的裁定。
当供应商实质性条款不满足、非实质性条款负偏离超过1项的或者未提供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支持资料时,其报价无效。
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
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磋商小组有权确定其报价无效,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报价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报价。
当供应商实质性条款不满足、非实质性条款负偏离超过1项的或者未提供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支持资料时,其报价无效。
5.2.3.4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磋商小组有权确定其报价无效,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报价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报价。
5.2.4 磋商
5.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机会。磋商小组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磋商供应商的顺序。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5.2.4.2磋商文件应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磋商结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