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03]21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3.12.19 【实施日期】2003.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民事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唯一标志】51646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法发[2003]21号)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裁判文书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活动,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制定、下发《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现将该《样式》发给你们,望基层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样式》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03年12月19日
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目录
1.口头起诉登记表
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3.申请转入普通程序呈批表
4.转换程序通知书(一)(人民法院决定用)
5.转换程序通知书(二)(当事人申请用)
6.传票
7.送达回证
8.调解协议
9.领取裁判文书通知书
10.民事调解书(一)(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的)
11.民事调解书(二)(当事人要求确认和解协议的)
12.民事调解书(三)(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前置程序主持调解的)
13.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
14.民事判决书(二)(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
15.民事判决书(三)(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请求部分有争议的)
16.民事判决书(四)(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的)
样式之一_________人民法院
口头起诉登记表
┌───────────────────┬──────────────────┐
│原告:│被告:│
├───────────────────┼──────────────────┤
│住所:│住所:│
│送达地址:│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
││
├──────────────────────────────────────┤
│诉讼请求:│
││
││
├──────────────────────────────────────┤
│事实和证据:│
││
││
├──────────────────────────────────────┤
│上述内容经法院工作人员________向原告当面宣读后,原告表示该内容与其口述内│
│容无异。│
││
│原告签名或捺印│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
│法院工作人员签名│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
注:
1.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在记录自然人口头起诉时使用。
2.“原告”、“被告”栏内,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和工作单位。住所和送达地址相同的,可以在送达地址空白处注明同上。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住所、送达地址和电话。
3.原告、被告是两个以上或案件有第三人时可以在预留空格内填写。
4.人民法院应当将口头起诉登记表的内容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告诉被告,被告要求复制或摘录的,应予准许。
5.本表可以用钢笔或毛笔填写,也可以用电脑打印方式填写。
样式之二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
│案由││案号│()字第号│
├───┼───────────┴───┴───────────────────┤
│人民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院对当│第十条的规定:│
│事人填│一、被告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以其户籍登记、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
│写送达│、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地址确│二、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来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认书的│,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
│告知事│方式处理:│
│项│(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当事人│当事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
│提供的│送达地址:│
│自己的│邮政编码:│
│送达地│收件人:│
│址│电话(移动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
│当事人│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
│对自己│述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送达地││
│址的确│当事人:签名或捺印│
│认│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
│备考││
├───┼───────────────────────────────────┤
│法院工││
│作人员│签名:___________│
└───┴───────────────────────────────────┘
注:
1.本样式供所有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使用。
2.当事人填写本表前,应当仔细阅读表中第一栏内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口头告知。
3.本表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限制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法院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经两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宣读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4.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应当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
5.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应当在备考栏内注明。
第3 页共1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