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烟气处理系统投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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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尾部烟气处理系统招标技术规范书
目录
1总则 (3)
2项目概况 (4)
2.1 工程简述 (4)
2.2 气象条件 (4)
3设计要求 (4)
3.1烟气原始参数 (4)
3.2主要技术参数 (5)
3.2.2烟气排放指标 (5)
4 招标采购内容 (6)
4.1 脱酸系统 (6)
4.2除尘系统 (6)
4.3 气力输灰系统 (6)
4.4 飞灰贮运系统 (6)
4.5 自控系统 (7)
4.6 电气系统 (7)
5总体要求 (7)
5.1 一般要求 (7)
5.2招标界区划分及交接点 (8)
5.3 设备外围条件 (8)
6系统设计技术要求 (8)
6.1技术要求 (8)
6.2设计制造标准及要求 (9)
6.3供货范围 (9)
6.4界区线内非招标范围的说明 (11)
6.5测量、调节、保护和控制装置 (11)
7技术资料 (11)
7.1一般要求 (11)
7.2 技术资料 (12)
8油漆、包装和运输 (13)
8.1 设备面漆颜色 (13)
8.2 包装和运输 (13)
9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13)
9.1 概述 (13)
9.2 工厂检验 (14)
9.3 设备监造 (14)
9.4 性能验收试验 (14)
10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15)
10.1 投标方现场技术服务 (15)
10.2 培训 (17)
10.3 设计联络 (17)
11差异表 (18)
1总则
1.1 本技术要求它提出了锅炉尾部烟气处理装置及其辅助设备装置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 本技术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
投标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规范书和最新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3 本技术规范书发出之后,如果招标方有需要补充或说明的事项,将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通知每一投标方,与本技术规范书具有同等效力。
1.4 如果投标方没有以书面方式对本技术规范书的条文提出异议,那么招标方认为投标方对本技术规范书的技术要求已完全响应。
投标方如对本规范书有异议,都必须清楚地在“差异表”中加以详细描述。
1.5 在签订合同之后,招标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要求,具体项目由合同双方共同商定。
1.6 本技术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1.7 投标方中标后,本技术规范书将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8 投标方必须外购和分包的部件的配套厂家,应由招标方确认。
1.9 本技术规范书包含的工作范围为炉前给煤系统的设计、制造、现场安装、调试。
1.10 投标的产品必须是成熟的技术,采用的技术在国际、国内电力行业同类型以上机组有稳定、长期的运行成功的业绩。
1.11要求投标方提供设备运行业绩的详细说明,包括投运的时间、运行的特性、检修的情况等等,如无详细的说明,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1.12 要求开标时投标方必须同时提供设计院所需图纸资料,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2项目概况
2.1 工程简述
本工程设置一条烟气净化线,与焚烧线相对应,以处理焚烧锅炉烟气中含有的
各种污染物和有害物质,经处理后系统排放的烟气成分可达到GB18485-2001的标准。
烟气净化系统有独立的控制系统,可完全满足烟气脱硫自控要求,并预留与焚烧系统的通讯连锁接口,采用以太网、双RS485通讯接口与全厂的DCS系统相联。
2.2 气象条件
年均日照2546.7 h
年平均气温12.7 ℃
极端最高气温41.8 ℃
极端最低气温-17.9 ℃
年均降水量590 mm
最大降水量500.6 mm
平均风速 1.5 m/s
年最大风速19 m/s
主导风向NNW
最大冻土深度520mm
3设计要求
3.1烟气原始参数
单台锅炉出口(烟气净化塔入口)烟气的参数
注:锅炉出口的烟气参数需根据锅炉厂提供的资料进行修正。
3.2主要技术参数
3.2.1烟气处理
烟气净化处理工艺,应去除烟气中的HCl、HF、SO2、重金属、二噁英及呋喃等污染物。
净化系统收集的灰渣,气力输送至灰库,灰渣加水增湿后排出。
另设有装袋机,将飞灰装袋送至临时灰场。
4 招标采购内容
锅炉出口烟气净化系统装置一套(含控制系统)
本工程的采购内容应包含以下各部分,但不仅限于此,还应包括设备之间的连接件,设备支架、必要的检测仪表等。
4.1 脱酸系统
石灰贮仓、石灰三级消化器、消石灰贮仓,消石灰贮仓进料及除尘设施,石灰出料计量输送设施,活性炭贮仓,活性炭出料计量及输送设施,反应器。
反应器停留时间≥6s。
烟气再循环装置。
4.2除尘系统
机械预除尘器,袋式除尘器,袋式除尘器预热装置,飞灰再循环计量及输送装置。
4.3 气力输灰系统
仓泵,输灰管,助推器、进出口气动阀门、连接短管、金属膨胀节。
4.4 飞灰贮运系统
飞灰贮仓,仓顶除尘器,干、湿式卸灰装置、流化装置、对空排气阀。
4.5 自控系统
与上述系统配套的所有控制系统,采用一套DCS程控,系统中采用的电控设备的品牌需经业主确认,其中料位计、压力变送器为进口,压力变送器厂家为Rosement、横河。
以及烟气在线检测装置(检测内容包括:烟气流量、温度、压力、湿度、氧浓度、烟尘、HCL、SO2、NO X、CO及HF;或根据当地环保部门要求设置检测内容)。
PLC功能包括但不限于:活性炭和消石灰进料的调节控制,袋式除尘器超高、低温保护控制,飞灰再循环量控制等。
烟气温度控制、喷嘴喷淋量控制、再循环烟气量控制
4.6 电气系统
满足系统安全,可靠,节能的全部电气装置配电及控制系统(包括装置系统内
的所有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连接)。
5总体要求
5.1 一般要求
1)招标范围包括负责设计、制造、供货、外装饰保护,安装以及协助试运行等相关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2)供货方应提供详细的供货清单,清单中依次说明型号、数量、产地、单价、外购件生产厂家等内容,对于属于整套设备运行和施工所需必要的安装材料及部件,即使本条款中未列出或数量不足,供货方仍须在执行合同时补足。
3)烟气处理系统的所有控制设备分别集中安装于相应的布袋除尘器下的控制室内,因此布袋除尘器下部应考虑足够的安装空间。
4)对本项目采购内容提出了功能、性能、设计、结构、控制、安装和调试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书所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所有的技术细节作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规范和标准的相关条款,供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规范书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优质产品及其服务。
5.2招标界区划分及交接点
1)招标文件的界区划分线为脱硫塔入口法兰起(包括配对法兰)至布袋除尘器出口法兰(包括配对法兰)为止,为满足烟气净化所必需的附属设施,如消石灰、活性炭、飞灰输送、贮存、装卸系统等的内部接口由系统供货商负责。
2)公用工程耗量均以接到烟气净化系统设备入口为准。
如压缩空气接到压缩空气贮罐入口,水接到水箱入口,电接到配电柜。
烟气净化系统内的压缩空气管、水管、信号线缆、动力电缆等由烟气净化系统提供商负责。
3)招标范围内的所有设备、仪表、阀门等组件均应以系统的通畅性、操作及检修安全性、方便性为原则,合理、美观、整齐的布置在系统框架内。
5.3 设备外围条件
本项目所购的设备,均为露天布置,设备布置应紧凑美观。
6系统设计技术要求
6.1技术要求
1)采用石灰消化后的消石灰(Ca(OH)2)粉作吸收剂(通过200目筛,按ASTM-
E11试验),纯度≥90%,保证SO2的排放浓度不高于260mg/Nm3;HCl、HF 总和不超过50mg/Nm3。
配袋式除尘器的出口的烟气酸性气体检测装置,并根据袋式除尘器出口的烟气中酸性气体的量自动调节Ca(OH)2的加入量。
2)设置活性炭喷入装置,以保证二噁英和重金属的含量等有害物质排放达到
GB18485-2001标准。
3)Ca(OH)2贮存在消石灰贮仓内,贮仓顶需有除尘器,以满足Ca(OH)2进料时的排
气含尘量<50mg/Nm3。
活性炭贮存在活性炭仓或大口袋内,应采取恰当的措施防止活性炭遗洒。
6) 采用仓泵气力输灰系统,设1个600m3的灰库,系统排气含尘量<30mg/m3。
7) 保证装置的故障检修不影响锅炉的连续运行,装置的负荷范围与锅炉负荷范围相
协调为50~110%,在此范围内变化时,系统具有良好的可调节特性,以保证热电站机组安全可靠长期运行。
袋式除尘器内设置有旁路系统,以便在冷启动、及超高温故障时能应急处理,保护布袋,同时要求系统投加吸收剂,确保系统呈碱性环境,保护布袋。
8)装置第一年投运时间不少于8000小时,装置的使用寿命不少于25年。
9)装置的自控采用集中与部分辅助系统设备就地控制相结合的控制方式。
要求提供详细控制方案、网络系统图和设备清单。
6.2设计制造标准及要求
供方的材料、设备、工程、设计、安装试运行将全部按相关的最新中国标准及规定执行,如采用外国标准则应提供该标准中文文本,并确认该标准不低于相关中国标准及规定。
要求本装置所有设备噪音、废弃物、劳动卫生等均符合国家标准及规定。
列出所采用的标准及规定。
6.3供货范围及供货期
1)烟气净化装置系统:反应器+ 机械预除尘器+ 袋式除尘器以及内件、附件、管
道等;
2)石灰系统:界区线自石灰仓入口(指与石灰输送车对接的管口)开始至反应器
为止;
3)活性炭系统:界区线自活性炭仓(或袋)入口至反应器为止;
4)输灰系统:界区线内出灰设备至灰仓出口的装车下料管为止;
5)管道系统:所有界区内管线的仪表、阀门、法兰、垫片、螺栓、螺母、管道、
管件及安装材料等;与界区外交接的公用工程管道,在设计联络会上确定。
6)仪控系统:所有现场的一次仪表(包括温度、压力、流量、液位仪表,调节阀、
变送器等仪表),安全正常运行需要的联锁监视与报警装置,以及现场盘柜,计算机监控通讯系统及二次仪表,需单独报价。
7)电气:所有烟气处理装置及附属装置配套的电机、电控所需的全部电气装置配
电及控制柜(包括各装置内所有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及各装置内的照明、避雷、接地等安全等装置。
本装置控制柜按烟气系统集中设置,其规格应与工程总体实施单位保持一致。
8)烟气净化系统内的信号线缆和动力电缆,电缆桥架等。
电缆应采用阻燃型。
9)钢结构:基础构架、樑柱、防雨棚、运行平台、操作维护平台、扶梯以及地脚
螺栓和平台楼梯的连接件等,平台及楼梯的格栅板应为镀锌格栅板,其余钢结构的材质不低于Q235A。
10)供货商需提供设备防腐和保温。
11)需提供除尘器的袋材、供货商、使用寿命等资料。
12)供货期
收到预付款后150个日历日完成设备的供货安装及调试。
6.4界区线内非招标范围的说明
1)所有地面、地下的设备基础由投标方提供必要的条件,如各基础点布置、荷载、
风载、转动偏心力等,由买方完成其设计及施工,本部分设备基础费用,不属于本招标范围之内。
2)所有与界区外交接的动力电缆、控制电缆、通讯电缆、计算机电缆和相应的电
缆桥架应由供方提出具体型号、规格等要求,由供方进行界区内布置,由买方进行界区外布置(自中央控制室至交接点)。
6.5测量、调节、保护和控制装置
1)投标方应提供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详细控制方案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以说明对设备的控制要求,按控制方式和联锁保护等方面技术条件和数据,向买方提供相关设计所需要的图纸、软件和编程手册、成套供应必要的检测控制设备。
随本体供应的检测元件、仪表及控制设备等应是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且技术先进、质量可靠,性能指标符合工艺要求的产品,并须征得买方同意。
2)所有物料、水位、压力、取样点要求设在介质稳定且具有代表性和便于安装、维护的位置,并符合有关规定。
3)供货方保证其所有控制设备的可靠性、实时性、扩展性和软件免费升级。
7技术资料
7.1一般要求
7.1.1 投标方提供的资料应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标单位制,语言为中文。
7.1.2 资料的组织结构清晰、逻辑性强。
资料内容要正确、准确、一致、清晰、完整、满足工程要求。
7.1.3 投标方资料的提交及时充分,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在合同签定后3天内给出全部技术资料和资料清单。
7.1.4 技术资料注明投标方、招标方的订货合同号并有明显最终版标记。
7.1.5 对于其它没有列入合同技术资料清单,却是工程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一经发现,投标方也应及时免费提供。
7.1.6 招标方要及时提供与合同设备设计制造有关的资料。
7.1.7 投标方除提供纸质资料外,同时应提供相应的电子版本文件(书面说明资料采用Microsoft office 2003版本,图纸采用AutoCAD 2000版本)1套。
7.2 技术资料
7.2.1 投标方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图纸:
设备产品说明书,内容应包括:设备技术规范表、运行操作要求、维修说明及维修质量标准、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一览表;
设备的合格证书;
设备总图及有关技术参数和规范表
设备基础和电气、控制接口资料;
控制原理资料
7.2.2 投标方提供的资料图应满足工艺设计的需要。
总装配图中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1)能够反映实际设备的图样,外形尺寸、性能尺寸、装配尺寸等,任一尺寸必须具有精确的定位;
(2)检修所需的空间尺寸;
(3)设备总质量,最大分离件的质量及外形尺寸;
(4)能够反映设备基本性能的参数表;
(5)设备安装的基本要求。
78.2.3 设备基础图应与设备总装配图具有一致性且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1)设备与基础的连接方式;
(2)预留孔(埋件、螺栓等)的大小、位置及要求;
(3)传递于基础的荷载及其分布;
(4)对基础设计的其他要求。
7.2.4 设备电控资料应包含下列内容:
(1)总装机容量;
(2)各电机的基本参数;
(3)控制要求及接线原理图,电控箱的外形图、安装图、端子排图;
(4)对电气设计的其他要求。
(5)设备清单、I/O清单、控制逻辑图及热工测布置图、连锁保护要求及控制说明书,参数整定值表。
8油漆、包装和运输
8.1 设备面漆颜色
涂两层防锈漆。
8.2 包装和运输
8.2.1 设备包装应适合于运输和安全要求,装件均应用包装箱包装,并应标上相应的符号后方可发运。
设备运输应符合安全要求,以免运输过程中损坏。
8.2.2 所有管接头、阀门、法兰、螺栓等零部件,都应有保护装置和措施,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和保管期间发生损坏、腐蚀、防止杂物等进入零部件内。
8.2.3 凡是电子、电器和仪表设备必须严格包装,以确保在运输过程中和保管期间的安全,不发生损坏,并防止设备受潮和浸水。
9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9.1 概述
9.1.1 本附件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检验、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要求。
9.1.2 投标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向招标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检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
有关标准应符合的规定。
9.2 工厂检验
9.2.1 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投标方须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
投标方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9.2.2 检验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至出厂试验。
9.2.3 投标方检验的结果要满足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投标方要采取措施处理直至满足要求,同时向招标方提交不一致性报告。
投标方发生重大质
量问题时应将情况及时通知招标方。
9.2.4 工厂检验的所有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之中。
9.3 设备监造
在设备制造过程中,用户有权对产品的质量及性能指标进行监造,并参与出厂试验,投标方应提供监造工作的方便。
监造项目由双方商定。
9.4 性能验收试验
9.4.1 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为了检验合同设备的所有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9.4.2 性能验收试验的地点由合同确定,一般为招标方现场。
9.4.3 性能试验的时间:机组试验一般在投运之后半年内进行,具体试验时间由招标方与投标方商定;单台设备的试验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9.4.4 性能验收试验由招标方主持,投标方参加。
试验大纲由招标方提出,与投标方讨论后确定。
如试验在现场进行,投标方要按要求进行配合;如试验在工厂进行,试验所需的人力和物力等由投标方提供。
9.4.5 性能验收试验项目由双方商定。
9.4.6 性能验收试验的标准和方法由双方商定。
9.4.7 性能验收试验所需的测点、一次元件和就地仪表的装设应由投标方提供,参加方配合。
投标方也要提供试验所需的技术配合和人员配合。
9.4.8 性能验收试验的费用
投标方试验的配合等费用已在合同总价内。
其它费用,如试验在现场进行,由招标方承担;在投标方工厂进行,则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
9.4.9 性能验收试验结果的确认
性能验收试验报告以招标方主为编写,投标方参加,共同签章确认结论。
如双方对试验的结果有不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双方上级部门协调。
进行性能验收试验时,一方接到另一方试验通知而不派人参加试验,则被视为对验收试验结果的同意,并进行确认签盖章。
10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10.1 投标方现场技术服务
10.1.1 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的目的是使所供设备安全、正常投运。
投标方要派合格的现场服务人员。
在投标阶段应提供包括服务人月数的现场服务计划表(格式)。
如果此人月数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投标方要追加人月数,且不发生费用。
现场服务计划表(格式)
10.1.2 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应具有下列资质: 10.1.2.1
遵守法纪,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和制度。
10.1.2.2 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按时到位。
10.1.2.3 了解合同设备的设计,熟悉其结构,有相同或相近机组的现场工作经验,能够正确地进行现场指导。
10.1.2.4 身体健康,适应现场工作的条件。
投标方要向招标方提供服务人员情况表(格式)。
投标方须更换不合格的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
服务人员情况表
(注:每人一表)
10.1.3 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的职责
10.1.3.1 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的任务主要包括设备催交、货物的开箱检验、设备质量问题的处理、指导安装和调试、参加试运和性能验收试验。
10.1.3.2 在安装和调试前,投标方技术服务人员应向招标方技术交底,讲解和示范将要进行的程序和方法,对重要工序(见下表),投标方技术人员要对施工情况进行确认和签证,否则招标方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
经投标方确认和签证的工序如因投标方技术服务人员指导错误而发生问题,投标方负全部责任。
投标方提供的安装、调试重要工序表
10.1.3.3 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应有权全权处理现场出现的一切技术和商务问题。
如现场发生质量问题,投标方现场人员要在招标方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解决。
如投标方委托招标方进行处理,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要出委托书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0.1.3.4 投标方对其现场服务人员的一切行为负全部责任。
10.1.3.5 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正常来去和更换事先与招标方协商。
10.1.4 招标方的义务
招标方要配合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的工作,并在生活、交通和通讯上提投标方便。
10.2 培训
10.2.1 为使合同设备能正常安装和运行,投标方有责任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
培训内容应与工程进度相一致。
10.2.2 培训计划和内容由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列出(格式)。
10.2.3 培训的时间、人数、地点等具体内容由供需双方商定。
10.2.4 投标方为招标方培训人员提供设备、场地、资料等培训条件,并提供食宿和交通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