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院离任人员从律师业限制及应对方法
离任人员从业行为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离任人员从业行为,防止权力滥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离任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员工等。
三、离任人员从业行为规范1. 离任人员在离职后三年内,不得担任原工作单位或与其有业务往来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离任人员在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参与原工作单位或与其有业务往来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单位的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等活动。
3. 离任人员在离职后三年内,不得接受原工作单位或与其有业务往来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任,担任其咨询顾问、法律顾问等职务。
4. 离任人员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借助他人名义,从事与原工作单位或与其有业务往来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单位的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5. 离任人员在离职后,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等,不得损害原工作单位或与其有业务往来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单位的利益。
四、监督管理1.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离任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离任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主动向所在单位报告从业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3.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离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3.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法官、检察官改行做律师需要过的三个关(全文干货)

法官、检察官改行做律师需要过的三个关(全文干货)律师说到底是一门生意。
既然是一门生意,就要受到商业规律的支配。
法官、检察官辞职做律师,都要闯三关:产品关、营销关、团队关。
一、产品关:相对垄断,即稀缺。
“二八定律”存在于每一个行业,竞争的本质就是排挤掉竞争对手,最终达到相对垄断的目的。
人人都在努力获得竞争优势,不分昼夜地挤掉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位置稀缺的港口、独特口感的茅台、社交替换成本巨大的微信...谁都想成为稀缺,凭什么是你?我们唯一不可跨越的就是时间。
你必须集中精力在一个细分领域,从理论到实践浸染至少十年,才能拥有和这个领域最大的大佬同台掰手腕的能力。
刚执业的律师往往迫于生计,犯的最大的错误就是一开始就分散精力,民事、刑事、商事,什么领域都做,最终在哪个领域都没有形成稀缺性。
你就一个人,时间、资金、能力有限,你怎么可能在各个领域都能很拔尖呢?所以,一开始执业,选择一个领域扎进去。
在产品拿不上台面之前,不要动不动就做独立律师。
说说我自己。
当年我离开检察院时,已经办理600多件刑事案件,什么类型的刑事案件都颇有研究。
开庭时候和很多知名律师同台竞技时,法律专业度和临时反应已经和他们不相上下。
更重要的是,自己了解三机关每一个办案人的想法,通过几句话、几个表情,就能判断这个案件的大致走向。
出来后,来到大上海和全国知名刑辩一块做业务时,很快就获得赏识。
任何一个行业,没有好产品,即使初期因高超的营销技巧有再多的客户,都不会持久。
比如:90%的网红产品活不过三年。
网红产品营销做得再好,但没有好产品作为依托,没有口碑带来的复购,会很快死掉的,哪怕是明星。
比如孟非的小面、薛之谦的火锅、包贝尔的牛肉...更何况刚入行的律师根本没有流量,更谈不上好的营销。
所以,在你问案源哪里来的时候,要问一下自己的产品是否稀缺,至少说要能上得了台面,否则会越来越焦虑。
律师产品稀缺的点有几种:1、多年实务经验;2、文笔与口头表达;3、思想深度;4、名气头衔。
离任法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离任法官管理,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离任法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依法离任的法官。
第三条离任法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法官合法权益;(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三)公正合理,维护司法权威;(四)分类管理,因人施策。
第四条离任法官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离任法官信息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离任手续第五条法官离任应当依法履行以下手续:(一)向所在法院提交离任申请;(二)按照规定办理财产申报、财产公示等手续;(三)参加离任谈话,接受离任教育和培训;(四)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五)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手续。
第六条法官离任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离任原因;(二)离任时间;(三)离任后去向;(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法院收到法官离任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法官离任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财产申报、财产公示等手续。
第三章离任教育培训第九条法院应当对离任法官进行离任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一)离任法官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二)离任法官应当具备的职业素养和道德品质;(三)离任法官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四)离任法官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十条离任教育培训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集中培训;(二)网络培训;(三)实地考察;(四)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离任法官应当参加离任教育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四章离任法官信息管理第十二条法院应当建立健全离任法官信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二)离任原因;(三)离任时间;(四)离任后去向;(五)财产申报情况;(六)教育培训情况;(七)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十三条离任法官信息档案应当实行信息化管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离任法官信息档案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法官离任执业回避制度

法官离任执业回避制度展开全文法官离任回避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防止离任法官在执业时可能利用固有的同事、朋友关系,干扰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这一制度的建立,不容置疑它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同样不能回避这一制度也存在诸多不足和需要完善之处。
相关法律对此规定矛盾较多,不利于这一制度的正确理解和实施。
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法官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1996年5月15日通过的《律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000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第四条又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从以上的三条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三条的内容相互矛盾,缺乏一致性和科学性,不利于这一制度的正确理解和落实。
从《法官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第一,离任法官在曾任职的法院终身不能以任何身份担任原法院所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第二,法官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的身份在任何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不排除可以以其他非律师身份担任原任职法院以外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从《律师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曾任法官的律师,在离任二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关于学习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心得体会

关于学习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
职业的心得体会
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
充分认识《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的精神要义,层层抓好落实,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引导全院干警强化政治担当,准确把握《意见》逐项内容,严格规范自身行为。
二是要强化日常监管。
依托“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建立月报告制度,及时填报相关信息,做到一事一报,随时填报。
强化全院干警如实记录意识,务求报告事项应报尽报,真正做到全员覆盖,及时、如实登记记录。
三是要扩大监督范畴。
针对近年来法院退休人员较多,退休后居住分散无法掌握其行踪等实际,我院安排院督察室对退休人员建立微信群,通过微信、电话掌握行踪,同时宣传《意见》内容,促使老同志退了休也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离任法官检察官适宜从事律师职业审核意见

离任法官检察官适宜从事律师职业审核意见1. 前言离任法官或检察官转为律师,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
因为其在司法系统内扮演重要角色,离任后是否适宜从事律师职业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这一问题,并提出个人观点。
2. 适宜性的法律基础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离任法官检察官转为律师的适宜性都有明确的限制和规定。
法律所关注的焦点是其在司法职业生涯中的表现,包括是否存在渎职、违法行为等。
也会对其在司法职业生涯中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并作出相关结论。
3. 个人观点笔者认为,作为司法系统内的从业者,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职业需要严格审查。
因为其在司法系统内具有重要地位,如果转为律师后出现不当行为,可能对司法体系和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必须从严审核其适宜性。
4. 审核的难点和对策尽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仍然存在着一些难点。
如何确保审核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是否存在着“灰色地带”?针对这些难点,有必要建立更完善的审核机制,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确保审核的公正和客观。
5. 结语离任法官检察官适宜从事律师职业是一个需要严格审核的问题。
不仅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审核,更需要注重其在司法职业生涯中的表现,确保审核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司法体系的公正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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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你满意。
对离任法官检察官转为律师的适宜性进行进一步探讨,需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
我们可以从司法职业的特殊性和其在司法系统中的地位来审视这一问题;可以从其在律师职业中的行为规范和职业素养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可以结合实际案例和相关统计数据来加以论证和辩证。
离任法官检察官作为司法从业者,其在司法系统中拥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力。
他们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侦查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工作涉及到法律、公平和正义等价值观。
法院离任人员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院离任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法院队伍的纯洁性和稳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法院离任人员,包括退休、辞职、辞退、开除公职等情况。
第三条法院离任人员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责任明确、奖惩分明、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内容第四条法院离任人员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政治思想教育。
加强对离任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确保其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人民法院的形象和权威。
(二)业务能力培训。
组织离任人员进行业务能力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党风廉政建设。
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离任人员的党风廉政教育,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信息报告。
离任人员应当定期向所在法院报告个人工作、生活情况,接受监督。
(五)廉洁自律。
离任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监督管理措施第五条法院离任人员监督管理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离任人员信息档案。
对离任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工作经历、奖惩情况等进行登记,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二)开展离任人员谈话。
离任前,法院组织与离任人员进行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提出工作要求。
(三)加强日常监督。
离任人员所在法院应当对其工作、生活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四)开展定期检查。
法院定期对离任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建立举报制度。
鼓励社会各界对离任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六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离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责任追究措施:(一)批评教育。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但情节轻微的离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二)组织处理。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重的离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组织处理。
(三)纪律处分。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严重的离任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纪律处分。
关于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期间的执业限制的分析与建议

关于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期间的执业限制的分析与建议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我国律师法对于执业律师在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任职期间执业限制的思考,着重分析了此种限制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并结合当前的社会实际,提出关于律师法第十一条的修改建议。
关键词:职业律师;从业禁止;人大常委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执业律师的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律师逐渐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国家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执业律师参政议政的机制不断完善,作为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执业律师通过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级政府法律顾问、立法咨询委员等职务,积极参政议政,服务国家法治建设。
《2021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数据分析》指出,截止2021年底,我国拥有57万余名执业律师,其中1万余名执业律师担任“两代表一委员”,而少数执业律师则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职务。
在执业律师充满激情的投身于参政议政的队伍中时,却也面临着律师法带来的阻碍和执业限制[1]。
虽然我国律师法已经过多次修订,但是现行的律师法仍然对担任各级人大会常委会的执业律师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明确禁止他们进行案件代理或辩护律师业务,这给他们的正常执业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一、律师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优势和贡献众所周知,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大常委会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负责在大会闭会时期行使国家权力。
依据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能和职权主要为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包括对决定各地重大事项;任免各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障法律实施以及监督本级其他国家机关工作。
部分市级的人大常委会,还享有地方立法权[2]。
人大常委会职能和职权的有效行使,关乎着无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各类专业人才参与其中,新时代高水平和高素质的执业律师则是必不可少的。
执业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知识和丰厚的经验,他们在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中,不仅能够提供专业的司法建议,还能够从非行政化的角度为人大常委会的决策提供参考,从而有效地提高人大常委会的法治水平和能力[3]。
检察官离任后担任律师的禁区_钮立祥 (1)

江苏法制报/2008年/4月/14日/第006版法学纵横检察官离任后担任律师的禁区涟水县检察院钮立祥 胡海玲徐建明在法制日益健全,律师作为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日益得到提高、诉讼权利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从检察院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的检察官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禁区,以及存在什么样的禁区问题,《检察官法》虽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执行得不够严格,有待进一步规范的必要。
《检察官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以律师身份”是检察官从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禁区司法实践中,有不少的人将《检察官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律师身份”理解为一切辩护人,认为立法原意是不允许从检察院离任的检察官在二年内以任一类型辩护人身份参与诉讼,并以最高检2000年7月17日所作的《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中第十五条“检察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的诉讼代理人”作为强有力的依据。
笔者以为这种认识是片面的、错误的,首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工作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并且不属于该条(一)、(二)、(三)项所列的“不得被委托”情形,犯罪嫌疑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既然“现职”而又同犯罪嫌疑人有一定关系的上述人员都可以被允许充当辩护人,禁止“已离任”的检察官担任律师以外的辩护人显然有失公允。
其次,从位阶上讲,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上述司法解释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检察官法》,从生效时间来讲,经修正新增加了第二十条全条内容的《检察官法》自2001年6月30日起生效,因而无论是采用高位阶法优于低位阶法原则还是采用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检察官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效力显然高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上述司法解释中的第十五条之规定,因此,将《检察官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律师身份”理解为一切辩护人是违反立法原意。
对离任法官、检察官任职回避制度的探讨

对离任法官、检察官任职回避制度的探讨一、背景在中国法律制度中,离任法官、检察官能否在特定领域继续工作遭遇争议。
离任法官、检察官执法经验丰富,在特定领域有独到的见解和经验,因此在特定领域有很高的市场价值。
但是,如果这些离任法官、检察官在担任某些律师事务所或企业的法律顾问时,会不会出现利益输送等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对离任法官、检察官任职回避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二、任职回避制度的由来法官、检察官是执法者,需要保持公正、中立的立场对待案件。
如果他们在担任特定职务后,仍从事与执法有关的工作,容易导致利益输送等问题。
因此,任职回避制度应运而生。
任职回避制度是指:法官、检察官在离任之后一定期间内,在特定领域中不得担任某些职务。
这样可以避免利益输送,确保他们不会因为既往的执法经验而获取不当利益,从而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三、现行法律框架目前我国任职回避制度主要涉及四个维度:(一)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不得在一定期间内担任相关职务中国《监察法》第37条规定:监察对象离任后,在三年内不能担任与自己曾主持办理过案件相关的职务。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部门也制定了相关规定,明确了法官、检察官离任后在一定期间内不能担任与自己曾审理过或者主持办理过的案件相关职务。
(二)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不能代理相关诉讼、仲裁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54条规定:离职法官不得代理离职前办理的案件。
离职的检察官也不得代理离职前本人主持或有重大参与的事项。
(三)法官、检察官离任后应当向原工作部门申报工作变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8条规定:监察对象需要在离任后15天内向原工作单位报告工作变动情况。
(四)职务转变前应当如实向组织进行报告《监察法》第26条规定:监察对象在职务调整、转移等变动情况发生时,应当向有关组织如实报告变动情况。
四、对现行法律框架的评价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离任法官、检察官限制条款基本上能够满足制度设计初期的需求,但不能满足实际需求。
离任法官检察官适宜从事律师职业审核意见

离任法官检察官适宜从事律师职业审核意见离任法官检察官适宜从事律师职业审核意见1. 引言在司法体系中,法官和检察官是司法权的具体行使者,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直接影响着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离任的法官和检察官选择转而从事律师职业,这就需要对其适宜性进行审核。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深入探讨离任法官检察官适宜从事律师职业的审核意见。
2. 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法官和检察官作为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其从业涉及一定的特殊性。
他们在担任法官和检察官期间所接触的案件、人员和信息较为敏感,因此在转为律师后,可能面临一些潜在的道德风险和职业纠纷。
3. 公平公正的法治观念在评估离任法官检察官是否适宜从事律师职业时,应首先考虑的是其是否具备公平公正的法治观念。
一个合格的律师,必须具备独立客观的法律立场,不能因为曾经担任法官或检察官的身份而对案件进行特殊照顾或利用其职权谋取私利。
4. 法律知识和执业能力离任法官检察官转为律师后,其是否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和执业能力也是审核的重点。
他们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优秀的诉讼能力,以确保其在律师执业中能够胜任各类复杂的案件。
5. 职业操守和道德伦理道德操守和职业伦理是评估离任法官检察官适宜从事律师职业的重要标准。
他们在转为律师后,需要遵守律师职业操守准则,尊重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利用其过往职务资源和信息优势谋取不当利益。
6. 个人观点和建议在我看来,离任法官检察官适宜从事律师职业需要综合考虑其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公平公正的法治观念、法律知识和执业能力、职业操守和道德伦理等方面。
为此,我建议相关部门应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确保离任法官检察官在转为律师后能够持有法律职业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以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7. 总结对于离任法官检察官适宜从事律师职业的审核意见,无论是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公平公正的法治观念、法律知识和执业能力、职业操守和道德伦理等方面,都需要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估。
规范法院离任人员管理制度

规范法院离任人员管理制度1.引言法院离任人员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对离任法院工作人员的管理,确保他们在离任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机密信息、维护职业操守,并防止他们利用职务之便从事不当行为。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规范法院离任人员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法院的离任人员,包括法官、书记员、助理人员等。
3.基本原则离任人员在离任后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遵守法律法规:离任人员应继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道德规范,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保护机密信息:离任人员应对其在法院工作期间接触到的机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离任后不得泄露或利用这些信息从事不当行为。
•维护职业操守:离任人员应继续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利用离任后的身份地位谋取私利,不参与与其原来工作有关的争议活动。
•接受监督:离任人员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如有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将受到处理和追责。
4.离任程序4.1 离任申请离任人员应提前向法院递交离任申请,申请中需详细说明离任的原因和离任时间,并附上相关证明和文件。
4.2 离任审批法院对离任申请进行审批,需对离任人员的个人资料和工作情况进行审查,确保申请合规并符合相关规定。
4.3 离任手续离任人员在离任前需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交接工作、归还办公物品、注销相关账号等。
5.离任人员权益离任人员依法享有一定的福利和权益,包括:•离任补偿金:离任人员根据其在法院工作的年限和职位等级,享受一定的离任补偿金。
•离任证明:法院将为离任人员开具离任证明,证明其在法院工作的历史和业绩。
•退休待遇:对于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离任人员,可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6.违规处罚对于离任人员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法院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于轻微违规行为,法院可以给予相应的警告或记过处分。
•撤销离任福利: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法院有权撤销离任福利,如停止支付离任补偿金等。
•起诉或追责: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法院有权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检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

法检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1. 引言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法检离任人员选择从事律师职业,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这一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不同声音。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认真审视并给予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2. 法检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优势2.1 丰富的法律经验法检离任人员在长期从事法律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经验,对法律法规有较深入的理解和熟悉。
这使他们在执业过程中具备独特的优势,能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2.2 熟悉司法体系法检离任人员在法律事务中与司法机关紧密合作,对司法体系有着深入的了解和熟悉。
这使他们能够更好地把握法律实践中的关键问题,并有效应对各类法律挑战。
2.3 专业素养高法检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前已经通过严格的司法考试和专业培训,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素养。
他们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能够保证合法、公正、公平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3. 法检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挑战3.1 适应角色转变法检离任人员从检察机关转行到律师行业,需要适应角色转变和工作模式的改变。
作为律师,他们不再扮演控辩双方之间的中立角色,而是必须代表客户的利益进行辩护。
这对法检离任人员来说可能是一个较大的挑战。
3.2 法律实践经验的转化法检离任人员在法律实践中习惯于依靠司法机关的资源和支持,但在律师行业中,他们需要独立完成案件的各项事务。
因此,他们需要转化自己的法律实践经验,适应律师行业的工作方式。
3.3 法律市场竞争激烈律师行业竞争激烈,法检离任人员需要面对来自各个层面的竞争。
在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的同时,他们还需要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和市场认知度,以获得更多的客户和案件。
3.4 法律职业道德约束作为律师,法检离任人员需要遵守严格的职业道德规范。
他们需要保持独立、公正、廉洁的原则,维护法律职业的荣誉和形象。
这对他们来说是一项重要的挑战。
4. 对法检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4.1 加强职业转型培训针对法检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挑战,应加强相关的职业转型培训,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角色转变和工作方式的改变。
从法院辞职做律师要回避吗

If you are more persistent than others, you will create miracle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从法院辞职做律师要回避吗从法院辞职以后做律师的话是需要进行回避的,但回避的时间是有限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一般是从原法院离职以后的两年之内不能担任辩护人。
如果已经超过了两年,这种情况下做当事人的辩护律师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一、从法院辞职做ls要回避吗?从法院辞职做ls是需要进行回避的,ls法规定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给予警告,罚款。
情节严重的,停止执业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ls法》第四十一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ls,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四十七条ls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ls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二、ls需要进行回避的情形根据《ls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ls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ls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ls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三)同一ls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四)ls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ls事务所ls担任其代理人,而该ls事务所ls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ls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ls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离职法官、检察官还可以做律师吗?

离职法官、检察官还可以做律师吗?2021年9月3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以司发通[2021]61号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以下称《意见》)的通知。
上周,该《通知》及其所附的《意见》在网上快速传播。
某检察院退休领导打电话问我:“从检察院、法院退休的领导干部还可以做律师吗?”为此,我特意抽时间看了一下《意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于2013年10月19日以中组发[2013]18号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称《中组部意见》),现就几个问题,提出个人的解读,以供参考。
一、与过去的相关规定比较,有什么新内容?1.公务员身份即《意见》的适用范围: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且在离任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如果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则不受该《意见》约束。
有人说:“检察官、法官都有公务员身份呀!”是的,基本上都有。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引进的人才,虽然也办理案件,但确实没有公务员身份。
2.时间和空间限制即辞职或者退休的法检领导干部在离职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职二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单位管辖地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做律师。
有人说,最高检、最高法的领导干部退休后,三年内在全国都做不了律师。
确实如此!3.工资、待遇法检退休领导干部在符合规定条件下,要做律师,应按《中组部意见》审批,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原单位,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
一是多了一个审批程序,二是工资关系转移,三是待遇取消。
审批应该不难。
工资关系转移一般也没有问题,反正是退休工资。
取消待遇,对一般级别低的领导也没有什么太大关系,除非是副部级以上领导干部(我师父是正厅级退休,除了退休工资外,我没有听说他还有什么其他待遇)。
我想,副部级以上领导干部退休后,也不会来做律师了。
4.承诺离职时要做承诺,申请实习时也要做承诺。
承诺遵守从业限制,在从业限制期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等。
防止离任干警违规兼任律师的规章制度

防止离任干警违规兼任律师的规章制度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非常实在的话题——防止离任干警违规兼任律师的规章制度。
哎,这话题一提起,可能不少人都会觉得这事儿离自己远,跟自己没啥关系。
但是,讲真,这事儿可大有学问,关系着法律界的公正、职业的操守,甚至是大家的利益呢。
先说说啥是“离任干警违规兼任律师”吧。
这简单说,就是一些从公安系统、司法机关等地方退休或者离职的工作人员,他们本来应该老老实实安享晚年,或者找个轻松的工作,没事喝茶看报,没想到他们却在“卸任”后,跳槽去做律师。
问题是,某些人利用自己曾经在岗位上积累的资源、关系和信息,做起了不正当的生意。
这可就不太好了,甚至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公正性和社会的公平。
为啥这个问题这么严重呢?你想啊,这些离任的干警,在单位里多年,接触了大量的案件、信息和重要资源。
如果他们在“卸任”后,突然间变成了律师,还能利用过去的职务优势帮助别人处理案件,那就有点“暗箱操作”的味道了。
就像是你玩一场游戏,刚赢了个冠军,然后一转身,你就变成了游戏公司的老板,给自己开挂,别人还怎么玩?这可不行,对不对?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咱们必须有些规章制度来“治治标”,这就是今天聊的重点了。
得严格规范离职人员的身份转变,不能让他们随随便便就当上律师。
怎么做到呢?简单来说,就是要明确规定离职后的时间隔离期。
比如说,离职人员如果想从事律师行业,必须等一定的时间,这段时间可以是五年、十年,这样的规定就像是给他装上了一个“冷冻库”,让他在没完全“解冻”之前,没办法乱来。
那样的话,不仅能保护社会的公平性,还能防止一些“不明真相”的操作。
咱们还得加强监督,不能让这些人随便“跑偏”。
也就是说,离职干警转行做律师后,相关的律师协会和监管机构要时刻盯着他,看看他是不是在利用过去的职务影响力搞些灰色操作。
如果发现了什么不对劲的地方,就得立刻整顿,不能让这类问题有滋生的土壤。
就像打击犯罪一样,绝不手软,发现就得查,查了就得惩。
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职务退出制度

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职务退出制度一、引言律师事务所作为提供法律专业服务的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在事务所的运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和职业发展的需要,个体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可能会有退出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为了规范和保障双方权益,制定合理的职务退出制度对于事务所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二、职务退出制度的目的1. 确立合理的退出程序: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一个合理的退出程序,使其能够顺利离开事务所;2. 保障双方权益:明确双方在职务退出过程中的权益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利益;3. 确保业务连续性:在职务退出后,确保事务所业务的连续性和顺利推进;4. 保护事务所声誉:规范退出制度,有助于事务所维护良好的内外形象,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三、职务退出程序1. 书面申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向事务所管理层提出职务退出申请,并简要阐述其退出的原因和计划;2. 双方协商:事务所应尽快与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沟通和协商,了解其退出意愿和具体细节;3. 确定退出时间:双方共同商定合适的退出时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4. 业务交接:在退出前,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与业务交接,确保事务所的业务连续性;5. 公告通知:事务所应在专业技术人员离职前向内部员工和相关合作方发送公告通知,说明其退出情况;6. 办理手续:事务所应与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离职手续办理,包括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相关权益和义务等。
四、双方权益和义务1. 事务所权益:事务所有权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保证业务交接和整体运营的顺利进行;2. 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专业技术人员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规定,要求事务所支付劳动报酬和相应的福利待遇;3. 事务所义务:事务所应协助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离职手续,并确保其享受到应有的权益和待遇;4. 专业技术人员义务: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与业务交接,保证工作连续性,并履行其他事务所约定的义务。
五、争议解决机制1. 协商解决:双方在退出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共同找到争议的合理解决方案;2. 仲裁申请:若协商解决无效,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按照仲裁结果履行义务;3. 法律诉讼:在无法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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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院离任人员从律师业限制及应对方法
经常看到群里同仁问,我是书记员有没有从业禁止?去外地有没有从业禁止?等等问题,不一述之。
大漠孤烟兄说:“一切的想法如果不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那么不如不辞!作为法律人,钻一点法律的空子应该不难。
只是,我们是为了钻这样的空子而出去的吗?如果我们也不能遵守现行的法律,诸位的离开,是对法治的破坏。
”深以为然,遂整理下文。
从业禁止人员范围
一、相关规定
1、《律师法》、《法官法》的律师从业限定本身比较严格。
我国《律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法律规定曾担任“法官”的律师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而且两年内不得(在全国任何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2011年6月1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二款)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
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三款)本条所规定的离任,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情形。
(第四款)本条所规定的原任职法院,包括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曾任职的所有法院”。
该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 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审判人员以外的在编工作人员。
”
二、结论。
根据现有规定,首先是曾担任“法官”的律师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而且两年内不得(在全国任何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其次,扩大至法院在编的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如“书记员、法警、行辅人员等”),离任后从事律师或进行一般诉讼代理、辩护,也概不能到原任职法院,也有两年禁止的。
如何应对
一、脱产学习。
目前我知道的有读硕的,有读博的,还有出国深造的。
如果时间允许,经济吃得消,这也是一个很好的规划。
学习的城市建议是准备以后执业的城市。
这样不仅能熟悉所在的城市,而且一般来说同学毕业后在该城市就业的也多。
另外,两三年时间,也可以充分地建立自己的人脉圈。
读书,不仅是提升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与优秀的人交流,提升自己的眼界。
一个人的思想有多高,才能走得多远。
思想的高度是最终的决定因素。
二、公司法务。
公司法务可以很好地解决经济问题,同时避开从业禁止。
辞职法官、检察官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是不禁止出庭的。
一般来说,公司法务比在体制内收入要高,当然视个人能力和机遇而不等。
比如北京这样的城市,一般20万左右吧,比这高或低的都有。
去不去公司作法务,与个人的职业规划也很有关系。
如果个人目标是做律师,在自己经济能力范围内,个人的建议不如直接去律所。
因为公司法务在公司是服务业,边缘化的部门,而且法律专业性较强。
两年后出来,并不能为律师执业有太大帮助,至少肯定是比不过一直在律师直接接触律师行业的。
三、律所。
其实大家担心两年内禁止执业是多余的,完全是个伪命题。
为什么这么说?对于没有律师执业证的辞职人员来说,出来首先得办实习证,虽然明文规定实习一年,但从办理各种手续,到拿到实习结业证,基本上也近两年时间。
这个时间跨度是各地实际操作情况。
因为司法局不是你报了实习就马上给你办手续,每年也是分批进行的。
这两年之内做些幕后工作,尽量不出庭,比如法律顾问,非诉业务、法务等等。
当然,不能出庭慷慨陈词,感觉是差点律师风范。
作为前法官、检察官,其实最重要的不是出庭,而是大到案源的开拓、客户的维护,细到与当事人谈价,案件分析的各种技术工具的掌握。
君不见,庭上某些律师法律业务虽然生涩,却依然案源不断,财源滚滚。
也许现在有些人会不屑于此,但既然选了律师行业,那就得顺应市场需要,抛开成见与固见。
这些都是全新的领域,要学的很多。
同时,心态的转变,角色定位的转变,也是需要时间来沉淀的。
总之,两年之内,要做的事情很多!
四、其他。
有的经济条件好,休生养息,无需要马上工作谋生。
工作这么多年累了,休息休息,自己充充电。
找个律所挂着,闲来也做点事情。
有的朋友圈子大,到处考察学习再作打算。
有生孩子的,有做生意的。
八仙过海,各显其能。
每具个人的现有情况不一样,因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不再赘述。
以上数种,无优先之顺序,因人而异其计。
总之,世界很大,生活很宽。
不要被你的僵化的体制内思维、保守的法律思维禁锢了自己。
人生路有很多条,只要努力,天无绝人之路!
刘大锤
201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