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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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
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在本市跨
县市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证制度。
宜昌市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
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居住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生育情况、常住户口所在地、现居住
地、服务处所、居住事由、联系方式、本人照片、证件有效期和发放机关。
第五条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二年、三年、五年,有效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
第六条居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各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发放。
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
关委托,承担流动人口登记、信息采集、居住证发放等具体工作,有条件的,可以代办或网上办理。
第七条流动人口居住证工本费纳入同
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申领与发放
第八条流动人口拟在现居住地居住三
十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流动
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居住登记,填写《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表》,申领居住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领居住证,但本人要求申领居住证的除外:
年龄未满十六周岁或已满六十周岁的;
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第九条本市各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
在全市范围内通用。
流动人口变更市内居住地址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
和居住证,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变更登记。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单位内居住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统一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
居住证,并填写《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表》。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租赁房屋居住,房屋出租人应督促其申领居住证。
第十二条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流动人口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可以申领一本居住证。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或所在
单位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发放居住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口头或书面告知申领人补齐材料后发放居住证。
第十五条居住证的有效期根据下列情
形确定:
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或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为五年;
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签订二年以上三
年以下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为三年;
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二
年以下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为二年;
其他流动人口居住证有效期一年。
流动人口居住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
居住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办延期手续,延期期限按照前款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居住证管理实行年审制。
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居住证发放之日
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月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请
年审。逾期未申请年审的,居住证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首次领取、换领居住证或办理变更、延期手续的,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
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居住证。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需要查验居住证时,居住证持有人应予以配合。
第三章权益和服务
第二十条流动人员持本市居住证,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权益和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参加社会保险;
申请办理车辆登记和机动车驾驶证;
参与社区组织的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职业资格考试、职业资格登记以及有关劳动技能比赛、先进评比;
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由居住地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