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检察机关作用差异与自由裁量权相关(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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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检察机关作用差异与自由裁量权相关(最新)
世界各国在刑事诉讼中均建立了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对于复杂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处理,对于简单案件适用简易、速决程序处理,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从法律传统上看,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其刑事程序繁简分立所依循的逻辑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在英美法系国家,采取纠纷解决型的刑事诉讼模式,将被告人认罪作为程序繁简分立的主要依据。在大陆法系国家,将发现案件的实质真实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追求,在程序繁简分立的问题上,原则上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限制在案件事实清楚、罪行轻微的刑事案件,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了解决案件积压及诉讼拖延问题,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扩大了以认罪为前提的简易、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并且引进了协商程序。认罪案件的快速处理机制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大陆法系国家吸收了英美法系国家的一些做法,但对该机制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域外检察机关在认罪案件处理机制中的作用与责任,与认罪案件的类型密切相关。认罪案件可以分为两大基本类型:一类是因被追诉人主动认罪,对于犯罪事实作出全面、真实的供述,有效减轻了专门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难度,因而导致处理程序的相对简化。对于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单方面作出事实认定,并依法采取微罪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向法官申请刑事处罚令、提出量刑从宽的建议等方式进行处理。另一类是经控辩双方协商后被追诉人认罪,此类认罪案件
又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被告方与被害方进行协商,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刑事调解等特别程序处理案件;另一种是检察官与被告方进行协商,检察机关适用辩诉交易、量刑协商等程序处理案件。域外检察机关采取多元化的方式处理认罪案件,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法院正式审判的替代。
检察官的传统角色由此发生了明显变化。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官从一方当事人演变为“法官之前的法官”,检察官主导着审判前的协商,拥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实质性权力。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从承担客观义务的“站着的法官”演变为刑事诉讼中的“准司法官”,检察官兼具控诉方、“准量刑官”和法官角色。这种趋势带来了检察官权力的显著扩张,检察官对于诉讼进程和案件结果施加了更具实质性抑或终局性的影响力。虽然各国在推行认罪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中坚守了法官保留原则,法官可以对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真实性、明智性、合法性以及检察官的量刑建议进行司法审查并享有对案件处理的最终决定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认罪即定罪”、检察官量刑建议主导司法裁判成为常态,法官决策时高度依赖检察官提供的案件信息,极少会拒绝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检察官实际上成为“背后的法官”,其所承担的职责从“预先审判”变为“正式审判”,刑事诉讼的重心从法院审判阶段前移至审判前阶段。
在域外认罪案件处理机制中,检察机关起着主导或半主导的作用。在美国,对于辩诉交易案件,法官在审查时通常会接受控辩双方达成的协议,迅速作出裁判,检察官所起的主导作用非常鲜明。在德
国,每年犯罪总量中轻罪所占比重超过85%,只有6%的罪犯被法庭判处超过1年监禁的刑罚,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影响了超过90%的刑事案件处理,只有12%的案件是通过审判程序在法院裁决处理的,检察官的作用也十分明显。有研究指出,在法国,从2004年10月1日起,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案件共有29308起,审核通过率高达86.7%;一些法院的实证数据甚至表明,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审核通过率高达100%。
域外检察机关在认罪案件处理机制中所起的作用存在程度上的差异,这与检察机关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的大小有关。在美国的辩诉交易程序中,检察官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可通过变更罪名、降格指控、减少罪数、减轻量刑等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的协商程序中,检察官可协商的范围只有量刑,检察官可决定的从宽幅度也有严格的比例限制。尽管在不同国家,由于受法律传统、司法理念、诉讼模式、法律制度等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在认罪案件处理机制中所起的作用呈现出较为复杂的面貌,但是,严格的起诉法定主义发生松动以及起诉便宜主义勃兴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趋势。伴随着犯罪圈的扩大和犯罪数量的增加,许多国家都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矛盾,为了避免审判阶段案件负担过重,客观上需要检察官在审前程序中发挥越来越大的筛选、分流和处理功能,高效处理大量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被视为公共利益的守护者,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有着多方面的积极意义。其一,有利于检察官综合考虑刑事案件的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