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项国家物流标准介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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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发布的八项物流国家标准介绍
字号:T|T2014年01月06日11:42 标准化工作部•
2013年12月31日,国家标准委批准的八项物流国家标准正式发布,标准将于2014
年7月1日开始实施。

八项国家标准的主要情况介绍如下:
1、《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 19680-2013)
《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 19680-2013)是2005年3月23日正式发布,并于同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家标准。

标准规定了物流企业的分类原则、物流企业类型与评估指标,适用于物流企业的界定、分类与评估,也适用于物流企业的规范与管理。

标准自颁布实施以来,通过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A级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工作得到了全面贯彻实施。

伴随着A级物流企业评估工作的持续有序推进,对物流产业和物流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作用日益显著,正在成为社会各界了解和评判一个物流企业的重要依据。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原标准中的评估指标体系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存在着落后于实际发展,界定的范围过于局限等情况。

为了便于更加科学有效地开展物流企业分类评估工作,使之为我国物流产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服务,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于2008年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标准的修订申请,并于2009年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列入2009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本标准修订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依据现阶段物流企业发展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结合
当前物流行业的发展环境,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对物流企业提出的新要求,以物流企业的客观实际为基础,在继续保持现行国家标准的大框架和大类别的基础上,在细节及具体操作流程上以微调为总原则,导向为辅地进行调整和补充解释说明。

为了使新旧标准能够有效衔接,物流企业评估工作能够持续合理地推进,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目前正在依据新标准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2、《仓储绩效指标体系》(GB/T 30331-2013)
《仓储绩效指标体系》(GB/T 30331-2013)是由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列入2010年国家标准制订计划的国家标准项目。

标准规定了仓储活动绩效管理中仓储绩效指标体系设立的基本原则、仓储绩效指标体系、可测量的关键绩效指标(KPI)以及绩效评价方式,适用于仓储经营活动的绩效评价。

服务与绩效是企业管理的两大重要方面,服务质量关系到企业的形象与声誉、客户对企业的认可,作业绩效与经济效益是企业自身发展的根本,二者相互关联、相互影响,此标准将与《仓储服务质量要求》(GB/T 21071-2007)国家标准形成配套标准,为仓储企业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效益提供技术支撑。

3、《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GB/T 30332-2013)
《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GB/T 30332-2013)是由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列入2010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项目。

标准规定了仓单类型、要素、印制与填写要求,适用于仓储活动中使用的普通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期货交易中的可流转仓单等。

仓单是仓储保管人对存货人所交付的仓储物品进行验收之后出具的权利凭证。

我国199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首次出现“仓单”概念,实际仓储服务业务中至今沿用“入库单”与“出库单”。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与物流产业的快速发展,产生期货交易与动产质押融资后,“仓单”才在这两个领域普遍使用,但至今没有专门的仓单标准。

由于法律概念与实际单据脱节、且没有仓单标准,直接影响到仓储服务与质押监管业务的规范发展。

标准的制订对于促进我国现代仓储业及其与商品交易、金融和资本交易等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4、《物流服务合同准则》(GB/T 30333-2013)
《物流服务合同准则》(GB/T 30333-2013)是由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列入2010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项目。

规定了物流服务合同的基本要求、条文编排和主要内容,规定了物流服务合同的基本构成要素、物流服务内容的条款设计、物品验收内容、费用与结算表述、违约条款设计、不可抗力处理及保险的约定等物流服务合同的各主要方面和关键事项,适用于企业编写包括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及方案设计和规划等主要的物流服务的合同文件。

第三方物流从产业特征上决定了物流服务的开展过程涉及更多的利益相关方,不仅是物品的供方、需方、物流服务提供方,还常常牵涉到具体运作过程中更多环节上的相关方,物流服务合同作为体现物流服务各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约束了物流服务契约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全部内容,是处理物流服务民事关系中一切事宜的依据,一个科学合理的物流服务合同才能更好的保护合同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并在意外情况下提供明确的解决方案以避免纠纷。

而目前在物流服务过程中出现纠纷,并在纠纷发生后无法根据合同准确划分责任及相关赔偿,
对纠纷解决不力,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归结为物流服务合同标的描述不准确、内容约定不完整、履行条款不完善、责权表述不清晰、意思表达不明确等。

标准的发布对于规范物流服务合同行为,减少物流服务过程中的法律纠纷和由此产生的损失,保护物流服务合同相关方合法权利,从而进一步规范我国物流市场,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引导物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5、《物流园区服务规范及评估指标》(GB/T 30334-2013)
《物流园区服务规范及评估指标》(GB/T 30334-2013)是由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列入2009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中的项目。

标准主要规定了物流园区的基本要求、服务保障要求和服务提供要求,给出了物流园区的评估指标,此标准与《物流园区分类与基本要求》(GB/T 21334-2008)、《物流园区统计指标体系》(GB/T 30337-2013)两项国家标准形成物流园区的系列标准,适用于对物流园区的服务与管理。

当前,我国物流园区的发展正处于初级阶段,物流园区的规划、建设和运作尚未形成理想的成熟模式,一些物流园区正在开始发挥集中基础设施、集聚物流资源、集约物流业务的作用,提高了物流运作的组织化和社会化程度,但是,在用物流园区的物流服务水平不高、运行效率低下、运营成本高等问题也较为突出。

物流园区的规范运营需要政府部门的引导、行业组织的自律和物流园区自身的科学管理,标准制定的目的在于为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园区自身提供一种科学导向、规范运营和提升服务的可测量工具,通过本标准的实施来推进我国物流园区的规划、建设和运作的规范化进程,促进物流园区发挥“集中基础设施、集聚物流资源、集约物流业务”的社会功能。

6、《药品物流服务规范》(GB/T 30335-2013)
《药品物流服务规范》(GB/T 30335-2013)是由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列入2009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国家标准项目。

标准
规定了药品物流服务的基本要求,仓储、运输、配送、装卸搬运、货物交接、信息服务等作业要求,以及风险控制、投诉处理、物流服务质量的主要评价指标,适用于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药品物流服务。

药品生产过程中涉及的药品物流服务亦可参照执行。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健康意识的日益提升,药品流通行业获得了长足发展,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发展水平逐年提升,社会作用不断增强。

但是,由于长期实行以药补医体制,以及准入门槛较低、行业规划管理欠缺、市场竞争不充分等因素,导致药品流通行业流通组织化、现代化水平较低,现代医药物流发展相对滞后,管理水平、流通效率和物流成本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等问题。

2012卫生部审议通过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于201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规范》要求企业应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药品物流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充分参考了新修订《规范》,是对《规范》要求的补充和细化。

7、《物流景气指数统计指标体系》(GB/T 30336-2013)
《物流景气指数统计指标体系》(GB/T 30336-2013)是由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列入2010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项目。

标准规定了物流景气指数统计指标体系的概念、基本原则及体系框架,给出了物流景气指数统计指标的内涵及指数计算方法,适用于全国、区域、行业的物流运行统计监测和预警。

标准为我国物流景气指数调查和编制提供技术支撑和工作规范,为科学地反映物流业整体运行状况、发展趋势、周期性特征,实现对物流行业发展及对经济运行状况的定量判断、动态监测和预测预警,从而为推动我国物流统计工作更好地适应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和与国际接轨提供技术保障。

8、《物流园区统计指标体系》(GB/T 30337-2013)
《物流园区统计指标体系》(GB/T 30337-2013)是由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列入2010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项目。

标准规定了物流园区统计指标体系设计基本原则与体系框架,以及物流园区运营基础类指标和运营状况类指标的构成,适用于各类物流园区经济活动的统计和管理。

通过对物流园区统计指标体系进行规定,为我国物流园区的统计提供技术支撑,使统计数据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国物流园区的运行特点和经营效益,使各地区、各部门的物流园区统计工作进一步规范,从而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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