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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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车辆限行处罚规则

北京车辆限行处罚规则

北京车辆限行处罚规则
北京车辆限行处罚规则是为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提高空气质量而采取的一项措施。

根据规定,北京市内的机动车辆根据尾号的特定数字,每周限行一天。

对于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将会受到处罚。

我们来看一下处罚的方式和对象。

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一般会被交通执法部门拍摄违章照片,并通过车牌识别系统进行违章车辆的筛选。

被抓拍到的违章车辆,将会收到一份交通违章通知书,上面会详细列出违章车辆的违规行为、时间、地点等信息。

对于违规停车的车辆,根据不同的情况,处罚方式也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如果车辆停车时间超过规定的时间限制,将会被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停车时间的长短而定。

如果车辆妨碍了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或者停在了禁停区域,还会被处以罚款的同时被罚款。

除了罚款,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还可能面临其他处罚措施,比如扣分和暂扣车辆驾驶证。

根据北京市交通管理局的规定,每次违反限行规定将会被扣除一定的分数,当分数达到一定数量时,将会被暂扣驾驶证一段时间,同时还需要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和考试。

对于一些严重违法的车辆,比如连续多次违反限行规定或者严重妨碍交通秩序的车辆,交通管理部门还会对其进行临时查扣车辆的处理。

被查扣的车辆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解除查扣。

总的来说,北京车辆限行处罚规则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和城市环境而设立的。

通过对违规车辆进行罚款、扣分和查扣等处罚措施,可以有效地约束车辆违规行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和通行效率。

希望广大驾驶员能够遵守交通规则,自觉遵守限行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最新北京车辆限号规定细则

最新北京车辆限号规定细则

最新北京车辆限号规定细则最新的北京车辆限号规定细则于2024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根据这一规定,除了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外,北京市实行全天限行措施,具体实施细则如下:1.特定区域限行:-地区范围限行:五环路以内区域限行,五环路以外区域不限行。

-全天限行区域:五环路以内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海淀区、通州区、昌平区、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顺义区、门头沟区、房山区、怀柔区、密云区、平谷区、延庆区。

-全天禁行区域:故宫、天安门、天坛、颐和园、奥林匹克公园等旅游景点周边区域。

2.限行时段:-工作日限行时段:星期一至星期五,7:00-20:00禁止非本市户籍机动车在限行区域内行驶。

-节假日限行时段:在五环路及五环路以内区域,不论本市车、外地车,均不实行禁行。

3.限行范围:-机动车限行的对象:所有非北京市户籍的机动车辆需要遵守限行规定。

北京市户籍机动车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免限行车辆:新能源汽车、残疾人机动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邮政快递车、公安、军队、武警、执法等特定警务车辆,以及因公出行的公务用车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外地牌照车辆:外地牌照的机动车辆在北京市内行驶时也需要遵守限行规定。

4.惩罚措施:-不按规定限行的车辆将被交通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并扣分的处罚。

罚款金额和扣分情况根据具体违规情况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适用于非法定节假日及周末,因此,节假日及周末期间不实行车辆限行措施。

总之,北京最新的车辆限号规定细则将机动车限行范围扩大到五环路以内的17个区域,并在工作日全天实施。

实行限行措施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交通拥堵和改善空气质量,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推动节能减排和环保出行。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车辆和特殊情况也给予了豁免措施。

希望市民和外地车辆能够遵守交通规则,积极配合限行措施的实施,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处罚规则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处罚规则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处罚规则一、违章停车违章停车是指在不允许停车区域、路段停车或违反停车时段限制停车的行为。

根据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处罚规则,对违章停车的行为将按照不同情况进行处罚。

如一般情况下,将处以200元的罚款;严重情况下,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是指机动车违反规定,在有明确车道划分的道路上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行为。

对此行为,根据暂行处罚规则,一般将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严重情况下,将处以200元以上罚款。

三、机动车不按规定行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行驶是指机动车违反规定,在道路上不按照规定的方向、车道或者不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规定行驶的行为。

对此行为,根据暂行处罚规则,处以200元罚款,并扣留驾驶证6个月。

四、闯红灯闯红灯是指机动车在交叉路口内行驶时,逆反交通信号灯的规定行驶的行为。

根据暂行处罚规则,对闯红灯行为,处以200元罚款,并扣留驾驶证6个月。

五、超速行驶超速行驶是指机动车辆驾驶员在限速道路上,超过规定车速行驶的行为。

根据暂行处罚规则,超速行驶将面临罚款和扣分的处罚。

一般情况下,罚款为200元,扣分为3分;严重情况下,罚款为500元,扣分为6分。

六、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是指驾驶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根据暂行处罚规则,酒后驾驶将面临罚款和吊销驾驶证等严厉的处罚措施。

一般情况下,罚款为1000元,吊销驾驶证6个月;严重情况下,罚款为2000元,吊销驾驶证一年。

七、肇事逃逸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履行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等义务而逃逸的行为。

对肇事逃逸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扣留驾驶证。

八、其他违法行为对于其他各种违法行为,根据暂行处罚规则,将视情况进行罚款、拘留以及吊销驾驶证等处罚。

综上所述,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处罚规则对于各类违法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些规则的实施,旨在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提高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和责任感,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条例》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与建设要求。

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需求、人口分布、交通流量等因素,确保线路布局合理、站点设置科学。

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同时,注重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实现无缝换乘,提高综合交通的效率。

在运营管理方面,《条例》对运营单位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保障列车的安全准点运行。

要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同时,要为乘客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清晰准确的导向标识、舒适的乘车环境、便捷的购票检票方式等。

安全管理是《条例》的重中之重。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复杂,人员密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安全保障措施。

运营单位要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加强对车站、车厢等场所的安全检查,严禁携带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乘客的行为规范也是《条例》关注的重点。

乘客应当遵守乘车秩序,文明乘车。

不得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

不得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等。

对于违反规定的乘客,运营单位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条例》还对城市轨道交通的保护区进行了规定。

在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安全。

对于违法在保护区内进行施工等活动,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损坏的,依法追究责任。

此外,《条例》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城市轨道交通也在不断发展变化。

《条例》的出台为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完善和修订。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制定与实施旨在规范和管理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提升乘客出行安全与便利程度,促进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本条例包含的内容涵盖了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与运营、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票务管理、设施设备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一、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与运营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与运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充分考虑城市发展规划和交通需求变化,合理规划线路,科学设计站点,确保交通网络的畅通与高效。

1.1 建设规划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北京市应当合理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建设,确保覆盖城市重要区域及城市副中心,提高市民出行便利度。

建设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交通需求、人口分布、环保因素等。

1.2 运营管理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应当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确保列车运营的安全、稳定与高效。

对列车运营的时间、频次、速度等因素应当符合市民出行需求,并根据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二、安全管理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是最重要的,保障乘客乘坐的安全和列车运营的安全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

2.1 设施设备安全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设备应当经过专业检测与维护,确保运营过程中设备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必要时,应当及时对设备进行维修、更换或升级。

2.2 乘客安全乘客在进入和使用城市轨道交通时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并接受安全检查。

如果发现乘客携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品,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服务质量提供良好的服务质量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基本要求,保障乘客的出行体验。

3.1 乘客信息公告在车站和列车内应当及时公告有关乘车信息,包括站点名称、到站时间、站点连接线路等,方便乘客了解线路情况。

3.2 服务态度服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做到礼貌、耐心、热情地为乘客提供帮助和解答疑问。

3.3 车站设施车站设施应当满足乘客的基本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待车区、候车座椅、卫生间等。

四、票务管理票务管理是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正常开展的重要一环,保障乘客正当权益。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及道路交通活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

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举报。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管理第五条在同方向划有三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最左侧机动车道只准按交通标志准予通行的小型客车行驶。

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摩托车、电瓶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只准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第六条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只准本市公交专用车按规定时间、路线依次行驶。

前方有障碍时,只准向左借用相邻一条机动车道,超越障碍后须立即驶回原车道。

禁止其他机动车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内行驶或停车,需穿行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转弯的,在不影响公交专用车行驶的情况下,可以在30米的距离内借道行驶。

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按交通警察指挥或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行驶。

第七条拖拉机不准在三环路以内道路及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轮式专用机械车,6时至22时不准在三环路以内的道路上行驶。

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的除外。

第八条农用运输车在道路上行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领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牌证;(二)四轮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三轮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三)不准在三环路以内道路及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第九条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须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

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须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但驶出主路的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准超过30公里。

第十条机动车行经路口,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遇停止信号时,不准通过;(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第十一条机动车行驶中遇前方道路受阻停车时,须在本车道内依次等候,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驶入实施交通管制的车道;(二)不准穿插排队等候的车辆;(三)不准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四)不准在人行横道或禁止停车区内停车。

北京市限行规则

北京市限行规则

北京市限行规则北京市限行规则是指根据车辆的尾号,对车辆的行驶范围和时间进行限制的一项交通管理措施。

这一规定旨在减少道路交通拥堵,改善空气质量,提升城市居民的出行体验。

根据北京市限行规则,车辆的行驶范围和时间限制如下:一、工作日限行规则根据车辆的尾号,限定在工作日的特定时间段内禁止行驶。

具体规定如下:1. 尾号为1和6的车辆,周一限行;2. 尾号为2和7的车辆,周二限行;3. 尾号为3和8的车辆,周三限行;4. 尾号为4和9的车辆,周四限行;5. 尾号为5和0的车辆,周五限行。

限行时间为早上7点至晚上8点半。

二、尾号限行范围在限行时间内,车辆的行驶范围也是有限制的。

具体规定如下:1. 五环内限行:尾号为1和6的车辆,在五环内的道路禁止行驶;2. 六环内限行:尾号为2和7的车辆,在六环内的道路禁止行驶;3. 六环外限行:尾号为3和8的车辆,在六环外的道路禁止行驶;4. 五环外限行:尾号为4和9的车辆,在五环外的道路禁止行驶;5. 全市范围限行:尾号为5和0的车辆,在全市范围内的道路禁止行驶。

三、特殊情况下的限行规定除了工作日的限行规则外,北京市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限行规定,如大范围污染天气、重大活动等。

这些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对所有车辆实施限行措施,或者只对某些区域或特定车辆实施限行。

四、限行的影响和应对措施北京市限行规则的实施,对车主和居民的出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些车主可能需要调整出行计划,避免在限行时间内驾车。

同时,一些居民可能会选择公共交通工具或非限行车辆来代替驾车出行。

为了应对限行带来的影响,北京市政府逐步完善了公共交通网络,提高了公共交通的覆盖率和服务质量。

北京市限行规则是为了改善交通拥堵和空气质量而采取的一项交通管理措施。

通过合理规划车辆的行驶范围和时间,可以有效减少道路交通压力,提升城市居民的出行体验。

车主和居民应积极遵守限行规定,同时政府也应加大公共交通建设力度,提供更便捷的出行选择。

北京市交通局车辆管理、燃油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交通局车辆管理、燃油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交通局车辆管理、燃油管理暂行规定车辆管理、燃油管理是局后勤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最大限度的控制车辆费用支出,确保合理、安全调配使用,实现车辆管理、燃油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经局研究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局车辆管理、燃油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制,车辆开支实行目标控制、车辆事故处理实行连带责任制。

局成立司机及车辆管理、燃油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局长副组长:主管车辆副局长组员:局财务科、审计科、机关事务管理站主要负责人及局属各单位行政一把手。

主要任务:负责车辆管理、燃油管理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二章司机及车辆日常管理第二条:局机关事务管理站负责对车管人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配车单位行政一把手负责本单位司机的教育与管理,指定一名责任心强、懂技术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车辆管理及燃油使用管理。

第三条:车辆使用批准权限1、工作用车,迁安市境内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唐山市及所属各县,机关科室和下属单位由分管领导批准,唐山市以外地区由局长批准。

2、非本单位和个人借用车辆,迁安市境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迁安市境外由局长批准。

3、各单位拟去唐山市公务用车时,必须提前向局行政办报告,由局行政办做好登记、统筹安排,解决重复派车问题。

4、按市廉政规定,职工丧事用公车限定3辆以内,由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婚事严禁使用公车。

第三章车辆安全管理第四条:落实司机专人、专车负责制,严禁将车交由他人驾驶。

第五条:司机上班期间严禁饮酒,始终保持良好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杜绝酒后开车、带病出车。

第六条:爱护车辆,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车辆检查、保养及出车前各项准备工作,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和车辆技术状况,确保行车安全。

第七条:驾驶员行车过程中,必须带齐各种行车证件,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行车注意事项,杜绝习惯性违章,严禁超速行驶、强超强会,做到礼让三先、安全行驶、文明驾车。

第八条:雨雪、大雾、路面结冰等恶劣条件下,无特殊情况不准出车。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京政发[1981]141号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京政发[1981]141号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正文:----------------------------------------------------------------------------------------------------------------------------------------------------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七日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日京政发(1981)141号文件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城市交通规则》,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路、街道、胡同和公共广场、停车场,不准占用、掘动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掘动的,必须经公安局批准。

第三条行人、车辆必须各行其道。

车辆必须靠右行驶。

第四条凡本市及来京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与管理,并有权批评、劝阻他人的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学校、街道、公社以及企业、事业等单位,须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规则,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六条交通信号:(一)交通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车辆直行,左转弯或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直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可以通行;黄灯亮时,车辆须停在停止线以外,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须继续行进;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右转弯车辆和丁字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黄灯或红灯亮时,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可以通行。

本项的规定也适用于在车行道上行进的队伍和赶、骑牲畜人员。

(二)人行横道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三)交通指挥棒信号:停止信号: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右手持棒向上直伸,此信号相当于黄灯信号;放行信号: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右手持棒向右平伸,继之向左挥棒,然后持棒下垂,保持立正姿势,民警左右两方相当于绿灯信号,前后两方相当于红灯信号;交通民警稍息姿势,表示信号解除。

北京市交通限行规则

北京市交通限行规则

北京市交通限行规则
北京市交通限行规则是由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实施的,旨在缓
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空气质量,提高市民出行质量。

具体规定如下:一、限行区域
北京市实行区域限行、车型限行和尾号限行,限行区域为二环内(不
包括二环)及五环以内的区域。

二、车型限行
1、小客车限行:根据小客车指标管理系统,每辆小客车每周工作日只
可以在限行区域行驶一天。

2、柴油车限行:国Ⅰ、国Ⅱ排放标准的柴油车除外,其他柴油车在限
行区域内禁止行驶。

三、尾号限行
根据车辆的号牌尾号,限制车辆的行驶时间,限行时间为每周一至周
五的7:00-20:00。

限行尾号如下:
星期一:限行1和6号尾号车辆
星期二:限行2和7号尾号车辆
星期三:限行3和8号尾号车辆
星期四:限行4和9号尾号车辆
星期五:限行5和0号尾号车辆
四、免限行车辆
1、公安警车、消防车、运钞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不受限行规定限制。

2、新能源汽车和特种车辆(如医生、残疾人等专用车辆)不受限行规
定限制。

3、取得临时行驶证的车辆不受限行规定限制。

五、违规处罚
对于违规车辆一律罚款200元,对驾驶员将记3分。

总之,良好的交通秩序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市交通管理
部门将继续强化交通管控,不断优化交通限行规则,以提高市民出行
质量和城市环境质量。

最新北京车辆限号规定细则

最新北京车辆限号规定细则

最新北京车辆限号规定细则在中国的许多大城市,由于车辆数量的急剧增加,交通拥堵等问题也日益严重。

为了缓解这些问题,北京市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车辆限号规定。

这些规定以限制车辆上路的时间和范围为主,并且根据不同车辆类型和排放标准进行分类限行。

最新的北京车辆限号规定细则如下:1.限行范围车辆限行的范围主要是在北京市的五环路内,包括一环路、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和五环路以及其他连接这些环路的主要道路。

2.限行时间根据尾号的不同,车辆限行的时间分为工作日和非工作日。

工作日的限行时间为早上7点到晚上8点半,符合特定条件的车辆可以申请豁免。

非工作日的限行时间为早上8点半到晚上8点半。

3.限行尾号根据车辆的尾号,限号分为单双号限行。

单号限行的车辆指车牌尾号为1、3、5、7、9的车辆,双号限行的车辆指车牌尾号为0、2、4、6、8的车辆。

根据限行时间的不同,每天限行的车辆尾号也会有所变化。

4.入城证和通行证为了方便市民出行和特定车辆的需要,北京市推出了入城证和通行证的制度。

入城证适用于外地车辆进入北京市区,通行证适用于特定行业或车辆类型需要在限行时间和范围内通行的情况。

5.排放标准和车型限行根据车辆的排放标准和车型,北京市对车辆限行进行了细分。

目前,根据国家排放标准,车辆被分为国Ⅰ、国Ⅱ、国Ⅲ、国Ⅳ和国Ⅴ五个排放等级。

在北京市的限行规定中,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的车辆将被严格限行,而国Ⅲ、国Ⅳ和国Ⅴ排放标准的车辆限行范围较小或者可以获得豁免。

6.豁免规定为了方便特殊群体的出行,北京市对一些特定的车辆和情况进行了豁免规定。

例如,公务用车、特定行业的工作车辆、无随车人员的残疾人车辆、救护车和消防车等都可以获得豁免。

总的来说,北京市的车辆限号规定旨在减少交通拥堵和改善空气质量。

尽管限行措施对一部分车主来说可能会带来不便,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积极推动着优化交通结构的探索和交通管理的创新。

希望随着时间的推移,车辆限号规定能够更加科学合理,从而有效缓解北京市的交通压力。

北京城道路管理办法

北京城道路管理办法

北京城道路管理办法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的发展,城市交通变得越来越繁忙。

尤其是在北京这样的大都市中,道路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北京市为了维护良好的城市秩序和道路网络,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目的北京城道路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车辆和行人的通行秩序,保障安全和便捷,维护城市交通的正常进行。

内容北京城道路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路权管理北京市政府对于道路的使用具有最终权利,而其他单位和个人只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使用手续。

在使用时,必须遵守路权使用规定,并保证不损坏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

二、车辆通行管理1.车辆按照不同车辆类型和不同道路等级规定,分别按道路交通安全等级和通行能力分布进行通行管理。

2.车辆按照不同时段和不同道路设置不同的限行规定,以减少交通拥堵和保障交通运行安全。

3.对于军用车辆、警用车辆、救护车等特殊车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优先通行。

三、行人通行管理1.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规定行走,不得逆行、闯红灯或者在非机动车道上通行。

2.对于老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等易受到伤害的行人进行保护和照顾。

四、非机动车辆通行管理1.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行驶,并保持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

2.对于使用摩托车的人员,必须遵守安全规范并配戴安全头盔。

五、施工管理1.对于在道路上进行施工的单位,必须提交施工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2.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保证交通安全和施工质量,同时遵守相关环保等规定。

六、交通违法行为管理1.对于破坏公共设施,妨碍交通、违规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暂扣车辆或吊销驾照等处罚。

2.对于严重影响城市交通安全和秩序的交通违法行为,还将予以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的立案处理。

总结北京城道路管理办法是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的重要法规,其内容涵盖了车辆、行人和施工单位等各个方面。

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是每个市民和出租车司机、公交司机、货车司机、机动车司机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2004 年 4 月 28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147 号令发布根据 2022 年 12 月 23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200 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 2022 年 6 月 26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213 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以下简称运营单位)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北京尾号限行规定

北京尾号限行规定

北京尾号限行规定北京尾号限行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为了缓解道路交通压力所制定的一项交通管理措施,旨在减少机动车通行数量,调控道路交通拥堵。

尾号限行规定是对机动车车牌号码的最后一位数字进行限制,根据不同的日期,限制不同尾号的机动车上路通行。

根据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北京尾号限行规定分为工作日限行和双休日限行两种情况。

首先,就工作日限行规定来说,北京市采取了一周六天的尾号限行措施,即周一到周六的工作日都需要进行限行。

具体来说,尾号为1和6的机动车于周一限行,尾号为2和7的机动车于周二限行,尾号为3和8的机动车于周三限行,尾号为4和9的机动车于周四限行,尾号为5和0的机动车于周五限行。

也就是说,每一个工作日都有两组尾号的机动车不得上路通行。

其次,对于双休日限行规定来说,即周六和周日的情况,北京市实行了单双号限行政策。

具体来说,单月份的双休日,即1月、3月、5月、7月、9月和11月的周六限行尾号为奇数的机动车,周日限行尾号为偶数的机动车;双月份的双休日,即2月、4月、6月、8月、10月和12月的周六限行尾号为偶数的机动车,周日限行尾号为奇数的机动车。

这样的规定在双休日更有效地减少了机动车通行数量,缓解了道路交通压力。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道路维修、交通事故等,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有权随时调整尾号限行规定,以保证道路交通畅通和交通安全。

尾号限行规定的出台,旨在减少机动车通行数量,减轻道路交通拥堵的问题。

北京市作为国家政治、文化、经济中心,人口众多,机动车数量庞大,道路交通压力一直十分巨大。

通过北京尾号限行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希望能够减少机动车通行数量,提高车辆的通行效率,缓解道路交通拥堵,改善空气质量,同时也为市民提供更好的出行环境。

在北京市的居民看来,尾号限行规定的实施既有好处,也存在一定的不便之处。

对于那些不需要每天通勤上班的人来说,该规定减少了他们每天面临的交通状况,转而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对环保、出行质量和城市形象都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作为城市轨道交通的管理规范,对于北京市的交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北京市对城市轨道交通的规范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将为市民提供更加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方式,推动城市交通的现代化建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管理,提高交通服务质量,保障交通安全,依法拓展交通运输业,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由轨道交通车辆在固定轨道上行驶,沿线设置的车站及附属设施供旅客上下车和设备维护,并按照规定运营和管理的交通工具。

第四条市、区、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依法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第五条市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并按照规划有序推进建设,确保运营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市政府的相关规划和标准,并按照相关程序审批。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应当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确保运营的安全、快捷、舒适。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运营人员的培训与管理,确保运营的安全可靠。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轨道交通线路、车辆、设备的日常维护与检修,保障运营的安全。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与处置工作,及时保障乘客的安全。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应当加强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运营的安全环境。

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服务与管理第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应当提供便捷的购票方式,并根据实际需要增设自动售票机、充值设施等设备,方便市民乘坐。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8]69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8]69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正文:----------------------------------------------------------------------------------------------------------------------------------------------------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8〕69号7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和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人人有责。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第二章车辆第四条车辆过户、变更车型、变更颜色、报废、迁出或迁入本市,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异动登记。

第五条本市的机动车必须遵守下例规定:1、拖拉机不准改轮调速;2、汽车、电车、拖拉机、后三轮摩托车,必须配带灭火器;3、载质量2000公斤以上的货运机动车和挂车两侧前后轴之间,以及机动车与挂车之间,必须安装防护网。

第六条机动车拖带的挂车后面不准再牵引车辆。

第七条机动车试车必须遵守下例规定:1、由正式驾驶员驾驶;2、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3、不准乘坐与试车无关的人员;4、不准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机动车修理单位试车时,除遵守前款各项规定外,必须标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试车号牌。

第三章车辆驾驶员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变更工作单位、住址,迁出、迁入本市,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异动登记。

第九条驾驶残疾人专用的机动车,必须遵守下例规定:1、随身携带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残疾人专用车驾驶证;2、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3、不准带人。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是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有序和高效运营,推动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市民的出行体验,制定的法规。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第一节规划建设根据北京市城市发展规划和交通规划,确定轨道交通线路的规划布局、功能定位、建设标准和时间进度。

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当经过环保、城乡规划、交通等相关部门的评估和审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公众参与。

第二节运营管理1. 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营设备、车辆和线路的安全运营。

2.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运营计划,合理安排列车运行间隔,提供良好的运力保障,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3.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乘客的服务管理,保障乘客的安全和利益,严禁超载、超速和超员运输。

4.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并组织应急演练,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安全保障措施第一节设备设施安全1. 轨道交通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标准,经过定期检测、维修和更新,确保安全可靠。

2. 进行设备设施检修、更换等工作时,应当采取临时封闭或者其他适当措施,确保作业区域内的人员和乘客安全。

第二节乘客安全1. 进站、乘车和出站的乘客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且应当遵守秩序,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和危险品。

2. 若发生乘客滞留等突发事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疏散,并提供必要的救援和帮助。

3.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乘车场站的治安巡逻和维护,预防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确保乘客人身安全。

第四章收费与票务管理第一节收费标准和方式1. 城市轨道交通的票价由相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成本考虑确定,并公开发布。

2.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收费系统,并采取技术措施确保收费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第二节票务管理1.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务管理制度,包括售票、退票、改签等服务,为乘客提供方便的购票渠道和服务。

北京市交通限行规则

北京市交通限行规则

北京市交通限行规则一、限行区域:北京市限行区域分为六个环线,即五环路内为第一限行区,五环路至六环路之间为第二限行区,六环路以外为不限行区。

二、限行时间:1.工作日限行时间:北京市工作日,即周一至周五的7:00-20:00期间实行限行措施;2.全年限行时间:北京市全年(包括法定节假日)均执行限行措施。

三、限行车辆:1.机动车限行:北京市工作日限行的车辆包括普通小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和挂车;2.电动车限行:北京市工作日限行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

四、限行方式:北京市限行实行尾号限行措施,根据车辆的尾号来确定限行日期。

限行尾号安排如下:1.尾号限行表:尾号1和6的车限行星期一;尾号2和7的车限行星期二;尾号3和8的车限行星期三;尾号4和9的车限行星期四;尾号5和0的车限行星期五五、限行标志:北京市限行区域内设有相应的交通标志和标线,用以提醒车辆驾驶员注意限行规定。

六、免限行车辆:以下车辆在工作日不受限行规则限制:1.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公安机关所属的车辆;2.运送特殊物资的车辆;3.交通、消防、抢险救援、公共卫生、环境卫生等特殊服务车辆;4.备受影响的公共交通车辆和救援车辆;5.校车、幼儿园接送车和公交车。

七、违规处罚:1.对于违反限行规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扣分等处理措施;2.对于电动车违反限行规定的,将予以告知,并扣留车辆至当日限行时间结束后方可释放。

在特殊情况下,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也会根据天气、大型活动等因素出台临时限行规定,以应对交通压力大、安全隐患存在的情况。

以上是北京市交通限行规则的主要内容。

限行措施是为了改善交通拥堵,减少尾气排放,提高市民出行效率。

市民和车辆所有者需遵守限行规则,做到合规出行,以维护交通秩序和人民安全。

北京超速扣分罚款标准

北京超速扣分罚款标准

北京超速扣分罚款标准在北京市内道路上,超速是一项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还会对驾驶人造成经济损失。

为了规范交通秩序,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对超速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罚款和扣分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北京市超速扣分罚款标准,以便驾驶人了解相关规定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超速行为将被处以罚款和扣分。

在北京市内道路上,超速的扣分和罚款标准如下:1. 超速行为处罚标准。

根据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规定,超速行为将根据超速的情况进行处罚。

一般情况下,超速行为将被处以2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款,并扣除相应的驾驶执照记分。

具体的罚款和扣分标准如下:超速20%以下不满50%的,处200元罚款,扣3分;超速50%以下不满100%的,处1000元罚款,扣6分;超速10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

2. 扣分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人超速行为将被扣除相应的驾驶执照记分。

具体的扣分标准如下:超速20%以下不满50%的,扣3分;超速50%以下不满100%的,扣6分;超速100%以上的,吊销驾驶证。

3. 处罚执行方式。

一旦驾驶人被查处超速行为,将会收到交通违法通知书,通知书中将详细说明超速的时间、地点、速度等情况,并告知驾驶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

驾驶人可以选择自行前往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接受处罚。

4. 处罚后的处理方式。

一旦驾驶人接受处罚,应当按照通知书上的要求缴纳罚款,并接受相应的记分处理。

如果驾驶人对处罚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北京市内道路上的超速行为将被严格处罚,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避免超速行为的发生。

希望广大驾驶人能够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文明驾驶,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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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管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道路交通的管理,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交通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交通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及道路交通活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

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举报。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管理第五条在同方向划有三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最左侧机动车道只准按交通标志准予通行的小型客车行驶。

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摩托车、电瓶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只准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第六条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只准本市公交专用车按规定时间、路线依次行驶。

前方有障碍时,只准向左借用相邻一条机动车道,超越障碍后须立即驶回原车道。

禁止其他机动车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内行驶或停车,需穿行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转弯的,在不影响公交专用车行驶的情况下,可以在30米的距离内借道行驶。

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按交通警察指挥或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行驶。

第七条拖拉机不准在三环路以内道路及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轮式专用机械车,6时至22时不准在三环路以内的道路上行驶。

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的除外。

第八条农用运输车在道路上行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领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牌证;(二)四轮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三轮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三)不准在三环路以内道路及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第九条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须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

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须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但驶出主路的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准超过30公里。

第十条机动车行经路口,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遇停止信号时,不准通过;(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第十一条机动车行驶中遇前方道路受阻停车时,须在本车道内依次等候,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驶入实施交通管制的车道;(二)不准穿插排队等候的车辆;(三)不准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四)不准在人行横道或禁止停车区内停车。

第十二条驾驶机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使用涂改、伪造、挪用或骗取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通行证或其他交通管理证件;(二)不准驾驶号牌不齐全,或因遮盖、污损造成号牌字迹辨认不清的机动车;(三)驾驶时不准接打移动电话或查阅寻呼机信息,不准向车外抛掷物品影响交通安全;(四)不准使用失效的与交通管理有关的各种证件;(五)不准在人行横道内左转弯;(六)客运机动车行驶中,不准上下乘客;(七)在设有中心隔离设施或划有中心双黄线的道路上,禁止洒水车、清扫车、道路维修车逆向行驶;(八)停车时不准影响道路畅通、妨碍交通安全;(九)不准在道路上进行机动车驾驶训练;(十)在设有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站点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只准在设置站点的地方靠右侧路边顺序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十一)避让出入站台的公共电汽车;(十二)驾驶汽车时配带有效的灭火器具;(十三)遵守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其他交通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夜间路灯开启期间内,机动车须按规定使用灯光。

第十四条机动车在三环路以内道路和禁止鸣喇叭的道路上,不准鸣喇叭。

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掉头时,须距掉头地点100米至50米驶入最左侧机动车道,掉头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安全行驶。

凡设有禁止左转弯交通标志的地点,不准机动车掉头。

第十六条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不能离开车行道时,驾驶员须即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方50米以外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在车后方80米以外的地点设置。

无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车辆,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除需紧急救险外,驾驶员执行前款规定后须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

第十七条牵引机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机动车发生故障等原因不能行驶需要被牵引时,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牵引车或被牵引车无危险报警闪光灯或牵引大型客、货机动车的,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并在被牵引车后明显位置设置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牵引机动车在辅路的机动车道上行驶;(三)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牵引机动车只准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四)机动车拖带的挂车后面不准牵引车辆。

第十八条除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警车护卫的车队外,机动车驾驶员禁止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十九条机动车试车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悬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试车号牌;(二)由正式驾驶员驾驶;(三)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四)车上不准搭乘与试车无关的人员;(五)不准妨碍其他车辆行驶;(六)不准在道路上试刹车。

第二十条驾驶京B号牌或外省市号牌的摩托车,不准进入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辅路)道路行驶。

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不准摩托车在主路上行驶。

第二十一条领有外省市牌证的机动车,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京通行证。

外省市机动车办理30日以上进京通行证的,须先到居所地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并交验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确认有效的停车泊位证明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空闲、视线良好的情况下,应按规定的车速顺序行驶,不准缓慢行驶或突然停车,妨碍道路安全畅通。

第三章非机动车驾驶管理第二十三条驾驶非机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在人行道、人行过街通道上或横过人行横道时骑行;;(二)畜力车不准进入三环路以内道路或其他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三)人力客、货运三轮车不准在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四)非机动车须停放在存车处或指定地点,不准妨碍交通安全与畅通;(五)不准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六)不准在车行道上滞留。

第二十四条在城镇道路和郊区公路上不准骑自行车带人。

但在不通行公共电汽车的道路上,骑自行车可以带一名学龄前儿童,儿童须坐在安装牢固的儿童座椅内,通过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或横穿车行道时须下车推行,遵守行人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非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遇有停止信号不准通过,不准沿路口绕行;(二)不准进入非机动车禁驶区;(三)向左转弯时,沿路口中心右侧大转弯;(四)向左转弯时,让直行或左转弯的机动车和直行的非机动车先行。

第二十六条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准载人,人力客运三轮车须按核定的人数载人。

第二十七条无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残疾人专用车行驶证的人员,不准驾驶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

第二十八条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残疾人专用车行驶证的人员,驾驶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残疾人专用车行驶证;(二)饮酒后不准驾驶;(三)最高时速不准超过15公里;(四)不准带人;(五)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米,前后长度、左右宽度均不准超出车身,载质量不准超过50公斤;(六)每二年重新登记一次。

年龄超过70周岁的,每一年重新登记一次。

第四章行人和乘车人管理第二十九条行人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交叉路口通过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让按放行信号直行或左转弯的车辆先行;(二)在设有交通隔离设施的道路上,不准翻越隔离设施进入车行道。

第三十条推行摩托车或非机动车的,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紧靠非机动车道右侧边缘顺向推行;(二)横过车行道时,按照行人通行规则推行;(三)不得并排推行。

第三十一条乘车人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在机动车道上等候车辆;(二)在车行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三)明知驾驶机动车的人员无驾驶证或饮酒的,不准乘坐;(四)不准妨碍驾驶员驾驶或向车外抛掷物品妨碍交通安全;(五)乘坐二轮摩托车时,须戴安全头盔,只准在驾驶员座后骑坐;(六)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在车行道停车时,除紧急救险外,乘车人须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七)自行车、人力货运三轮车、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除骑车人外,其他人员不准乘坐。

第五章其他管理第三十二条不准将机动车交给饮酒后的人员驾驶,不准指使、纵容无驾驶证或饮酒后的人员驾驶机动车。

第三十三条不准占用道路从事维修、擦洗机动车等经营活动。

不准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

第三十四条在道路上施工作业的,须经道路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和下列要求施工:(一)在道路上作业时,须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挡设施,并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或注意危险警告标志(设置交通标志、交通设施及施划交通标线的作业除外);(二)夜间在围挡设施上设置照明设备,并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80米的地点设置施工或注意危险警告标志;(三)在车行道上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穿戴反光的服饰;(四)作业人员横穿车行道时,须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五)作业不得妨碍交通安全,作业完毕后须修复损毁的路面,并将现场遗留物清除干净。

第三十五条下列占用道路事项,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一)设置停车场、存车处;(二)在道路两侧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三)设置广告、指路牌;(四)调整、设置道路上班车停车站点;(五)其他占用道路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不准损毁、遮挡或擅自设置、移动、拆除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设施,不准使用交通设施、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悬挂、张贴与交通管理无关的物品。

遇特殊情况需要移动、拆除、设置上述设施时,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七条单位、个人不准雇用畜力车、拖拉机或农用运输车,进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明令禁止上述车辆通行的市区道路。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六)、(八)、(十)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二)、(五)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对驾驶员或个人处警告或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警告或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三)、(四)、(五)、(七)、(九)、(十三)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警告或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一)、(十二)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处警告或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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