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虹刑初字第426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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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虹刑初字第426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虹刑初字第4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男,1966年×月×日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9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9〕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犯持有假币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于2019年3月3日上午,携带单张面额为50元、100元、总面额为23,600元的假人民币共241张,在本市安国路×号被公安人员查获。
案发后,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鉴定,上述面额为23,600元的人民币均系机制假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拍摄的有关照片及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出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犯持有假币罪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卢××交代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的货币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
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3日起至2019年3月2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伪造的货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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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卞飙
二OO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倪帼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