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创建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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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创建奖惩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奖惩力度,规范奖惩措施,使文明创建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省局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奖励
第一节对单位的奖励
1、荣获“全国文明单位”称号的市、县局,由省局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局直单位荣获“全国文明单位”称号的省局给予适当奖励。

奖金主要用于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旅游文化建设。

2、荣获两年一度“优质服务十佳单位”的市、县局和局直单位,省局除颁发奖牌外,对单位领导班子给予1000元的奖励。

3、在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中荣获“文明创建单项优秀达标单位”称号的,根据综合目标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对领导班子给予奖励。

4、省局对阶段性(不定期)评选的“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集体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节对职工的奖励
1、荣获或被重新确认为省文明单位、市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的单位,可根据当地文明委(办)有关文件规定和政策给职工发放一次性奖励。

省旅游局及局直单位荣获并保持“省直三优文明机关(单位)”的,根据省文明委《关于印发〈省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每年按单位全体在册职工人均1个月标准工资的数额,给为文明创建作出贡献的每位职工发放奖金。

荣获并保持“省文明单位”称号,每年按高于省直文明单位的标准给为文明创建作出贡献的每位职工发放奖金。

2、荣获并保持“全国文明单位”,根据中央文明委的有关文件规定,对广大职工给予高于省级文明单位数额的奖励。

3、本节规定的文明创建奖励,应按贡献大小分不同档次发放。

如调入、调出的职工,可按当年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长短,按比例发放;对长期在外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可按本人在单位和住所的居住时间的长短,按比例发放。

第三节对先进个人的奖励
1、荣获两年一度的“全国精神文明十佳人物”称号的,省局除颁发奖状证书外,给予500元的奖励。

2、省局对阶段性(不定期)评选的“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除颁发奖状证书外,给予500元的奖励。

(奖金由个人所在单位支出)
3、被上级部门授予“文明创建先进个人”等称号的,奖励办法依据表彰文件执行。

第四节其他奖励
1、对及时、如实举报违反本单位文明创建有关规定的现象,经查证情况属实的,单位应对举报者给予50元的奖励。

2、对为文明创建作出突出贡献的同志,在年度考核、工资晋升、职务晋升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章处罚
1、对在文明创建工作中出现较大问题的单位,省局将予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就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请省局文明委复查认可。

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的,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取消此单位本年度与文明创建有关的所有评先评优资
格和各种综合性荣誉。

2、对发生一票否决事项的单位,或文明单位被摘牌、降级的,省局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取消此单位本年度所有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本单位主要领导人及文明创建分管领导的责任。

3、对单位因创建工作不力出现问题被通报或批评的,以及本单位职工因违反省局有关文明创建规定被通报或批评的,按照当年综合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予以扣分。

4、对违反规定乱搭乱建者,除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拆除并恢复原样外,扣发500元奖金。

5、对乱丢乱扔垃圾、乱停车辆,严重损坏花草树木,不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以及种菜和养狗、鸡等家禽家畜等其它违反大院管理有关规定的,经发现或经举报被查证属实的,除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外,每人次扣50元奖金。

6、以上经济处罚,在职职工从岗位津贴中扣发,离退休职工从余热奉献奖中扣发。

职工家属、子女违反规定应受的经济处罚由职工承担。

出租房用户违反规定应受的经济处罚由出租住房的职工承担。

7、经济处罚由各单位文明办通知应受处罚的职工所在部门执行,罚金及时上缴文明办。

8、所有罚金用于奖励举报人、为创建工作作
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关于文明创建工作奖罚制度
发表日期:2008年1月11日共浏览1860 次字体颜色:【字体:放大正常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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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高全院干警的文明素质和道德水平,树立良好的检察院形象,推进我院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院干警都要认真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不断加强道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

二、全院干警要积极参与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争做文明市民、文明干警,对成绩突出者给以表彰和奖励。

(一)在创建活动中,积极主动,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被评为创建工作先进个人的,视同相应级次的先进典型,在年终工作实际考评时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在创建活动中,事迹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表彰或受到社会赞扬的,视情况进行表彰,并在年终给以奖励。

(三)见义勇为、扶贫帮困事迹突出,受到社会赞誉的,视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进行表彰。

并酌情给以物质奖励。

(四)在优质文明服务工作中,事迹先进、成绩突出的,按照《工作效能考评办法》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下列情况属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一)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中,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影响或损害整体创建工作的,年终不得评为先进,并适当予以经济处罚。

(二)不能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干警行为规范》,行为恶劣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或社会批评,影响检察院荣誉和形象的,给以通报批评或视情节给以经济处罚直至纪律处分。

(三)在社会活动中,见危不救、遇难不帮,影响恶劣的,视情节给以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四)在优质文明服务中,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禹
州市人民检察院干警行为规范》的,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四、上述奖励或处罚均记入“干部管理档案”,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焦作大学精神文明创建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投身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校精神文明建设水平,保证学校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学校每年设立专项资金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奖励经费。

第三条凡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积极参加学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我校在编教职工均在奖励之列。

第四条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进行奖惩,每年进行一次。

具体程序是:先由各部门对本部门全年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做出全面总结,每年于12月10日前报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召开全体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出奖励决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者不予奖励或降低奖励标准(奖一半或三分之一)。

(一)完不成学校交给的精神文明建设任务或部门精神文明建设
主要领导没有尽到第一责任人责任的,对部门主要领导不予奖励或降低奖励标准。

(二)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奖励。

(三)在“文明科室”、“文明班级”、“文明教工”等精神文明创建评比活动中被通报批评2次的,对部门主管领导和当事人降低奖励标准;被通报批评3次以上的,对部门主管领导和当事人不予奖励。

“文明宿舍”、“文明楼院”、“文明家庭”创建评比不达标的,对相关责任人不予奖励或降低奖励标准。

(四)在全校卫生大检查中,一年被通报批评2次的,对部门主管领导和责任人降低奖励标准;被通报批评3次以上的,对部门全体领导和责任人不予奖励。

(五)邻里之间、教职工个人之间发生吵架、打架等,造成恶劣影响,对当事人或其家属不予奖励。

(六)部门内部教职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对当事人不予奖励,对部门党政负责人降低奖励标准;触犯法律被依法判刑、拘留的,对当事人和部门全体领导不予奖励,或没有触犯法律,但其行为在社会上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损害学校声誉的,对当事人和部门党政负责人降低奖励标准。

在学生中发生刑事案件,被依法判刑、拘留的,对部门党政负责人、分管领导、班主任不予奖励或降低奖励标准。

(七)本部门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治安问题突出,发生重大治安案件,或对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提出的整改建议置之
不理,或对下达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任务推委扯皮的,对部门党政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不予奖励。

(八)发生重大、特大火灾,盗窃,学生溺水、自杀、中毒或严重违纪责任事件,致死亡一人或重伤二人以上,经济损失较大的;或发生聚众闹事,群斗群殴,造成恶劣影响的,对部门全体领导、责任人不予奖励或区别不同情况和责任降低奖励标准。

(九)对本部门内部不安定因素和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不及时上报,处置不力,导致发生非法游行、集体上访、停课、罢课等影响社会和学校稳定事件的,对部门全体教职工不予奖励或区别不同情况和责任降低奖励标准。

(十)因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发生的事件,被新闻媒体暴光,或因违犯财经纪律被政府有关部门查处的,给学校声誉和利益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和部门全体领导不予奖励或区分不同情况和责任降低奖励标准。

(十一)未经学校后勤和保卫部门批准,在校园内乱搭乱建,乱摆摊设点的,对当事人或当事人配偶、家长和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不予奖励。

乱养鸡、鸭、猪、狗等,影响学校环境卫生和生活秩序者,对当事人及其配偶应降低奖励标准。

(十二)本部门教职工及其家属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怀孕生育的,对部门全体教职工不予奖励。

(十三)流动人口在我校“超生”、“躲生”和私自抱养小孩者,对所在部门党政负责人、当事人和负有直接责任或连带责任的人
不予奖励。

户口在我校但非我校教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对户口所在家庭、当事人在我校的直系亲戚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不予奖励。

(十四)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认为其他应不予奖励或降低奖励标准的。

第六条第五条所列不予奖励或降低奖励标准的项目。

(一)由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
(二)由人事处提出意见;
(三)“文明科室”、“文明班级”、“文明教工”创建评比分别工会、学生处和教务处提出意见;“文明楼院”、“文明宿舍”、“文明家庭”创建评比分别由总务处、后勤服务总公司、工会提出意见。

(四)由总务处提出意见;
(五)由校工会、保卫处提出意见;
(六)由纪委、保卫处提出意见;
(七)、(八)、(九)由综治办提出意见;
(十)由纪委、组织部提出意见;
(十一)由后勤总公司、保卫处提出意见;
(十二)、(十三)由计生办提出意见。

各负责单位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将所提意见报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本办法从2004年度开始实行。

第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
阳职业技术学院文明单位创建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信阳职业技术学院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方案》,进一步推动“两创两争”活动的开展,普遍提高师生员工的文明素养,创建文明优雅的校园工作生活环境,保持我院全国文明单位称号和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奖惩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院内各部门全院教职工。

在院学生应自觉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其奖惩办法按院学工部和学生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广大教职工有教育其在院亲属遵守学院文明单位创建有关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在院亲属若有违犯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教职工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建立文明单位创建领导责任制,设立举报箱,建立文明监督岗,成立文明纠察队。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学院文明单位创建专项奖励,鼓励全院教职工积极参与学院文明单位建设。

2005年10月,学院获“全国文明单位”称号。

经学院研究决定,学院在原来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奖励
两级工资基础上,对全院每位在编教职工每月再奖励100元,按月评比发放。

文明奖发放办法,由各部门所属人员(违犯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有关规定,被扣除精神文明奖金者除外)统一填报表格,部门主管领导签字把关,报院文明办审定后,到财务处统一领取。

第六条学院每年召开一次文明单位创建总结表彰大会。

对在文明单位创建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七条各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列入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

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的个人表现作为其评先、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八条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文明奖。

第三章惩处
第九条违犯文明单位创建有关规定,要对当事人或责任人进行惩处。

惩处分为扣除文明奖金、上报学院给予处理和纪律处分等。

凡违犯文明单位创建有关规定被扣除文明将者,个人不得参与年度评先;部门所属教职工违犯达10%以上人次的,部门不得参与年度评先。

第十条部门内部教职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对当事人不予奖励,对部门党政负责人按奖励标准一半执行。

触犯法律被依法判刑、拘留的,对当事人和部门全体领导不予奖励,或没有触犯法律,但其行为在社会上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损害学院声誉的,对当事人和部门党政负责人按奖励标准的一半执行。

在学生中发生刑事案
件,被依法判刑、拘留的,辅导员、班主任不予奖励,部门分管领导扣除半年二分之一奖励,部门党政负责人扣除三分之一奖励。

第十一条本部门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治安问题突出,发生重大治安案件,或对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作任务推委扯皮的,对部门党政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扣除当月文明奖。

第十二条发生重大、特大火灾,盗窃,学生溺水、自杀、中毒事严重违纪责任事件,致死亡一人或重伤二人以上,经济损失较大的;或发生聚众闹事,群斗群殴,造成恶劣影响的,对部门或单位全体领导、责任人不予奖励或区别不同情况和责任降低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对本部门内部不安定因素和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不及时上报,处置不力,导致发生非法游行、集休上访、停课、罢课等影响社会和学院稳定事件的,对部门全体领导不予奖励或区别不同情况和责任降低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因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发生的事件,被新闻媒体爆光,或因违犯财经纪律被政府有关部门查处的,经学院声誉和利益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和部门全体领导不予奖励或区别不同情况和责任降低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因工作失职而造成重大失误,影响学院声誉和形象,受到上级部门或领导批评的,扣除当事人半年文明奖金,扣除部门负责人三个月文明奖;受学院通报批评的,扣除当事人三个月
文明奖金,扣除部门负责人一个月文明奖;性质严重的,取消全年文明奖,并由文明办讨论具体处理意见报学院党委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未经学院同意,教职工长期脱岗,不能参加学院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一个月以上,不含离退休人员),除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停发其文明奖。

第十七条教职工不得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若参加,一经发现除立即上报司法部门查处外,扣除其文明奖;参与黄色淫秽活动者,除按综合治理管理条例处罚外,视情节轻重,扣除其一年以上文明奖。

第十八条教职工违犯计划生育政策及有关规定者,除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扣除文明奖,直至行政处罚期满或取消为止。

第十九条流动人口在我院“超生”、“躲生”和私自抱养小孩者,对所在部门党政负责人、当事人和负有直接责任或连带责任人不予奖励。

户口在我院但非我院教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对户口所在家庭、当事人在我院的直系亲戚或负有连带责任者,扣除其全年文明奖。

第二十条发生食物中毒、交通、医疗、火灾、被盗等一般事故,扣除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1至6个月文明奖;重大事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扣除责任人及部门人一年以上文明奖。

第二十一条办公室、图书馆、实验室及学生食堂等公共场所要保持窗明几净、地面清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符合卫生标准。

在学院卫生检查中受到二次以上批评者,扣除值日人员和部门责任人一个月文明奖。

第二十二条各家属区要保持所属卫生区地面清洁,楼道不准堆放杂物。

凡无故不参加卫生打扫及楼道内堆放杂物的个人或住户,将给予批评教育,在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扣除其当月责任人和当事人文明奖。

第二十三条部门卫生区每天至少上班前打扫一次,并保持清洁。

每月三次不打扫或打扫达不到要求者,扣除值日人员和部门责任人当月文明奖。

第二十四条校园要保持清洁、文明、美观,严禁乱倒生活、建筑垃圾及污水污物,严禁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

违者,扣除其当月文明奖,情节严重者,扣除其三个月文明奖。

对此,学院文明纠察队、保卫部门纠察队和学生文明纠察队有权处理,报院文明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校园下水道明暗沟要保持畅通。

若发生堵塞又不及时疏通造成污染者,扣除部门负责人当月文明奖。

第二十六条校园生活、建筑垃圾有及时清运。

否则,扣除责任人津贴和管理部门负责人当月文明奖。

第二十七条校园公共厕所卫生要达到卫生管理要求。

否则,扣除管理部门负责人当月文明奖。

若责任人属本院教职工,扣除当月文明奖,当事人不属本院职工的扣除当月部分工资。

第二十八条校园内严禁私自设立商业摊点和公用电话;严禁开设卡拉ok、台球桌、电子游戏机、录相厅等经营项目;校园内营业性电脑培训不得安装游戏、麻将、扑克等非学习专业软件。

违者,扣除其部门责任人和当事人当月文明奖;情节严重者,扣除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一年文明奖,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严禁在校园私自建筑房屋。

违者,除管理部门令其拆除外,扣除当事人一年文明奖。

第三十条校园内严禁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不得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秩序。

违者,扣除当事人全年文明奖。

第三十一条在校园开车或骑车,要遵守禁鸣、限速规定。

违者,扣除当事人当月文明奖。

外来车辆违犯规定者,由保卫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校园内自行车、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严禁乱停乱放。

违者当事人当月文明奖。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要自觉爱护学院树木花草和公共设施。

对损坏树木花草、公共设施者,视其情节轻重扣除当事人一个月至一年文明奖。

校园内禁止打鸟。

违者,扣除当事人或监护人一个月文明奖。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应自觉养成文明习惯。

对说脏话者,扣除当月文明奖;对吵架、打架、骂人者,扣除其半年文明奖。

第三十五条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

对发生纠纷造成不良后果者,扣除责任人三个月文明奖;对以各处形式严禁影响他人正常生
活者,扣除责任人半年文明奖;对搬弄是非、造谣中伤、进行人身攻击者,视其情节轻重,扣除其半年至一年文明奖。

第三十六条教师发生一般教学事故,扣除当事人当月文明奖,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扣除当事人三个月文明奖。

管理及服务工作人员发生严重工作失误,扣除当事人当月文明奖。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上班、上课应衣着整洁、得体、仪表端庄。

不得穿背心、短裤、超短裙及拖鞋上班、上课。

违者,扣除当事人当月文明奖。

第三十八条严禁赌博。

参与赌博者,每发现一次,扣除其一个月文明奖;设赌者,每发现一次,扣除其全年文明奖。

第三十九条严禁酗酒闹事。

违者,视其情节轻重,扣除其一个月至一年文明奖。

第四十条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的主体是教职工和在校学生。

在校学生应自觉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遵守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关规定,革除乱吐乱扔、乱写乱贴、乱倒乱踢、乱这乱放等陋习。

凡属学生个人违犯者,在批评教育的同时,要同学生个人本学期的评先、推优、奖学金评定、专升本推荐、德育成绩挂钩。

凡属学生班级或协会组织违纪者,要同班主任、协会组织所在系的分管领导的当月文明建设奖金挂钩。

具体的奖惩办法,由团委、学生处负责制定并执行。

第四十一条学校在二道门、食堂和学生宿舍楼旁设张贴栏,校园内所有建筑物一律不允许张贴。

凡属教职工或家属个人违犯
者,扣除教职工个人当月三分之一文明奖;凡属部门违犯者,扣除部门分管领导当月三分之一文明奖;凡属学生组织和学生个人违犯者,扣除团委、学生处、学生组织所在系分管领导以及学生个人所在班辅导员、班主任当月三分之一文明奖;凡属外来单位或个人违犯者,扣除保卫处分管领导当月文明奖。

对延至下月的乱张贴,累计扣除违犯者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文明奖直至彻底清除的月份止。

发现第二次乱张贴者,扣除当事人和分管领导当月文明奖。

同时,对校园内所有建筑物都明确管理负责部门,乱张贴出现在什么地方,相应扣除具体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当月至清除月份止的文明奖。

第四十二条校园空中线路统一规划。

违犯规定私自乱拉电线、闭路线、网线、电话线的部门或个人,除责令拆除外,扣除部门负责人或教职工个人文明奖直至线路拆除月份止。

学生违犯者,扣除团委、学生处负责人的文明奖。

外来单位或住户违犯者,扣除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人的文明奖。

第四十三条各部门每月应及时真实报送教职工文明奖审核表。

对把关签字不严的部门责任人,扣除其当月文明奖。

第四十四条院文明单位创建办公室认为其他不予奖励或降低奖励标准,以及扣除文明奖标准的,按文明办裁定为准。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学院文明单位创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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