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内资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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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7•【字号】成办发[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成办发〔2014〕2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2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

按照《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成都市依法治市实施纲要》部署,紧紧围绕“改革创新、转型升级”总体战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为奋力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提供坚实制度支撑和有力法治保障。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清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严格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取消、调整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

逐步清理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审批。

推进工商注册制度改革,推进先照后证试点,放宽企业注册登记条件。

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牵头单位:市政府效能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二)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

推动项目投资建设中的技术规范审查与项目行政审批分离。

继续深化“两集中、两到位”,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推进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牵头单位:市政府政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二、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一)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重大事项决策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违规问题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违规问题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违规问题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03•【字号】成办发[2003]109号•【施行日期】200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违规问题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03]109号2003年7月3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违规问题举报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施行。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违规问题举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强化稽察工作,规范项目建设,防范投资风险,根据《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和国家计委《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运用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本级财政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国外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本级政府控股的股份合作项目。

第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进行举报。

第四条举报工作必须坚持依靠群众,保护举报人,实事求是,维护国家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举报受理单位,具体工作由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承办。

第六条举报联系地址:成都市人民西路2号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三楼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3052室),邮编610012,电话86641759,传真86641759,电子信箱**********。

第七条举报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选择任何形式向受理单位进行举报。

第八条采用来访方式举报的,须在工作时间内到受理举报单位办公室进行。

第九条凡是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业主、工程建设管理公司,以及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有关联的部门、单位与个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可被举报:(一)项目建设违反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二)擅自更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三)截留、挪用、侵吞建设资金;(四)项目概算、预算、决算高估冒算;(五)对项目质量问题或事故隐患隐匿不报、不作处理或报告避重就轻;(六)工程监理玩忽职守;(七)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八)不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招投标,或招投标不规范,徇私舞弊;(九)与项目建设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内容显失公正;(十)设备和材料采购徇私舞弊;(十一)滥用职权或越权干扰项目的实施,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十二)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十三)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原审批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的;(十四)勘测、设计重大失误,影响投资效益;(十五)涉及影响或危害政府投资项目效益、资金安全和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等其他问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0•【字号】川府发[2014]49号•【施行日期】2014.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的决定(川府发〔2014〕4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的决策部署,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7号)安排,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2011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478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与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进行了对接。

经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54项,其中:取消9项,部分取消14项,下放管理层级3项,部分下放管理层级26项,调整审批部门1项,省本级暂停审批1项(暂停后有申请的,按规定程序审批)。

本次清理后,省本级保留行政许可事项273项。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改革力度,持续简政放权,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另行公布。

附件:1.第四批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a>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8月20日附件1第四批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54项)(四)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6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4]2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4]2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4〕2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结合四川实际,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四川省范围内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具有相应权限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节能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节能审查、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认真履行核准职责。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服务和监管。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26•【字号】成办发〔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26日成都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国家西部金融中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成委发〔2018〕10号)精神,加快创业投资企业和创投资本的聚集,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业投资高地,结合有关规定,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吸引创业投资企业落户以公司制形式在蓉新注册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的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在蓉新设立、运营规范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5%,给予其委托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须注册在成都市)管理资产规模奖励,最高奖励金额2000万元。

奖励资金由市、区(市)县按35:65比例承担。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二、支持创业投资企业改善办公条件符合相关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购房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5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对入驻高品质科创空间的创业投资企业,3年内每年给予不低于50%的场地租金减免,最高减免金额500万元。

补贴减免资金由市、区(市)县按35:65比例承担。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2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2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2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8日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促进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率,增强重点项目对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支撑和带动作用,参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级重点项目的管理、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切实改善民生,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重大骨干项目。

具体包括:(一)基础设施项目。

包括交通设施、水利设施、能源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二)产业化项目。

包括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重大产业化项目。

(三)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

包括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就业、保障性住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及农村饮水安全等重大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

(四)生态环保项目。

包括污水污泥处理、垃圾处理、林业园林、防洪、河道综合治理等重大生态环保项目。

(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骨干项目。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成府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成府发〔2010〕2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政府投资效益,科学确定政府投资项目规模,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投资体制改革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投资控制(一)加强年度计划管理。

市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使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信用融资资金等政府性资金的项目投资计划。

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防止过度的原则,统筹编制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经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报告。

(二)加强立项管理。

除须报请国家和省审批的项目外,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市级政府投资公司实施的项目,必须报经市发改委办理立项手续。

其中,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产业化、政法、重大民生、社会事业项目,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等,应在报经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批准立项。

(三)严格评审管理。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须由市发改委委托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招标控制价须由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委托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任何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倒置、简化或省略评审程序;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审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委和市政府有关行业招投标监管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招标核准和备案手续。

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产业发展促进办法

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产业发展促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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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区范围内投资建设,并经管委会认定的各类创业苗圃、孵化器、加 速器、专业楼宇、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发展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天府 创新中心、孵化中心、金融谷(智慧谷)等。
本办法所指总部型企业,是未满足《鼓励发展产业目录》条件, 但在直管区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 1 亿元以上, 对全球、全国或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 广和财务管理等职能,且实行跨地区或跨境经营,在直管区以外的控 股或全资企业不少于 2 个的企业总部机构;或者不完全符合上述条 件,但属于世界 500 强、行业国际排名前 20 强、行业国内排名前 10 强、行业省内排名前 3 强企业的全国性、区域性、功能性总部;或者 行业示范带动效应明显,经管委会认定的其他总部型企业。享受本办 法支持的各类总部型企业,需承诺在直管区的经营期不少于 10 年。
(三)提供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助。对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 的企业,根据其对直管区的年度实际贡献、贷款期限、用途、基准利 率、担保费率等条件,累计给予贷款贴息最高 200 万元,累计给予担 保费补助最高 50 万元。(牵头落实部门:财金局)
第三条 资金保障 在财政预算中按年度设立产业培育资金,遵循公开申报、统一审 核、突出重点的原则,专门用于聚集市场主体投资发展。同时,可根 据需要在产业培育资金中按一定比例划拨设立项目资金池,为企业 投资发展提供多方式支持。
第二章 工商登记支持政策
第四条 改革企业登记和年检制度 (一)推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除省政府明确保留的企业登 -2-
(二)鼓励企业直接发行债券融资。提供便捷申报通道,支持企 业按照“六真”原则(真公司、真资产、真项目、真支持、真偿债、 真现金流)运用债务融资工具进行直接融资。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 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短期债券等债务融资工作的企业,按票面利息 的 50%给予贴息,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 3 年。根据企业融资需求,可由管委会指定市场主体牵头发行科技型中 小企业集合票据。(牵头落实部门:财金局、科宣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2024年版全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2024年版全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2024年版全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布日期】2024.09.0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2024年版全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24年9月8日发布第23号令,全文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同时废止。

202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宣布,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

发布实施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举措,也展示了我国坚定不移推动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决心和推动全球开放合作的担当。

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措施由31条减至29条,删除了“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以及“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2个条目,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各地区,深入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好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确保新开放措施及时落地。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同时,坚持统筹开放和安全,扎实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四川天府新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4〕7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四川天府新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4〕7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四川天府新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四川天府新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4〕75号成都市、眉山市、资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四川天府新区的批复》(国函〔2014〕13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四川天府新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委发〔2014〕19号),现将《支持四川天府新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3日支持四川天府新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四川天府新区建设发展,努力把天府新区建设成为以现代制造业为主的国际化现代新区,打造成为内陆开放经济高地、宜业宜商宜居城市、现代高端产业集聚区、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和成渝经济区新兴增长极,现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从2014年起到2020年,省财政给予天府新区转移支付补助,由天府新区统筹安排用于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公益性项目和重大产业发展项目建设。

二、省财政在安排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转贷额度时,在债务举借规模限额内对天府新区给予倾斜,并单列项目计划。

积极引导四川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优先投向天府新区重大产业项目。

三、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由成都市、眉山市、资阳市商四川天府新区管理机构按规定自主确定,报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由天府新区内相关市、县政府商四川天府新区管理机构按规定自主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2020年12月31日前,对设在天府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在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都天府新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都天府新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都天府新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成办函〔2016〕139号•【施行日期】2016.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都天府新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6〕139号有关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增强成都天府新区(指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直管区和成都高新区、龙泉驿区、双流区、简阳市、新津县划入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的区域,下同)招商引资比较优势,加快成都天府新区建设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成都天府新区涉及的区(市)县政府和管委会[以下称为相关区(市)县政府]要按照成都天府新区产业定位和产业布局规划积极开展所辖区的招商引资工作。

二、对新引进到成都天府新区的由世界500强企业、知名跨国企业、中央企业、知名民企及行业领军企业投资的先进制造业、高端服务业等重大项目,相关区(市)县政府可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级财力自求平衡的前提下,自主确定项目支持政策。

三、对成都天府新区内的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指标,保障项目用地;涉及特别重大项目用地暂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相关区(市)县政府可依法按程序调规。

四、建立成都天府新区招商引资项目融资支持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招商引资项目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并提供贷款支持和融资担保。

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贷款贴息、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支持政策。

五、对引进到成都天府新区的院士、“千人计划”海外人才、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相关区(市)县政府可给予办公保障、贷款贴息、资金扶持等优惠条件,可对其本人及其家属在落户、就医、就学等方面提供专门帮助。

六、对引进到成都天府新区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可根据其实际固定资产投入情况由市级财政给予补助和奖励;符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规定的,减免相关费用。

四川天府新区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2596号)

四川天府新区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2596号)

附件四川天府新区总体方案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和《新区设立审核办法》等要求,为扎实稳妥推进四川天府新区(以下简称天府新区)建设发展,积极探索西部地区开发开放新路子,构建内陆开放型经济重要高地,特制订本方案。

一、设立天府新区的重要意义天府新区位于四川省成都市主城区南偏东方向,区域范围涉及成都、眉山、资阳3市7县(市、区),是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重点开发区。

建设天府新区,要围绕服务于成都经济区建设西部地区重要的经济中心、全国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商贸物流中心和金融中心、以及先进制造业基地、科技创新产业化基地和农产品加工基地的功能定位,为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西部地区转型升级、完善国家区域发展格局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一)有利于提升西部对外开放水平,构建内陆开放型经济高地。

建设天府新区,有利于发挥西部地区优势,面向欧亚扩大对外开放,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促进四川提升内陆开放型经济水平。

同时,积极适应经济全球化新趋势,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进西部地区深度融入全球产业分工体系。

(二)有利于积极稳妥扎实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统筹城乡发展一体化。

建设天府新区,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发展和推广成都在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有益经验,创新以人为本、集约高效、智能低碳、生态良好的城镇化发展模式,加快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探索促进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的新路子。

(三)有利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建设天府新区,有利于发挥成都创新要素聚集、创新能力较强的优势,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协同创新机制,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区域竞争能力,加快西部地区转型升级。

(四)有利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拓展新的经济发展空间。

天府新区是西部地区发展基础最好、发展环境最优、发展潜力最大的区域之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14]7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14]7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14〕7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八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市(州)、各相关部门要准确把握当前形势,深刻认识加强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水平;要明确分工任务,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管理制度,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12日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八条措施一、下放核准及备案权限促进投资便利。

认真落实《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2号令)精神,制定发布《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备案类项目,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备案。

将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鼓励类、允许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及变更事项的审批(有专项规定的除外)下放给县(市、区)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全面推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认缴制,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关于在投资审计的负面清单和审计事项清单(完整版)

关于在投资审计的负面清单和审计事项清单(完整版)

关于在投资审计的负面清单和审计事项清单(完整版)一、投资审计负面清单(11类23项)(一)项目前期准备阶段1、建设程序执行(1)不参与项目立项决策。

(2)不参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编制及前置审核等工作。

(3)不参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环节2、房屋征收与补偿(1)不参与征收补偿方案的确认(2)不参与对被征收内容的清点核量和确权。

(3)不参与评估报告的编制及前置审核(4)不参与特殊补贴、奖励和“一事一议”的前置审核。

(5)不参与补偿协议的谈判和确认。

3、招投标及政府采购(1)不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前置审核。

(2)不参与招标资格预审。

(3)不参与评标、开标监督。

(4)不参与中标结果的确认。

(5)不参与各类材料设备的规格、品牌和供应商的选择及价格的确认或前置审核。

4、合同或协议的签订(1)不参与竞争性谈判及其他商务谈判。

(2)不参与合同或协议的起草及前置审核。

(二)项目实施阶段1、变更及索赔不参与各类变更、索赔等事项的确认及前置审核。

2、工程签证不参与施工方案调整、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量等事项的确认及前置审核。

3、工程计量不参与工程计量款前置审核。

(三)项目竣工交付阶段1、工程结算(1)不参与竣工验收及各类单项工程验收签字(2)不参与项目竣工结算前置审核,不对未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结算进行审计。

2、工程财务不参与资金拨付的前置审核环节。

3、竣工决算不参与项目竣工决算编制。

(四)项目全过程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参加项目决策、管理、咨询、评审等会议,发表意见并签署会议纪要。

二、投资审计内容清单(13类41项)(一)投资决策1、对建设项目的研究、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2、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二)履行建设程序1、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成都高新区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成都高新区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公布《成都高新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试行)》(2014年版)和《成都高新区内资准入负面清单(试行)》(2014年版)的公告来源:两委办公室日期:2014-07-15 阅读次数:645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优化投资环境,根据成都市统一安排,成都高新区开展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改革试点。

对企业在成都高新区“4+1”主导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7+2”产业重点领域(下一代信息网络、电子核心基础、高端软件和新兴信息服务、生物医药、生物医学工程、航空装备、先进环保产业和金融、商务服务业)和相关配套产业的投资准入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实行特别管理措施(详见负面清单)。

清单未列的产业(行业),严格按照国家和成都市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成都高新区发展需要,负面清单将适时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1.成都高新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试行)(2014年版)2.成都高新区内资准入负面清单(试行)(2014年版)成都高新区管委会2014年7月14日附件1成都高新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试行)(2014年版)产业(行业)领域特别管理措施政策依据新一代信息技术下一代信息网络A、限制投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电子核心基础暂无高端软件和新兴信息服务B、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生物生物医药A、限制投资:1.氯霉素、青霉素G、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盐酸四环素、土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业) 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生产;2.安乃近、扑热息痛、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 、维生素E 、多种维生素制剂和口服钙剂生产;3.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品种生产;4. 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中方控股);5.血液制品的生产。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投资促进工作安排的通知-成办函[2014]4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投资促进工作安排的通知-成办函[2014]4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投资促进工作安排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投资促进工作安排的通知(成办函〔2014〕4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2014年全市投资促进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13日2014年全市投资促进工作安排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奋力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的关键之年。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三次全会以及市委经济工作暨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投资促进在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强产业、夯基础、惠民生中的重要支撑作用,科学谋划,主动作为,力争实现全年实际利用外资100亿美元以上,实际到位内资3370亿元以上,新签约引进重大项目(含增资)400个以上的目标。

一、围绕重点产业招大引强引优(一)全力开展重点产业招商。

瞄准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高点起步、高位切入,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等行业领军企业为重点,着力引进带动力强的品牌企业、知名企业;依托龙头企业和重大项目,有计划地引进上下游配套企业,促进相关产业集聚发展、做大做强做优。

先进制造业方面,围绕我市重点推进的13个产业,分析研究企业投资动向,制定招商引资行动方案,动态锁定一批重点目标企业,突出产业链关键环节和缺失环节,优先承接产业链的高端环节、龙头企业和核心项目,大力实施补链招商、强链招商和扩链招商。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当前经济平稳增长的二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4]3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当前经济平稳增长的二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4]3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当前经济平稳增长的二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当前经济平稳增长的二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4〕3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保持我市经济总体平稳增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的十六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14〕34号)精神,结合成都当前经济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促进当前经济平稳增长的二十二条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措施尽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18日促进当前经济平稳增长的二十二条措施一、确保投资稳定增长1.加快项目实施。

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天府新区、北改片区项目前期工作。

制定《成都市人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除国家、省、市明确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一律下放至区(市)县。

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作为依据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与项目建议书合并编制审批。

各区(市)县统一实行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建筑项目实行分段核发施工许可的制度,质量安全监督要提前介入市政道路等重大项目。

2.保障项目用地。

确保省、市重点项目用地,重点匹配我市25个省重大推进项目和省重点支持项目用地计划,优先保障近期动工建设且形成较大实物投资量的市级重大项目。

加快已批土地的征后实施,开展项目用地清理,对无正当理由闲置期满2年的土地依法收回;对前3年供地率小于60%的区(市)县,按照本年度实际使用经营性年度计划总量的10%扣减次年经营性用地计划。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成办发[2014]1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成办发[2014]1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成办发〔2014〕1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相关部门要抓紧调研,科学论证,切实提高起草工作质量。

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督促,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的协调、论证、修改和送审等工作,确保立法工作计划按期完成。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2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共31件)一、拟报送市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共3件)序号名称拟稿单位报市政府时间备注1成都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市司法局2014年11月出台2成都市体育条例(修订)市体育局2014年11月出台3成都市旅游业促进条例(修订)市旅游局2014年12月出台二、拟制定的政府规章(共4件)序号名称拟稿单位报市政府时间备注1成都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修订)市民政局2014年4月出台2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市房管局2014年5月出台3成都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市质监局2014年4月出台4成都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市商务局2014年4月出台三、拟加强调研论证的项目(共24件)序号名称拟稿单位备注1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市发改委修订2成都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市经信委3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市经信委修订4成都市学前教育条例市教育局5成都市消防条例市公安局修订6成都市人民调解条例市司法局7成都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人社局8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市环保局修订9成都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环保局10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市建委11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市建委12成都市预防和治理违法建设规定市规划局13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市房管局14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房管局15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房管局修订16成都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市城管局17成都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管理办法市城管局18成都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暂行规定市城管局修订19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市城管局修订20成都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市体育局修订21成都市72小时过境免签旅游管理办法市旅游局22成都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市粮食局修订23成都市建筑行业违法不良记录管理办法龙泉驿区政府24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邛崃市政府修订——结束——。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正确把握政府投向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等。

对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交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

省级政府投资主要安排公益性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项目建设。

二、严格遵守决策规则政府投资项目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规则。

项目单位要做深做细做实前期工作,对接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科学制定建设方案。

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讨论确定项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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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处理10万吨以下、总干物收率97%以下的湿法玉米淀粉生产 线 禁止类 2.桥式劈半锯、敞式生猪烫毛机等生猪屠宰设备 3.猪、牛、羊、禽手工屠宰工艺 4.小麦粉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添加工艺 5.原糖加工项目及日处理甘蔗5000吨、 日处理甜菜3000吨以下的 新建项目 6.浓缩苹果汁生产线 7.日处理油菜籽、棉籽、花生等油料100吨及以下的加工项目 8.年加工玉米30万吨以下、绝干收率在98%以下玉米淀粉湿法生 产线 9.年屠宰生猪15万头及以下、肉牛1万头及以下、肉羊15 万只及 以下、活禽1000万只及以下的屠宰建设项目 10.3000吨/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 11.2000吨/年及以下的酵母加工项目 1.禁止类原糖料项目,白酒、酒精、味精、麸酸、糖精等合成甜 味生产线 2.生产能力小于18000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 1.卷烟加工项目 1.全部禁止 1.新建常减压、催化裂化、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加氢裂化 生产装置 2.新建石脑油裂解制乙烯、丙烯腈、精对苯二甲酸、乙二醇、苯 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己内酰胺、乙烯法醋酸、羰基合 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煤制甲醇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除 外),丙酮氰醇法丙烯酸、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 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皂素(含水解物,综合利用除 外)生产装置 3.新建聚丙烯(连续法及间歇法)、聚乙烯、乙炔法聚氯乙烯、 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聚苯乙烯、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 物(ABS,本体连续法除外)、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 丁苯胶乳)生产装置,新、扩建、改扩建溶剂型氯丁橡胶类、丁 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等通用型胶粘剂生产 装置 4.新建纯碱、烧碱、以下硫磺制酸、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 综合法硝酸、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 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 外)、氢氧化钾生产装置
6.塔式重蒸馏水器 7.无净化设施的热风干燥箱 8.劳动保护、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 9.铁粉还原法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咖啡因装置 10.使用氯氟烃(CFCs)作为气雾剂、推进剂、抛射剂或分散剂 的医药用品生产工艺 11.新建紫杉醇(配套红豆杉种植除外)、植物提取法黄连素生 产装置 12. 新建、改扩建药用丁基橡胶塞、二步法生产输液用塑料瓶生 产装置 13.新开办无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14.新建及改扩建原料含有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濒危动植 物 药材的产品生产装置 15.新建、改扩建充汞式玻璃体温计、血压计生产装置、银汞齐 齿科材料、新建2亿支/年以下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生 1.全部禁止 1.全部禁止 1.全部禁止 1.火灾探测器手工插焊电子元器件生产工艺 2.TQ60、TQ80塔式起重机,QT16、QT20、QT25井架简易塔式 起重机 3.KJ1600/1220单筒提升绞机 4.强制驱动式简易电梯 禁止类 5.以氯氟烃(CFCs)作为膨胀剂的烟丝膨胀设备生产线 6.中频发电机感应加热电源 7.位式交流接触器温度控制柜 8.动圈式和抽头式硅整流弧焊机、磁放大器式弧焊机 9.2臂及以下凿岩台车制造项目 10.装岩机(立爪装岩机除外)制造项目 11.3立方米及以下小矿车制造项目 12.直径2.5米及以下绞车制造项目 13.直径3.5米及以下矿井提升机制造项目 14.40平方米及以下筛分机制造项目 15.直径700毫米及以下旋流器制造项目 16.800千瓦及以下采煤机制造项目 17斗容3.5立方米及以下矿用挖掘机制造项目 18.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自 2015 年起执行与轻型 卡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42 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 品制造业 禁止类
43
44
序号
门类(代码 及 名称)
大类 (代码及名称)
特别管理措施内容
45
5.新建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饲料 磷酸氢钙、氯酸钠、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电解二氧化锰、普 通级碳酸钙、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 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除 外)、氯化胆碱生产装置 6.新建黄磷,氰化钠(折100%),碳酸锂、氢氧化锂,无水氟化 铝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 7.新建以石油(高硫石油焦除外)、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采用固 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磷铵生产装置,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 8.新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生产装置 9.新建草甘膦、毒死蜱(水相法工艺除外)、三唑磷、百草枯、 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甲叉法工艺除外)生产装 置 10.新建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1 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 溶剂型涂料(不包括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含异氰脲 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 11.新建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不 包括鼓励类的染料产品和生产工艺) 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 品制造业 12.新建氟化氢(HF)(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甲基氯 硅烷单体生产装置,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全氟辛基磺酰化合物 (PFOS)和全氟辛酸(PFOA),六氟化硫(SF6)(高纯级除 13.新建斜交轮胎和力车胎、锦纶帘线、钢丝帘线、常规法再生 胶、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橡胶促进剂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 (TMTD)生产装置 14.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 15.塑料袋生产 16.新建以含氢氯氟烃(H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沫塑料 生 产线、连续挤出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生产线 17.聚氯乙烯(PVC)食品保鲜包装膜 18.纸浆,纸板 19.染料厂项目 20.新建农药生产项目(农药制剂、复配、分装、生物合成农 药,植物生长调节剂除外),硫磺制酸装置硫铁矿制酸装置 21.常减压装置,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 产沥青 22.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隔膜法烧碱 生产装置,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芒硝法硅酸钠 (泡花碱)生产工艺 23.黄磷生产装置,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硫酸钡、氢氧化 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氯酸钠生产装置,电石炉及开放 式电石炉,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6.5%以上) 和使用高汞催 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氨钠法 及氰熔体氰化钠生产 工艺 24.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饲料磷酸氢钙、氢氟 酸、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 25.氰化钠(100%氰化钠)、氢氧化钾、白炭黑、普通级碳酸钙 、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 产除外)、碳酸锂和氢氧化锂、 碳酸钡、碳酸锶生产装置 26.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 、一氧化碳常压变化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湿法脱硫 工艺,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
22 23 24
限制类
序号
门类(代码 及 名称)
大类 (代码及名称)
特别管理措施内容
25 B采矿业
B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B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B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10非金属矿采选业
禁止类

1.全部禁止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C制造业 38 39 40 41 C16 烟草制品业 C17纺织业 C15 酒、饮料和精制茶 制造业 禁止类 限制类 限制类 禁止类 限制类 C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普通刨花板、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 2.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 3.松香生产项目 4.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 品种 和自动化密闭式高效率混合生产工艺除外) 5.转瓶培养生产方式的兽用细胞苗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 品种和采用新技术的除外) 6.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 7.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开荒性农业开发项目 8.纸浆原料林基地建设 9.规模畜禽繁育、养殖场 10.以野外资源为原料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加工 11.投资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 12.湿法纤维板生产工艺 13.滴水法松香生产工艺 14.农村传统老式炉灶炕 15.以木材、伐根为主要原料的活性炭生产以及氯化锌法活性炭 生产工艺 16.超过生态承载力的旅游活动和药材等林产品采集 17.严重缺水地区建设灌溉型造纸原料林基地 18.种植前溴甲烷土壤熏蒸工艺 19.松脂初加工项目 20.粮食转化乙醇、食用植物油料转化生物燃料项目 21.以优质林木为原料的一次性木制品与木制包装的生产和使用 以及木竹加工综合利用率偏低的木竹加工项目 22.珍稀植物的根雕制造业 23.在林地上从事工业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24.投资转基因林木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
68
69
禁止类
70 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 品制造业 C制造业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C27 医药制造业
禁止类
83
84 85 86
C27 医药制造业
禁止类
序号
门类(代码 及 名称)
大类 (代码及名称)
特别管理措施内容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禁止类 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C36 汽车制造业 C37 铁路、船舶、航空 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 造业 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 造业 C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C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 延加工业 C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 延加工业 禁止类 禁止类 禁止类 C制造业 C27 医药制造业 禁止类
附件1
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内资投资准入 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
序号 门类(代码 及 名称) 大类 (代码及名称) 特别管理措施内容
1 2 3 4 5 6 7 8 9 10 禁止类 11 12 A01农业、A02林业、 13 A农、林、 A03畜牧业、A04渔业、 牧、渔业 A05农、林、牧、渔服 14 务业 15 16 17 18 19 20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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