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标准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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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药品质量标准制订

[ 基本要求]

一、掌握药品质量标准的定义、分类与制订原则。

二、掌握药品质量标准的内容。

三、熟悉确定杂质检查项目及其限度的基本原则、选择含量测定法的基本原则。

四、熟悉溶解度测定法、熔点测定法、吸收系数的测定法。

五、了解药品稳定性试验。

[ 本章分配学时数] 4 学时

第一节、概述

一、药品质量标准的定义:药品质量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药政管理部门共同遵循的

法定依据。

二、药品质量标准的分类

1,法定的药品质量标准标准:中国药典、药品标准

2,临床研究用药品质量标准:新药研制过程中、临床试验前必须报批的药

品标准。以保证临床用药安全、结论可靠。此标准仅适用于研制单位、临床试验

单位和药检单位。

3,暂行或试行药品标准:1-3 类新药经临床试验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

准试生产阶段的药品标准称“试行标准”,试行期2-3 年。期满后报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药典委员会审批转正。

4,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备案。也是GMP认证的必备条件。通常企业标准高于法定标准的要求。

中国药典

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英文表示Chines Pharmacopoeia。通常写法:中国药典(××××年版)。

沿革:1949 年建国以后,已出版了87 版药典(1953、1963、1977、1985、1990、1995、2000、2005年版药典)。

自1963年版药典分为两部,一部和二部。

1988 年正式出版了中国药典(1985 年版)英文版,同年还出版了二部注释

选编。

1990 年版编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另行出版了《药品红外光谱集》。编制出版了中国药典(1990年版)第一、第二增补本,二部注释和一部注释选编、《中药彩色图集》和《中药薄层彩色图集》。

1995年版二部药品外文名称改用英文名,取消拉丁名;中文名称只收载药品法定通用名称,不再列副名。

2000年版二部附录新增加了毛细管电泳法、热分析法和X 射线粉末衍射法这三种仪器分析方法。

2005年版分三部

三、制订药品质量标准的原则

⑴,安全性:毒副反应物质

⑵,有效性:生物利用度、晶型等

⑶,先进性:采用选择性强、灵敏度高的方法

⑷,针对性:针对药物本身的特点,做到安全有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四、研究及制订药品质量标准的基础

⑴,文献资料查阅及整理;尤其要熟读各国药典的相似药品标准。

⑵,对有关研究资料(化学、工艺、辅料等)的了解。

五、药品质量标准制订工作的长期性

⑴,伴随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

⑵,随科技和生产水平的提高,标准需不断改进和完善。

第二节、药品质量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名称

外文名(英文名):按INN命名。

中文名:由外文名按一定的原则译成中文名。

化学名:根据《化学名名原则》,参考IUPAC公布的《Namenclature of Organic Chemistry 》命名。

⑴,拉丁名(或英文名):应和药典委员会制定的《药名词汇》及WHO制定的《International Names for Pharmaceutical Substences ,INN》一致。

⑵,中文名和商品名:应科学、明确、简短;避免采用暗示药理和药效;

⑶,化学名:应根据科学出版社出版- 中国化学会编《化学命名原则》及IUPAC (Interna- tional Union of Pure and Applied Chemistry )《有机化学命名原

则》命名。

⑷,提取天然物质:结合植物来源命名。“名称”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确认后

写入标准。

我国对化学药品曾用过的十大命名法

1、以公认的学名或来源命名,如葡萄糖、山梨醇。

2、以化学名或简化的化学名称命名,如异烟肼、呋喃西林、磺胺甲基异噁唑。

3、以药物效用结合化学名称命名,如抗瘤氨酸、利尿酸、扑痫酮、甲基睾丸素。

4、以单纯疗效命名,如咳必清、利眠宁、安侬痛。

5、以公认的外文名称译音,或译音与化学结构相结合,或译音与药效相结合。

如硫酸可待因、盐酸可卡因、磺胺嘧啶。

6、由国外商品名称译音而来,如潘生丁、安妥明。

7、采用代号或部分代号,如681、抗疟2号。

8、以政治术语命名,如争光霉素、抗敌霉素。

9、以某种大类药物的总名称来命名,如长效磺胺、周效磺胺、抗癌片。

10、以赞美性词汇来命名,如抗炎灵、优降宁、心得舒、胃安。

国际上药品命名情况:由于美国的USAN、英国的BAN和日本的JAN等之间所用名称仍未完全统一,WHO从1953年起制订公布了国际非专有药品名(INN),以拉丁语、英语、俄语、法语、西班牙语等5种文字发布,供国际间使用。对新的INN名称在WHO的刊物上公布征询意见后确定。药理作用相同的属于同一类的物质采用统一的词干。INN命名应避免给病人以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上的暗示。

我国对新药命名的若干规定:化学药品方面:

1、原则上按照INN命名原则确定英文名或拉丁文名,再译成中文正式品名。药

名应明确、简短、发音清晰,全名最好不超过4个音节或四个字母。

2、对属于某一相同药效的药物命名,应采用该类药物的词干,如组织胺类药物

的词干为“-astine”译为“-斯丁”。所以在制订某类新药的第一个药名时,应考虑该药物名称的系列化而制订一个新的词干。

3、仿制药物的中文名称,可根据药物的具体情况采用音译、意译或音意合译,

但对商品名和专利名不能译。

4、对化学结构不清楚或天然来源的药品,可以该药来源或化学分类来考虑。如

大黄素、黄芩甙等。

5、复方制剂的命名,由于含二种以上药物,可采用简缩的方法或按处方中的主

药来命名。

6、避免采用有关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药理作用或治疗学给患者以暗示的

药名,如风湿灵、抗癌灵等。

7、制剂名称的命名,应与原料名称一致。如消炎痛应改为吲哚美辛。

8、药物在使用上有不同要求时,名称也应作不同的规定。如乙醚和麻醉乙醚、

蒸馏水和注射用水。有的药品化学成分相同,但性状不同,名称也异,如黄氧化汞和红氧化汞、氧化镁和轻质氧化镁等。

二、性状

(一)、外观与臭味

外观性状是对药品的色泽和外表的感官规定。仅用文字对正常的外观性

状作一般性的描述。

臭味应是指药品本身所固有的,不包括因混有不应有的残留有机溶剂而带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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