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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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运输协议
合同编号:20171101
签订时间:20171101
签订地点:宁波
甲方(托运方):
乙方(承运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年度运输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运输任务:
甲方有铁矿计划自青岛或连云港发运至南通或江阴,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适航适货船舶进行承运。
二、运输价格:
1.双方于每月25日前商定次月运输价格;
2.双方应当参照上海航交所运价指数以及沿海运价指数商定每
月运输价格;
3.双方商定的价格应以书面函件盖章确认,该函件作为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运输计划:
甲方提前通知乙方托运货物的品种、数量、航线、运输期限等。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指示安排适航适载船舶,同时传真确认的船名、船期等资料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四、船舶装卸:
1.装卸期限:
(1)30000吨级以下船舶装卸两港期限5天;
(2)30000吨-40000吨级船舶装卸两港期限5.5天;
(3)40000吨-60000吨级船舶装卸两港期限6天。
2.滞期费率:2元/吨•天。
装卸港留港时间自船抵装卸港指泊锚地起至装卸完毕办妥交接手续离泊止(若卸货港为长江内港口,因卸港无靠泊计划或长江内无锚地需在长江口等泊的,则卸港留港时间自船抵长江口锚地起算,扣除长江口至卸货港航行时间)。一旦滞期永远滞期,时间以航海日志为准。若托运人不派人参与交接,则承运人船舶与港口作业人进行的交接手续,视为承运人与托运人完成了交接。船抵装卸港24小时前,托运人须办妥装卸货有关手续,若因装卸货手续未及时办理或贸易纠纷引起的等泊时间参照滞期费率计收。若因上述原因等泊超过48小时,则视为货物落空,承运人有权单方撤船。
五、运费及费用结算:
结算吨位以及费用支付方式:结算吨位按照实际装货港商检数计收,甲方于每航次货卸空3个银行工作日内付清航次相关运输费用,乙方提供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单航次函件确认另有约定的按函件约定。
六、其他特约条款:
1.承运人只负责装、卸港各一个安全泊位的船舶港使费。若需移泊、改港,须经承运人同意,且所产生费用由托运人承担,否则承运
人有权拒绝移泊。
2、承运人应根据托运人的指示安排适航适载船舶,同时传真确认的船名等资料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因天气、船舶故障、上一港滞港或其他不可抗力影响造成船期延误的,受载日期自动顺延。
3、承运人不负责两港装卸及有关堆舱费、绑扎费、装卸费、货港费、平舱费、船舶速遣费、货物代理费及港口建设费等其他应由托运人承担的费用。若未及时支付,由此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由托运人承担。
5、结算吨确定后,托运人须对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费、滞期费、代付费用)进行书面盖章确认。托运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运费、滞期费及其它应付费用,承运人可对各款项每日加收5‰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6、船、货各自保险。
7、若托运人在装货完毕后一小时内未对货物进行封舱交接,则视同放弃封舱权利,承运人不承担因此而引起的货损货差;若托运人在船靠妥卸货港后两小时内未及时验封,则视同放弃验封权利,承运人有权自行开舱卸货,且不承担相关责任。
8、船、货落空,违约方支付总运费30%的违约金。若船到锚地发生货物落空,则托运人支付总运费50%的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方式:
执行协议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尽可能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原告住所地海事法院审判。
八、本年度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