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标准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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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药品质量标准制订
[ 基本要求]
一、掌握药品质量标准的定义、分类与制订原则。
二、掌握药品质量标准的内容。
三、熟悉确定杂质检查项目及其限度的基本原则、选择含量测定法的基本原则。
四、熟悉溶解度测定法、熔点测定法、吸收系数的测定法。
五、了解药品稳定性试验。
[ 本章分配学时数] 4 学时
第一节、概述
一、药品质量标准的定义:药品质量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药政管理部门共同遵循的
法定依据。
二、药品质量标准的分类
1,法定的药品质量标准标准:中国药典、药品标准
2,临床研究用药品质量标准:新药研制过程中、临床试验前必须报批的药
品标准。以保证临床用药安全、结论可靠。此标准仅适用于研制单位、临床试验
单位和药检单位。
3,暂行或试行药品标准:1-3 类新药经临床试验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
准试生产阶段的药品标准称“试行标准”,试行期2-3 年。期满后报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药典委员会审批转正。
4,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备案。也是GMP认证的必备条件。通常企业标准高于法定标准的要求。
中国药典
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英文表示Chines Pharmacopoeia。通常写法:中国药典(××××年版)。
沿革:1949 年建国以后,已出版了87 版药典(1953、1963、1977、1985、1990、1995、2000、2005年版药典)。
自1963年版药典分为两部,一部和二部。
1988 年正式出版了中国药典(1985 年版)英文版,同年还出版了二部注释
选编。
1990 年版编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另行出版了《药品红外光谱集》。编制出版了中国药典(1990年版)第一、第二增补本,二部注释和一部注释选编、《中药彩色图集》和《中药薄层彩色图集》。
1995年版二部药品外文名称改用英文名,取消拉丁名;中文名称只收载药品法定通用名称,不再列副名。
2000年版二部附录新增加了毛细管电泳法、热分析法和X 射线粉末衍射法这三种仪器分析方法。
2005年版分三部
三、制订药品质量标准的原则
⑴,安全性:毒副反应物质
⑵,有效性:生物利用度、晶型等
⑶,先进性:采用选择性强、灵敏度高的方法
⑷,针对性:针对药物本身的特点,做到安全有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四、研究及制订药品质量标准的基础
⑴,文献资料查阅及整理;尤其要熟读各国药典的相似药品标准。
⑵,对有关研究资料(化学、工艺、辅料等)的了解。
五、药品质量标准制订工作的长期性
⑴,伴随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
⑵,随科技和生产水平的提高,标准需不断改进和完善。
第二节、药品质量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名称
外文名(英文名):按INN命名。
中文名:由外文名按一定的原则译成中文名。
化学名:根据《化学名名原则》,参考IUPAC公布的《Namenclature of Organic Chemistry 》命名。
⑴,拉丁名(或英文名):应和药典委员会制定的《药名词汇》及WHO制定的《International Names for Pharmaceutical Substences ,INN》一致。
⑵,中文名和商品名:应科学、明确、简短;避免采用暗示药理和药效;
⑶,化学名:应根据科学出版社出版- 中国化学会编《化学命名原则》及IUPAC (Interna- tional Union of Pure and Applied Chemistry )《有机化学命名原
则》命名。
⑷,提取天然物质:结合植物来源命名。“名称”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确认后
写入标准。
我国对化学药品曾用过的十大命名法
1、以公认的学名或来源命名,如葡萄糖、山梨醇。
2、以化学名或简化的化学名称命名,如异烟肼、呋喃西林、磺胺甲基异噁唑。
3、以药物效用结合化学名称命名,如抗瘤氨酸、利尿酸、扑痫酮、甲基睾丸素。
4、以单纯疗效命名,如咳必清、利眠宁、安侬痛。
5、以公认的外文名称译音,或译音与化学结构相结合,或译音与药效相结合。
如硫酸可待因、盐酸可卡因、磺胺嘧啶。
6、由国外商品名称译音而来,如潘生丁、安妥明。
7、采用代号或部分代号,如681、抗疟2号。
8、以政治术语命名,如争光霉素、抗敌霉素。
9、以某种大类药物的总名称来命名,如长效磺胺、周效磺胺、抗癌片。
10、以赞美性词汇来命名,如抗炎灵、优降宁、心得舒、胃安。
国际上药品命名情况:由于美国的USAN、英国的BAN和日本的JAN等之间所用名称仍未完全统一,WHO从1953年起制订公布了国际非专有药品名(INN),以拉丁语、英语、俄语、法语、西班牙语等5种文字发布,供国际间使用。对新的INN名称在WHO的刊物上公布征询意见后确定。药理作用相同的属于同一类的物质采用统一的词干。INN命名应避免给病人以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上的暗示。
我国对新药命名的若干规定:化学药品方面:
1、原则上按照INN命名原则确定英文名或拉丁文名,再译成中文正式品名。药
名应明确、简短、发音清晰,全名最好不超过4个音节或四个字母。
2、对属于某一相同药效的药物命名,应采用该类药物的词干,如组织胺类药物
的词干为“-astine”译为“-斯丁”。所以在制订某类新药的第一个药名时,应考虑该药物名称的系列化而制订一个新的词干。
3、仿制药物的中文名称,可根据药物的具体情况采用音译、意译或音意合译,
但对商品名和专利名不能译。
4、对化学结构不清楚或天然来源的药品,可以该药来源或化学分类来考虑。如
大黄素、黄芩甙等。
5、复方制剂的命名,由于含二种以上药物,可采用简缩的方法或按处方中的主
药来命名。
6、避免采用有关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药理作用或治疗学给患者以暗示的
药名,如风湿灵、抗癌灵等。
7、制剂名称的命名,应与原料名称一致。如消炎痛应改为吲哚美辛。
8、药物在使用上有不同要求时,名称也应作不同的规定。如乙醚和麻醉乙醚、
蒸馏水和注射用水。有的药品化学成分相同,但性状不同,名称也异,如黄氧化汞和红氧化汞、氧化镁和轻质氧化镁等。
二、性状
(一)、外观与臭味
外观性状是对药品的色泽和外表的感官规定。仅用文字对正常的外观性
状作一般性的描述。
臭味应是指药品本身所固有的,不包括因混有不应有的残留有机溶剂而带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