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口设备管理措施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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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口设备管理措施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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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经交〔1986〕161号)、《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国经贸运〔1995〕466号)、《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20号令)、《铁路线路修理规则》、《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我铺架基地道口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南宁铁路局管内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人行过道和平过道。
第一章分类
第1条道路与铁路的平面交叉分为:
1.道口: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
2.5m 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2.人行过道: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2.5m以下(城市一般为0.75m~至1.5m,乡村一般为0.4m~至1.2m),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人行过道只准通过行人、自行车,不准畜力车及机动车辆通过。
3.平过道:系指在车站、货场、专用线内,专为内部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
第二章道口设置
第2条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20号令)以及铁路通道安全管理监督办公室《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道口设备
第3条道口铺面的设计和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口铺面宽度一般应与道路路面宽度相同,且应不小于
2.5m。
2.铁路钢轨头部内侧道口铺面应与轨面持平,铁路钢轨头部外侧50mm范围内,道口铺面应低于轨面5mm。
3.道口铺面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橡胶等材料制成,材质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铺砌应平整稳固。
4.较繁忙的有人看守(监护)道口及通行重型货车的站场平过道应铺设橡胶铺面板,无人看守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现存的钢轨铺面板要逐步更换为橡胶铺面板或钢筋混凝土铺面板。
5.护轨轮缘槽宽度,直线上应为70~100mm,曲线内股应为90~100mm;轮缘槽深度应为45~60mm。护轨两端做成喇叭口,距护轨端300mm处弯向线路中心,其终端距钢轨工作边应为150~180mm,并应固定。
6.道口铺面范围内应采用新Ⅱ(Ⅲ)
型轨枕,轨枕配制根数为1840根/km。道口铺面范围及前后10m范围内应采用一级石碴。
7.道口两侧道路应有平台,其长度从钢轨外侧算起应不少于下表的数值。
8.道口两侧道路连接平台的纵坡,不应大于下表的数值:
第4条道口设备
1.有人看守道口应有可靠的供电电源,其供电等级不低于二级负荷,并配备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和道口作业监控装置,有条件的应配备无线预警装置和固定电话。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平交道口自动控制或报警的技术要求》
(TB/T2969-1999)的规定,道口信号设备自动报警的报警时间通常为60s,既有看守道口不符合本规定的应逐步改造。
第5条有人看守道口须修建道口看守房,并接水接电。道口看守房应设值班室、继电器室、待班室、厨房及厕所。
第6条有人看守道口看守房内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规定配备防护信号和工具备品,并经常保持性能良好。道口设置有列车无线调度通讯设备时,可不配备响墩。
第7条实行监护的无人看守道口应修建道口监护房,设置栏杆(栏门)。
第四章道口标志
第8条有人看守道口设置以下标志
1.在铁路上距道口两端500~1000m处设置鸣笛标,司机鸣笛标必须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其内侧应距线路中心不少于
2.5m(站内或站内道口两端不设)。
2.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不少于20m处的道路右侧(特殊情况除外)设置有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在距道口最外股钢轨5m处设置道口停止线。
3.在道口两端道路的路肩上对称设置护桩3~5个(一般情况下在距道口外股钢轨3至5m处设第1个护桩),护桩油漆成100mm宽黑白相间的水平线条,护桩间距1.5m,桩顶高出地面0.85m。
4.在道口两端、距最外股钢轨不少于3m处,设置带有标志(标志为直径300mm
的红色圆牌,有条件的地方夜间可安设红灯)的栏杆或栏门,距路面的高度为1.0~1.2m(栏杆扬起后距道路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小于3.5m),并油漆成250mm宽黑白相间的颜色。栏杆(门)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特殊情况下需要以对道口关闭为定位时,须经调度批准。栏杆(门)对道路关闭是对道路禁止通行的标志。
5.有人看守道口两侧铁路经常有行人跨越的应在路肩外侧设置栅栏,长度一般不少于50m,高度不低于1.2m。
第9条有人监护的无人看守道口,应在道口两侧的停车让行牌上焊接标明本道口监护时间的公告牌。
第10条无人看守道口除按第10条1、
3款规定设置火车司机鸣笛标、护桩外,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5m处的道路右侧设置停车让行标志;在距道口最外股钢轨5m处设置道口停止线;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不少于20m处的道路右侧(特殊情况除外)设置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
第11条在通向人行过道、距人行过道最外股钢轨5m~10m处的道路右侧设置“人行过道”标志。平过道不设任何标牌。
第12条各种标牌的图样、大小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的规定。
第五章道口看守