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客车合作经营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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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客车合作经营合同
甲方: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住址;
身份证号(附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住址;
身份证号(附身份证复印件):
为加强企业管理和规范运输行为,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路运输行业管理的前提下,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经营承包车辆
1、车形:牌照号:自编号:
核定座位:营运证号:购置证号:车架号:发动机号:行驶证号:
2、汽车牌证及其它营运手续齐全,符合车辆行驶、运营的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
第二条合作经营承包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第三条合作经营承包方式
1、乙方以自有的资金为乙方出资的全额资金,以甲方名义购车和上户、办理营运手续,由乙方承包经营从事公路运输。
2、乙方按甲方提供的经省、市交管部门核发的客运线路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甲方可根据经营状况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客运线路作必要的调整)。
3、本合同有效期内,合作经营的车辆为甲方单位的法人财产。乙方在公路客运生产的全过程中,服从甲方对人事、财务、生产、经营、安全、车管、机务、治安、消防、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并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4、甲方对乙方实行单车承包经济责任制管理。乙方对经营亏损、经营中的债务及安全责任等承担完全责任。单车承包经济责任制的内容为:定额上交、成本自理、超收自留、亏损自补。
(1)定额上交:承包经营期内,无论盈亏乙方均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上交承包经营费、企业管理费等费用。
(2)成本自理:承包经营期内,乙方自行承担经营成本及其他费用开支。经营成本包括但不仅限于:参营车站的收费、过路过桥费、车辆修理及保养费、燃油费、安检费、年审费、保险费、各种罚款、事故赔偿、雇佣驾乘人员费等。
(3)超收自留:合同期内单车每月收入超过向甲方缴纳费用及经营成本后的余额归乙方。
(4)亏损自补:合同期内乙方经营风险(如事故赔偿、经营亏
损等)由自己全部承担,应交费用不变。
第四条承包期内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的单车费用
1、一次性向甲方交纳承包经营费元(大写:)。
2、每月向甲方交纳企业管理费元(大写:)。
3、每月向甲方交纳以下税费:
(1)按营业收入的3.42%交纳营业税;
(2)按元/月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
(3)车船使用税元/件;
(4)代扣代缴的国家其它临时征收的税或费用;
(5)站务公司代理业务综合服务费,按营收的2.5%计算;
(6)按甲方管理规定按月向甲方交纳安全互助金元;
(7)小件快运分成元。
4、有关费用的其他约定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必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安全保证金、信誉保证金元(大写:),合同终止三个月后,在无任何经济和法律纠纷的前提下,无息退还乙方。
(2)乙方在各参营车站应班交付的劳务费、治安费、安检费等,按车站收取数由甲方代支并向乙方收取。
(3)遇国家法定节日和高峰运输期间,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服务费。
(4)甲方为乙方组织包车、旅游等客源,参照车站收取车辆应班费的标准,由甲方向乙方收取。
(5)乙方应承担甲方为维护经营参加协会所分摊的协会费用。
(6)各种费用的计算期以该车上户日或转入日起。
(7)承包经营车辆的各种保险,必须按甲方指定的保险机构保足各种险种,所有保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加强管理和服务。
(8)因国家或政府有关部门提高收费标准和新增收费项目,乙方向甲方交纳的费用则作相应调整。
(9)交纳费用的方式:由甲方在乙方的月营运收入中扣收,若乙方月营运收入款不足以抵扣当月应交费用,其差额部分乙方应以现金补足。
乙方交纳日为当月的25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甲方为办理承包车辆的交通肇事、治安、违章、临时性事务等所需事务支出,或国家、政府有关部门临时性收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或乙方派员携款同往支付,确需甲方经办人直按办理的,由乙方预支给甲方经办人,办案(事)完毕,经办人与乙方结算。
(11)因客观原因事前不能通知乙方,甲方代乙方办案(事)垫付的费用,乙方应在5日内向甲方付清。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对合作经营车辆作为本单位法人财产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合同终止,车辆户籍权、经营证照归甲方所有。
(2)享有交通管理部门赋予的线路牌的所有权。
(3)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各项费用,并按国家规定上交各种费用。
(4)车辆属乙方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甲方有权按乙方与银行方的约定、甲方与银行方的约定,协助银行向乙方收款并支付给银行。因连续三个月未付银行本息贷款的,甲方将协助银行扣押车辆,并将车辆交银行按事先约定处理。
(5)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对本合同有关约定进行调整和修改;有权监督乙方及其聘用人员遵章守纪,依法经营;有权对乙方及其聘用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交通行业管理规定,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损害甲方信誉的行为提出整改并按甲方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经济制裁等处罚。
因乙方的行为,损害甲方利益或信誉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6)有权责令乙方辞退其不按规定雇佣的驾乘人员,其雇佣的驾乘人员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乙方按合同约定交清各种应交费用后,甲方应及时发放营运手续。
(8)甲方应提供车辆经营、调度、安全管理、机务车管、站点协调、营收结算等多方位服务,协助乙方作好车辆年检、证照年审、车辆保险、事故处理等工作。
(9)组织乙方参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交通安全、优质文明服务等方面的政治、安全、业务学习和培训。
(10)除不可抗力或政策原因外,乙方无违约行为,不得终止本合同或转让承包经营车辆。
(11)车辆车身、内饰等的广告发布权和收益权属于甲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