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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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我校举办函授、夜大等成人教育应届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包括公开学院本科生、独立办班开考专业的本科毕业生、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以及我校与高职高专教育相沟通院校的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一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一般条件第三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

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核获得毕业资格;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通过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外语统一考试;

(五)外语专业必须考第二外语,且成绩合格。

第二节函授、夜大等成人教育应届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笫四条我校培养的函授、夜大等成人教育应届毕业生符合本规定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外语类各专业毕业生:

1、统考课程各科成绩在65分以上(含65分);

2、参加毕业水平考试,且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

3、参加并通过学位申请答辩。

(二)非外语类各专业毕业生:

1、统考课程各科成绩在65分以上(含65分);

2、毕业论文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

3、参加并通过论文答辩。

上述各条件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2010级本科生开始实施。

第三节公开学院本科毕业生及我校与高职高专教育相沟通院校的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我校公开学院毕业生及自学考试与大专起点本科班毕业生符合本规定二章笫一节的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本科段主干课程成绩平均分在65分以上(含65分)(公共课、免考、加考课程、实践考核课程除外)。

(二)英语专业毕业生毕业水平考试成绩在中等(65分)以上(含中

等)(含65分)。

(三)英语专业以外的其它外语专业毕业生撰写并通过毕业论文(或通

过校方组织的毕业水平考试)。

(四)非外语专业毕业生撰写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

(五)撰写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第四节独立办班开考专业的本科毕业生、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我校培养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本规定二章第一节的规定的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本科段主干课程成绩平均分在65分以上(含65分)(公共课、免考、加考课程、实践考核课程除外)。

(二)英语专业毕业生毕业水平考试成绩在中等(65分)以上(含中

等)(含65分),撰写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三)非英语专业的毕业生毕业论文成绩在良好(75分)以上(含良

好)(含75分)并且通过论文答辩。

第三章学位的申请

第七条符合申请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公开)学院提交学位申请个人材料。

第八条申请材料经继续教育(公开)学院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由继续教育(公开)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第四章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九条继续教育(公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规定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者在学期间的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及毕业论文的成绩等进行审核,向审核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毕业证书注明的毕业日期一年后,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函授、夜大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已毕业离校,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公开)学院负责解释。

笫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广外大继〔2002〕1号〕)同时废止。此前我校已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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