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国土管理部门地价管理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粤国土资利用发[2013]123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3〕123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土地开发储备局、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估价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维护土地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我省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省估协)要依托“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严格执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规范土地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
(一)落实专人负责。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熟悉地价业务的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土地估价报告的电子化备案管理工作。
省估协要安排专门人员,督促指导省内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实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
(二)加强人员培训。
省估协应加强对省内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指导,组织专题培训,制作“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使用手册,确保备案系统顺利运行。
(三)强化日常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涉及土地估价报告的,须严格审核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提交的土地估价报告是否经“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备案并取得电子备案号,未经电子备案或土地估价报告内容与电子备案内容不一致的,不能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依据。
(四)建立和完善备案台账及抽查评议制度。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估价管理,完善土地估价制度,维护土地估价市场秩序,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估价活动,对土地估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估价,是指具备土地估价执业资格的人员和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权利、权益的价值或者价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土地估价报告的形式提供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四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符合土地估价规范和标准。
土地估价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制定土地估价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规定土地估价师资格条件;(三)规定土地估价机构从业条件;(四)确定土地估价的程序和方法;(五)监督、指导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管理;(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土地估价师第七条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
土地估价师资格取得应当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执业登记,成为执业土地估价师。
申请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二)满足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规定;(三)专职在一家土地估价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四)经实践考核合格。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实施前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符合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执业登记。
第九条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包括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
土地估价师应当在土地估价机构接受不少于2年的专业实践。
专业实践期满后,可以参加专业考核。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评估工作,提高土地配置效率,保障集体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地价评估工作。
第三条地价评估的目的是确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交易价格,包括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在合理范围内保障集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地价评估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合理。
第五条地价评估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经验和技术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认定。
第六条地价评估应符合国家有关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原则。
第二章评估程序第七条地价评估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数据搜集阶段、评估分析阶段和评估报告编制阶段。
第八条准备阶段包括确定评估目的、范围和方法,制定评估计划,组织评估人员和设备。
第九条数据搜集阶段包括收集土地相关数据,包括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权属等信息。
第十条评估分析阶段包括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确定影响地价的因素,进行模型建立和价格测算。
第十一条评估报告编制阶段包括根据分析结果编制评估报告,报告应包含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和评估结论等内容,并进行专业性的论证和解释。
第三章评估依据第十二条地价评估的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政策、市场行情和评估机构的独立判断等。
第十三条地价评估的数据依据包括土地权属证明、土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书和文件,以及市场调查、价格调查等数据。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地价评估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抽查和审核。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评估机构将面临相应的处罚措施,相关责任人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估价管理,完善土地估价制度,维护土地估价市场秩序,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估价活动,对土地估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估价,是指具备土地估价执业资格的人员和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权利、权益的价值或者价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土地估价报告的形式提供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四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符合土地估价规范和标准。
土地估价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制定土地估价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规定土地估价师资格条件;(三)规定土地估价机构从业条件;(四)确定土地估价的程序和方法;(五)监督、指导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管理;(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土地估价师第七条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
土地估价师资格取得应当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执业登记,成为执业土地估价师。
申请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二)满足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规定;(三)专职在一家土地估价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四)经实践考核合格。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实施前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符合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执业登记。
第九条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包括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
土地估价师应当在土地估价机构接受不少于2年的专业实践。
专业实践期满后,可以参加专业考核。
共青城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
土地出让金业务费
按出让金的2% 。
未收
14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土管法?第55条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合[1999]117号
5—32元/m2。
7元/㎡
15
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土管法?第57条
按合同约定数额收取。
占用耕地2—5元/㎡
占用非耕地0.5—1元/㎡
内容总结
(1)共青城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收费工程和标准
同左
9
菜地开发基金
农业部[1985]农〔土〕字第11号文件、?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的方法?
非农业建设征〔占〕菜地和精养鱼塘的单位和个人。1、义宁镇商品菜基地20元/m2;2、其他乡镇蔬菜基地和精养鱼塘15元/m2;3、已收菜地开发基金不再收耕地开垦费。
同左
10
土地执法罚没收入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的方法?
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按每平方米5—10元的标准收取。
同左
5
土地征用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助〕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的方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方法
非农业建设征〔占〕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另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制订标准。
同左
6
耕地开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第257号令和?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的方法?
详见法律规定
同左
11
土地评估效劳收费
国家计委计价[1994]2021号文件
赣价费字[95]第54号
按土地评估价格总额的4‰收取。
同左
12
土地利用档案收费
赣价费字[1992]第43号
国家计委、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
国家计委、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90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1995年12月29日〔1995〕国土(籍)字第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积极培育和规范金融市场和土地、劳动力、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
”“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健全资产评估、业务代理、行业协调等中介服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地价管理,切实做好地价评估,规范和完善土地市场。
现就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问题通知如下:一、做好地价管理与土地估价工作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能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中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的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
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
为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国家土地管理局已组织开展了土地定级估价工作,颁布了土地定级、估价的规程,制订了土地估价人员、机构资格考试、审核与管理办法,与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公司使用土地的确权、估价、土地估价的收费和土地估价机构的工商登记、备案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把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工作抓住不放,并不断总结提高。
二、加快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工作为满足土地管理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快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工作。
尚未完成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估的城镇,要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技术标准,尽快组织完成当地城镇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估。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估价及地价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估价及地价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5.23•【文号】•【施行日期】1994.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估价及地价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4年5月23日)山西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土地估价及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超出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范围,属部门规定,不能作为土地资产评估管理的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第五条和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全国或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有关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开采的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这已明确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范围不包括资源性资产评估管理。
由于土地属于资源性资产,也不属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范围。
显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部门规定,不能作为土地资产评估管理的法律依据,更不能据此否定我局制订的有关规章。
二、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资产评估的主管部门,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认证和涉及政府行为的土地资产评估立项、成果确认须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土地管理局“三定”方案,要求土地管理部门“从侧重土地资源管理转为资源和资产管理并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采取必要的措施。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6.12•【字号】湘国土资办发[2014]83号•【施行日期】201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4〕83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定价程序,加强出让地价评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健全定价程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应由集体决策。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宗地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组织地价评估。
评估结果应作为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其采纳情况应详细记入宗地出让底价及集体决策记录备查。
二、公开选择评估机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公开选择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应预先确定多家备选机构,并通过抽签、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单宗地块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并对估价结果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的评估活动。
三、做好保密工作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出让底价等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
评估机构负责对出具的出让地价评估报告保密,除委托方外不得提交给其他机构和个人,履行电子备案程序时也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四、切实履行报告电子备案程序根据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关于填写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号的通知》要求,出让土地估价报告由报告出具方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没有取得电子备案号的为无效报告,不得作为集体决策确定出让底价的依据。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应包含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备案号,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应填写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备案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按土地评估机构资质等级加强评估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按土地评估机构资质等级加强评估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5.11•【文号】国土资发[1999]113号•【施行日期】1999.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按土地评估机构资质等级加强评估业务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1999年度在全国从业的土地评估机构资质评审结果已经国土资源部公告(1999年第1号),根据国家地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土地估价行业规范管理的要求,现对A级、准B级和准予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的范围重申如下,请各级土地行政主观部门严格管理,并督促各评估机构认真执行。
一、在全国从业的土地评估机构要按评定公布的资质等级开展的相应的评估业务,不得超范围从业。
(一)A级土地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独立从事基准地价及各类宗地地价评估,具体业务范围如下:1、基准地价评估;2、出让或国家收回土地的评估;3、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土地的评估;4、上市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土地评估;5、企业兼并、破产、清产核资涉及的土地评估;6、司法仲裁中涉及的土地评估;7、征收土地税费涉及的土地评估;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需要进行土地评估;9、地价咨询。
(二)准A级土地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独立从事基准地价及估价额在1亿元的宗地价格评估,具体业务范围如下:1、基准地价评估;2、出让或国家收回土地的评估;3、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土地的评估;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土地评估。
5、企业兼并、破产、清产核资涉及的土地评估;6、征收土地税费涉及的土地评估;7、地价咨询。
(三)未确定资质级别,但已准予在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独立从事估价额在5千万元以内的宗地价格评估,可与A级机构合作从事基准地价、上市公司、司法仲裁涉及的宗地估价和估价额超过5千万元的宗地价格评估,具体业务范围如下:1、出让或国家收回土地的评估;2、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土地的评估;3、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土地评估;4、企业兼并、破产、清产核资涉及的土地评估;5、征收土地税费涉及的土地评估;6、地价咨询。
土地评估管理制度
土地评估管理制度一、土地评估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法制化原则:在土地评估管理工作中必须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评估工作的合法、合规性。
2.科学性原则:土地评估工作必须贯彻科学严谨的态度,依据土地资源的实际状况和市场需求,采用科学、客观、公正的方法和技术进行评估。
3.公开公平原则:土地评估工作必须公开透明,依法保护土地相关信息的公开权和参与评估决策的公众权益,确保评估工作公正公平。
4.合理合法原则:土地评估必须以合理、合法为基本准则,确保土地资产在评估中得到合理的估值。
5.社会效益原则:土地评估必须秉持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理念,确保土地评估工作在谋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不损害公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二、土地评估管理制度的功能和作用1.土地评估管理制度能够推动土地开发的合理规划和利用;能够促进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
2.土地评估管理制度能够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土地交易提供公正、公平的价格基准,保证土地资产的安全流通。
3.土地评估管理制度能够提高土地使用的效益,减少对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土地评估管理制度能够保障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资源的产权稳定和安全。
5.土地评估管理制度能够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城乡建设和农村改革提供科学的土地评估数据和经济政策建议。
三、土地评估管理制度的构建和完善1.土地评估管理制度的构建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并完善土地评估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土地评估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2.土地评估管理制度的构建要加强对土地评估从业人员的监管和培训,建立土地评估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和职业道德准则。
3.土地评估管理制度的构建要加强土地评估数据的统一和标准化,建立土地评估数据的采集、整理、管理和共享机制,确保评估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4.土地评估管理制度的构建要加强土地审批和评估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土地评估的监督管理部门和机制,确保评估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基准地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基准地价编制、公布、使用和调整工作,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准地价,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土地自然属性、区位条件、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规定的评估方法和程序,确定的土地价格。
第三条基准地价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基准地价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准地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准地价应当定期编制、公布和调整,具体工作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基准地价编制第六条基准地价编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组织编制单位进行实地调查,收集相关资料;(二)分析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土地价格水平;(三)编制基准地价报告,包括编制依据、编制方法、价格水平等;(四)组织专家对基准地价报告进行评审;(五)将评审通过的基准地价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基准地价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二)科学合理地反映土地自然属性、区位条件、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三)采用先进的评估方法和手段,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四)编制程序规范,确保编制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基准地价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土地估价资质;(二)具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
第三章基准地价公布第九条基准地价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方式包括:(一)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发布;(二)在土地管理部门设立的公示栏公布;(三)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条基准地价公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基准地价区域划分;(二)基准地价水平;(三)基准地价有效期;(四)基准地价调整情况。
第十一条基准地价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泄露或者篡改。
土地管理与法规:土地估价行业行政管理
(六)⼟地估价⾏业⾏政管理(熟悉)1.⼟地估价⾏业⾏政管理的主要规章制度(1)⼟地价格评估机构登记管理及资质评级制度第⼀、《关于对⼟地价格评估机构进⾏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国⼟[籍]字第10号)规定:①申请设⽴⼟地价格评估机构,除具备国家法律、⾏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和专业⼈员。
有⼆名以上⼟地估价师和10万元以上注册资⾦的⼟地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其住所所在地市、县范围内从事⼟地估价⼯作;有四名以上⼟地估价师和20万元以上注册资⾦的⼟地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其住所所在地省级⾏政区范围内从事⼟地估价⼯作;有七名以上⼟地估价师和50万元以上注册资⾦的⼟地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地估价⼯作。
②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设⽴不具备企业法⼈条件的⼟地价格评估机构,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商⾏政管理部门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从事⼟地估价活动。
各级⼟地管理部门已批准设⽴的⼟地估价事务所、地产咨询服务中⼼等从事⼟地价格评估的机构,具备法⼈条件⽽尚未进⾏企业法⼈登记的,应按照《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和本通知的要求,向⼯商⾏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开业登记;已设⽴的不具备企业法⼈条件的⼟地价格评估机构,尚未进⾏营业登记的,应向⼯商⾏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登记。
③经⼯商⾏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地价格评估机构,应于登记后30⽇内到⼟地管理部门备案。
其中,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地估价⼯作的,到国家⼟地管理局备案;在省级⾏政区范围内从事⼟地估价⼯作的,到省级⼟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关于改⾰⼟地估价⼈员和机构监督管理⽅式的通知》(国⼟资发[2002]237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政府⾏政审批制度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改⾰⼟地估价⼈员和机构监督管理⽅式。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是⼟地估价师资格应通过公开考试取得。
从2003年度开始,⼟地估价师考试⼯作由中国⼟地估价师协会组织,考试合格者,由中国⼟地估价师协会核发国⼟资源部统⼀印制的⼟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中国⼟地估价师协会制定和公布。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一、引言土地估价是指对土地进行评估、估值的过程,是土地市场交易和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
土地估价的准确性对于土地的买卖、使用和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土地估价工作,我国制定了《土地估价管理办法》,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二、背景介绍《土地估价管理办法》是由我国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制定的,旨在规范土地估价工作,维护土地市场的良性运行,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该办法为土地估价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促进了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解读1. 估价机构的资质要求《土地估价管理办法》明确了估价机构的资质要求,包括注册资本、人员资质、设备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估价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以确保估价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估价方法和技术要求《土地估价管理办法》规定了土地估价的方法和技术要求,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多种方法的应用。
估价机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估价,并且需要遵循一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确保估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 估价师的资质要求和职责《土地估价管理办法》规定了估价师的资质要求和职责,包括专业背景、从业经验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要求。
估价师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保证估价工作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4. 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土地估价管理办法》对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出了要求,包括资质审批、业务绩效评估和年度报告等方面的要求。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需要对估价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确保估价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五、影响与展望《土地估价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土地估价工作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它规范了估价机构和估价师的行为,增加了估价工作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同时,它也为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作为一项重要的土地管理工作,土地估价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未来,随着我国土地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土地估价工作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规〔2020〕1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规〔2020〕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2020年版)》和《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述两份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厦府〔2017〕413号文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14日附件: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2020年版).doc厦府规〔2020〕10号附件1-1.厦门市住宅用地(商品住宅)土地级别图.jpg厦府规〔2020〕10号附件1-2.厦门市商服用地(商业、办公、酒店)、住宅用地(租赁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养老服务、医疗教育)土地区.jpg厦府规〔2020〕10号附件1-3.思明区、湖里区商服用地(商业、办公、酒店)、住宅用地(租赁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养老服务、医疗教育.jpg厦府规〔2020〕10号附件1-4.海沧区、集美区商服用地(商业、办公、酒店)、住宅用地(租赁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养老服务、医疗教育.jpg厦府规〔2020〕10号附件1-5.同安区、翔安区商服用地(商业、办公、酒店)、住宅用地(租赁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养老服务、医疗教育.jpg厦府规〔2020〕10号附件1-6.厦门市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用地(港口码头、停车场)、商服用地、娱乐会展.jpg——结束——。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正文:----------------------------------------------------------------------------------------------------------------------------------------------------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行为,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187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金计收办法的通知》(湛府函〔2011〕415号)等法规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通过出让方式供地,划拨、租赁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改变土地使用条件,企业改制等涉及缴交土地出让金的,须按本办法公开摇珠选定地价评估机构。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地产市场科牵头,会同人事科(纪检监察室)、宣教法规科负责摇珠选取土地评估机构的相关工作。
摇珠选取土地评估机构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每宗地须选取三家机构评估。
地价评估费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规定的计费标准核算,核算结果高于9.8万元的,以9.8万元为核算结果。
参与宗地评估机构以其核算收费结果的三分之一作为收费金额,核定的收费金额小于500元的,以500元作为收费金额。
第四条建立土地评估机构登记备案制度。
符合备案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均可根据自愿原则向地产市场管理科申请。
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一般每半年更新一次并在湛江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公布。
第五条申请登记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二)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土地评估资质达两年且在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登记;(三)具备在本市范围内执业的资格且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注册有分支机构;(四)三年内无不良记录(以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布为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4.01.29•【字号】粤国土资[利用]字[2004]13号•【施行日期】2004.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字[2004]13号)各市、县(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局:为了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提高土地估价队伍管理,引导土地估价机构规范运作,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环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现就加强我省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土地估价机构应实行彻底脱钩改制,开展公平竞争应脱钩改制而未脱钩改制的土地估价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在今年上半年彻底完成脱钩改制工作,我厅将于下半年组织检查组专项检查落实情况;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土地估价机构,只能从事公益性的土地估价业务,不得从事中介性的土地估价业务,不得收取任何中介评估费用;已脱钩改制并经执业注册的土地估价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从业范围开展业务。
各土地估价机构应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则,实行公平竞争。
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开展正常的土地价格评估业务。
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竞争,不得搞恶性压价竞争或结成价格同盟;应与委托人充分协商,签订委托评估合同,依规合理收取评估费用,以确保土地估价市场运行的良好秩序。
对于土地估价机构或土地估价师的违规、违法行为,各土地估价机构和估价师有权向省国土资源厅、当地国土部门、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举报、投诉,受理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作出处理决定。
土地估价规范
土地估价规范土地估价规范是对土地估价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旨在保障土地估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土地估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下面是对土地估价规范的详细介绍。
一、土地估价目的和范围土地估价是指对土地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的过程,主要用于土地出售、征收、抵押、租赁等交易中的定价决策。
土地估价范围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工矿仓储用地、水域用地等各类土地类型。
二、土地估价主要原则1.科学性原则:土地估价应基于科学的理论和方法进行,确保估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客观公正原则:土地估价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排除个人利益和其他非客观因素的干扰。
3.市场化原则:土地估价应基于市场供需关系和价格水平进行,充分反映土地市场价值。
4.综合性原则:土地估价应综合考虑土地的自然条件、地理位置、规划用途、经济效益等多个因素进行评估。
三、土地估价的主要方法1.比较法:通过对类似土地进行比较,找到市场上类似土地的销售价格或租赁价格,推断出评估土地的市场价值。
2.收益法:通过分析土地可产生的经济效益,计算土地的净现值或资本化值,推断出评估土地的市场价值。
3.成本法:通过计算土地使用权的重建成本和土地再开发所需的补偿成本,推断出评估土地的市场价值。
四、土地估价的程序和要求1.调查与研究:对估价地块的自然、经济、法律等情况进行调查与研究,收集必要的数据和资料。
2.估价方法选择:依据估价目的和估价对象的特点选择合适的估价方法,并进行可行性分析。
3.数据处理与计算:对估价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计算,确保估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4.结果报告:将估价过程、结果和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并提交相关部门或委托方,确保估价结果的透明性和可信度。
5.结果验证:对估价结果进行验证,与市场交易数据进行比对,修正估价结果,提高估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土地估价的质量控制要求1.专业素质要求:参与土地估价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土地估价法规和估价方法。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关于加强供地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关于加强供地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关于加强供地管理的通知各市(地)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局(分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资产管理的通知》精神,坚持依法供地,合理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国有土地资产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现就供地管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新增建设用地管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具体建设项目时,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按项目逐一审查。
(一)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建设项目,要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积极供地;对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要根据项目用地条件从严掌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对列入《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在禁止期限内,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对符合供地政策拟供地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严格审查项目用地规模;对不符合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原则的,要坚决予以核减。
(二)严格控制行政划拨供地范围。
对建设用地项目,除列入《划拨供地项目目录》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方式供地,不得违法扩大划拨供地范围。
要严格控制协议出让土地,对确需协议出让的土地,必须在依法评估地价的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三)进一步加强分批次批地后供地工作的检查。
各地要建立新增建设用地供地台帐,实行供地用地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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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国土管理部门地价管理
一、判断题
1、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
2、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
3、在我国,地价管理政策主要指针对土地市场上地价水平、地价标准、土地交易价格等制定的一系列调控政策。
()
4、一般情况下,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但国家级重点工程除外。
()
5、原则上,地价检测点的数量为一类城市40个左右,二类及三类城市30个左右。
()
6、城市地价动态检测是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对城市土地利用状况、土地市场交易价格及其变化情况和趋势进行连续的调查观测。
()
7、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估价机构的管理,应以间接管理方式为主。
()
8、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是测算、编制地价指数的基础。
()
9、标定地价是反映正常市场条件下区域平均地价的一种价格类型。
()
1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是指为防止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实施的最低基准地价。
()(2000年真题)
11、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交易底价都是根据过去成交地价及土地收益情况评估得到的宗地评估地价。
()(2002年真题)
4、地价管理一个重要作用是防止地价暴涨,其手段多样,啊对于地价上涨不合理的地区,一般采用的手段为()。
A、实行地价冻结
B、停止交易
C、提高交易税金比例
D、政府回收土地
5、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时()有优先购买权。
A、乡镇政府
B、当地土地管理部门
C、出价最高者
D、市、县人民政府
6、下列对于国家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最低限价的作用描述不正确的是()。
A、防止当地政府为了短期利益造成国有土地收益的流失
B、防止恶性竞争,扰乱土地市场秩序
C、增加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透明度
D、方便投资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国家地价优惠幅度,确定合理投资
7、《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申报制度。
A、基准地价
B、标定地价
C、成交价格
D、重置价格
11、国有土地协议出让最低价由()拟定。
(2000年真题)
A、国有资源部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D、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12、在我国的地价体系构成中,从地价的特点看,基准地价属于()。
(2002年真题)
A、区域平均地价
B、市场价格的平均值
C、成交地价的平均水平
D、平度价格的平均值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的定期公布制定。
(2002年真题)
A、市场交易价格
B、出让价格
C、宗地地价
D、标定地价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交易双方职能在不低于()的基础上,确定其成交地价。
(2000年真题)
A、基准地价
B、标定地价
C、政府最低限价
D、宗地评估价
三、多选题
1、土地价格管理的内容包括()。
A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定期公布制度
B、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采用最低限价
C、对地价上涨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干预
D、建立土地价格交易申报制度
2、地价管理的目的是()。
A、能使国家按照国家意志灵活地控制地价市场
B、确保交易双方和国家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C、维护国家的利益,使国家利益达到最大化
D、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3、地价管理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地价管理,()。
A、防止地价暴涨
B、加大土地供应量
C、防止土地投机
D、增加国家在土地市场中的收益,带动土地市场的快速发展
4、下列属于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政策的是()。
A、国家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最低、最高限价
B、政府可以按照经济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对单位和个人得土地使用权实行提前回收
C、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有优先购买权
D、政府对不合理地价上涨、下跌可采用任何认为必要的手段进行干预
5、政府控制地价上涨的主要手段有()。
A、对保有土地的数量进行限制
B、提高土地交易的税费比例,压制土地交易行为
C、大量开发新建设用地然后降低出售,使土地价格迅速下降
D、实行土地资产的累进税率,防止个人囤积
6、对于土地管理与地价评估的关系描述正确的有()。
A、地价管理限制了地价评估工作的开展
B、地价评估是地价管理的基础
C、两种互相联系,又互为影响
D、地价管理为地价评估提供了市场标准
7、我国目前主要需建立的地价管理制度有()。
A、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划管理
B、对交易价格的干预制度
C、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定期公布制度
D、定理土地价格评估制度
8、选择地价监测点时要考虑()。
A、土地面积
B、地块形状
C、土地权利状况
D、土地开发程度
9、关于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基准地价是某种用途下某一估价期日上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B、标定地价是政府根据管理需要,评估的某一宗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于某一评估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C、标定地价是该类土地在该区域的标准指导价格
D、基准地价包含标定地价
10、地价监测点设立的原则主要有()。
A、合理分布的原则
B、代表性原则
C、稳定性原则
D、一般性原则
11、地价管理的措施主要有()。
A、提供地价信息
B、制定地价标准
C、宏观调控地价水平
D、监管土地估价行业
12、目前我国需要建立的地价管理制度主要有()。
(2002年真题)
A、地价评估制度
B、土地交易价格申报制度
C、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定期公布制度
D、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划管理
13、通过地价管理,可起到()等作用。
(2000年真题)
A、防止地价暴涨
B、防止土地过度投机
C、规范交易行为
D、加大土地供给量
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10、×11、×
二、单选题
1、D
2、D
3、A
4、A
5、D
6、B
7、C
8、A
9、C 10、C 11、
B 12、A 13、D 14、C
三、多选题
1、ABCD
2、BD
3、AC
4、ABC
5、AD
6、BC
7、ACD
8、ABCD
9、ABC 10、ABCD 11、ABCD 12、ABC 13、ABC试点地区的部分培训材料和试题扫描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