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共同犯罪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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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共同犯罪的形式
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共同犯罪的形式。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重点注意三个问题:
(一)对合犯(对向犯)问题
1.概念:是指必须由两个以上的人,实施相互对应的行为,才构成犯罪的犯罪。

2.类型:
(1)两个人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并且罪名相同,如重婚罪。

(2)两个人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罪名不同,如行贿罪与受贿罪、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

(3)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另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破坏军婚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嫖宿幼女罪。

3.是否属共同犯罪:
前两种情况属共同犯罪,后两种情况不属共同犯罪。

(12年)55.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双方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BCD)
A.甲见卖淫秽影碟的小贩可怜,给小贩1000元,买下200张淫秽影碟
B.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
C.丙送给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钱,托其将儿子录用为公务员
D.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
(二)承继的共犯问题:
承继的共犯,是指行为人在他人犯罪过程中中途加入的犯罪形态。

承继的共犯成立的时间:必须是在着手后、既遂前。

既遂后加入不构成承继的共犯,属于事后帮助犯。

但是,多环节犯罪以及继续犯例外。

多环节犯罪以及继续犯在法律上既遂后,只要犯罪的自然过程没有结束,他人中途加入,仍然成立承继的共犯,构成共同犯罪。

后面加入的人对其加入后的犯罪行为负责,对其加入前的基本犯罪行为也要承担责任,但对其加入以前的加重行为不负责任。

如甲抢劫乙,将乙打成重伤后,丙参加进来,丙与甲构成共犯,但丙对乙的重伤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甲承担加重的结果10年以上的有期、无期或死刑的刑事责任,而丁只承担一般抢劫罪的刑事责任(3-10年)
(12年)10.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

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

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
(08延)91.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BD)
A.甲一开始被恐怖组织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其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甲在共同犯罪中可以成为主犯
B.乙是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实行犯,但其可能不是主犯
C.丙为勒索财物绑架王某,在控制人质之后,丙将真相告诉好友高某,并委托高某去找王某的父母要钱,高同意并实施了勒索行为。

丙成立绑架罪,高某成立敲诈勒索罪
D.丁与成某经共谋后,共同伤害被害人汪某,丁的木棒击中了汪某的腹部,成某的短刀刺中了汪某的肺部,汪某因为成某的致命伤害在送到医院10小时后死亡。

丁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三)犯罪集团(特殊共犯,相对于一般共犯)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有两类:
1.法定的集团犯罪:主要有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两类。

2.非法定的犯罪集团:其他犯罪集团。

处罚时不一样:组织、领导、参加前述两类犯罪集团是实行行为,独立构成犯罪,又实施其他犯罪应当数罪并罚;组织、领导、参加其他犯罪集团只是预备行为,不独立构成犯罪,又实施其他犯罪的,只需对实际实施的犯罪进行处罚,不需要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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