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防政发[2011]6号

【发布部门】防城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30

【实施日期】2011.0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防政发〔20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立四年来,特别是国家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以来,防城港市进入了有史以来经济社会发展最强劲的时期,圆满完成了“十一五”规划主要预期目标。但是,在大开放大开发大建设的同时,我市土地管理工作存在一些不规范情况,违法用地和非法占用耕地问题也较为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

(一)高度认识“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我国国情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以此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走符合我市实际的新型工业化、城市化道路。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彻底、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依法行政。

(二)全面树立依法用地意识。各县(市、区)要采取多种手段和方式,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全市人民依法用地的意识。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合理用地,任何建设用地项目未经依法批准用地手续,不得开工建设。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健全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

二、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三)正确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土地资源进行调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是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途径,在土地资源管理工作中处于龙头地位,要充分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在今后的经济社会建设中,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四)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有关规定,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及时提出用地预审申请。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三、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合理利用土地

(五)控制优化项目用地选址和规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项目选址阶段,规划、国土部门和城区政府要加强对接,认真比选方案,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让基本农田,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和生态发展用地;在用地预审或报批阶段,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行业用地规范和工业用地“五项指标”核减超标准用地。对商品住宅项目用地,严格执行“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20公顷”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严禁在引进项目时无原则承诺项目用地面积。

(六)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工业用地,在执行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基础上,还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37号)规定的工业园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最低标准制度,即“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国家级工业园区一般不低于150万元,地级市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一般不低于100万元,其他工业园区(集中区)一般不低于80万元”;从严从紧控制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用地,杜绝低效浪费。发改部门要严格核实拟建项目

建设规模,规划部门要准确核发规划设计条件,尤其是容积率。对用地单位和个人未按经批准的容积率最高限规划利用土地的,应限期整改或相应核减用地规模;贯彻落实国家调控房地产有关政策,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

(七)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用地。

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有关文件要求。所有新建、扩建、迁建党政机关办公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