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垃圾焚烧项目承包经营合同(完整)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xx垃圾焚烧发电厂灰渣处理项目

二0 —四年九月

XXXXX 和xxxxx

关于xxxxx垃圾焚烧发电厂灰渣处理项目

承包经营合同

说明

鉴于XXXXX (下称“甲方”)决定以承包经营方式进行本项目的建设;

鉴于甲方已经通过比对选定xxxxx (下称“乙方”)作为本项目的实施单位。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本承包经营合同(下称“本合同”)的签约方:

甲方:xxxxx

乙方:xxxxx

第2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行业规范标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根据本承包经营合同在xxxxx垃圾焚烧发电厂厂区内投资建设灰渣处理厂。

第3条为保证本项目的实施,乙方应在本项目所在地注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二章定义和释义

第4条下述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

4.1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4.2炉渣:指垃圾焚烧后,从排渣口排出的、未提取任何金属的剩余不

可燃物质。

4.3飞灰:指垃圾焚烧后,烟气中产生的被布袋除尘器和脱酸塔捕获并从排灰口排出的不可燃物质。

4.4本项目:指xxxxx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灰渣处理项目。

4.5本设施:指本项目满足以下条件:

①实质地完成了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土建和设备安装、调试工程;

②灰渣处理厂已经完成主体调试及试运行,并通过省、市及相关各部门的验收及认证,且以甲方为主体经当地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颁发证书表明:>本项目满足与工程验收有关的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行业要求等;

>本项目的建设和安装符合本合同与附件所指定的设计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且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质量缺陷。

4.6项目公司:指为本合同项下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为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本项目之目的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7项目建设:指合同价内形成的灰渣处理厂厂区内为飞灰固化处理所必需的处理设施和设备、车辆、飞灰固化车间及养护场;为炉渣处理(净化、制砖)所必需的处理设施和设备、车辆、检验设施和设备、地面硬化、厂房建构筑物、各种管线、厂区道路及绿化设施等。

4.8项目用地:指在其上建设、运营本项目所需要的土地。

4.9法律变更:指在本合同生效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政府部门不时颁布、修订、修改、废除或变更解释任何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最新版本。

4. 10承包经营权:指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件授予乙方在承包期内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使用项目用地、处理飞灰和收取飞灰处理服务费、收购炉渣和炉渣处理(净化、制砖)的独家权利。

4.11合同总价:指本项目投资总造价。

4. 12建设期:指从本项目开工之日至达到运营条件之日的期间。

4.13运营期:指从开始运营日至承包经营期届满的期间。

4. 14试运行期:试运行期验收合格至本项目开始运营日期间。

4. 15生效日:指本合同签署之日。

4.16开始运营日:指根据本合同规定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甲方向乙方发出可以开始正式运营的通知之日。

4. 17移交日期:承包期满后的第一日。

4. 18天:指日历天。

4. 19完好无损:指在移交日期前6个月甲乙双方组成验收组,对本项目设施进行验收,若验收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并在移交日期后6个月内,灰渣处理厂设备正常运行,则视为完好无损。

4. 20综合物价指数:指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平均值。

4.21谨慎运营惯例:指中国大部分飞灰和炉渣处理项目及设施采用或认可的惯例、方法和行动(包括中国境内大部分飞灰和炉渣处理项目采取的国际惯例、方法和行动), 如果根据已了解的事实或作出决定时理应了解的事实进行合理的判断,这些设施可望以符合法律、法规、可靠性、安全、环境保护、救济和省事的方式达到预期效果。

4.22利率:指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业)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平均值。

第5条在本合同中:

5.1本合同条件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和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和同等的重要性;

5.2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所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

5.3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本合同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5.4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5.5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5.6无论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书面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而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字样均应据此解释。对于任何此类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都不应被无故扣押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5.7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合同或协议(如有),均应以本合同的基础,不得与本合同的内容发生冲突(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协议除外)。如其他合同及协议与本合同有冲突,均应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章承包经营权

第6条项目承包经营权的授予

6.1甲方通过与乙方签订本项目承包经营权合同后,授予乙方拥有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本项目及附属设施的承包经营权。

6.2乙方依据甲方授予的承包经营权实施本项目;按本合同的规定无偿使用项目用地;按本合同规定乙方向甲方提供飞灰固化处理和炉渣处理(净化、制砖)服务。

6.2. 1甲方向乙方支付飞灰处理费;乙方向甲方支付炉渣收购费、电费、水费、蒸汽费和经甲乙双方协商共同认可的综合管理费(如保安费、卫生费和排污费等);

6.2.2乙方建设运营年限:

从承包经营权合同签订之日起x年(但不超过甲方与政府签订的BOT协议年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