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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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加工贸易部门监管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加工贸易部门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办理下列业务:
(一)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变更、延期、外发加工、核销等海关手续;
(二)审查经营企业关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放弃、剩余料件结转和深加工结转的申请;(三)核查加工贸易企业;
(四)管理加工贸易业务档案。
第三条加工贸易部门的业务审批实行初审、复核的制度。
第四条经营企业申请办理本规程第二条第(一)、(二)项所列业务时,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规程的规定收取有关单证。
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变更、延期、核销时,加工贸易部门还应当要求经营企业提供电子数据。
第五条本规程第二条所列事项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加工贸易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加工贸易部门按照规定制发的加工贸易海关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妥善存档保管。
t第七条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收取下列单证:
(一)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二)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在其《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限内再次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部门可以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四)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经营企业开展委托加工的,加工贸易部门还应当收取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第八条经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除本规程第七条所列单证外,加工贸易部门还应当收取经营企业主管海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第九条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经营企业的备案申请,并自受理经营企业的备案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第十条经审查,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一)经营企业申请备案的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二)经营企业申请备案的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三)经营企业申请备案的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五)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的;
(六)经营企业申请备案的单耗超过国家规定的单耗标准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经审查,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加工贸易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予以备案: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案件未审结的;
(二)因为管理混乱而被海关要求整改,且正处于整改期内的;
(三)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四)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五)正在执行的加工贸易手册中存在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六)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的;
加工贸易部门依据前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要求经营企业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理由。
按规定需要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的,台帐实转金额不低于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加工贸易部门不再收取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第十二条经审查,经营企业的备案申请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加工贸易部门应当做出准予备案的决定,按照《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所规定的内容予以备案,向经营企业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 i; _( j7 ]6 l3 }% s5 t3 f+ P经营企业按照规定需要办理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手续的,加工贸易部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后,予以核发加工贸易手册。4 e- c3 d' g$ U/ @* h
第十三条经营企业申请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以下简称变更)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收取下列单证:
" P. |1 J! q# ]' f(一)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9 U5 }5 D2 ^. K, u+ q& s
(二)经营企业申请变更的书面材料;
9 f6 W* L) g+ Q% j9 Y0 }& H9 ?4 j(三)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d0 k5 i- k1 N
第十四条加工贸易部门按照规定审查经营企业的变更申请。经审查,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不予变更的决定:; ?) z- c" { z0 Y
(一)经营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 f( m% D4 m3 v! b8 p (二)经营企业申请变更的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的;8 ~) D( K# |/ q% F5 q. a ?( z: o
(三)经营企业申请变更单耗的产品已全部出口完毕的;/ h9 E& H6 j( r `+ a8 ~" e& j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申请变更的事项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案件未审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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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k6 Q2 }) L2 q9 |9 H(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变更的其他情形。' w! L6 W' }& Y* G
第十五条经审查,经营企业的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加工贸易部门应当做出准予变更的决定,按照《〈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所规定的项目变更已备案的加工贸易手册内容。
6 f9 H- T: j; B5 }& U) \3 V经营企业按照规定需要变更银行保证金台帐的,加工贸易部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通知单》后,予以变更加工贸易手册。
3 y& _% Y7 G2 e1 l7 b第十六条经营企业申请延长加工贸易手册的有效期限(以下简称延期)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收取下列单证:+ }) }# M3 \" ]1 h
(一)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N8 r6 L' L8 R& j s6 J (二)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书面材料;
8 H$ T8 f# Z B) q(三)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3 K, U2 q, X& [! q3 a$ v- c. l& g
第十七条加工贸易部门按照规定审查经营企业的延期申请。经审查,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