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中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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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豫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豫中减字第247号罪犯柴宁威,男,1974年9月13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因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7月17日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封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柴宁威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10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柴宁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以(2015)郑刑执字第12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自2011年8月3日至2025年4月2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间隔期内(自2015年7月28日至2018年5月16日),罪犯柴宁威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6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获得
表扬;2017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3月获得表扬;2017年7月获得表扬;2017年12月获得表扬;2018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半年改造评审情况:2015年上半年评审优秀;2015年下半年评审优秀;2016年上半年评审优秀;2016年下半年评审优秀;2017年上半年评审优秀;2017年下半年评审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柴宁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柴宁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公章)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