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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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

篇一: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定义:单务合同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使用: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适用。

非当事人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风险负担:单务合同不发生风险负担,双务合同发生危险负担问题。

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单务合同不存在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不履行的情形,双务合同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不履行的,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合同或者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的,已履行部分应予以返还。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定义:有偿合同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需要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合同的性质:有偿合同的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有些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无偿合同的有些合同是无偿的,有些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释怀无偿的。

义务内容:有偿合同的义务人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无偿合同的义务人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主体要求:有偿合同当事人一般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偿合同中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要约与要约邀请

定义:要约指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目的:要约是希望对方向自己作出承诺,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效力:要约中要约人受生效要约的约束,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责任:违反有效要约,要约人应负缔约过失责任;违反要约邀请不会产生任何法律责任。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定义:撤回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要约;撤销指要约人砸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时间:撤回在要约生效之前,撤销在要约生效后承诺前为之

限制:撤回可以任意为之,撤销不得任意为之,受一定的限制

效力:撤回使要约不得生效,撤销使生效的要约归于消灭。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从合同关系上来看,缔约过失责任并不以合同的关系存在为基础,其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

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违约责任则以合同的存在为基础,其要解决的问题是一方违反合同后应当如何补救的问题。(2),从责任的性质和形式上看,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其责任形式为赔偿损失;而违约责任是一种约定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责任形式,损失赔偿的数额及其计算方法、免责条件等,其责任形式除赔偿损失外,还包括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修理、重作、更换等。(3)从赔偿范围上看,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为期待利益的损失,包括履行利益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4)从损害的赔偿性质上看,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法律上一般没有特别的限制;而关于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法律通常作出一定的限制,如可预见规则的限制等。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定义: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的订

立合同目的的义务;附随义务指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

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产生依据:主给付义务是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同性质;附随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主给付义务适用,附随义务不适用

确定时间:主给付义务是自始确定;附随义务是非自始确定,根据合同的关系的发展不断变化

存在形态:主给付义务独立存在。附随义务不能独立存在

义务内:主给付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确定;附随义务是照顾、保护、通知、保密等义务

作用:主给付义务决定合同类型、当事人履行的内容;附随义务辅助保护的作用违反的结果:主给付义务构成根本违约,附随义务一般不构成根本违约。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

定义: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时,中止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适用合同类型:都是双务合同

性质:都是延期抗辩权

效力:都是对抗请求权,暂缓履行

保护的主体:同时是双方;先是后履行方;不安是先履行方

履行的顺序。同时没有顺序,先和不安有

行使效果:同时是对方同时履行;先是使先履行方履行债务;不安是先履行方中止履行

篇二:怎样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

怎样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负对等义务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负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履行义务,或者说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等均是。双务合同是建立在“你与则我与”的原则之上的,它是财产交换在法律上最典型的表现。适用于双务合同的各项规则都体现了平等、等价的交易原则。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负义务的合同,即当事人双方并不互相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而主要由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并不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具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只有单方承担合同义务的情况,如在借用合同中,只存在借用人按照约定使用并按期反还借用物的义务;另一种情况是,一

方承担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不承担主要义务,只承担附属义务双方的义务没有对待关系。如《合同法》允许赠与附义务但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方承担附属义务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因而仍属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区分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和依赖关系,一方的权利与对方的义务之间不能分离,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履行互为条件。单务合同就不存在这种特殊关系。两类合同在权利义务关系属性上的不同延伸出以下不同的制度: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当事人一方在对方为未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拒绝自己的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享有显然以合同双方存在对待给负关系为前提,因而只有双务合同才存在着同时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没有存在的基础。

2 、在风险的负担上不同。由于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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