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咸阳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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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XX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更好的发挥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积极性,使公益性岗位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根据《就业促进法》、XX等法律、法规,给合XX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开发,享受一定的财政扶持,并以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具有公益性、临时性和过渡性的特点,主要包括:(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乡镇、社区的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等岗位;(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三)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单位临时设置的服务性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基本措施,纳入全区就业工作总体规划。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开发坚持以下原则: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面向基层,科学设置;统筹管理,单位负责;动态监管,突-0-出绩效,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以面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为主。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设岗定员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不交叉重复、岗位数量限额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必须符合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条件,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政府审批。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流程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聘用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安置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随军家属、城乡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刑释解教人员等群体为主建立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库。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不得超过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安置在社区及乡镇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年龄需在35岁以下,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他普通岗位的用工必须具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年龄、文化程度和工作业务水平。

民政局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民政局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民政局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局公益性岗位人员,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民政形象,杜绝拿钱不干事,“吃空饷”等现象,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招聘的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人事由政工股负责,乡镇民政协理员由乡镇和民政局双重管理,纪检组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勤具体负责。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年终考核由纪检和政工统一组织,考核结果作为来年续签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政工股负责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个人档案,主要存入登记表、聘用合同、工作业绩材料、考核记录、奖惩材料等,聘用和解聘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纪律(一)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私自离岗。

(二)爱岗敬业,对责任内的工作认真负责,要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团结同事,服从领导,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工作职责。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体制公益性岗位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的管理办法,纪检负责随时对公益岗人员进行抽查,抽查时发现工作不负责、应付、弄虚作假、无故缺岗的情况,予以批评或警告,对屡教不改的一律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奖惩办法(一)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年终给予表彰奖励。

(二)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违反规章制度或规定工作标准和要求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可报劳动部门解除聘用合同。

(三)对录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的,不服从工作调配的,造成工作失误或严重后果的,可以报劳动部门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条考勤(一)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勤由乡镇民政办或借用单位负责。

(二)迟到:在规定的上班时间20分钟内未到视为迟到,凡迟到一小时以上,视为缺勤一天。

(三)缺勤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者,未上班视为缺勤。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提升公益项目的执行效率和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公益性工作的人员,包括志愿者、实习生、临时工作人员等。

二、工作内容1.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推广、活动组织、项目执行、募捐筹款等。

2. 具体工作任务由项目负责人分配,公益性岗位人员需按照项目计划和安排进行工作。

三、招募方式1.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募方式有以下几种:自愿报名、推荐选拔、组织面试等。

2. 招募标准由项目负责人或专业人员确定,包括但不限于身心健康、熟练掌握相关技能、服从管理等。

四、管理制度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项目负责人的指挥安排,积极参与工作。

2.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保守项目的机密信息,不得私自泄露给外部人员。

3.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并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4.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做好工作记录和总结,并按时报告给项目负责人,配合做好工作汇报。

五、奖惩制度1. 对于表现突出、工作认真负责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可给予嘉奖或奖金激励。

2. 对于违反规定、工作敷衍塞责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将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3. 公益性岗位人员在任职期间如受到不公正对待、遭到侮辱或其他不当对待,可向项目负责人或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六、保障措施1. 为公益性岗位人员购买必要的保险,保障其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

2. 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提升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3. 在工作场所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修改或补充,经相关部门审批后生效。

2.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及时关注组织或项目的通知,对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或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反馈。

3. 如有其它情况未详细规定的,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以上为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希望所有从事公益性工作的人员能够认真遵守,共同努力,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市就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开发,符合公共利益、满足社会需求的各类非营利性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包括:(一)政府投资或社区开发的为城市管理及社区服务的岗位。

如公共卫生服务、敬老托幼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公共卫生保洁、公共环境保绿、公共安全保安等。

(二)为行使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而设置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基层公共管理服务类岗位。

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社区司法、民政、医保等服务工作人员等。

(S)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食堂服务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按照“统筹开发、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促进就业”的原则进行。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处负责认定并承办具体事务。

第四条凡岗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且需申请享受公益性岗位有关补贴的用人单位,须携带单位资质证明和《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等有关资料,向劳动就业管理处申请公益性岗位的认定。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吸纳本地就业困难人员,尤其是困难家庭失业人员。

主要包括:(一)城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二)城镇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三)城镇零就业家庭(含双失业家庭和单亲家庭)成员;(四)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成员;(五)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六)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七)城乡残疾人员;(A)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成员;(九)城乡退役后初次失业的人员;(十)城乡困境未成年人(16—18周岁);(十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上述困难情形之一的被征地农民,且被征地后初次失业的人员。

第六条凡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吸纳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就业,每周工作达40小时,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公益性岗位协议书、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劳务人员原则上不纳入公益性岗位补贴范围)。

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及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等工作。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岗位开发与申报第四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以及其他岗位。

(一)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等岗位。

(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在街道(乡、镇)、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岗位。

(四)设区市级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提出、报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其他岗位。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开发按照“统筹开发、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促进就业”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府出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等多种方式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公共服务管理机构应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

确有用工需要的用人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设立申请。

第八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规范公益性岗位申报制度,简化程序,向社会公布,并对用人单位申报公益性岗位进行审核认定。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应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各类单位开展公益性岗位工作。

三、公益性岗位的定义公益性岗位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聘、自愿报名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一定期限的免费或低报酬的劳动岗位。

四、公益性岗位的类型公益性岗位分为以下两类:1、社区服务类岗位:主要涉及社区管理、社会公益服务、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工作;2、企业服务类岗位:主要涉及优质企业的生产及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五、公益性岗位的开展方式公益性岗位的开展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政府组织开展:各级政府及下属机关、事业单位等通过官方渠道公开招聘,筛选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公益性岗位工作;2、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通过网络或宣传方式自愿报名,筛选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公益性岗位工作。

六、公益性岗位的申报条件1、社区服务类岗位申报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无不良行为和犯罪记录;(2)年龄在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3)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公益性岗位工作的要求;(4)有志于服务社区,具有一定的团队合作意识和较强的沟通表达能力。

2、企业服务类岗位申报条件:(1)具有一定的职业技能及相关工作经验;(2)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申报的具体岗位工作;(4)愿意通过公益性岗位工作来提升自我价值。

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要求1、招聘对象工资:符合条件的人员均为免费或低报酬。

2、招聘广告:各机构应严格按照招聘岗位性质,要求,权利等情况制定公告,在单位主页、社交媒体等上发布,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

3、计划制定:各机构应根据实际岗位需要合理设计岗位任务及数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级下达公益性岗位计划。

4、岗位分配:各机构应根据招聘人员的基本情况,如具体岗位工作能力,自愿申请意愿和相关经验等因素上岗。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范本(2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范本(2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和运行,提高公益性岗位的运行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依托社会组织、政府机构或其他单位,由志愿者或接受教育培训后的人员免费担任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原则是公正、公开、透明、高效。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管理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符合公益性需求和志愿者的利益需求,应经组织或单位的批准。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和任务,并应根据岗位具体要求确定相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要求。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方式等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旨在方便志愿者的参与和服务。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的考核和评价应公平公正,注重志愿者的参与感和满意度,鼓励志愿者提出建议和意见,以促进公益性岗位的改进和发展。

第三章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志愿者在担任公益性岗位期间,有权获得相应的培训、学习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九条志愿者有权享受公益性岗位带来的社会认同、精神满足和自我实现。

第十条志愿者有义务按照组织或单位的要求履行岗位职责,保守岗位秘密,维护组织或单位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一条志愿者应发挥积极性、创造性,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促进公益性岗位的改进和发展。

第十二条志愿者有权参与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和决策,享受与其参与程度相匹配的权利。

第十三条志愿者在公益性岗位期间发生的事故和意外伤害,由组织或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组织和单位的责任第十四条组织和单位应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公益性岗位的规范运行。

第十五条组织和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培训、指导和支持,提高志愿者的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组织和单位应及时给予志愿者工作成果的肯定和表彰,举办志愿者交流和互动活动,增强志愿者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第十七条组织和单位应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秩序,保障志愿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一、招聘及选拔制度1.明确公益性岗位的需求及招聘计划,范围、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等;2.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招聘程序,通过多渠道发布招聘信息,鼓励社会公众参与;3.建立招聘专门组织,负责招聘工作,严格执行岗位竞争考试,确保择优选聘。

二、任职管理制度1.完善岗位设置,准确确定岗位职责,确保公益性岗位与社会需求相匹配;2.建立标准化任职管理制度,落实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职责、考核标准和绩效评价等;3.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专业能力和素质,确保公益事业的需求得到满足;4.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增强岗位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公益事业。

三、绩效评价制度1.建立科学、客观的绩效评价制度,针对公益性岗位工作量、工作质量、创新能力等进行评估;2.确立明确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对人员进行任职绩效考核和奖惩;3.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及时反馈评价结果,激励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动力和积极性。

四、晋升及发展制度1.建立公平、开放的晋升通道和晋升机制,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2.根据岗位要求和个人能力,制定晋升岗位的条件和程序,鼓励公益性岗位人员积极参与岗位晋升;3.建立培养选拔机制,重点培养优秀公益性岗位人员,为公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五、福利保障制度1.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享受同等待遇;2.建立完善的职业保险制度,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提供必要的保险保障;3.加大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培训投资,提供职业发展机会,增加岗位的吸引力。

六、监督与评估制度1.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风险;2.建立公益性岗位的评估制度,对岗位的工作效果和社会影响进行评估,为进一步改进提供依据。

综上所述,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是公益事业的重要保障措施,通过建立招聘选拔制度、任职管理制度、绩效评价制度、晋升及发展制度、福利保障制度、监督与评估制度等多个方面的制度来规范公益事业,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权益,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咸阳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咸阳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咸阳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重点援助,更好地服务社会公益事业,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6]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8]26号)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和再就业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陕财办[2006]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具体范围包括:(一)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

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交通协管员、基层工会协管员、民政低保协管员、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协管员等岗位。

(二)社区性公益岗位。

包括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的公共服务岗位;在市区、城区和街道(乡、镇)从事创卫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及公共服务岗位。

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公益性岗位。

(四)其他本地需要、由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经报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下列就业困难人员: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一)持有效期内《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二)“零就业家庭”中的适龄劳动力;(三)一户两代、夫妻双方下岗或失业的人员;(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就业有困难的人员;(五)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六)未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城镇退役士兵、烈士遗属;(七)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人员;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实行属地管理。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以及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资金的审批工作。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1. 引言公益性岗位人员是指在国家、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公益性项目中从事志愿服务的人员。

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定义2.1 公益性岗位人员:指在公益性项目中从事志愿服务的人员,包括志愿者、服务孵化员等。

2.2 公益性项目:指国家、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组织的非营利性项目,旨在推动社会发展、公益事业等。

3.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募与选拔3.1 招募渠道3.1.1 国家公益性项目通过国家招募渠道进行招募。

3.1.2 社会组织通过社会招募渠道进行招募。

3.1.3 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需要,通过内部招募渠道或社会招募渠道进行招募。

3.2 选拔程序3.2.1 符合报名条件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关资料,经过初步审核后进入面试环节。

3.2.2 面试环节主要考察申请人的个人素质、适应能力和志愿服务意愿等。

3.2.3 根据面试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最终录用人员。

4.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权益与义务4.1 权益4.1.1 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公益岗位补助,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1.2 公益性岗位人员享有合理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4.1.3 公益性岗位人员参与的项目应确保其人身安全,若因公益活动造成受伤,应有相应的保险和医疗保障。

4.1.4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得到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4.2 义务4.2.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项目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志愿服务项目的顺利进行。

4.2.2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公益性项目的组织方和相关人员。

4.2.3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保护项目涉及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4.2.4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做好工作记录和服务报告,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5.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与评价5.1 管理措施5.1.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指导,确保公益项目的有效实施。

5.1.2 项目负责人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工作计划、绩效考核等。

2024年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关于公益性岗位资金拨付、人员管理及监督评估的规定一、资金拨付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资金拨付应遵循以下原则:1. 市政府设定、由市属单位管理的岗位,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支付。

2. 市政府设定但由区属单位管理的岗位,资金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共同分担。

3. 县(市、区)政府自行设定的岗位,资金由该县(市、区)财政全额支付。

二、人员管理与退出1.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应严格遵循劳动合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就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应予以清退:试用期间不符合招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弄虚作假,顶替上岗;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行政拘留;被劳动教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严重社会影响。

3. 就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应退出公益性岗位:本人提出辞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公益性岗位被取消。

三、统计与报告建立公益性岗位统计制度,用人单位需每季度向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告岗位名称、数量、人员增减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每季度向上级部门报送公益性岗位计划执行情况。

岗位出现空缺时,用人单位应在十日内向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告,并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抄告财政部门。

四、监督与评估1.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信息服务系统,公开岗位设定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 对公益性岗位的人员上岗、补招、权益保障等事项实施监督。

3.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每年组织对公益性岗位年度计划执行、社会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估。

五、违规处理1.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处理。

公益性岗位协议书

公益性岗位协议书

公益性岗位协议书公益性岗位协议书1甲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乙方(公益性岗位人员):姓名性别出生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现住址:为规范我街道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根据公益性岗位相关管理规定,制定《公益性岗位人员协议书》。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书。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批准的公益性岗位安臵乙方工作,工作期限为一年,自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

二、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及工作时间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岗位工作,工作地点xx。

工作时间为x小时/天,x 天/月。

三、劳动报酬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720元/每月。

四、乙方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照单位岗位规定做好本职工作。

五、乙方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服从甲方的管理,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六、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上、下班制度,若有事不能到岗向甲方所在单位(部门)有关领导请假,否则视为旷工。

七、乙方应忠于职守、履行工作职责,因乙方本人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甲方可以解除协议。

乙方无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甲方可以解除协议或者不再续签协议。

八、甲乙双方因正当理由需要提前解除协议,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可解除协议,由甲方向乙方出具书面解除协议的通知,并将解除协议通知报就业局备案。

协议期满甲乙双方若需要继续合作,需在协议到期前一个月续签协议,并对协议期内公益性岗位人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情况和续签协议报一份就业局备案。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就业局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甲方主要负责人签字:乙方(签字):协议签订日期:xx年x月x日公益性岗位协议书2甲方:xxxx人民政府(聘用单位盖章)乙方:身份证号码:根据《咸阳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及甲方相关管理制度之规定,甲方因工作需要提供公益性岗位,聘用乙方从事社区保洁工作。

公益性岗位协议书

公益性岗位协议书

公益性岗位协议书公益性岗位协议书1甲方:(公益性就业岗位提供单位)乙方:(公益性岗位人员)性别:文化程度:就业失业登记号码:再就业优惠证号码: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为规范公益性就业岗位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公益性就业岗位提供单位和到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公益性就业岗位提供单位和到公益性就业岗位就业人员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第一条本协议于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试用期_____日。

协议期限届满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协议应即终止执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第二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担任岗位(工种)的工作。

第三条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岗位职责、工作要求和考核指标,要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工作应达到标准。

第四条根据甲方的工作岗位要求,乙方执行工作制。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甲方是乙方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甲方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并制定工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教育;对乙方实行考勤和定期考核。

第八条甲方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岗位补贴中代扣代缴。

第九条甲方按月填报《岗位补贴审核认定表》和《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转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10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甲方的基本帐户。

第十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按元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咸政办发[2012]140号【发布部门】咸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9.12【实施日期】2012.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2〕1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第6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12日咸阳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2〕9号)和《陕西省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12〕27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经市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

根据社区人口规模,社区服务站一般配置5-9名专职工作人员,规模特大的可适当增加。

第三条各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利第四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引导社区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二)认真听取并积极反应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三)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服务站的管理和监督,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四)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人口登记、劳动就业、文化体育、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社区教育、房屋租赁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五)推进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六)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七)完成本社区服务站应当承担的其他工。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提高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公益性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承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公益性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是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公益性岗位的工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和社会代表组成。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政策和规定,并对公益性岗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设置第十条公益性岗位是指国家、社会、企业等机构设立,专门从事公益事业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应当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切实满足公益性事业的需求。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合理,避免重复、浪费和低效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工作人员的数量、资格要求和薪酬待遇。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市场需求、社会发展和公益性事业发展情况。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的招聘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并依法确定人才选拔程序。

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注重人员的能力和资质,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原因歧视应聘者。

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在媒体上公开招聘信息,确保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第十八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建立健全人才选拔程序,注重选拔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程序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工作由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公益岗的管理规章制度

公益岗的管理规章制度

公益岗的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益岗的管理,保障公益活动的顺利开展,保护志愿者的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益岗是指为促进社会发展、服务社区、保护环境等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岗位。

第三条公益岗的管理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依法管理。

第四条公益岗的管理目标是积极引导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公益活动,倡导社会正能量,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第五条公益岗的管理范围包括公益活动的组织、志愿者的招募和管理、公益项目的执行和监督等。

第六条公益岗的管理机构是由社会组织、公益组织、政府机构等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公益岗的管理办法是以规章制度为准绳,以志愿者管理制度为基础,以活动实施方案为指导。

第八条公益岗的管理责任由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共同承担,各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行使管理职能。

第二章公益活动的组织第九条公益活动的组织必须遵循公益宗旨,确保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和公开透明性。

第十条公益活动的组织应当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包括活动内容、目标、执行时间、预算等内容,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公益活动的组织依法申请设立,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不得违法组织或参与活动。

第十二条公益活动的组织应当保证志愿者的身体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公益活动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确保他们能够正确参与活动。

第十四条公益活动的组织应当及时总结活动经验,做到取长补短,提高工作水平。

第十五条公益活动的组织如有需要,可以邀请专业人士协助参与活动,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志愿者的招募和管理第十六条志愿者的招募应当遵循自愿、无偿、权益保护的原则,不得强迫、诱导或利用志愿者参与活动。

第十七条志愿者如有意参与公益活动,应当遵守组织的管理规定,服从指挥,认真履行义务。

第十八条志愿者应当保守活动组织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活动相关的机密内容。

第十九条志愿者应当自觉遵守活动交通、安全等规定,确保活动的安全性。

第二十条志愿者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活动组织有权随时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陕人社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13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2018年12月,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出台了《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陕人社发〔2018〕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科学设置岗位。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发管理的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主要包括城镇公益性岗位和乡村公益性岗位。

各市(区)要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化岗位结构,重点开发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要逐步减少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类公益性岗位数量,不得以公益性岗位代替机关事业单位正常用工,不得以公益性岗位补贴解决单位临聘人员待遇。

二、明确安置对象。

各市(区)要认真落实《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严格岗位安置对象。

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个性化援助,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对象范围。

根据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事业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事业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事业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旨在明确事业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要求,规范事业公益性岗位的招聘、任职、考核、奖惩、考核和职工管理等事项。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事业公益性岗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公益组织、慈善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公益基金会等单位。

第三条事业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单位的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保持一切机密,勤奋工作,做到廉洁自律,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

第四条事业公益性岗位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才流动,发挥人才的潜力。

第二章招聘与职称评定第五条事业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以岗位需求和任职要求为依据,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第六条岗位招聘应当以公开选拔为主要形式,结合考察、面试等方式,公正、公开、公平选拔优秀人才。

第七条事业公益性岗位的职称评定应当以本岗位实际工作为依据,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进行。

评定的职称包括专家、高级专家、资深专家等。

第八条事业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须定期参加与其工作相关的培训、学习、考试、考核等活动,提高自身专业素养,适应工作需要。

第三章任职管理第九条事业公益性岗位的任职管理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能够充分调动人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其才能、能力。

第十条事业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任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事业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在任职后,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事业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根据单位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考核与激励机制第十三条事业公益性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考核,根据工作表现、工作成绩、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事业公益性岗位的工作人员在考核中表现优秀者,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如提高薪酬、职称晋升、荣誉称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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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办法
咸阳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重点援助,更好地服务社会公益事业,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6]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8]26号)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休息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和再就业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陕财办[2006]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具体范围包括:
(一)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

具体包括休息保障协理员、交通协管员、基层工会协管员、民政低保协管员、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协管员等岗位。

(二)社区性公益岗位。

包括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的公共服务岗位;在市区、城区和街道(乡、镇)从事创卫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及公共服务岗位。

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公益性岗位。

(四)其他本地需要、由县级休息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经报市级休息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有休息能力和就业愿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一)持有效期内《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中的适龄休息力;
(三)一户两代、夫妻双方下岗或失业的人员;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就业有困难的人员;(五)有休息能力的残疾人;
(六)未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城镇退役士兵、烈士遗属;
(七)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人员;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实行属地管理。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休息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以及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资金的审批工作。

休息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组织公共招聘活动、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和公示、办理相关手续、安置上岗、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管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

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单位,应向同级休息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咸阳市公益性岗位用工申请》,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拟设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及人员需求等情况,并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休息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岗位需求、就业困难援助对象的实际情况以及就业补助资金情况,对公益性岗位用工申请进行审批,统筹作出开发计划。

公益性岗位用工申请审批同意的,由同级休息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休息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同级休息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公益性岗位开发
计划,制定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公开招聘、资料审核、拟用公示和安置上岗等工作。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的条件和程序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由休息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公开招聘。

拟用人员要在原企业或社区及拟聘用单位同时公示,全程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九条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

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积极参加公开招聘活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咸阳市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一式三份。

2、资格审查。

申请公益性岗位的人员持《咸阳市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及个人相关资料,到原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辖区的社区基层休息保障机构接受资格调查核实,并由其签署核实意见。

3、登记。

申请公益性岗位人员持原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辖区社区基层休息保障机构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及个人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送交休息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

4、公示。

休息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审核和登记情况进行汇总,提出拟聘用意见,报同级休息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审核同意符合开发计划的,由休息就业服务机构在应聘人员原所在单位、社区和用工单位同时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提出分配安置意见,报同级休息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分配安置
休息就业服务机构综合用工单位的公益性岗位需求和申请从事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分配安置意见,报同级休息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休息保障行政部门对同级休息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的分配安置意见审核
同意后,由休息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安置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前培训、休息工具的提供、考勤、补贴发放,以及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申领等工作。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负责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按月计发公益性岗位工资,并享受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负责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补贴额度为单位与个人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四项社会保险费全额。

在原所在单位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以及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发(缴)后补的方式,按季度拨付。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应与用工协议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程序按咸财社保[2008]403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岗位管理
1、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必须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用工协议,建立花名册,并报同级休息就业服务机构、休息保障行政部门及财政部门备案。

用工协议每年签订一次,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

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不设试用期。

2、用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结合聘用人员实际情况,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并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外的报酬,工资必须按月支付,用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托欠工资。

若有违犯,一经查
实,即取消该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

3、用工单位不得将公益性岗位人员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

4、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自觉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

对分配的工作岗位不能胜任,经过三次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取消公益性岗位就业资格。

5、公益性岗位人员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分配后无正当理由三天不到岗的,按自动辞职对待。

第十八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在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和休息就业服务机构的情况下,可以解除或不再续签用工协议,并相应停止发放工资和各项社会保险补贴:(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二)已经达到或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天的;
(五)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七)在协议期间死亡的。

第十九条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考核检查制度。

休息保障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用工单位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应限期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

第二十条休息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用工单位岗位开发的业务指导和岗位使用、待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休息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对各县市区及市级
各用工单位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设置、日常管理、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严禁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若有违法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益性岗位申请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岗位名额、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必须立即从公益性岗位上予以辞退,追回所得补贴资金,并依法连带追究为其提供虚假证明的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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