锻件验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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锻件验收条件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Q

江苏今创车辆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KCJ 003——2010

自由锻锻件验收条件

Acceptance specification of the open die forgings

2010-10-28发布 2011-01-01实施

江苏今创车辆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江苏金创车辆有限公司质量检查部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金创车辆有限公司技术开发部归口。

本标准由江苏金创车辆有限公司技术开发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宝尔、蔡国平

自由锻件验收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自由锻锻件。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碳素钢、优质碳素钢和合金结构钢在锤上自由锻造的一般用途的锻件(包括胎模锻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JB 4385-1987 锤上自由锻件通用技术条件

GB/T ~锤上钢质自由锻件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

ISO 2604/1 承压钢材—技术条件

DIN 7521 钢锻件交货技术条件

JIS G 3201 碳素钢锻件

JIS G 0306 钢锻件检验通则

GB 228 金属拉力试验法

GB 229 金属材料夏比(U型缺口)冲击试验方法

GB 231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法

JB/Z 工艺管理导则工艺方案设计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自由锻 open die forging

用简单的通用工具,或在锻造设备的上、下砧间直接使坯料变形而获得所需要的几何形状及内部品质的锻造方法。

胎模锻 loose tooling forging

在自由锻设备上使用可移动模具生产模锻件的一种锻造方法。

镦粗 upsetting

使坯料高度减少,横断面积增大的锻造工序。

拔长 drawing out

使坯料横断面积减少,长度增加的锻造工序。

模锻 die forging

利用模具使毛坯变形而获得锻件的方法。

4 技术要求

需方应提供的资料和技术要求

4.1.1 需方应在订货合同上向制造单位提供锻件的数量和材质;零件图;锻件的检查程序和试验等级。

4.1.2 超出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如机械性能试验的特殊要求,低倍组织、金相、无损检测等),需方可在订货时以书面形式向制造单位提出,由双方协商确定。

锻件用钢

4.2.1所用材料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

4.2.2对无合格证明的钢锭、钢坯和轧材,必须按有关的材料标准进行复验,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4.2.3供方必须按需方图样规定的钢号生产锻件。如需代用,必须征得需方同意并具书面文件。

4.2.4 中、小型自由锻造的原材料以轧制形态的圆钢、方钢为主(见下表)

表1 轧制钢材的品种和规格

4.2.5 中、小型自由锻造除使用轧制材料外,也使用锻造形态的原材料。锻造型材的品种和规格见表2。

表2 锻造型材的品种和规格

4.2.6 所有锻件用钢必须为镇静钢(即必须经过炉内精炼和真空脱气处理)。

锻件的制造

4.3.1用钢锭或钢坯锻造时,锻造前必须将影响锻件质量的表面缺陷全部清除掉。钢锭两端必须留有充分的切除量。

4.3.2 锻件应有适当的锻造比,锻件类别要求如下:

a. 轴类锻件:用钢锭直接锻成锻件时,按主体截面计算其锻造比不应小于3;如果按法兰或其它突出部分计算,则不应小于。当用钢坯或型钢锻造时,按主体截面计算其锻造比不应小于,如果按法兰或其它突出部分计算则不应小于。

b. 环类锻件:锻造比一般不应小于3。

c. 盘类锻件:其镦粗锻造比一般大于3,但最后一道工序应为2以上。

4.3.3对于车轴类零件毛坯的加热温度的控制和冷却方法的控制,应作记录,需方可以要求供方提供。

4.3.4 钢材的变形应在具有足够能量的设备上进行,以保证锻透。

锻件的热处理

4.4.1锻件一般应在第一热处理后交货。

4.4.2锻件热处理后产生的弯曲、翘曲变形超出公差范围时,应由供方进行矫直。

锻件的试验分级

4.5.1车轴按IV级的标准执行;其它锻件则按III级的标准执行

锻件的试验分级

注:当每批抽查件数不足规定的时候,应全部作试验。

锻件的外观质量

4.6.1锻件的形状和尺寸应符合锻件图的规定。

4.6.2锻件图上规定的加工余量、公差及余块,按GB/~《锤上钢质自由锻件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标准执行。

4.6.3锻件表面若有裂纹、折叠、锻伤、夹层、结疤、夹渣等缺陷,按下列规定处理:

a. 需要机械加工的锻件表面,经过检查,确认缺陷深度能保证留有机械加工余量50%以上时,允许不清除,但需经需方同意。

b. 不再进行机械加工的锻件表面,整修的最大深度不得超过该处尺寸的下偏差,整修处必须平滑过渡。

c. 锻件的表面缺陷深度超过机械加工余量时,若需补焊,必须取得需方同意。在完全清除缺陷以后按适当的补焊规程进行补焊,补焊的质量必须符合需方对锻件的要求。

4.6.4 供方应保证锻件没有白点。当在一件锻件上发现白点时,则与该锻件同一炉钢并同一炉热处理的整批锻件均应逐个进行白点检查。

5 试验方法和验收条件

锻件应对外观质量进行必要的检查,有可能的条件下,还应对重要锻件进行磁粉探伤和超声波探伤,以确认表面裂纹和内部缺陷。

需方可以派员到供方的现场进行验收核定,制造单位应为此提供必要的条件。

锻件力学性能试验按下列标准进行:

5.3.1 拉力试验按GB228《金属拉力试验法》;

5.3.2 冲击试验按GB229《金属材料夏比(U形缺口)冲击试验方法》;

5.3.3 硬度试验按GB231《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法》

取样位置、取样数量和试样制备;

5.4.1 锻件上试块的位置按图样要求决定。图样未注明制造单位决定,但留放位置必须保证能代表锻件的机械性能。

5.4.2 试样的切取方向按图样要求决定,若图样未注明要求时,可由制造单位自行选择。

试样的切取位置规定:

5.5.1 圆形实心锻件在距表面三分之一半径处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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