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中对加班补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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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中对加班补休的规定按照起实施的劳动法规定,是否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而不能以调休或补休形式代替。

《劳动合同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不同规定的时候优先使用特别法,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时候适用一般法的规定。《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加班后,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换句话说,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平时晚上的加班和国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国庆总共休息7天,但从目前国家的规定看,只有10月1日、2日、3日是国定假日,其余4天是把前后的双休日调换来的。所以1~3日的加班是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其它4天,是双休日加班,由企业决定安排补休还是给加班费。

关于劳动法中的加班工资的理解。

我国劳动法第44条第2款明文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该条给用人单位一个信号:只要安排了补休就可以不支

付加班费。于是某企业接连一个月或者几个月加班,周末均不休息,为了逃避加班费的支付,该企业在下半年生产进入淡季的时候,才安排补休。这种做法真是“高明”得让人匪夷所思!不仅如此,不少企业都采用这个方法,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对该法条的误读!

首先,该条规定了休息日加班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安排了补休就可以免于支付加班费。

再次,该法条没有规定补休的时间,比如补休必须在一个月或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内及时安排,否则视为没有补休。这种规定是没有的。第四,尽管没有规定补休的时间范围,但是我国相关法规却明文规定了工资的支付周期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从这里完全可以看出,休息日加班要么补休,要么就必须支付加班工资。因为加班工资是工资的一部分,每月必须按时发放。所以补休的时间应该是工资的支付周期时间之内,否则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最后,我们国家之所以要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因为作为劳动者,必须得到合理充分的休息才可以恢复体力、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也只有如此才可以创造更多的生产力。

如果按照某些企业所理解的补休没有时间的限制。这是对法条的一种误读,也是对休息权的一种侵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

克扣。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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