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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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关于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为了促进我校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
勤工助学管理中心负责协调校内各单位,并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学校通过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统一发布勤工助学信息。
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和学校相关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学校不提倡学生不通过学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学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本人自愿提出报名申请,并参加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组织的相关培训,认真学习相关规定、工作技巧及安全知识,通过培训的相关考核后持证上岗。
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
第六条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必须与学校及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
协议书应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学生在签署协议前应仔细阅读协议条款。
学生在未与学校及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前,不得参加相关校外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前返校。
第八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
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做到认真负责,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树立服务观念,遵守学校相关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及与协议相关要求,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努力维护学校和集体的荣誉。
第十条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违反工作协议及相关规定并经核实的,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暂停勤工助学及根据学校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关处分。
学生对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勤工助学学生审议团提请审议。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进行,即以促进学习为主,勤工助学为辅;以增长知识、提高才干为主,经济补偿为辅。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学生如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正常学习,勤助中心有权调整或中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